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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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加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加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加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看法的通知(皖办发201647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718 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加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 号)等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市人民政府作出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亲

2、密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加活动,适用本规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以及对政府内部管理、突发事务处置等作出确定的公众参加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众参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下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协作。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看法前,需进行调查探讨,精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事项,先行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看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看法稿。对须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决策草案或征求看法稿中应提出两个以上方

3、案备选。第五条决策草案(或征求看法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依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实行座谈探讨、询问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看法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看法和建议。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须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实行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看法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看法建议,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实行听证会。文化教化、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爱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第六条公众参加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状况,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重

4、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看法,对公众提出的修改看法包括反对看法,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汲取其合法合理建议看法。决策承办单位不能只听取、接受赞成看法,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看法。看法接受状况及相对集中的看法未予接受的缘由,由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加人;无法联系公众参加人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看法稿方式征求看法须要反馈接受状况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原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看法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承办单位向市人民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具征求看法公众参加状况书面

5、说明。决策承办单位上报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附公众参加状况说明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不提交市人民政府探讨或者制发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不履行公开征求看法责任、不根据规定程序征求看法、未能合理汲取接受相关看法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回决策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第七条通过座谈探讨、询问协商方式征求看法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与,并于座谈论证会召开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座谈探讨、询问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看法,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看法,应逐条

6、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第八条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看法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托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看法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接受状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第九条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看法稿方式征求看法的,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看法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看法建议方式、渠道、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草案或征求看法稿征求看法的期限不少于 10 日

7、。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看法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一)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门户网站和县区政府(市管园区管委会)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政府办公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五)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征求看法的第一平台,开设重大行政决策看法征集专栏,规范发布看法征集和看法接受状况信息。市级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信息公开载体以及县区政府(市管园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也应按工作须要,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看法征集及看法接受状况栏目的设置和规范应用。

8、第十条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征求看法稿)方式公开征求看法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沟通,保障公众精确理解、驾驭决策相关信息,实行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广播电视网络访谈等方式与公众沟通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看法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解读,形成共识。在公开征求看法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看法,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重要规划、重要规范性文件、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方面的决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且社会关注度较高时,应当实行听证会。第

9、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实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并在听证会实行 10 日前公告以下事项: (一)实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公众参与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一般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 (四)熟识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代表; (六)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

10、当参与的代表。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 10 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依据听证项目的实际状况确定。第十四条听证会代表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利害关系人代表、一般公众代表和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会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举荐产生或决策承办单位实行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法律工作者等代表,由决策承办单位干脆邀请产生,或托付有关组织举荐产生。 第十五条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制作笔录,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

11、笔录应当经听证会代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接受听证代表的合理看法;不予接受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应将公众参加的状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听证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听证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看法。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将依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等会议。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听取决策起草说明和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所作的审查说明、专家看法、部门看法,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看法等权利。 第十七条在制定涉及审议重大民生决策议题的会议方案时,决策承办

12、单位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看法,并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对于审议的事项之前已公开征求看法的,应一并附上看法收集和接受状况的说明。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列席方案或未附看法收集和接受状况的说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回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原则为 35 人,一般从已参加该项决策前期探讨或发表看法、建议的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产生。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自行举荐产生或由决策承办单位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实行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由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并伴同决策草案、决策

13、草案公众看法书面说明一同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列席会议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托付决策承办单位向列席人员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足时,也可从与该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列席。出现自愿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比照前款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发表的建议、看法,由会议记录人员客观、全面记录,供市人民政府决策参考。 其次十条重大行政决策经市人民政府审议确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步通过新闻发布、媒体吹风或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

14、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留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进行解读,使政策内涵透亮,避开误会误读。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亲密跟踪舆情,刚好回应社会关切。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面较广的,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背景、实施过程、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产生问题缘由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评估报告形成后,由决策承办单位依据评估报告及形成的建议,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完善、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其次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决策承办单位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其次十二条市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加的督促、指导与考核机制,加强对决策承办单位的指导、督促,并将公众参加的落实状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加状况报告。其次十三条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加方面的详细程序,由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详细方法。 其次十四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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