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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3)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 HFGS-2023-4 惠府2023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业经十二届4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进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日 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整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立,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标准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
2、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名目(2023版)的通知(粤府办202342号)、广东省进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效劳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3483号)、广东省进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2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供应机动车停放效劳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效劳费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市、县两级政府价格
3、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治理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的核定,对收费行为进展监管。 第四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列入本方法第六条定价范围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经营者供应机动车停放效劳并收费的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收费标准,并依据停车设施的类型,供应停车设施的用地、规划等资料。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应坚持改革创新,改良政府定价规章和方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效劳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治理范围,鼓舞引导社会资本建立停车设施。坚持放管结合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停车效劳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六条 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治理,详细价格治理形式由市、县两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一)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仅限于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景区、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立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五)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立投资(交
5、通投资)公司建立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第七条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治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治理。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立运营本钱、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力量、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立停车设施,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应建立政府与社会
6、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钱、供求变动等因素,准时调整收费标准。 (三)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详细收费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停车效劳企业等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法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商定。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是指停车设施经营者承受车位全部权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及其他合法单位或组织等的托付,根据停车效劳合同或其他商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供应停车场地、设施、停车秩序治理所收取的费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已收取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不得向车位使用人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效劳费。 (四)商场、消遣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
7、、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停车设施经营者可依据建立经营本钱、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力量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其中与住宅小区共用停车设施的,其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按本条第(三)点的方法确定和调整。 第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治理政策和改善城市环境,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效劳条件、供求关系、建立运营本钱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力量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我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治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各县、区价格
8、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在权限范围内制定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详细标准。 惠城区范围内,列入本方法第六条定价范围:第(一)、(二)、(三)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第(四)、(五)点,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惠城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第十条 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为效劳对象供应的配套停车设施,原则上应免费供应机动车停放效劳。为合理调整停车效劳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效劳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当按本方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优先满意效劳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 第十一条 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应当进展价格、本钱调查,就制定或调整价
9、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听取社会意见,制定、调整价格的打算应当向社会公布。应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治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治理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可按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实施差异化停车效劳收费。实行分区域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的,区域划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立等部门确定。 不同区域停车设施,应依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进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冲突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冲突不突出区域可
10、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效劳,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应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根据路内明显高于路外、拥堵时段明显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异化效劳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效劳,鼓舞推行超过肯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舞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待。鼓舞对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赐予适当优待。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按不同车型和不同时段计费,详细计费方法由市、县两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一)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按摩托车、小车、大车、
11、超大型车四类车型区分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二)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依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1. 实行按天计费的,白天时段为8时至18时(含18时),夜间时段为18时至次日8时(含8时)。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两个时段收费标准的差异不应过大。 2. 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的,计费时间以24小时为一个周期,超过一个周期后重新计费。 第十四条 我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以下
12、减免政策: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效劳费: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治理的停车设施(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详细延长时限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实际确定。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抢救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效劳费的车辆。 (二)鼓舞实行市场调整价治理的停车设施供应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 (三)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舞有条件的停车设施实行临时性免费措施。 (四)机动车辆因
