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3年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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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3试行) 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 宜价服202353号 市、区各有关单位,宜昌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物价局价格监视检查分局: 现将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附件: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试行) 宜昌市物价局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 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发挥价格杠杆的导向和调整作用,引导市民合理选择出行方式,切实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标准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

2、格条例、国家进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立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2975号)、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鄂价工服20231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及相关治理活动。 机动车停放效劳属公共效劳范畴。本方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供应场地占用和相关效劳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根据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整价治理。 第四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

3、费政策并实施监视治理。详细核定宜昌市城区纳入政府定价治理的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 第五条 以下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治理: (一)机场、码头、车站、政府定价治理的旅游景区(点)、公交枢纽站等规划配套建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 (二)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剧院、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立或内设的停车场;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立或内设的停车场; (四)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立投资公司(具有政府融资平台职能)全额投资建立的停车场; (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依规划定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4、 第六条 制定纳入政府定价治理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的原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地理位置、效劳条件、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力量等因素,根据补偿合理经营本钱、依法纳税、有利于停车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调整交通疏堵保畅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 纳入政府定价治理的停车场推行差异化停车效劳收费政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时,可在现行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根底上考虑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等因素进展调整,上调幅度最高不超过30%,鼓舞停车场经营主体依据市场供求变化下调收费标准。 鼓舞各类停车场所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效劳收费赐予适当优待。 第八条 政府定价范围以外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

5、效劳收费,由经营者根据合法、公正、诚恳、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本钱、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力量等因素,根据国家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要求,参考周边同区域、同类型停车收费水平,自主制定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立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立运营本钱、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力量、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钱、供求变动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6、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依据停车需要可实行计时或计次、包月、包年的方式。 第十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经营场地,手续完备,停车场地界限明晰,设有符合交通安全的车辆通行和停放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治理人员和完善的计时计费设施设备; (三)建立健全收费治理、财务治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四)道路临时停车的经营治理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 停车场所经营者应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效劳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单位、价格治理形式、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免费车辆类型、“12358

7、”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政府定价的停车场还应公示收费依据,自觉承受社会监视。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效劳费: (一)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建、内设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 (二)停车时间缺乏30分钟的车辆;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救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修理车、殡葬车等;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效劳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

8、用,相关费用由行政机关担当。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经营者应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或调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申请; (二)机动车停放场所不动产权证,租赁、承包或托付经营的需供应租赁、承包、托付合同; (三)停车场经营、治理者身份证明(包括“三合一”证照、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城市道路停车还应供应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效劳经营资格及泊位划分文件;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内规划设置停车场(库、位)的租赁费和机动车停放效劳费标准由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物业效劳合同商定,未商定收费标

9、准的,由小区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协商确定。利用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道路设置车位收费的,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等方面要求,并征得住宅小区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第十六条 坚持“放、管、服”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标准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行为。 (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公布宜昌市城区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停车场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场地址、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建立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公示体系; (二)对公众投诉频繁、价格冲突突出以及明显偏高的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开展本钱

10、调查,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引导经营者依法合理定价;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监视检查。依法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规定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进展查处。 第十七条 各县(市)、夷陵区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方法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十条 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 物业经理人:.pmceo.Com 篇2:南宁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2023)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 南府规2023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11、,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2023年9月15日 南宁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标准车辆停放效劳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南宁市停车场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车辆停放效劳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停车场经营者)以及承受效劳的车辆停放者,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车辆

12、停放效劳收费是指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供应场地和效劳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各城区价格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和权限内的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监视治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城市治理、规划、建立、工商、财政、税务、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帮助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监视治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和市场调整价。 (一)以下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

13、车泊位;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配套停车场; 3.驻车换乘停车场; 4.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立和交通建立公共资金建立的停车场; 5.不具备协协商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 (含综合体中规划为住宅配套的停车场,下同); 6.履行公共治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治理(含政府免费开放)的景区以及公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7.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二)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第六条 非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按停

14、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整价。 (一)以下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场; 2.不具备协协商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 (二)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其次章 效劳价格的制定 第七条 车辆停放效劳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治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准的详细工作。 各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本方法规定和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授权,在不超过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的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治理区域内政府定价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效劳

