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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 施工限速及调度命令 第 86 条 施工限速。施工单位应根据总公司和铁路局规定的限速标准,准确设置限速标志。1.施工影响需限制列车运行速度时,施工单位应于每日 8:00 前向所在工务段调度报告次日限速地点、起止时间和限制速度,速度 160km/h(不含)以上区段还应注明施工地段邻线是否限速。2.工务段调度要建立台账,对管内限制列车运行速度的地点逐项进行登记。并于每日9:00 前向局工务调度报告次日限速地点、起止时间和限制速度。局工务调度审核后,于10:00 前交调度所施工调度室。3.工务调度要建立线路、桥隧技术状态日况表,准确掌握月度施工计划规定和实际发生限制列车运行速度情况。第 87
2、 条 施工调度的职责。调度所施工调度室负责各调度区段的施工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检查月度施工计划执行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完成月度施工计划规定的各项施工任务。依据月度施工计划(电报)负责施工日计划编制和下达。2.负责批转工务调度(或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的次日限速地点、起止时间和限制速度的书面报告。3.负责对维修天窗内作业计划的审批和下达。4.负责检查各类施工作业调度命令的接转。5.根据实际情况,经施工单位申请,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可对月度施工计划中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第 88 条 施工调度命令。施工调度命令是指施工当日由列车调度员发布的准许施工开始、施工结束等与实际施工有关的调度命令。1.
3、施工调度室负责拟写次日施工调度命令,经一人拟写、另一人核对后,传(交)列车调度台。2.列车调度员发布施工调度命令前,须经在调度台的施工监控人员审核。3.施工当日,列车调度员根据施工日计划与车站值班员的施工请求(调度集中区段未设车站值班员的车站,由施工单位负责人请求)核对一致后,方可拟定并下发施工调度命令。4.施工完毕后,列车调度员根据车站值班员请求(调度集中区段未设车站值班员的车站,由施工单位负责人请求),发布施工开通(结束)的调度命令。5.封锁施工开通后有第 1,2,3列限速要求的列车,由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第 89 条 运行揭示调度命令。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是指由施工调度室编制的涉及限速(
4、含有计划和临时)、行车方式变化和设备变化的调度命令。1.施工调度室须依据施工日计划和主管业务处室提报的灾害、故障涉及限速、行车方式变化的申请及“常用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基本用语”编制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命令中未用到的字句删除。2.总公司发布的“常用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基本用语”未涉及的项目,由调度所制定“补充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用语”。3.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因由、速度、行车方式变化、设备变化”六要素。4.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须一人拟写、另一人核对,施工调度室主任(副主任)、调度所副主任逐级审核(签字备查),于施工前 1 日 12:00 前(其中 0:004:00 执行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为前
5、 1 日 8:00 前)发布至有关机务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车务段(直属站)、主管业务处室,传(交)列车调度员。车务段(直属站)应根据施工及车机联控要求转发给相关车站;主管业务处室转交施工单位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租用机车)所属单位。5.列车运行途中遇跨越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有效时段或其他原因,造成列车运行没有可依据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时,司机须提前向本次乘务出勤派班室和车站值班员报告,车站值班员立即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安排列车停车交付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可在一个行车调度命令中下达),跨区段(局)运行时,须通知相邻区段(局)列车调度员。6.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发布的限速条件需转变为 LKJ 基础线路
6、数据时,除按有关 LKJ基础数据管理工作规定程序办理外,本着“谁申请(登记)、谁取消”的原则,由申请(登记)部门依据电务部门提供书面的 LKJ 换装完成报告,以书面形式向施工调度室、车站申请取消限速,施工调度室须在得到申请(登记)部门取消限速的申请后,方准发布调度命令取消该限速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7.发生灾害、设备故障等影响行车的突发情况(含施工开通后未达到规定的放行列车条件),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后,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有关车站、司机、运转车长发布调度命令;主管业务处室可根据设备管理单位的施工申请,审核提报,由施工调度室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8.涉及铁路局间分界站的施工日计划和运行揭示调
7、度命令,由发布局施工调度台委托相关邻局施工调度台转达;相关邻局施工调度台向本局所属相关车务段(直属站)下达,车务段(直属站)负责向相关车站下达,并转交本局相关列车调度员;邻局施工调度台及时向发令局施工调度台反馈施工日计划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交递情况。9.因施工提前、延迟或其它原因造成与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不符时,列车调度员须在取消前发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同时,向有关车站值班员、司机、运转车长、施工负责人重新发布全部内容的调度命令;相符时仍按前发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执行。10.遇有特殊情况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租用机车)临时上线运行时,司机应提前向运行所经区段的列车调度员请求“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第 90 条