13、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设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效劳费应按指定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担当,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查封、扣押期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效劳费由当事人担当。 第十五条 供应机动车停放效劳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效劳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承受社会监视。机动车进入停车设施时,停车设施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记录机动车牌号和进入时间,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凭该标示或记录交纳停放效劳费,停车设施经营者
14、应当依法供应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监视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会的标价方式或者价格手段,哄骗、诱导需求者与他人进展交易,以及其他违法违规价格行为,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停车效劳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可结合实际通过制定或指导交易双方制定议价规章、公布价格行为标准或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第十八条 各级停车设施规划、建立、
15、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动停车设施建立,提升停车信息化治理和停车装备制造水平,加强停车综合治理,促进停车产业安康进展。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规划建立、城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全掩盖的监管网络,全面提升监管工作实效。 (一)各级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停车效劳行业治理,制定完善效劳标准和效劳标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效劳行为自律标准,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治理,自觉标准效劳行为,提升停车效劳质量。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效劳行为的监管,严峻打
16、击无证无照经营、随便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二)各级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按规定准时在当地政府信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等严峻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三)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费单位应严格根据相关政策执行,并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承受社会监视。对公益性停车设施,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讨论探究由停车设施经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方法。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惠州市机动车
17、停放保管效劳收费治理方法(惠府202354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惠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效劳收费治理方法有效期的通知(惠府202372号)同时废止。 物业经理人: 篇2: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2023试行) 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 宜价服202353号 市、区各有关单位,宜昌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物价局价格监视检查分局: 现将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附件: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试行) 宜昌市物价局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 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试行) 第
18、一条 为积极发挥价格杠杆的导向和调整作用,引导市民合理选择出行方式,切实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标准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国家进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立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2975号)、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鄂价工服20231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及相关治理活动。 机动车停放效劳属公共效劳范畴。本方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供应场地占用和相
19、关效劳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根据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整价治理。 第四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政策并实施监视治理。详细核定宜昌市城区纳入政府定价治理的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 第五条 以下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治理: (一)机场、码头、车站、政府定价治理的旅游景区(点)、公交枢纽站等规划配套建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 (二)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剧院、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立或内设的停车场;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
20、建立或内设的停车场; (四)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立投资公司(具有政府融资平台职能)全额投资建立的停车场; (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依规划定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六条 制定纳入政府定价治理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的原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地理位置、效劳条件、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力量等因素,根据补偿合理经营本钱、依法纳税、有利于停车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调整交通疏堵保畅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 纳入政府定价治理的停车场推行差异化停车效劳收费政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时,可在现行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根底上考虑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等因素进展调整,上调
21、幅度最高不超过30%,鼓舞停车场经营主体依据市场供求变化下调收费标准。 鼓舞各类停车场所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效劳收费赐予适当优待。 第八条 政府定价范围以外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由经营者根据合法、公正、诚恳、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本钱、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力量等因素,根据国家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要求,参考周边同区域、同类型停车收费水平,自主制定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立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立运营本钱、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力量、政府财
22、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钱、供求变动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依据停车需要可实行计时或计次、包月、包年的方式。 第十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经营场地,手续完备,停车场地界限明晰,设有符合交通安全的车辆通行和停放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治理人员和完善的计时计费设施设备; (三)建立健全收费治理、财务治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四)道路临时停车的经营治理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资格。
23、第十一条 停车场所经营者应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效劳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单位、价格治理形式、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免费车辆类型、“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政府定价的停车场还应公示收费依据,自觉承受社会监视。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效劳费: (一)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建、内设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 (二)停车时间缺乏30分钟的车辆;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救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修理车、殡葬车等;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效劳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
24、用车辆等;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相关费用由行政机关担当。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经营者应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或调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申请; (二)机动车停放场所不动产权证,租赁、承包或托付经营的需供应租赁、承包、托付合同; (三)停车场经营、治理者身份证明(包括“三合一”证照、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城市道路停车还应供应城市道路临时停车
