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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本溪市城市危急房屋治理方法(2023)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本溪市城市危急房屋治理方法业经2023年9月29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高宏彬 2023年十月十六日 本溪市城市危急房屋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急房屋治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大事应对法、本溪市城市房产治理条例、城市危急房屋治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各类危急房屋的鉴定、治理、征收及相关治理活动
2、。 本方法所称危急房屋,是指构造已严峻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急构件,随时有可能丢失构造稳定和承载力量,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城市危急房屋治理应当遵循危旧统筹、救灾优先、政府主导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危急房屋治理的主管部门。 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危急房屋的预警、避险、抢险、紧急救援以及危急房屋的征收工作。 规划建立、国土资源、进展改革、财政、公安、审计、纪检监察、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危急房屋的治理工作。 其次章 鉴定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详细负责房屋危急性等级鉴定工作,并承受市房产
3、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视治理。 第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必需有两名以上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鉴定人员参与,对特别简单的鉴定工程,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进展检测。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房屋修缮责任人或房屋全部权人、使用人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一)消失担心全因素的; (二)到达规定使用年限或前次安全鉴定确定使用期限的; (三)转变用途危及安全的; (四)房屋装饰装修危及房屋安全的。 发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房屋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及房屋所在地政府应当向市房产行政治理部门报告。 公共场所用房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应当每5年申请一次安全鉴定
4、。 第八条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屋全部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及其他有关的合法证件; (三)托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托付书和托付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不能供应前款第(二)项规定证明材料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予以受理。 第九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托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展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展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根据以下程序进展: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勘查、测试、记录各种损
5、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做出综合推断,提出处理意见; (六)签发鉴定送达报告。 第十一条 鉴定危急房屋应当执行国家住建部公布的危急房屋鉴定标准(JCJ125-99),同时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标准和规程进展。 房屋危急性鉴定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 A级:构造承载力能满意正常使用要求,未发觉危急点,房屋构造安全。 B级:构造承载力根本能满意正常使用要求,个别构造构件处于危急状态,但不影响主体构造,根本满意正常使用要求。 C级:局部承重构造承载力不能满意正常使用要求,局部消失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构造承载力已不能满意正常使用要求
6、,房屋整体消失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使用统一术语,注明房屋危急性鉴定等级和处理意见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效期为1年。 第三章 治理、征收 第十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溪市城市危急房屋避险抢险和救灾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全市各类房屋进展安全普查,并将普查状况于当年9月3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其房屋进展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提前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预备。 第十六条 经鉴定房屋危急性
7、等级属于A、B级的房屋,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房屋修缮责任人送达房屋修缮通知书,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修缮通知书要求准时进展加固或修缮,并在30日内将房屋修缮状况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屋修缮责任人拒不加固或修缮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托付第三人代理履行修缮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修缮责任人担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对危急房屋的加固和修缮。 第十七条 房屋修缮责任人对房屋进展加固或构造性处理的,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据房屋修缮通知书制定修缮方案,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进展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将房屋修缮的有关技术资料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
8、十八条 经鉴定房屋危急性等级为C级的危急房屋,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县(区)政府送达危急房屋处置通知书,县(区)政府应当根据危急房屋处置通知书要求实行处置措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状况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反应。 第十九条 经鉴定房屋危急性等级为D级的危急房屋,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本溪市城市危急房屋避险抢险和救灾应急预案马上实行紧急避险措施,将房屋腾空。同时,根据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安置,安置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付,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土地储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条 房屋修缮责任人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对房屋安全检
9、查和准时排解安全隐患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23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其次款规定,修缮责任人拒不担当修缮费用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阻碍对危急房屋加固和修缮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23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一条 房屋使用人擅自转变房屋构造、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顿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二条 因以下缘由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担当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转变房屋构造、构件、设备和使用性质的; (二)使用人
10、由于堆物超过允许荷载或重物冲击影响构造的; (三)使用人阻碍房屋全部人对危急房屋实行解危措施的; (四)使用人明知构造特别、变形对险情不准时申报的; (五)使用人擅自使用经鉴定属危急房屋的; (六)行为人由于打桩、开挖、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的。 其次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 (一)因有意把非危急房屋鉴定为危急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二)因过失把危急房屋鉴定为非危急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其次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拒绝、阻碍鉴定人员进展鉴定,或阻碍房屋修缮责任人对危急房屋进展加固修缮,构成违反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