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3年).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张家口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3年).docx(2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张家口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3) 张家口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 张价2023110号 各县、区、经开区物价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效劳形成机制,标准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行为,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张家口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口市物价局 2023年8月30日 张家口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标准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
2、权益,促进机动车停放效劳业安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北省定价名目和河北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立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231424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供应场地占用和相关效劳而收取的费用。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效劳并收费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市、县、区(治理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治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应遵循以下
3、原则: (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打算性作用,运用价格杠杆,合理调控停车需求; (二)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鼓舞引导社会资本建立停车场; (三)依据停车资源供需状况差异,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效劳,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标准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行为。 第五条 建立完善分类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政策。机动车停车场分为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住宅小区配建、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四类,分别实行不同的价格治理形式: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立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含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停车场)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实行市
4、场调整价;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立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效劳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立运营本钱、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力量、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三)住宅小区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车库停放效劳收费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或停车效劳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按合同商定或协商确定; (四)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应当依据停车设施、效劳内容、效劳质量,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本钱、设施建立本钱、经营治理本钱、市场供求关系、社会承受力量等因素,根据质价相符、补
5、偿本钱、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 第七条 依据停车条件和需要,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可以实行计时或计次、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备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第八条 依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异,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车型分为: (一)摩托车:指二轮和三轮摩托车; (二)小型车:指7座(含)以下客车和2吨(含)以下货车; (三)中型车:指8座以上19座(含)以下客车和2吨至5吨(含)货车; (四)大型车:指20座以上客车和5吨至10吨(含)货车; (五)超大型车:指10吨以上货车。 其次章 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 第九条 以下具有垄断经
6、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治理。 (一)机场、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站、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建立的停车场; (二)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效劳机构、公益效劳场所配套建立或内设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场;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立或内设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场; (四)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五)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立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立的停车场; (六)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停车场。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治理”原则。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市区机动车停放效
7、劳收费标准以及市区(含治理区,下同)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日常监视治理。 各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以及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 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不同区域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依据道路交通现状及车流量承载力量等因素进展划分,实行级差收费政策; (二)对同一区域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区分停车场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根据“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 (三)对公立医院、交通场站等场所及
8、周边配套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优先采纳超过肯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方式。 第十二条 制定和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时,要严格履行政府定价工作制度和程序,依法开展本钱调查,在综合考虑停车设施投入、地理位置、效劳条件、供求关系、社会承受力量等因素的根底上,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三条 制定和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执行前应向社会进展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一周。 第十四条 需制定政府定价范围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的,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建议文件; (二)停车场土地、房屋
9、等使用权属证明; (三)停车场示意图; (四)机动车停放效劳单位经营资格证书; (五)停放效劳本钱核算、测算资料; (六)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应供应已安装经检验合格的计费设施的相关证明; (七)制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应供应以上(一)、(三)、(四)、(五)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供应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文件; (八)其他需要供应的资料。 第三章 市场调整价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 第十五条 政府定价治理外的其他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确定。 鼓舞各类经营场所附设的停车场,在经营场所营业时间内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政策。 第十六条 实行市场
10、调整价停车场经营者应遵循公正、合法和诚恳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本钱和市场供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实行市场调整价停车场经营者确定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整收费标准须提前一周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内实行收费治理的机动车停车位,由物业效劳企业或停车效劳企业承受业主托付,根据停车效劳合同商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供应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治理效劳并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意业主的需求。 其次十条 住宅小区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机动车
11、停放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治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打算。 第五章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行为标准 其次十一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资格; (二)具有依法设置、适宜的停车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三)配备专职治理人员进展现场治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并对停车设施进展维护,保障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治理等制度。 其次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政策。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机动车停车场,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其次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12、。 (一)明码标价以标价牌方式为主,可以同时实行收费手册、电子显示屏等其他方式; (二)标价牌应当设置在经营场所出入口、缴费地点等醒目位置,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楚; (三)标价牌应依据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根本样式和规格制作,实施收费前须安装到位。 (四)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停车场经营者名称、收费工程、收费时段、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缴费条件和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 其次十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在收费时,应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第六章 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优待政策 其次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救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机动车停放
13、效劳费。 其次十六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立或内设的停车场,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效劳费。 其次十七条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效劳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担当,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效劳费用由当事人担当。 其次十八条 在划定的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机动车停放效劳费。 其次十九条 进入医疗机构配套建立或内设停车场停放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效劳费。 第三十条 进入医疗机构以外政府定价
14、治理的停车场,市区内机动车停放时间在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效劳费;各县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长,由所在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效劳费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效劳费。 第七章 监视治理 第三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价牌进展监制,标价牌的根本样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张家口物价网上公布。 第三十三条 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或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实行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缴费并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15、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惩罚。 (一)擅自提高实行政府定价停车效劳收费标准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优待政策的; (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有其它价格违法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自2023年 9月 10 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全都的,以本方法为准。国家和省如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经理人:.pM 篇2:宁波市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 宁波市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等有关
