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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肇庆市 高要区 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征求看法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 号)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看法(国发201033 号)、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以及肇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看法(20162020 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依法定职责权限
2、,对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亲密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确定。 第三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突发事务应对的重大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务应对法等规定。 制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等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合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遵循公众参加、专家询问、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领导集体探讨确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依照本规定
3、执行。 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区政府监察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的行政监察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相关工作。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隐私法等规定执行。 其次章决策范围 第七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包括: (一)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和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如重要发展规则、战略目标的确定,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确定,分析探讨、解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存在问题的措施等。 (三)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
4、重大事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四)区政府发布的重要指示、确定等重大行政措施。 (五)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六)重大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和科教文卫等社会及公益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七)审批数额较大的财政或信贷资金运用、重大投(融)资项目、国有企业的整合重组和重大改革事项。详细标准按区政府的议事决策规则执行。 (六)区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区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八条区政府人事任免确定和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等不列入本规定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一节决策起草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提出和决策起草单位确定: (一)区长或分管领导干脆提出决策建议的
5、,由区政府办公室依照区属部门职权分工确定决策起草单位,涉及多个部门的,指定决策起草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办公室、区属部门提出决策建议的,经区政府同意,提出部门为决策起草单位;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区政府提出决策建议的,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指定决策起草单位。 第十条决策起草单位可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稿,也可托付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起草。 第十一条拟定决策草稿,应当开展调查探讨,驾驭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状况。对须要进行多方案比较探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决策草稿应附
6、有决策起草说明。 其次节决策论证 第十二条决策起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拟决策事项的详细内容和实际须要,确定论证工作的方式: (一)征求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看法; (二)根据有关规定须组织专家询问论证,进行专家询问论证; (三)根据有关规定须开展风险评估,进行风险评估; (四)依据决策事项须要实行的其他论证方式。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机构对决策起草单位确定论证方式赐予指导,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工作按本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相关单位职能职责的,决策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看法,看法分歧的,应主动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样看法的,可以提请分管副区长或区府办主任、副主任及有关领
7、导主持协调。经协调达成一样看法的,决策起草单位应依据协调看法修改完善决策草稿;仍不能达成一样看法的,起草单位应当在决策起草说明中载明有关状况。 第十四条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共利益亲密相关、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专家询问论证制度,详细根据国家、省、市及区有关风险评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经济、法律等方面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风险评估,详细根据国家、省、市及区有关风险评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决策起草单位应当依据相关单位的反馈看法、专家询问论证看法、风险评估报告等对决策草稿修改形成决策征求看法稿。 第三节公众参加 第十七条对社会涉及面广,
8、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亲密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起草单位应通过公开征求看法、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看法。 第十八条决策征求看法稿向社会公开征求看法的,应经区政府同意,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决策起草单位官方网站、本地具有普遍影响力的报刊等公共媒体进行,并公开邮箱、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便利公众提出看法建议。公开征求看法时间不得少于 20 日,法律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决策事项起草单位应当对公众看法的接受状况作出说明,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加的基本状况; (二)公众看法的概述; (三)公众看法的接受状况及理由; (四)须要说明的其
9、他状况。 其次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教化、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 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亲密相关的,以及区政府认为须要听证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不得作出行政决策。 其次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等规定执行。 其次十二条实行座谈会形式征求社会公众看法的,决策起草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决策征求看法稿及起草说明应当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代表。决策起草单位应当在座谈会结束后制作会议记录,并由与会代表批阅后签字确认。其次十三条决策征求看法稿应当依
10、据公众看法和听证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决策起草部门的政府法制机构审核、部门领导集体探讨通过后,形成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上报区政府第四节 合法性审查 其次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政府集体探讨决策事项前,将决策事项提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事项提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前,应当将决策事项提交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不得以征求看法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政府行政首长和分管副职等不得要求政府法制机构事前确定审查倾向。其次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报送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一)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
11、; (二)决策草案涉及区、镇级政府(街道办)或者有关单位职责权限的职责划分或者任务分工的依据; (三)决策内容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四)征求有关单位看法的釆纳状况和不接受理由说明; (五)公开征求看法的接受状况以及向公众反馈处理看法等有关材料; (六)本单位集体探讨确定的相关材料; (七)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查看法; (八)区政府办公室认为须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召开听证会或者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应当供应有关材料;未召开听证会或者未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应当由承办单位供应未举办上述环节的状况说明。区政府法制机构初步审核认为送来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形
12、式不齐备,由区政府办公室通知 决策承办单位限期补充,未刚好补充供应的,一律将决策草案及其请示件退回决策承办单位。其次十六条对于法律关系较为困难、疑难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或者提出询问看法;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实地考察调研等。其次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期限一般不少于10 个工作日;状况困难的,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征求看法、考察调研、论证询问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第三十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一)决策主体的合法性; (二)决策依据的合法性; (三)决策内容的合法性; (四)决策权限
13、的合法性; (五)决策程序的合法性。第三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据审查状况,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看法。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据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看法,对决策事项草案进行调整。决策承办单位未依据合法性 审查看法对决策事项草案进行调整或者只是部分调整的,应当说明不调整或者部分调整的理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提请政府集体探讨。第五节审议确定 第三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形式包括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 第三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审议的原则、程序和要求根据区政府的议事决策规
14、则执行。会议探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如有须要,应明确执行决策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及措施、要求。 第三十三条按规定须要提交区委扩大(市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办理;须要向上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请示报告的,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依法应当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确定的,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西江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形成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章决策执行和绩效评估 第三十五条执行单位要制定执行方案
15、,明确执行机构,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决策执行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状况实行定期自查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绩效评估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据决策所确定的执行时限或有效期,刚好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决策执行时限为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在执行完毕进行评估并将状况报告区政府;决策执行时限为 1 年以上的,应进行中期绩效评估和完成后评估工作。 第三十七条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因不行抗力或者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而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刚好组织实行临时补救措施,并依照规定组织决策实施后
16、评估。 第三十八条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或托付专业探讨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状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决策绩效评估报告应当就决策内容、决策执行状况作出评估,并提出接着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等决策执行建议。 托付专业探讨机构进行评估的,该专业探讨机构应当未曾参加决策起草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 评估应当征询公众看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对决策执行状况提出评估看法建议,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就接受状况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探讨同意后,决策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十条除紧急状况外,重
17、大行政决策方案的修改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一条区政府作出对重大行政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方案的确定后,执行单位应当马上实行有效措施,尽量避开或削减可能产生的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五章决策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决策起草、执行和绩效评估状况进行指导、检查、督办等工作,刚好向政府报告监督检查状况。 第四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依法接受市人大的监督和市政协民主协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区政府、决策起草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和协作单位提出看法建议。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关决策程序规定的,或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监察局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完善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区政府职能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