15、详细收费标准。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差异化定价的原则,以交通繁忙区域高于非繁忙区域、同一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二)补偿本钱、合理回报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参加停车场建立和运营,鼓舞单位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 (三)畅通城市交通的原则,调整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导,推动有序顺畅的交通出行环境建立; (四)低碳绿色进展的原则,引导车辆合理使用,加快形成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的新观念。 第九条 履行公共治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公益、公用机构停车场为合理调整停车效劳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效劳费

16、用支出,向效劳对象收取车辆停放效劳费的,标准从严制定。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分区分类分级分时差异化收费治理。 停车场详细的区域划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在公布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时公布区域划分。 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按停车位的不同权属,分为车位租赁费和车辆停放效劳费。建立单位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小区停车位,建立单位或建立单位授权治理的物业效劳企业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车位租赁费;物业治理区域停车位(指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区域设置的停车位),物业效劳企业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车辆停放效劳费。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非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分为

17、车辆停放效劳费和车辆停放保管效劳费。 住宅小区内,物业效劳企业为车主供应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可收取车辆停放效劳费;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效劳企业、停车效劳企业另行商定后可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效劳费。 住宅小区外的其他停车场应供应非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效劳,并可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效劳费。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非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简便易行、补偿本钱的原则。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效劳收费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 实行计时收费的,可分别以分钟、小时、天为单位计费或实行月票或年票收费制度,并可分时累进递增(减)计费。 停车场经营者可在不超过累计的每日最高收费金额

18、的根底上自行确定月票、年票收费标准。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及价格主管部门已规定月票、年票收费标准的停车场除外。 非机动车停放者在停车场长期停放车辆,并有办理月票要求的,停车场经营者应赐予办理月票。 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时限应在24小时以内。 第十四条 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时段可分白天、夜间和昼夜,也可依据实际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社会经济进展状况、效劳本钱及供求关系变化状况等因素,原则上每3年对实行政府定价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准的合理性、执行效果及存在问题进展调查和评估,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第十六条 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19、将停车场设置、变更、注销等相关信息、资料告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三章车辆停放效劳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十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效劳经营者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应区域、相应类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效劳费。 第十八条 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放只能收取车辆停放效劳费或车辆停放保管效劳费,不能收取车位租赁费。 经依法定程序设置的、占用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效劳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一小区露天配套停车场。 综合体中规划为住宅配套的停车场停车收费按住宅小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实行市场调整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据建立、

20、经营本钱和停车供求状况等因素,根据公正、合法、诚恳信用、补偿合理本钱、依法纳税、猎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准。 其次十条 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当配备合格的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治理系统并进展定期检定,因收费治理系统故障造成不能精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停车场只能按最短计费单位的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效劳费。 未配备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治理系统而实行人工计时的,必需向车辆停放者出具能够精确记录车辆牌号、车辆停放起始时间的书面计时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时依据计时凭证计算车辆停放效劳费。 其次十一条 鼓舞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和公益、公用机构配套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错时开放。 鼓舞除

21、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车场自行制定优待措施,实行免费停放或降低收费标准。鼓舞停车场通过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收入补贴非机动车停放,对非机动车实行免费停放。实行免费停放的停车场,无有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不需担当经营性收费停车场所应当担当的相应责任。 第四章明码标价 其次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效劳费,应当按本方法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效劳工程、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楚,价格变动时应当准时调整。 其次十三条 停车场停车效劳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地址、经营者名称、停车场范围、停车场经营时间、收费工程、计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停车场效劳监

22、视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 其次十四条 停车场明码标价以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价牌方式为主,可以同时实行收费手册、电子显示屏等其他方式,标示的内容应与标价牌标示内容全都。 其次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价牌内容、式样统一监制。政府定价和市场调整价等不同治理形式的车辆停放效劳收费,采纳不同颜色标价牌区分,政府定价的统一使用蓝底白字,市场调整价的统一使用黄底黑字。 其次十六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对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价牌监制使用进展实名信息登记。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价牌的根本样式和规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在官方网站上。停车场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依据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公布的根本样式

23、和规格自行制作、安装、维护、使用。 其次十七条 停车场须在停车场出入处及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设置已经监制的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价牌,不得擅自更改标价牌格式、内容。 其次十八条 停车场经营者对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价牌应当包含的标价内容做变更调整的,变更调整前应向原标价牌监制机关办理标价牌监制变更登记。 其次十九条 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会的标价行为以及其它价格手段进展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车辆停放者权益保障 第三十条 以下状况,车辆停放者免交车辆停放效劳费: (一)在免费停车场、免费时段停放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二)在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1小时以内的机动车辆