16、事项的通知 甬价费202349号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进展改革局,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杭州湾新区经济进展局,各停车场经营单位: 依据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放开局部效劳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2755号)、浙江省定价名目(浙江省物价局通告2023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经讨论,现将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效劳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制定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规定。 二、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整价两种价格治理形式。以下尚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机动车
17、停放效劳收费,连续实行政府定价治理: (一)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二)交通场站停车场; (三)体育场馆、公立医院配套停车场; (四)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除上述各类停车场停车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各类停车场停车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治理。 三、放开原由政府定价治理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范围: (一)住宅小区停车; (二)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 (三)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立的停车场(不含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停车场、体育场馆、公立医院等配套停车场)。 四、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单位应凭城管、公安交警部门的审核意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停车
18、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治理设施清单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效劳收费标准核准手续。停车场根本状况经确认无变更的,可连续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不需再办理收费标准核准手续,其收费标准和相关事项仍按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政策的通知(甬价费2023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市场调整价治理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单位应连续供应上述规定的资料到城管、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再办理收费标预备案手续。 五、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放开后,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之前在物业效劳合同(含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停车效劳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有商
19、定详细收费标准的,可连续按合同商定的标准执行,合同期满后按新合同商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未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的住宅小区,收取停车费用应征求业办法见。 六、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效劳场所及缴费地点等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效劳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承受社会和价格治理部门的监视。 七、鼓舞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其专用停车场。 八、执行公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抢救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及在各类停车场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等应免收车辆停放效劳费。 九、本通知自2023年1
20、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区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停车收费方法的通知(甬价房2023123号)、市物价局 原市建立委员会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价费2023157号)、市物价局 原市卫生局关于标准医疗机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2325号)、市物价局 市城市治理局 市公安局关于标准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的通知(甬价费202368号)以及其他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规定,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宁波市物价局 2023年11月25日 篇3: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2023)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
21、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改委): 依据国家进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立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2975号)精神,对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进展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 湖北省物价局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 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标准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国家进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
22、改价格20232975号)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及相关治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供应场地占用和相关效劳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治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效劳收费治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治理”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政策;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包括调整,下同)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机动车停放效劳详细收费标准和机动
23、车停放效劳收费行为的监视治理。 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 以下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可实行政府定价治理: (一)机场、码头、车站,政府定价治理的旅游景区(点),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等规划配套建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 (二)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立或内设的停车场;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立或内设的停车场; (四)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立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立的停车场; (五)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
24、、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六条 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所,由经营者根据合法、公正、诚恳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本钱、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力量等因素,自主制定停车效劳收费标准。 其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立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停车效劳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立运营本钱、市场供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力量、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钱、供求变动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25、。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效劳条件、效劳功能、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力量等因素,根据补偿合理经营本钱、依法纳税、有利于停车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调整交通疏堵保畅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推行差异化停车效劳收费政策。各地应结合实际状况,对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效劳差异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进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一)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效劳收费,要依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进展水平、交通拥堵等因素,划分不
26、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效劳,应当实行低收费。 (二)对同一区域的停车设施效劳收费,应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根据“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异化效劳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效劳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公立医院、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效劳,鼓舞推行超过肯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缓解停车冲突。要依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异,合理确定停放效劳收费标准。 (三)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效劳收费,应赐予适当优待。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效劳按车型大小分类计费。车型大小详细分类,由
27、各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计费方式,依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实行计时或计次、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具备电子计时设备或建立人工计时操作程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鼓舞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待。 第十一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适宜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现场治理人员或计费设施;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治理、财务治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道路临时停车的经营治理者,应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效劳的经营资格。其他停车场所按
28、政策规定需要进展备案(或批准)治理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免收机动车停放效劳费: (一)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建、内设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 (二)停车时间缺乏30分钟的车辆(各地可结合实际状况适当延长但不能缩短免费时间);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救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修理车、殡葬车等;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效劳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五)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
29、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相关费用由行政机关担当。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机动车停放效劳的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按第四条的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经批准后执行: (一)制定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申请; (二)按规定需经相关部门备案(或批准)的相关文件和停车场所产权归属证明材料。道路临时停放效劳经营资格及泊位划分文件; (三)停车场所经营、治理者身份证明(包括“三合一”证照、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停车场所治理制度;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坚持“放、管、服”结合,加强和改良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停车效劳和收费行为。 (一)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公布本行
30、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建立政府定价治理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统计报告、收支信息公开制度。 (二)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机动车停放效劳标准和效劳标准,引导行业自律和经营者标准效劳,依法依规打击无照经营、随便圈地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公众投诉频繁、冲突突出以及明显偏高的收费,应当开展本钱调查,向社会公开调查和处理结果,引导促进经营者依法合理定价。 (三)加强信用制度体系建立。各地要依法依规建立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公开。对失信行为要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体制。 (四)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者要在停车场所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效劳承诺、监视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便利群众监视。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监视检查。依法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规定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进展查处。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停车效劳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方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3年2月 1 日起施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23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