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3年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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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廊坊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3试行) 关于印发廊坊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建立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房管局、交通运输局,廊坊开发区相关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形成机制,标准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行为,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讨论制定了廊坊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落实,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请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立、交通等部门,根据坚持市场导向、坚持改革

2、创新、坚持放管结合的原则,并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政策。 二、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加强宣传解释,营造良好社会气氛,确保相关政策顺当实施。 廊坊市物价局 廊坊市财政局 廊坊市规划局 廊坊市建立局 廊坊市城市治理综合执法局 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局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30日 廊坊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202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标准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停车设施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治理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价格

3、法、物权法、河北省定价名目、河北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立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2314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效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停车设施规划、建立、治理的责任主体。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治理工作;建立、规划、房管、城管综合执法、交通、财政、国土、公安交警、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协作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进展治理和监视。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

4、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打算性作用; (二)改良政府定价规章和方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 (三)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效劳,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 (四)贯彻交通治理政策,引导机动车合理、有序停放,促进交通畅通; (五)鼓舞社会资本投资建立停车设施;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停车效劳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区分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经营者自主定价。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应当依据停车设施、效劳内容、效劳质量,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本钱

5、、设施建立本钱、经营治理本钱、社会平均本钱、市场供求关系、社会承受力量等因素,根据质价相符、补偿本钱、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依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实行计时或计次、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备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机动车停放效劳计费时段分日间和夜间的,日间时段从早7:00(含)至22:00计算,夜间时段从22:00(含)至次日早7:00计算。机动车停放效劳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以12小时为限。机动车停放效劳实行包月、包年计费方式的,一般应以自然月、自然年计费;不能实现自然月、自然年计费的,应当以包月、包年起始日期次月、次年同日的前一日作为

6、包月、包年的终止日期。 第八条应依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异,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机动车停放效劳车型分类为: (一)摩托车; (二)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或载客9座以下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按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 其次章 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 第十条以下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治理: (一)机场、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建立的停车设施; (二)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效劳机构、公益效劳场所配套建立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

7、设施;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立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设施; (四)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五)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立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建立的停车设施; (六)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 第十一条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和市区机动车停放效劳详细收费标准以及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区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根据治理权限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效劳详细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十

8、二条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应区分根本需求和非根本需求,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不同区域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应依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进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对供需缺口大、冲突突出的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冲突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中心区域、拥堵频发路段,实行较高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物流中心等,应当实行低收费。 (二)对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应区分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根据“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异化效劳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

9、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三)对公立医院、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效劳,应优先采纳超过肯定时间累进加价的阶梯式收费。 (四)合理制定停放效劳收费计时方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全面推动电子缴费技术。 第十三条市、县(市)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停车设施供需状况以及道路交通和机动车停放状况划分机动车停放区域等级,区域等级划分应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效劳,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区域等级划分,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除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外,对实

10、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实行单独定价、一场肯定,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区域等级划分,依法履行定价程序,向社会公开公布后施行,并逐步实现同区域、同等级、同类型、同行业、同效劳、同标准。 第十五条制定和调整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应当开展价格和本钱调查,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力量进展社会调查,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制定和调整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应严格遵守定价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的不得做出调定价费打算。 第十六条制定和调整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政策执行前向社会进展公示,公示周期应不少于7天。 第十七条申请制定机动车停放效

11、劳收费的,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建议(申请)文件; (二)停车设施土地、房屋等使用权属证明;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 (四)停车设施位置示意图及停车设施总平面图; (五)产权单位或者经营治理单位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等); (六)停放效劳本钱核算、测算资料; (七)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应供应以上(一)、(四)、(五)、(六)要求的资料外,还应供应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文件; (八)其他需要供应的资料。 第三章 经营者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 第十八条除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停车设施,其他停车设施

12、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由停车设施经营者自主确定。 鼓舞各类经营场所附设的停车设施,在经营场所营业时间内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政策。 第十九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应依据经营本钱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根据补偿合理本钱、依法缴纳税费、猎取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 其次十条停车设施经营者确定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整收费标准须提前7天向社会公示。 其次十一条停车设施经营者托付他人经营治理停车设施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托付经营治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须载明停车设施停放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 第四章 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 其次十二条应区分占用业主共用(有

13、)场地、利用人防工程设施、规划停车场(位)等不怜悯况、不同停车设施,制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治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打算;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打算,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详细收费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或停车效劳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其次十三条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包括以下四类: (一)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 (二)地下人防工程设施,规划设计平常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 (三)经相关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同意,占用

