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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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3) 广州市停车场治理方法(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停车场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2月19日市政府第11届115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市长张广宁二三年五月.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广州市停车场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2月19日市政府第11届115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 二三年五月一日 广州市停车场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停车场的建立和进展,加强停车场治理,标准车辆停放保管效劳,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2、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 停车场分为营业性停车场和非营业性停车场。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为车辆供应有偿停放保管效劳的停车场;非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供车辆无偿停放的停车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经营和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是本市各类停车场的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行业治理工作。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根据本方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的治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可以托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行使本方法规定的监视治理和行政惩罚权。 公安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消防、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视治理。 城市规划、建立、市政、环

3、保、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治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视治理。 第五条鼓舞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建立为公众供应车辆停放效劳的停车场,建立者可以依照本方法规定收取停放保管效劳费。 投资建立为公众供应车辆停放效劳的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待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立进展的需要进展编制,并依据本市进展的实际状况适时调整。 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治理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拟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领先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准登记,凭营业执照向交

4、通行政治理部门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停车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场地使用权证明(附列明停车场面积的四至图)。租用他人场地的,应当供应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的,应当供应市政治理部门发给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三)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以及消防、环保等符合规定的批准文件; (五)具有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及流淌资金的合法资信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证明; (六)符合法律、

5、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区、县级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审批。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级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打算,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公布审批的内容、程序、条件、时限等,并定期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状况向公安交通治理部门通报。 第十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整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机场

6、、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商场、消遣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具有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治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标准参照市物价行政治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营业性停车场应当明码标价。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使用市物价行政治理部门规定形式的标价牌。标价牌应当说明定价类型、效劳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限和对象、投诉举报

7、电话等。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标价牌参照市物价行政治理部门规定的形式制作。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停放保管效劳收费,应当根据市物价行政治理部门的规定减收或者免收。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市物价行政治理部门申领经营效劳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政府指导价治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区物价行政治理部门申领经营效劳性收费许可证。县级市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县级市物价行政治理部门申领经营效劳性收费许可证。 第十三条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经营证、照

8、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二)使用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和统一格式的车辆停放保管凭证; (三)在停车场入口惹眼位置悬挂价格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其统一监制的标价牌,并严格根据标明价格收费; (四)依照税收治理有关规定使用发票; (五)对进出机动车进展登记; (六)负责场内设施的修理、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楚和完整; (七)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丧失、损坏; (八)执行消防、环保等有关治理规定; (九)公开治理制度,公布交通治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十)根据交通行政治理部门的规定照实填报有关的经营统计资料; (十一)遵照其

9、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营业性停车场治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 (二)擅自转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未经批准利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效劳和机动车修理等经营活动; (三)涂改、转让、伪造有关证照、票据,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有关证照、票据; (四)无正值理由拒绝供应车辆停放保管效劳;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爱惜停车设施; (二)承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根据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靠车辆; (三)机动车停车后关闭发动机; (四

10、)根据规定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效劳费; (五)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车辆停放者可以向价格行政治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停车场违反本方法规定的收费行为,可以向交通行政治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停车场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受理的被投诉或者举报行为应当由其他行政治理部门查处的,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准时通知或者转交有关材料给其他部门。各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投诉或者举报材料后准时依法处理。 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无正值理由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效劳费。 第十七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

11、、歇业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治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到相关行政治理部门报批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并应当到原许可收费的物价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经营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备案。 营业性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有必要的防雨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营业性非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其经营者应当到工商、税务、物价行政治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有关手续,并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备案。 营业性的摩托车专用停车场或者摩托车与非机动车混合停

12、放的停车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备案治理。 第十九条设立或者撤销非营业性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备案。 非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改为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未办手续的,不得收费。 其次十条营业性停车场经营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治理部门赐予惩罚: (一)不根据规定使用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或者统一规定格式的车辆停放保管凭证的,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其他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进展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

13、卸、运输效劳和机动车修理等经营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扣押车辆停放者有关证件或者其他财物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正值理由拒绝供应车辆停放保管效劳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一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或者未经交通行政治理部门批准,擅自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停业、歇业的,由交通行政治理部门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处理。 其次十二条经营非机动车停车场或者设立非营业性停车场不根据本方法规定备案的,由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14、罚款。 其次十三条停车场的建立者或者经营者违反公安、规划、市政、环保、工商、税务治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对无经营效劳性收费许可证经营、不实行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和擅自变更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行为依法进展查处。 其次十四条营业性停车场由于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丧失或者损毁的,或者由于交通标志、标线不清楚、不完整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担当相应的责任。 车辆停放者不遵守停车场治理制度和工作人员指挥调度,造成停车场设施、设备损毁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担当相应的责任。 其次十五条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和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治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六条设立和使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根据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治理试行方法执行。 其次十七条危急品运输车辆的停放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八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许可的详细技术经济条件,由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依照本方法制定并在本方法实施之日前公布。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治理的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市、县级市物价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在本方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布。 其次十九条本方法自2023年6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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