25、效劳经营资格及泊位划分文件;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内规划设置停车场(库、位)的租赁费和机动车停放效劳费标准由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物业效劳合同商定,未商定收费标准的,由小区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协商确定。利用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道路设置车位收费的,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等方面要求,并征得住宅小区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第十六条 坚持“放、管、服”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标准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行为。 (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公布宜昌市城区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停车场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场地址、收费标准
26、、收费依据等信息,建立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公示体系; (二)对公众投诉频繁、价格冲突突出以及明显偏高的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开展本钱调查,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引导经营者依法合理定价;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监视检查。依法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规定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进展查处。 第十七条 各县(市)、夷陵区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方法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十条 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 篇3:南宁市
27、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2023)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 南府规2023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2023年9月15日 南宁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标准车辆停放效劳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南宁市停车场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在本市
28、市区范围内从事车辆停放效劳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停车场经营者)以及承受效劳的车辆停放者,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是指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供应场地和效劳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各城区价格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和权限内的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监视治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城市治理、规划、建立、工商、财政、税务、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帮助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监视治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
29、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和市场调整价。 (一)以下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配套停车场; 3.驻车换乘停车场; 4.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立和交通建立公共资金建立的停车场; 5.不具备协协商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 (含综合体中规划为住宅配套的停车场,下同); 6.履行公共治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治理(含政府免费开放)的景区以及公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7.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
30、价的其他停车场。 (二)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第六条 非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整价。 (一)以下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场; 2.不具备协协商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 (二)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其次章 效劳价格的制定 第七条 车辆停放效劳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治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准的详细工作。 各开发区管委会
31、依据本方法规定和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授权,在不超过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的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治理区域内政府定价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效劳详细收费标准。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差异化定价的原则,以交通繁忙区域高于非繁忙区域、同一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二)补偿本钱、合理回报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参加停车场建立和运营,鼓舞单位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 (三)畅通城市交通的原则,调整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导,推动有序顺畅的交通出行环境建立; (四)低碳绿色进展的原则,引导车辆合理使用,加快形成优先选择公共交
32、通出行的新观念。 第九条 履行公共治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公益、公用机构停车场为合理调整停车效劳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效劳费用支出,向效劳对象收取车辆停放效劳费的,标准从严制定。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分区分类分级分时差异化收费治理。 停车场详细的区域划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在公布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时公布区域划分。 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按停车位的不同权属,分为车位租赁费和车辆停放效劳费。建立单位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小区停车位,建立单位或建立单位授权治理的物业效劳企业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车位租赁费;物业治理区域停车位(
33、指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区域设置的停车位),物业效劳企业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车辆停放效劳费。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非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分为车辆停放效劳费和车辆停放保管效劳费。 住宅小区内,物业效劳企业为车主供应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可收取车辆停放效劳费;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效劳企业、停车效劳企业另行商定后可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效劳费。 住宅小区外的其他停车场应供应非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效劳,并可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效劳费。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非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简便易行、补偿本钱的原则。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效劳收费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 实行计时收费
34、的,可分别以分钟、小时、天为单位计费或实行月票或年票收费制度,并可分时累进递增(减)计费。 停车场经营者可在不超过累计的每日最高收费金额的根底上自行确定月票、年票收费标准。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及价格主管部门已规定月票、年票收费标准的停车场除外。 非机动车停放者在停车场长期停放车辆,并有办理月票要求的,停车场经营者应赐予办理月票。 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时限应在24小时以内。 第十四条 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时段可分白天、夜间和昼夜,也可依据实际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社会经济进展状况、效劳本钱及供求关系变化状况等因素,原则上每3年对
35、实行政府定价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准的合理性、执行效果及存在问题进展调查和评估,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第十六条 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停车场设置、变更、注销等相关信息、资料告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三章车辆停放效劳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十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效劳经营者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应区域、相应类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效劳费。 第十八条 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放只能收取车辆停放效劳费或车辆停放保管效劳费,不能收取车位租赁费。 经依法定程序设置的、占用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效劳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一
