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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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 号)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看法(国发201033 号)以及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亲密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确定。

2、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突发事务应对的重大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务应对法等规定。 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合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遵循公众参加、专家询问、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领导集体探讨确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依照本规定执行。 市法制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的行政监察工作。 市

3、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相关工作。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隐私法等规定执行。 其次章决 策范围 第七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包括: (一)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和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二)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如重要发展规则、战略目标的确定,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确定,分析探讨、解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存在问题的措施等。 (三)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四)市政府发布的重要指示、确定等重大行政措施。 (五)城乡规划、建设、

4、管理的重大事项。 (六)重大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和科教文卫等社会及公益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七)审批数额较大的财政或信贷资金运用、重大投(融)资项目、国有企业的整合重组和重大改革事项。详细标准按肇庆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执行。 (六)市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八条市政府人事任免确定和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等不列入本规定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一节决策起草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提出和决策起草单位确定: (一)市政府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干脆提出决策建议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依照市属部门职权分工确定决策起草单位,涉及多个部门的,指定决策起草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5、(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市属部门提出决策建议的,经市政府同意,提出部门为决策起草单位;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决策起草单位。 第十条决策起草单位可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稿,也可托付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起草。 第十一条拟定决策草稿,应当开展调查探讨,驾驭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状况。对须要进行多方案比较探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决策草稿应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其次节决策论证 第十二条决策起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拟决策

6、事项的详细内容和实际须要,确定论证工作的方式:(一)征求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看法; (二)根据有关规定须组织专家询问论证,进行专家询问论证; (三)根据有关规定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风险评估; (四)依据决策事项须要实行的其他论证方式。 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局对决策起草单位确定论证方式赐予指导,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工作按本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相关单位职能职责的,决策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看法,看法分歧的,应主动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样看法的,可以提请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有关领导主持协调。经协调达成一样看法的,决策起草单位应依据协调看法修改完善决策草稿

7、;仍不能达成一样看法的,起草单位应当在决策起草说明中载明有关状况。 第十四条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共利益亲密相关、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专家询问论证制度,详细根据肇庆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询问论证明施细则(试行)(肇府办201268 号)执行。第十五条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经济、法律等方面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详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定以及肇庆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法(试行)(肇办发201026 号)执行。 第十六条 决策起草单位应当依据相关单位的反馈看法、专家询问论证看法、风险评估报告等对决策草稿修改形成决策征求看法稿。

8、 第三节公众参加 第十七条对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亲密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起草单位应通过公开征求看法、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看法。 第十八条决策征求看法稿向社会公开征求看法的,应经市政府同意,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决策起草单位官方网站、本地具有普遍影响力的报刊等公共媒体进行,并公开邮箱、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便利公众提出看法建议。公开征求看法时间不得少于 20 日,法律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决策事项起草单位应当对公众看法的接受状况作出说明,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众参加的基本状况; (二)公众看法的概述; (三)公众看

9、法的接受状况及理由; (四)须要说明的其他状况。 其次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教化、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亲密相关的,以及市政府认为须要听证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不得作出行政决策。 其次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等规定执行。主要要求如下: (一)听证会由决策起草单位组织; (二)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与人组成; (三)听证会实行 30 日前,听证组织单位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本机关门户网站发布听证公告,并可通过其他媒体广泛宣扬,激励公众主动

10、参加; (四)根据听证代表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听证参与人,人数不得少于 8 人;(五)决策征求看法稿、决策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在听证会实行 10 日前送达听证参与人; (六)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 (七)决策起草单位应充分考虑听证参与人的看法,合理的予以接受,不予接受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方式向听证参与人反馈接受看法状况。 其次十二条实行座谈会形式征求社会公众看法的,决策起草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决策征求看法稿及起草说明应当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代表。决策起草单位应当在座谈会结束后制作会议记录,并由与会代表批阅后签字确认。 其

11、次十三条决策征求看法稿应当依据公众看法和听证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决策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部门领导集体探讨通过后,形成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上报市政府 第四节合法性审查 其次十四条提交市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起草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交市政府审议的请示;(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包括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查看法和集体探讨确定的看法等; (三)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征求看法汇总材料,并依据市政府办公室的指导看法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市政府办公室认为须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其次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

12、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自收到决策起草单位提交审议的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材料齐备的,送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的,要求决策起草单位补充材料。 其次十六条市法制局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起草过程是否符合本规定的程序。 其次十七条市法制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起草单位补充相关材料、补充履行按规定必需的行政决策程序。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其次十八条市法制局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看法,状况困难的,5 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可以延长 10

13、 个工作日。特别状况除外。 要求起草单位补充相关材料、补充履行按规定必需的行政决策程序以及组织法律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合法性审查时限。 其次十九条 市法制局审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后,向市政府提出以下书面审查看法: (一)决策草案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建议提交市政府审议; (二)决策草案应当调整的,协调有关单位调整后,建议提交市政府审议; (三)决策草案应当调整但无法达成一样看法的,列明各方看法,提请市政府确定; (四)决策事项超越本级政府法定权限,或者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者公众对决策草案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议暂不提交市政府审议。 第三十 条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看法后,根据肇

14、庆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办理。 第五节审议确定第三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形式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三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审议的原则、程序和要求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执行。会议探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如有须要,应明确执行决策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及措施、要求。 第三十三条按规定须要提交市委扩大(市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办理;须要向上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请示报告的,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依法应当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确定的,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

15、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西江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形成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章决策执行和绩效评估第三十五条执行单位要制定执行方案,明确执行机构,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决策执行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状况实行定期自查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绩效评估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据决策所确定的执行时限或有效期,刚好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决策执行时限为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在执行完毕进行评估并

16、将状况报告市政府;决策执行时限为 1 年以上的,应进行中期绩效评估和完成后评估工作。 第三十七条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因不行抗力或者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而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刚好组织实行临时补救措施,并依照规定组织决策实施后评估。 第三十八条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或托付专业探讨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状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决策绩效评估报告应当就决策内容、决策执行状况作出评估,并提出接着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等决策执行建议。 托付专业探讨机构进行评估的,该专业探讨机构应当未曾参加决策起草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评估应当征询公众看法,公民

1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对决策执行状况提出评估看法建议,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就接受状况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探讨同意后,决策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十条除紧急状况外,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修改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作出对重大行政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方案的确定后,执行单位应当马上实行有效措施,尽量避开或削减可能产生的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五章决策监督管理 第 四十二条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决策起草、执行和绩效评估状况进行指导、检查、督办等工作,刚好向政府报告监督检查状况。 第四十三条重大行政

18、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依法接受市人大的监督和市政协民主协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决策起草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和协作单位提出看法建议。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关决策程序规定的,或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监察局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完善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市政府职能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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