8、 施工调度命令的转达方式。1.调度所与路局业务处室、有关站段间一律通过计算机网络(特殊情况通过传真)方式下达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及施工调度命令。车站、机务段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租用机车)使用单位接到上述命令后,要认真核对,及时准确地向有关人员传达。2.当日 18:00 后的限速地点、起止时间和限速标准与前日发生变化时,其变化部分按规定向 18:00 前出勤的机车乘务员、运转车长和有关车站转发调度命令,未变化部分仍按前日出勤时有关揭示办理。3.当日 18:00 前、后限速地点、起止时间和限速标准均无变化时,不再向机车乘务员和运转车长转发调度命令,机车乘务员和运转车长按前日出勤时有关揭示办
9、理。第十八章 施工过渡工程 第 91 条 施工过渡的重要性。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过渡工程管理,保证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第 92 条 对各单位在施工过渡工程中的要求。1.建设单位要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报施工协调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2.设计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过渡工程勘察设计,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要优化设计方案和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减少线路换
10、边拨接次数,减少过渡工程;要根据规程规范、线路条件和运输需要,合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他技术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设计审查部门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审查。3.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施工和实施工程监理。施工单位要对既有设备布置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施工过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并实施旁站监理,参与竣工验收。4.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参加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施工过渡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全过程对换边拨接地段(过渡)施工进行指导监督。5.工程质
11、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过渡工程的监督,检查施工过渡方案,对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6.进路上的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严禁开放信号接发列车和调车作业。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信号机,否则按非正常办理行车。第 93 条 对道岔钉固钩锁的要求。站场施工,在转辙机及安装装置未安装前由工务负责拨道、钉固,车务负责钩锁,安装后由车站负责摇道。车站配备的钩锁器数量不足时,施工单位应按车站提出钩锁器的型号和数量予以提供。需增设临时引导电话时由施工单位解决。第 94 条 过渡工程的验收。1.过渡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按照正
12、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他应提前进行验收。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过渡工程,由建设、施工、监理和设备管理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2.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运营单位(维管单位)维护,开通后 24 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有关费用按规定办理。第十九章 工程的验收交接 第 95 条 工程验收的原则。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
13、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开通使用。第 96 条 工程验收的条件。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工程经检查后,纠正工程的缺点和缺陷工作未完成的,不准验收。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电气化改造项目在受电前 15 天由项目管理单位将具体受电日期、范围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进行路外安全宣传。第 97 条 工程验收交接的方式方法。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
14、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单位按照总公司、铁路局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可采取单项工程验交、部分验交和全部验交的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第 98 条 工程验交前轧道的规定。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无砟轨道除外)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 50 次、站线轧道 30 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