14、业主共用(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设置的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 (四)其他用于停放车辆的合法车库、车位。 其次十四条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由物业效劳企业或停车效劳企业承受业主托付,根据停车效劳合同商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供应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治理效劳并收取费用。 其次十五条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包括停车设施占用费、停车效劳费和车辆特约保管效劳费。停车设施占用费归权利人全部,停车效劳费和车辆特约保管效劳费归供应机动车停放效劳的物业效劳企业或停车效劳企业全部。 其次十六条住宅小区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

15、修理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打算使用。 其次十七条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意业主的需求。 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商定。 其次十八条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占用费由使用停车场地的机动车停放者交纳。已购置或租赁车位场地使用权的,合同商定使用期限内不再收取停车设施占用费。 机动车停放者在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停车的,应交纳停车效劳费。 在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停车的机动车停放者可自愿选择购置车辆特约保管效劳并交纳相应费用,机动车停放者未选择购置车辆特约保管效劳的,物业效劳企业或停车效劳企业不得强制效劳、强行收费。 其

16、次十九条住宅小区内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或停车效劳企业应当就小区内划定地面停车位和行车路线依法恳求公安交通治理、消防部门予以指导。 第三十条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效劳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机动车停放效劳性质的不同,签订停车设施占用、停车效劳费以及车辆特约保管效劳合同,合同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停车场地根本状况、车辆根本状况、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效劳工程、效劳内容、收费标准和方式、收费依据、治理责任、合同起止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经当事人商定预收的,预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治理者的行为标准 第三

17、十二条实施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效劳的资格; (二)具有依法设置、适宜的停车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三)配备专职治理人员进展现场治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设施的设备设施进展修理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治理、财务治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治理者应当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实行阳光收费。 (一)明码标价以标价牌方式为主,可以同时实行收费手册、电子显示屏等其他方式,标示的内容应与标价牌标示内容全都。 (二)标价牌应当设置在经营场所出入口、缴费地点等醒目位置,标明收费工

18、程、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楚。 (三)标价牌应依据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根本样式和规格制作,实施收费前须安装到位。标价牌内容需做变更调整的,调整前应到原标价牌监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停车设施名称、停车设施经营者名称、停车效劳经营治理者名称、场地范围、收费工程、收费时段、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效劳监视电话、主管单位投诉电话、价格举报电话、明码标价监制编号等。收费标准有区间的,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治理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价格干预措施。

19、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治理者在收费时,应开具税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合法票据。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治理者承受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视检查时,应当照实供应监视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它资料。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治理者利用政府投资建立的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泊位收取停放效劳费的,收费收入应作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准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治理。 第六章 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优待政策 第三十八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救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殡葬车等特种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效劳费。 第三十九条

20、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立或内设的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效劳费。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效劳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担当,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效劳费用由当事人担当。 第四十一条在划定的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机动车停放效劳费。 第四十二条进入医疗机构配套建立或内设停车设施停车时间60分钟以内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效劳费。对住院病人或陪护人员停车,凭住院押金凭证免收机动车停放效劳费。

21、 第四十三条进入住宅小区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配送、修理、安装、搬家等效劳的临时停放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效劳费。 第四十四条电动汽车充电桩效劳收费含机动车停放效劳费用,如已收取充电桩效劳费的,不得另行收取机动车停放效劳费。 第四十五条执行公务且喷有公务用车或执法标志的行政执法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效劳费。 第四十六条有合法牌照且驾驶员为残障人士并能出示残疾证明的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效劳费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效劳费。 第四十七条进入除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停车设施短时间停放的车辆,其免费停放时间不少于30分钟。详细免费停放时长,由价格主管部门或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者确定。 第四十

22、八条提倡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实行减免优待,详细减免优待措施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或者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治理者确定。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第七章 监视治理 第五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价牌内容、样式统一监制,标价牌的根本样式和规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廊坊价格信息网上公布。 依据定价主体和投资主体等不同形式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采纳不同颜色标价牌区分,政府定价的统一使用蓝底白字,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立的统一使用绿底白字,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立的统一使用黄底黑字。 第五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行为

