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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处罚程序的行政处罚探究 1其次种观点认为,该化装品经营企业 经营的“美肤堂其次代美肤雀斑修复套装”,既然是不合格的化装品,就要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行政惩罚程序,下达行政惩罚打算书。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其次十七条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之规定,为不予行政惩罚。 2第三种观点认为,该化装品经营企业 经营的“美肤堂其次代美肤雀斑修复套装”,既然是不合格的化装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视治理的特殊规定第三条其次款之规定“不根据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视治理部门依据
2、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缺乏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因此持此观点的人认为该对该化装品经营企业进展惩罚。 3争论 第一种观点欠妥,药品监视行政惩罚程序规定其次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在某分局进展的抽验中发觉,该化装品经营企业有清晰的违法事实,只是没有产品和违法所得而已,所以撤案不予处分有些不妥。笔者认为,相对第一种观点还是比拟赞同其次种观点,该化装品经营企业究竟购进的不合格化装品,必需进展行政惩罚。尽管没有产品和违法所得,但下达行政惩罚打算书其惩罚内容为不予行如何进展无惩罚内容的行政惩
3、罚北京市药品监视治理局延庆分局(102100)闫月军政惩罚,虽然外表没有罚款,当事人也没有受到经济制裁,但实质上对当事人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化装品经营企业只购进4盒化装品,且全部用于抽验,并没有对人体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害。假如适用特殊规定,就有些违反行政惩罚法的立法初衷和原则,行政惩罚法第五条之规定,“实施行政惩罚,订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特殊规定和特殊规定的实施意见是否适用于化装品的监视治理,还是有待商榷。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有些欠妥。 4总结 笔者认为,由于化装品卫生监视条例是1989年公布的,相对来讲规定内容较当下实际状况要滞后,所以为了能更好的适应社会进展,应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化装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为执法人员对化装品监视治理供应有力地支撑。这样,可能在对本案的惩罚决策就不会暴露出化装品监管的诸多弊端。基于此,完善和修订化装品卫生监视条例,不仅是执法人员的迫切要求,也是保证化装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的有力屏障。 :闫月军单位:北京市药品监视治理局延庆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