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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溪市燃气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本溪市燃气治理方法(2023)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本溪市燃气治理方法业经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高宏彬 2023年二月二十五日 本溪市燃气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燃气治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和燃气用户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进展规划、燃气经营与效劳、燃气使用、燃气设施爱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治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自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自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
2、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燃气治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划、协调进展、预防为主、保障供给、效劳优先、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规划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治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治理机构详细负责燃气治理日常工作。 进展改革、财政、物价、消防、国土资源、公安、工商、交通、房产、环保、质监、安监、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治理的相关工作。 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燃气行业治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治理工作。 第五条 鼓舞、支持燃气科学技术讨论,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
3、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学问的宣传和普及,增加社会公众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力量。 其次章 规划与建立 第七条 燃气事业的进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进展规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全市城市建立和经济进展的实际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进展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由市燃气治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根据燃气进展规划,新建市政燃气管道、门站、加气站、储气罐等设施固定投资工程,应当对其进展安全条件论证。 第九条 城市建立应当根据城市具体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立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
4、施配套建立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立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转变用途。 第十条 需要配套建立管道燃气设施的建立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展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市燃气治理机构意见,并根据燃气专项规划要求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监、安监、房产、气象、环保等相关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需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并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担当。 制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经营范围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视制度。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
5、进度的监视。 燃气工程竣工后,燃气工程建立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行政治理部门进展验收,并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状况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值理由不得阻止公共管道燃气工程工程的施工、修理和安装。 第三章 经营与效劳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供给经营活动的,必需取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手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燃气经营
6、活动。 第十五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燃气进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治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并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需要连续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根据审批程序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燃气经营企业的申请,在燃气经营
7、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连续的打算。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化统一经营。政府投资建立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企业;社会资金投资建立的管道燃气设施,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或托付具有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经营。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质监、工商、燃气治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视检查。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觉承受社会监视,公示业务流程、兑现效劳承诺、遵守收费标准、畅通效劳热线,根据国家燃气效劳标准供应效劳。 其次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
8、给,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对燃气用户的燃气供给事宜做出妥当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前方可实施。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状况,确需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向社会予以公告;因不行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状况,确需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停供燃气的,应当告知燃气用户或物业效劳企业,同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其次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拒绝向管道燃气掩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顿供气、
9、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超出经营许可范围要求燃气用户购置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承受其供应的有偿效劳; (七)擅自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经营单位充装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效劳活动。 其次十二条 燃气销售价格及效劳性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向燃气用户收取费用并出具票据。 其次十三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质量、价格和效劳等方面的举报与投诉。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