23、的监视检查。 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进展监视检查时,可依据价格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实行提示告诫、公告通报、媒体曝光的监视措施。 第五十二条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机动车停放效劳行业治理,制定完善机动车停放效劳标准和效劳标准。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效劳行为的监管,严峻打击无照经营、随便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第五十三条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效劳行为自律标准,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治理,自觉标准效劳行为,提升停车效劳质量。 第五十四条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或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

24、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缴费并向价格、财政、税务以及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投诉。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名目清单治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名目清单,由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设施名目清单和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者名目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第五十六条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政府网站公布辖区内停车效劳收费政策、停车效劳设施以及停车效劳经营治理者信息,做好收费政策告知、疑难问题解释解答等政策效劳工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价格主

25、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违反规定,越权制定标准、越权实施治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予以订正。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治理者申请标价牌监制登记,应当对供应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供应虚假材料信息、不照实反映状况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法延长办结期限。 第五十九条将场地出租给承租人设置停车设施或将合法设置的停车设施承包给他人经营治理的,出租人或停放设施经营者明知承租人或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治理者未取得经营资格或者有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的而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出租人或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法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治理者在实施收费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

26、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河北省价格监视检查条例予以惩罚。 第六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治理者在实施收费时违反本方法资金和票据治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依据发票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进展惩罚。 第六十二条机动车停放经营治理者在住宅小区从事机动车停放效劳,违反本方法规定越权或单方制定停车效劳收费标准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展惩罚。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停放经营治理者,违反本方法的规定随便圈地收费的,由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展惩罚。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治理者无正值理由,拒绝供应机动车停放效劳,以及违法设

27、置停车设施和无合法经营资质经营的,由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进展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本方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1、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是指为供应机动车有序停放治理、停车设施占用及相关效劳而收取的费用 2、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各类停车场、停车库、停车位、车辆保管点、存放点、存放处及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等)。 3、停车设施经营者:是指从事停车设施经营活动而不从事机动车停放效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停车设施的产权人、受托治理人和承租人等相关人员。 4、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治理者:是指从事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治

28、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停车设施的产权人、受托治理人和承租人以及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治理负责人、治理者和现场工作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 5、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是指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供应的地上和地下机动车停放效劳,其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治理者主要是物业效劳企业或停车效劳企业,机动车停放者主要是物业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6、停车设施占用费:是指停车设施权利人将停车场地供应给机动车停放者使用,而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的费用。 7、停车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或停车效劳企业对车辆停放场地及配套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车辆停放场地环境卫生和车辆停放、行驶秩序,而向机动车停放者所收取

29、的费用。 8、车辆特约保管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或停车效劳企业为机动车停放者供应车辆保管效劳,依法担当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丧失或者损毁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向机动车停放者所收取的费用。 9、差异化收费:是指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效劳等级停车场及不同停放时间、不同大小的机动车停放效劳,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10、标价牌监制: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保证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知情权的原则,对标价方式中应当包含的标价内容做出详细规定。对监制的标价方式,经营者可以自主打算式样,可以自行印制制作,也可以自行购置。 第六十六条本方法所称的以下、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六十七条非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

30、,国家和省新政策实施前,参照本方法执行;国家和省新政策实施后,根据国家和省新政策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方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全都的,以本方法为准。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物业经理人:.P 篇2:秦皇岛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2023试行) 秦皇岛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2023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标准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机动车停车场(设施,下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停放效劳业安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秦皇岛市停车场治理条例和河北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立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23142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供应场地占用和相关效劳而收取的费用。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效劳并收费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治理工作;公安交警、财政、城管、住建、交通等部门协作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进展治理和监视。 第四条机

32、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打算性作用,运用价格杠杆,合理调控停车需求; (二)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鼓舞引导社会资本建立停车场; (三)依据停车资源供需状况差异,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效劳,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标准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行为。 第五条建立完善分类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政策。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社会资本投资、住宅小区配建三类,分别实行不同的价格治理形式: (一)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二)社会资本全额投资

33、建立的机动车停车场(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除外)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整价; (三)住宅小区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车库停放效劳收费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或停车效劳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按合同商定或协商确定。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应当依据停车设施、效劳内容、效劳质量,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本钱、设施建立本钱、经营治理本钱、市场供求关系、社会承受力量等因素,根据质价相符、补偿本钱、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 第七条依据停车条件和需要,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可以实行计时或计次、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自动化计时收费治理系统。 第八条依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异,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