15、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对不能预先轧道和进行动态验收的线路、道岔施工,由建设、施工、监理和设备管理单位联合检查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对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对不能预先进行试运转的地段及正式通行列车的过渡工程,根据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计划,可将具备开通条件的设备及开通使用范围在月度施工计划或电报中注明;施工销记并达到放行列车的条件后,以调度命令正式开通。开通后由运营单位接管,开通 24 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运营单位要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列车速度。第 99 条 联锁试验的要求。1.车站信联闭设备施工后,必须由施工单位和电
16、务段共同进行全面的联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涉及列车进路使用的设备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列控设备施工后须动态试验正确后方可开通使用。2.电务段联锁试验负责人应持证上岗(经电务处审查资质颁发的联锁工程师证)。联锁试验负责人必须在室内组织联锁试验,应根据施工内容确定试验项目,联锁试验必须按表格项目进行,严格执行双人复核确认,随试随填。3.施工开通前必须按照试验表格完成联锁试验项目,联锁试验不彻底严禁开通。4.影响道岔表示的施工,开通后由施工负责人组织对道岔表示与实际位置逐台进行再次核对,对多动道岔每台转辙机应分别试验。第二十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 100 条 施工安全管理
17、原则。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第 101 条 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及总公司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
18、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第 102 条 设计单位施工安全管理责任。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第 103 条 监理单位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第 104 条 施工单位施工安全管理责任。1.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
19、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2.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进行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3.施工
20、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联络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施工安全知识不达标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4.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5.工程车、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总公司和铁路局的有关规定。并接
21、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施工单位在车站、区间安全保护区内需要使用施工机械、施工车辆必须与设备管理单位、车务段(直属站)、安全监察室办理安全协议或审批手续,具体规定见附件12。6.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附件 17、附件 18 执行)。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7.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 72 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
22、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第 105 条 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安全管理责任。1.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合格人员发培训合格证。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派出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要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放行列车条件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对于需要慢行的地段
23、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2.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开通和提速的标准按附件 17、附件 18 执行)。3.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光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4.自路外穿(跨)越铁路工程开始办理穿(跨)越铁路工程修建审批表之日起,所辖工务
24、段要建立台账,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在施工监控中,应重点监控穿(跨)越铁路工程的线路加固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限界以及上跨铁路电力线路穿越里程、与铁路交角等内容。所辖供电段应重点监控电气化区段上跨铁路电力线路中防护网与接触网距离等内容。第 106 条 既有设施防护的安全管理责任。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
25、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第 107 条 行车部门施工安全管理责任。行车组织部门必须积极做好施工组织协调工作,制定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措施,提前调整车流,加强施工期间的行车组织指挥,为施工作业创造条件。行车部门要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和调度指挥,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站长(或分管副站长、车间主任)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施工安全卡控措施。控制好发布行车命令、确认区间空闲、进路检查确认、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用等关键环节。施工开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