24、和非机动车辆(具备协协商价条件的除外); (三)在各类停车场停放2个小时以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驾驶的已合法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警车、消防车、抢救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抢修作业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 (五)办公时间内进入履行公共治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办理业务,在配套停车场停放并能供应相关凭证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效劳费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及

25、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立和交通建立公共资金建立的停车场,对具有新能源汽车识别标识的新能源汽车减半收取车辆停放效劳费。 第三十二条 车辆停放超过免费停放时间,车辆停放者应支付车辆停放效劳费。在政府定价计时收费停车场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按扣除免费时间后的停放时间计费。 第三十三条 车辆停放者投诉停车场乱收费的,应当协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章 监视治理 第三十四条 车辆停放效劳实行停(取)车凭证制度。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放(采纳自助交费智能设备及办理月票、年票长期停放的除外),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向停放者供应标有停车场名称、地址、经营时间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的车辆停放效劳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时

26、,停放者向停车场工作人员交还车辆停放效劳凭证并支付车辆停放效劳费。 第三十五条 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效劳费,应当向车辆停放者供应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三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车辆停放效劳收费行为的监视检查。经营者承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视检查时,应当照实供应价格监视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对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监视检查时,可依据价格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实行提示告诫、公告、邀请新闻媒体曝光的监视措施。 第三十八条 财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监视道路停车泊位和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立(或交通建立)公共资金建立停车场经营者做好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收支信

27、息公示。 向道路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费用的城市治理、财政等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相关收支信息。 道路停车泊位和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立、交通建立公共资金建立停车场的经营者应于每年3月底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或网站公布上年度的车辆停放效劳费收入、资金使用(设施设备投入及维护费用、收费及治理人员薪酬、办公经费等)等信息,主动承受社会监视。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和组织、个人以及新闻媒体有权对车辆停放效劳收费行为进展监视和举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方法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惩罚规定、中华人民共

28、和国发票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进展查处。 第四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方法规定行为稍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惩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将违规信息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并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 停车场经营者一年内有3次以上免于行政惩罚的价格稍微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车场的主要负责人参与价格法律法规、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政策连续教育培训,并将违规信息告知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由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信用体系建立治理机构将违规信息纳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停车场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惩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价格违法行为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第四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者申请办理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价

29、牌监制登记,应当照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状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供应虚假信息、材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将违规信息记入经营者的价格诚信档案。 第四十三条 将场地出租给承租人用作停车场或将具有经合法程序设置的停车场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出租人(发包人)明知承租人(承包人)未取得车辆停放效劳经营资格或者违反本方法规定收取车辆停放效劳费而不向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出租人(发包人)依法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车辆停放者应按规定交纳车辆停放效劳费。对不按规定支付车辆停放效劳费用的停放者,停车场工作人员有权劝阻;数额较大的,停车场经营者可以将相关证据和信息提交停车场

30、行政主管部门,由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交市信用体系建立治理机构将相关信息纳入车主的信用档案。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各类停车场、停车库、停车位、车辆保管点、存放点、存放处及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等)。 “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效劳经营者”,是指从事车辆停放效劳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停车场负责人、治理者和现场工作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 “差异化收费”,是指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效劳等级停车场及不同停放时间、不同大小的车辆停放效劳,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车位租赁费”,是指在住

31、宅小区内,建立单位将其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停车位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 “标价牌监制”,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的监视检查机构依据行业特点,根据保证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知情权的原则,对标价方式中应当包含的标价内容做出详细规定。对监制的标价方式,经营者以自行印制制作,也可以自行购置。 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所称的机动车不包括摩托车,摩托车停放效劳收费参照非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方法第四十一条所称一年指一自然年,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十八条 本方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

32、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南府发202327号)同时废止。 篇3:廊坊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2023试行) 关于印发廊坊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建立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房管局、交通运输局,廊坊开发区相关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形成机制,标准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行为,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讨论制定了廊坊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落实,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请各县(市、区)

33、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立、交通等部门,根据坚持市场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放管结合的原则,并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政策。 二、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加强宣传解释,营造良好社会气氛,确保相关政策顺当实施。 廊坊市物价局 廊坊市财政局 廊坊市规划局 廊坊市建立局 廊坊市城市治理综合执法局 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局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30日 廊坊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202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标准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维护机动车停

