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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2*8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2*3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黄政办秘202*31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对政府内部管理、突发事件处置和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公众参与程序
2、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关系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制定关系公众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变更或调整;(三)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项规划以及旧城改造规划的编制、变更或调整;(四)产业发展规划及重大战略、重大建设项目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五)财政预决算的编制与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安排,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融资,政府债务举借,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土地、水、森林、矿藏等自然资
3、源的重大开发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调整;(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调节、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八)国企改革改制方案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九)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十)给予企业和个人大额度奖励和补助;(十一)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第四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下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需进行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的各方事项,先行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
4、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中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备选。第六条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决策承办单位向县人民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具征集公众意见的书面情况说明。决策承办单位上报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附征集公众意见情况说明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不提交县人民政府
5、讨论或者制发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不履行征集公众意见责任或不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或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退回决策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意见。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由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政府网站以及
6、原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告。第九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论证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发送与会代表。座谈讨论、咨询协商,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第十条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通过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调查,也可以
7、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第十一条重要规划、重要规范性文件等决策事项,在组织座谈讨论或咨询协商的基础上,须同步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其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日。重
8、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一)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门户网站、各乡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三)新闻发布会;(四)县人民政府公报以及政府办公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五)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的第一平台,开设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专栏,规范发布意见征集和意见采纳情况信息。第十二条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发布
9、会、接受媒体专访、广播电视网络访谈等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读,形成共识。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重要规划、重要规范性文件等方面的决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且社会关注度较高时,应当举行听证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项:(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听证的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
10、式;(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二)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五)法律工作者代表;(六)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五条听证会代表由下列方式产生:(一)利害关系人代表、普通公众代表和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决
11、策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会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所在基层组织推荐产生或由决策承办单位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法律工作者等代表,由决策承办单位直接邀请产生,或委托有关组织推荐产生。第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制作笔录,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代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听证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听证报告应当提出
12、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审议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事项的规划、政策、措施时,将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说明和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所作的审查说明、专家意见、部门意见,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履行按时参加会议、遵守会议秩序、保守会议讨论的过程性信息等义务。第十八条在制定涉及审议重大民生决策议题的会议方案时,决策承办单位应提出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并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对于审议的事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
13、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列席方案或未附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说明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退回重新办理。第十九条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原则为35人,一般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产生。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所在基层组织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推荐产生或由决策承办单位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由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并随同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公众意见书面说明一同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列席会议人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委托决策承办单位向列席人员通知会议的时间、地
14、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足时,也可从与该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列席。出现自愿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比照前款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发表的建议、意见,由决策承办单位会议记录人员客观、全面记录,供县人民政府决策参考。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经县人民政府审议确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步通过新闻发布会、报道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进行解读,使政策内涵透
15、明,避免误解误读。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密切跟踪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面较广的,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背景、实施过程、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产生问题原因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评估报告形成后,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评估报告及形成的建议,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完善、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第二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决策承办单位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第二十三条县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督促、指导与考核机制,加强对决策承办单位的指导、督促,并将公众参与的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情况报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