26、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开通、车站签认和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第 108 条 施工安全管理和监控。各级施工协调小组,必须提前确定现场监控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强化现场安全监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安全监察等部门(单位)人员,要在组长或副组长的领导下,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各建设、施工、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及安监部门在参加例会时向例会组织单位提报本单位(部门)的施工现场监控表(含电子版),包括监控人员、联系电话、监控重点处所及监控关键项点等内容(见附件 19),在召开施工
27、例会时形成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见附件 20),并发至相关单位。第 109 条 铁路办事处、安监分室施工安全管理职责。长春铁路办事处安监室、各安监分室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监督检查工作。第 110 条 施工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按原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 号)及原铁道部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计200824 号)的规定和安全协议支付,在办理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的同时,由项目管理机构向相关单位通过银行支付。第二十一章 施工安全专项管理 第 111 条 施工过程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安全
28、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光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外部侵害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堆码整齐,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第 112 条 办理营业线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凡在局管内动用营业线设备及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路外、局外单位施工及局外投资建设项目的各项施工均应办理“铁路营业线施工许可证”(见附件 21)。未办理“铁路营
29、业线施工许可证”严禁施工。“铁路营业线施工许可证”由路局设备主管部门签发。各单位要派熟悉业务的专职人员办理营业线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在办理“铁路营业线施工许可证”时,要提报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资质、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意见及“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建设单位为局外单位的施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履行设计审查程序,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中,铁路局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由总工室(如为代建项目为建设处)签署意见并盖章。设备管理部门要认真把好开具“铁路营业线施工许可证”关,“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中相关单位未按规定签署意见或相关单位意见空缺时,设备管理部门不得签字盖章,不得开具“铁路营
30、业线施工许可证”。第 113 条 劳务工管理。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通信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转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第 114 条 雨季施工安全。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原铁道部 铁路实施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
31、、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第 115 条 高速铁路栅栏门管理。1.加强高速铁路栅栏门管理。栅栏门以关闭加锁为定位,进出栅栏门必须严格执行登销记制度。栅栏门应保持定位状态,否则必须安排专人看守。栅栏门看守和管理人员还应配备适用的通信工具。2.高铁栅栏门钥匙由工务车间负责日常管理(站内岔区咽喉处应急门由电务车间负责)
32、,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复制、保留栅栏门钥匙,并严格执行钥匙的领取、交回登记制度。3.故障应急处置或抢险救援需临时破拆栅栏时,破拆单位负责及时恢复栅栏并在恢复封闭前对栅栏缺口安排专人看守。4.栅栏门管理人员须对施工、维修作业负责人查验施工(维修)计划后方可允许作业人员进入栅栏内,作业人员不得擅自翻越防护栅栏上道。进入栅栏前应由作业负责人在看守点登记上道人数和机具数量,作业结束后看守人员应同作业负责人核对确认人员、机具完全撤出栅栏并进行销记。5.普速铁路和高速铁路并行时,普速铁路施工和维修作业必须与高速铁路做好物理隔离,进出栅栏门必须严格执行高速铁路登销记制度。第 116 条 防护员的要求。1.加强
33、施工和维修作业安全防护。施工单位要在车站(调度所)设驻站(调度所)防护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调度所)防护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驻站(调度所)及现场防护员不得临时调换。2.作业过程中,驻站(调度所)防护员与现场防护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并定时联系,确认通信良好,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做好本线及邻线通过列车时的安全防护。发现异常及联控通信中断,作业负责人应立即命令所有作业人员下道,并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和施工负责人。3.路局各设备主管部门应制定驻站(调度所)、现场防护员及施工负责人之间的联控办法,明确通信设备管理要求,对联控时机、联控内容、联控对象、联控