36、小区露天配套停车场。 综合体中规划为住宅配套的停车场停车收费按住宅小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实行市场调整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据建立、经营本钱和停车供求状况等因素,根据公正、合法、诚恳信用、补偿合理本钱、依法纳税、猎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准。 其次十条 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当配备合格的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治理系统并进展定期检定,因收费治理系统故障造成不能精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停车场只能按最短计费单位的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效劳费。 未配备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治理系统而实行人工计时的,必需向车辆停放者出具能够精确记录车辆牌号、车辆停放起始时间的书面计时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时
37、依据计时凭证计算车辆停放效劳费。 其次十一条 鼓舞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和公益、公用机构配套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错时开放。 鼓舞除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车场自行制定优待措施,实行免费停放或降低收费标准。鼓舞停车场通过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收入补贴非机动车停放,对非机动车实行免费停放。实行免费停放的停车场,无有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不需担当经营性收费停车场所应当担当的相应责任。 第四章明码标价 其次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效劳费,应当按本方法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效劳工程、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楚,价格变动时应当准时调整。 其次十三条 停车场停车
38、效劳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地址、经营者名称、停车场范围、停车场经营时间、收费工程、计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停车场效劳监视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 其次十四条 停车场明码标价以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价牌方式为主,可以同时实行收费手册、电子显示屏等其他方式,标示的内容应与标价牌标示内容全都。 其次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价牌内容、式样统一监制。政府定价和市场调整价等不同治理形式的车辆停放效劳收费,采纳不同颜色标价牌区分,政府定价的统一使用蓝底白字,市场调整价的统一使用黄底黑字。 其次十六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对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价牌监制使用进展实名信息登记。车辆停放
39、效劳收费标价牌的根本样式和规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在官方网站上。停车场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依据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公布的根本样式和规格自行制作、安装、维护、使用。 其次十七条 停车场须在停车场出入处及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设置已经监制的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价牌,不得擅自更改标价牌格式、内容。 其次十八条 停车场经营者对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价牌应当包含的标价内容做变更调整的,变更调整前应向原标价牌监制机关办理标价牌监制变更登记。 其次十九条 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会的标价行为以及其它价格手段进展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车辆停放者权益保障 第三十条 以下状况,
40、车辆停放者免交车辆停放效劳费: (一)在免费停车场、免费时段停放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二)在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1小时以内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具备协协商价条件的除外); (三)在各类停车场停放2个小时以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驾驶的已合法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警车、消防车、抢救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抢修作业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 (五)办公时间内进入履行公共治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办理业务,在配套停车场停放并能供应相关凭证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相关凭证:如会议
41、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效劳费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及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立和交通建立公共资金建立的停车场,对具有新能源汽车识别标识的新能源汽车减半收取车辆停放效劳费。 第三十二条 车辆停放超过免费停放时间,车辆停放者应支付车辆停放效劳费。在政府定价计时收费停车场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按扣除免费时间后的停放时间计费。 第三十三条 车辆停放者投诉停车场乱收费的,应当协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章 监视治理 第三十四条 车辆停放效劳实行停(取)车凭证制度。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放(采纳自助交费智能设备及办理月票
42、、年票长期停放的除外),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向停放者供应标有停车场名称、地址、经营时间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的车辆停放效劳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时,停放者向停车场工作人员交还车辆停放效劳凭证并支付车辆停放效劳费。 第三十五条 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效劳费,应当向车辆停放者供应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三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车辆停放效劳收费行为的监视检查。经营者承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视检查时,应当照实供应价格监视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对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监视检查时,可依据价格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实行提示告诫、公告、邀请新闻媒体曝光的监视措施。 第三十
43、八条 财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监视道路停车泊位和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立(或交通建立)公共资金建立停车场经营者做好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收支信息公示。 向道路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费用的城市治理、财政等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相关收支信息。 道路停车泊位和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立、交通建立公共资金建立停车场的经营者应于每年3月底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或网站公布上年度的车辆停放效劳费收入、资金使用(设施设备投入及维护费用、收费及治理人员薪酬、办公经费等)等信息,主动承受社会监视。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和组织、个人以及新闻媒体有权对车辆停放效劳收费行为进展监视和举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44、第四十条 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方法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惩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进展查处。 第四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方法规定行为稍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惩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将违规信息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并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 停车场经营者一年内有3次以上免于行政惩罚的价格稍微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车场的主要负责人参与价格法律法规、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政策连续教育培训,并将违规信息告知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由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信用体系建立治理机构将违规信息纳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停车场经营者因
45、价格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惩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价格违法行为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第四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者申请办理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价牌监制登记,应当照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状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供应虚假信息、材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将违规信息记入经营者的价格诚信档案。 第四十三条 将场地出租给承租人用作停车场或将具有经合法程序设置的停车场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出租人(发包人)明知承租人(承包人)未取得车辆停放效劳经营资格或者违反本方法规定收取车辆停放效劳费而不向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出租人(发包人)依法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车辆停放者应按规定交纳车辆停放效劳费。对不按规定支付车辆停放效劳费用的停放者,停车场工作人员有权劝阻;数额较大的,停车场经营者可以将相关证据和信息提交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由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交市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