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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溪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本溪市节省用水治理方法(2023)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本溪市节省用水治理方法业经2023年9月29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高宏彬 2023年十月十二日 本溪市节省用水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省用水治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立节水型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以及使用公共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的节省用水及其监视治理工作,适用本方
2、法。 本方法所称节省用水,是指利用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实施用水治理,调整用水构造和改良用水方式,削减损失和废(污)水排放,避开水资源铺张,实现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科学合理掌握的活动。 第三条 节省用水坚持经济进展与水环境状况和水资源承载力量相适应的用水方针,实行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省用水统一监视治理工作,其所属节省用水治理机构详细负责拟订、编制节省用水政策、规划、标准并监视、组织实施,指导节水型社会建立等日常治理工作。 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省用水监视治理工作。
3、 进展改革、规划建立、房产、环保、质量技术监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节省用水治理工作。 第五条 我市应实行有利于节省用水的产业政策,建立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公众参加的节省用水机制,建立节水型社会,培育和进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效劳业,限制进展高耗水、高污染行业。 鼓舞和支持节省用水技术的讨论、开发和应用,推广节省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 第六条 实行节省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县(区)节省用水工作目标与措施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年度规划。 节省用水目标完成状况作为市政府对县(区)政府考评内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省用水宣传和教育
4、,普及节省用水科学学问,将节省用水学问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增加全民的节省用水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省用水的义务,有权检举铺张用水、破坏水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市、县(区)应对节省用水有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 用水治理 第九条 实行行政区域和行业用水总量掌握制度。市、县(区)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可持续进展要求,编制水量安排方案,科学配置水资源,逐级分解用水总量指标。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市节省用水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节省用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节省用水潜力、
5、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纳入取水许可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规划建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下达年度取用水规划,并抄送取水口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居民家庭),应当依据用水定额制定用水规划,报市或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节省用水治理机构逐月考核用水规划执行状况;用水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应当准时到市或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用水规划。 第十三条 依照本方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实行规划用水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需根据批
6、准的规划取水或用水,超规划或者超定额取水或用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以下规定对超出局部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或加价水费: (一)超规划或者超定额10%以下的,根据水资源费或水费征收标准的1倍加收; (二)超规划或者超定额10%(不含)至20%的,根据水资源费或水费征收标准的2倍加收; (三)超规划或者超定额20%(不含)至30%的,根据水资源费或水费征收标准的3倍加收; (四)超规划或者超定额30%(不含)以上的,根据水资源费或水费征收标准的4倍加收。 第十四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水价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用水应当计量、缴费。 纳入取水许可治理的
7、单位以及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安装水计量设施,加强对水计量设施的检查与日常维护,保证计量精确,并对水计量设施定期进展校验,发觉水计量设施失准或损坏的,应当准时校验修理或者更换。 取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协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单位工作人员查表、收费工作。 取水、用水单位和个人无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或更换。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用水单位有两类以上用水性质类别需要执行不同用水价格计价的,应当依据不同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 用水单位未根据不同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或者擅自改动供水管线躲避分类计量的,根据该单位用水性质类别中水价最高的
8、标准缴费。 第十七条 纳入取水许可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户用水量。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实行分类统计,并定期公布用水统计信息。 市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水状况通报制度,定期公布区域和行业用水状况,指导产业合理布局,引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节省用水。 第三章 节水治理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立工程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立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立工程,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在办理
9、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立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建立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或者再生水的建立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需要逐步实行水资源评价制度,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建立工程所需用水指标。 第十九条 取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展水平衡测试。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平衡测试工作予以技术指导和审查验收,经审查发觉的问题,应当责令企业实行措施,限期解决。 其次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节水标准和标准进展节水设施设计,并单独成册;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严
10、格审查节水相关内容。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该建立工程的立项文件不得作为发放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后续许可的依据。 节水设施竣工后,建立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立工程不得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供水。 本方法所称的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其次十一条 进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水产业投资导向名目指导产业方向,对高耗水产业投资限制名目的工程实行严格限制措施。 其次十二条 建立健全节省用水标准体系,严格执行节省用水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鼓舞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