34、标准用语及复诵确认等环节进行规范。4.现场防护员在开始作业前必须佩戴齐全的防护用具,在指定位置安设固定或指定的防护标志和防护设施。现场防护员应根据施工作业现场地形条件、列车运行特点、施工人员和机具布置等情况确定站位和移动路径,并做好自身防护。第 117 条 施工中的道口管理。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原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原铁道部令第 20 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 118 条 其他专项规定。施工便道、施工路料、施工
35、现场封闭隔离、施工机具工具、施工人员进出场的管理,使用 D 梁(纵横梁)进行线路加固、上跨电力线、穿跨越铁路施工,使用气体钢瓶和塔式起重机等作业规定见施工安全管理的专项规定(附件 13)。第二十二章 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第 119 条 施工考核范围及内容。1.铁路局对施工计划和施工、维修天窗的兑现率、利用率进行考核。运输部门考核兑现率,兑现率是指运输组织部门实际给点时间、次数与批准计划(下同)时间、次数之比;主管业务处室考核利用率,利用率是指施工单位实际时间、次数、工作量完成与计划时间、次数、工作量之比。2.考核范围:路局有关主管处室、调度所,管内各直属站,各车务、工务、电务、供电、工务机
36、械段。3.考核内容:局调度所、车务段(直属站)考核天窗时间、次数兑现率;施工、设备管理单位考核天窗次数、时间、工作量(按进度或数量的量化标准考核)利用率。兑现率、利用率的上限值为100%。4.考核方式:天窗兑现率和利用率实行月评定和考核制度,路局相关主管业务处室每月 5 日前,将本系统月度天窗修兑现率、利用率考核统计表及存在问题报运输处、施工办。第 120 条 天窗时间、次数兑现率的计算方法。1.调度所。(1)施工天窗时间、次数兑现率:施工天窗时间兑现率月度实际施工天窗时间 计划施工天窗时间100%施工天窗次数兑现率月度实际施工天窗次数 计划施工天窗次数100%计划施工天窗时间、次数为月度施工
37、计划规定的施工天窗时间、次数。(2)维修天窗时间、次数兑现率:维修天窗时间兑现率月度实际维修天窗时间计划维修天窗时间100%维修天窗次数兑现率月度实际维修天窗次数计划维修天窗次数100%月度计划维修天窗时间、次数为调度所批准的周维修计划维修天窗时间、次数之和。(3)施工、维修天窗按施工区段分别统计;同一施工、维修天窗内多个单位作业时,调度所按 1 个施工、维修天窗统计。2.车务段(直属站)。(1)施工天窗时间、次数兑现率:施工天窗时间兑现率月度实际施工天窗时间 计划施工天窗时间100%施工天窗次数兑现率月度实际施工天窗次数 计划施工天窗次数100%计划施工天窗时间、次数为月度施工计划规定的车务
38、段(直属站)管内施工天窗时间、次数。(2)维修天窗时间、次数兑现率:维修天窗时间兑现率月度实际维修天窗时间计划维修天窗时间100%维修天窗次数兑现率月度实际维修天窗次数计划维修天窗次数100%计划维修天窗时间、次数为调度所批准的周维修计划车务段(直属站)管内维修天窗时间、次数之和。(3)同一天窗内多个单位作业时,车务段(直属站)按多个维修天窗时间、次数统计。第 121 条 天窗利用率的计算方法。1.施工单位考核施工天窗时间、次数、工作量利用率。(1)施工天窗时间、次数利用率:施工天窗时间利用率本单位月度实际施工天窗时间计划施工天窗时间100%施工天窗次数利用率本单位月度实际施工天窗次数 计划施
39、工天窗次数100%计划施工天窗时间、次数为月度施工计划规定的本单位施工天窗时间、次数。(2)施工天窗工作量完成率(施工天窗利用率):连续施工天窗利用率日间实际施工量计划中规定的施工量100%2.设备管理单位考核维修天窗时间、次数、工作量平均利用率。(1)维修天窗时间、次数利用率:维修天窗时间兑现率本单位月度实际维修天窗时间计划维修天窗时间100%维修天窗次数兑现率本单位月度实际维修天窗次数 计划维修天窗次数100%计划维修天窗时间、次数为路局批准的本单位周维修天窗计划时间、次数之和或月度规定的时间、次数。(2)维修天窗工作量完成率(维修天窗利用率):维修天窗利用率本单位日间实际维修任务量 计划
40、规定的维修任务量100%3.月度施工天窗平均利用率考核方法与施工单位平均利用率相同。第 122 条 业务部门天窗兑现率及利用率的计算。运输处天窗兑现率为局调度所和车务段(直属站)天窗兑现率的平均值;工务、电务、供电、建设等主管处室的天窗利用率,为本系统各单位天窗利用率的平均值。运输、调度、供电、工务、电务、建设等部门分别统计施工、维修的“两率”。“两率”的考核基数及奖罚标准由天窗修领导小组另行公布。第 123 条 运输部门天窗兑现率的计算。运输部门按施工区段考核综合天窗兑现率。施工天窗每月按 25 天计算,维修天窗每月按 20 次计算,低于 25 天或 20 次时按实际计算。由于事故抢险、自然
41、灾害及总公司特专运任务等特殊情况取消的天窗计划,不纳入考核范围。第 124 条 连续施工利用率的计算。线路大、中修等连续性施工,利用率按日进尺考核;其它单项施工利用率按计划规定的施工量考核,全月累计加总平均计算。第 125 条 调度所施工时间的兑现统计。调度晚给封锁时间,施工结束时间顺延,按时间兑现统计;施工天窗每次少给时间超过 20 分,维修天窗每次少给时间超过 10 分,按未兑现统计。第 126 条 罚则。发生下列情况时,对有关单位予以罚款。1.列车调度员必须及时下达封锁(停电)、开通的调度命令。因调度不当造成少给封锁(停电)时间超过 5 分钟时,每增加 1 分钟扣罚局调度所 100 元。
42、2.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应重点掌握工程列车放行。因调整不当造成工程列车晚点延误施工超过 5 分钟时,每增加 1 分钟扣罚局调度所、车站各 100 元。3.车务段(直属站)应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共同完成施工任务。由于车站原因影响施工超过 5 分钟时,每增加 1 分钟扣罚车务段(直属站)1000 元。4.施工单位必须按调度命令下达的起止时间组织施工。由于施工单位原因不能正点开通时,每影响 10 分钟对施工单位罚款 1000 元,不足 10 分钟时按四舍五入计算。5.长期慢行施工处所,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计划规定的起止日期组织分阶段提速。由于施工单位原因,不能按规定日期提速时,每延长一天扣罚施工单位 3
43、000 元,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6.施工单位在封锁(停电)时间内,提前完成规定的施工、维修工作量,应请求提前开通区间。具备开通条件而故意等点时,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 1000 元。7.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单位提报的时间、里程、慢行速度及时更换(移动)慢行标牌。违反此项规定时,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 5000 元。8.施工单位未按施工和维修计划规定的影响范围组织施工,擅自扩大施工影响范围时,对施工单位罚款 5000 元。9.施工中损坏电缆、接触网等设备影响行车时,按影响程度对责任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罚款。10.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站场设备破损,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设备原貌或全额承担其