34、放者、停车设施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治理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物权法、河北省定价名目、河北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立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2314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效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停车设施规划、建立、治理的责任主体。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治理工作;建立、规划、房管、城管综合执法、交通、财政、国土、公安交警、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协作价格主管部门对

35、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进展治理和监视。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打算性作用; (二)改良政府定价规章和方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 (三)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效劳,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 (四)贯彻交通治理政策,引导机动车合理、有序停放,促进交通畅通; (五)鼓舞社会资本投资建立停车设施;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停车效劳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区分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经营者自主定价。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效

36、劳收费,应当依据停车设施、效劳内容、效劳质量,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本钱、设施建立本钱、经营治理本钱、社会平均本钱、市场供求关系、社会承受力量等因素,根据质价相符、补偿本钱、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依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实行计时或计次、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备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机动车停放效劳计费时段分日间和夜间的,日间时段从早7:00(含)至22:00计算,夜间时段从22:00(含)至次日早7:00计算。机动车停放效劳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以12小时为限。机动车停放效劳实行包月、包年计费方式的,一般应以自然月、自然年计费;不能实现自然月

37、、自然年计费的,应当以包月、包年起始日期次月、次年同日的前一日作为包月、包年的终止日期。 第八条应依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异,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机动车停放效劳车型分类为: (一)摩托车; (二)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或载客9座以下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按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 其次章 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 第十条以下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治理: (一)机场、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建立的停车设施; (二)医疗、文化、教育、体

38、育等公共效劳机构、公益效劳场所配套建立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设施;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立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设施; (四)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五)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立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建立的停车设施; (六)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 第十一条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和市区机动车停放效劳详细收费标准以及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区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根据治理权限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停

39、放效劳详细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应区分根本需求和非根本需求,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不同区域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应依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进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对供需缺口大、冲突突出的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冲突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中心区域、拥堵频发路段,实行较高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物流中心等,应当实行低收费。 (二)对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应区分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根据“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

40、制定差异化效劳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三)对公立医院、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效劳,应优先采纳超过肯定时间累进加价的阶梯式收费。 (四)合理制定停放效劳收费计时方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全面推动电子缴费技术。 第十三条市、县(市)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停车设施供需状况以及道路交通和机动车停放状况划分机动车停放区域等级,区域等级划分应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效劳,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区域等级划分,制定统一

41、的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除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外,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实行单独定价、一场肯定,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区域等级划分,依法履行定价程序,向社会公开公布后施行,并逐步实现同区域、同等级、同类型、同行业、同效劳、同标准。 第十五条制定和调整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应当开展价格和本钱调查,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力量进展社会调查,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制定和调整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应严格遵守定价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的不得做出调定价费打算。 第十六条制定和调整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政策执行前向

42、社会进展公示,公示周期应不少于7天。 第十七条申请制定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建议(申请)文件; (二)停车设施土地、房屋等使用权属证明;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 (四)停车设施位置示意图及停车设施总平面图; (五)产权单位或者经营治理单位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等); (六)停放效劳本钱核算、测算资料; (七)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应供应以上(一)、(四)、(五)、(六)要求的资料外,还应供应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文件; (八)其他需要供应的资料。 第三章 经营者定价的机动

43、车停放效劳收费 第十八条除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停车设施,其他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由停车设施经营者自主确定。 鼓舞各类经营场所附设的停车设施,在经营场所营业时间内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政策。 第十九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应依据经营本钱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根据补偿合理本钱、依法缴纳税费、猎取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 其次十条停车设施经营者确定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整收费标准须提前7天向社会公示。 其次十一条停车设施经营者托付他人经营治理停车设施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托付经营治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须载明停车设施停放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 第四

44、章 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 其次十二条应区分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利用人防工程设施、规划停车场(位)等不怜悯况、不同停车设施,制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治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打算;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打算,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详细收费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或停车效劳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其次十三条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包括以下四类: (一)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 (二)地下人防工程设施,规划设计平常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 (三)经相关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同意,占用业主共用(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设置的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 (四)其他用于停放车辆的合法车库、车位。 其次十四条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由物业效劳企业或停车效劳企业承受业主托付,根据停车效劳合同商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供应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治理效劳并收取费用。 其次十五条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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