34、标准。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车型分为: (一)小型车:载客9座(含)以下或载重4.5吨(含)以下的各种机动车; (二)大型车:载客9座(不含)以上或载重4.5吨(不含)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其次章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 第九条以下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治理。 (一)机场、车站、港口、公共交通换乘枢纽站、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建立的停车场; (二)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效劳机构、公益效劳场所配套建立或内设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场;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立或内设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场; (四)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停

35、车泊位; (五)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立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立的停车场; (六)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停车场。 第十条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治理”原则。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市区(含开发区、北戴河新区,下同)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及治理工作。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日常监视治理工作。 各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以及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不同区域的机动车停放效

36、劳收费,依据道路交通现状及车流量承载力量等因素进展划分,实行级差收费政策; (二)对同一区域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区分停车场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根据“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异化效劳收费标准; (三)对公立医院、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机动车停车效劳,优先采纳超过肯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方式。 (四)对旅游景区停车场可单独制定收费标准。 (五)合理制定停放效劳收费计时方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全面推动电子缴费技术,完善计时收费治理系统。 第十二条制定和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时,要严格履行政府定价工作制度和程序,依法开展本钱

37、调查,在综合考虑停车设施投入、地理位置、效劳条件、供求关系、社会承受力量等因素的根底上,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三条制定和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执行前应向社会进展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一周。 第十四条申请制定政府定价范围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的,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停车治理部门出具的停放效劳收费备案文件和停车场性质、类别的证明材料; (二)停车场土地、房屋等使用权属证明; (三)停车场示意图; (四)机动车停放效劳单位经营资格证书; (五)停放效劳本钱核算、测算资料; (六)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应供应已安

38、装经检验合格的计时收费治理系统的相关证明; (七)制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应供应以上(一)、(三)、(四)、(五)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供应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文件; (八)其他需要供应的资料。 第三章市场调整价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 第十五条实行市场调整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确定。 鼓舞各类经营场所附设的停车场,在经营场所营业时间内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政策。 第十六条实行市场调整价停车场经营者应遵循公正、合法和诚恳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本钱和市场供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实行市场调整价停车场经营者确定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应保

39、持相对稳定,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须提前一周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内实行收费治理的机动车停车位,由物业效劳企业或停车效劳企业承受业主托付,根据停车效劳合同商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供应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治理效劳并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意业主的需求。 其次十条住宅小区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其收费、治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打算;不属于业主共有的,由物业效劳企业或停车效劳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五章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行为标准 其次十一条实施

40、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资格; (二)具有依法设置、适宜的停车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三)配备专职治理人员进展现场治理,引导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治理、财务治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其次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政策。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机动车停车场,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其次十三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应标明停车场名称、停车场经营者名称、收费工程、收费时段、收费标准、计费

41、方式、免费条件和价格投诉电话等内容。 其次十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在收费时,应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其次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治理者利用政府投资建立的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泊位收取停放效劳费的,应缴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用,足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治理。 第六章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优待政策 其次十六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救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殡葬车等特种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效劳费。 其次十七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立或内设的停车场,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效劳费。 其次十八条行政机关查封、

42、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效劳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担当,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效劳费用由当事人担当。 其次十九条在划定的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机动车停放效劳费。 第三十条进入医疗机构配套建立或内设停车场停放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效劳费。进入医疗机构以外政府定价治理的按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其免费停放时间为20分钟。 各县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长,由所在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 第三十一条进入住宅小区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配送、修理、安装、搬家等效劳的临时停

43、放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效劳费。 第三十二条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本人代步用残疾人机动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效劳费。 第三十三条电动汽车充电桩效劳收费含机动车停放效劳费用,如已收取充电效劳费的,不得另行收取机动车停放效劳费。 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效劳费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效劳费。 第七章监视治理 第三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行为的监视检查,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惩罚。 (一)擅自提高实行政府定价停车效劳收费标准的

44、; (二)未按规定落实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优待政策的; (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有其它价格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政府网站公布辖区内停车效劳收费政策、停车效劳设施以及停车效劳经营治理者信息,做好收费政策告知、疑难问题解释解答等政策效劳工作。 第三十七条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机动车停放效劳行业治理,制定完善机动车停放效劳标准和效劳标准。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效劳行为的监管,严峻打击无照经营、随便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停放经营治理者,违反规定随便圈地收费的,由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全都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期间,国家和省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篇3:张家口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2023) 张家口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 张价2023110号 各县、区、经开区物价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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