44、费用,并按损坏程度处以 5000 元以上罚款。11.施工单位未履行登记手续,擅自进行施工时,对施工单位处以 10000 元以上罚款,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12.施工单位自身原因不能按计划施工,而假登记、假施工,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处以 3000 元以上罚款,对登记车站(段)处以 2000 以上罚款,有配合单位时对配合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上罚款。13.施工单位、配合单位参加例会人员不符合规定资质,事先未得到例会召集人同意,发生一次罚该单位 1000 元。施工负责人不参加施工,发生一次罚该单位 3000 元。14.应在“天窗”内作业项目在“天窗”外,利用列车间隔作业,每发生一次罚款 500元。15
45、.施工单位、配合单位从自身利益考虑,故意在施工计划编制时扩大施工影响范围,施工中给运输带来不必要影响,每发生一次罚款该单位 5000 元。16.施工单位、配合单位驻站防护员不按时到车站登记,每晚 10 分钟罚该单位 200元,漏安排施工监控人员到场监控,低职代高职监控,发生一次罚该单位 1000 元。上述罚款由工资基金列支(路外施工单位从抵押金中扣除),一律上缴铁路局。第 127 条 路外、局外单位施工交抵押金及考核的规定。沈阳铁路局在营业线施工中实行严格的施工安全奖惩和抵押金制度,路外、局外施工、监理单位在沈阳铁路局管内营业线施工时,须于工程开工前,交纳施工安全抵押金,施工安全抵押金按工程合
46、同总额 1%收取(最高限额 100 万元)。施工、监理单位于工程开工前,将安全抵押金上缴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收到后开具施工安全抵押金缴纳证明(见附件 22),交给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安全抵押金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工程竣工前施工安全抵押金不足时,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及时通知施工和监理单位补充。工程竣工后,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财务部门将施工安全抵押金考核结果报路局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将余额返还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中发生事故,按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分析定责。事故损失费用按照总公司、铁路局有关规定由责任单位承担。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提报细目,经安监、监理、主管业务部门及建设项
47、目管理机构共同审核确认,由责任单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对路外、局外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沈阳铁路局有关营业线施工管理规定实行考核,各级安全监察人员、检查人员、设备单位监护人员,要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对施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或制止,对违反沈阳铁路局有关营业线施工管理规定的,填发 施工安全处罚通知单(见附件 23),扣除责任单位施工安全抵押金。填发施工安全处罚通知单要依据清楚,事实明确,填发单位(部门)领导要认真核实,经本单位(部门)领导签字后发给责任单位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第 128 条 兑现率、利用率的考核。路局运输处每月对各部门天窗修计划兑现率、利用率进行考核;主管业务处室每月对运输组织和施工
48、、维修单位天窗修兑现率、利用率进行考核。1.各部门每月 5 日前,将月度天窗修兑现率、利用率考核统计表及存在问题报路局运输处。2.路局每月 10 日前,召开天窗修领导小组会议,提出考核奖罚意见,以电报公布上月考核结果。3.主管业务处室不按规定时间报天窗修考核结果,运输处有权取消对该部门当月的奖励。路局运输处随时抽检,发现在天窗修考核中弄虚作假问题时,一经查实,按该月全部奖金的三倍进行处罚。第 129 条 繁忙干线施工日分析。建立健全繁忙干线施工日分析制度。路局调度所每日对施工天窗兑现情况进行分析,对于未能按施工计划完成施工任务,特别是施工延时造成较大影响时,路局调度所要督促施工单位查找原因,制
49、定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报告,于当日 20:00 前报总公司运输局调度处,同时报路局运输处。第 130 条 奖罚及定责。对在营业线施工保证行车安全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奖励。对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定,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根据事故性质,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和总公司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可采用停工整顿、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辞退责任施工单位等;铁路运输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委托责任单位承
50、担铁路营业线工程项目,或在招投标时进行扣分。具体处理办法应在施工安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路局安监室每月 10 日前将局管内上月有关施工单位发生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情况,上报总公司安监司。铁路工程项目资格审查时,招标人要将事故责任情况作为重要的评审条件。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对事故进行联合调查,认真分析,查明原因;沈阳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施工的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和定责情况,要及时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责成其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三章 施工管理信息系统 第 131 条 为提高施工管理信息化程度,应积极推进实施铁路施工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