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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苏州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篇:苏州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方法 苏州市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方法 草案征求看法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根据为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调整停车供求关系,改善交通状况,促进城市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平安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适用范围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名词说明本方法所称“停车场库,是指供机动车停放在露天或者室内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和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公共停车场库,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供应停车服务
2、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为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供应停车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高架下道路、路肩边坡等道路上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地。 “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是指设置与轨道交通相连接,车辆停放后车主换乘轨道交通出行的公共停车库。“停车场库经营者是指在本市区域内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原则和目标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依据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建管并重、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停车管理机构,加大停车泊位建设力度,优化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逐步解决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向停车便利化、智能化方向进展。 第五条管理主体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
3、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停车管理协调委员会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公共停车场库中长期进展规划、本市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负责市级停车智能化平台和诚信档案管理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停车场库服务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评价考核各区市的停车场库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托付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库设置、撤除的审批,参与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对停车场库出入口车辆行驶平安秩序实施监
4、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住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市财政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并对各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催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等商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公共停车场库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停车场库的用地保障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场库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并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编办、进展改革、财政、国土、交通运输、园林绿化、工商、民防、国资委、税务、消防、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作做
5、好停车场库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托付所属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停车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停车场库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催促辖区内停车服务经营单位落实管理规定,对辖区停车场库运用及服务状况进行检查,组织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停车场库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关心做好停车场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进展策略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强在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公交枢纽站点、火车站和码头、旅游集散中心、园林景区、大型商贸区、文体中心、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
6、或场所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和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结合街巷改造、小区整治,激励因地制宜增加停车泊位。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 第七条激励措施公共停车场库作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实行政府投资与其他投资方式相结合的模式。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应依据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和年度支配,列入各级财政年度专项预算,运营管理由各级财政保障。 依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激励接受多种模式吸引社会力气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对社会力气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政府应当供应政策扶持。 第八条(收费政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
7、导价和市场调整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收费标准依据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 的原则,对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间、不同车型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停车场库收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收费标准的根据。 各停车场库供应免费时间不得低于三特别钟。第九条信息化建设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智能化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全市统一的停车数据规范与接口标准,推广停车智能化、信息化,推动停车与互联网融合进展,有序推行电子收费。
8、对各类停车场库实时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停车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区域停车管理系统含停车诱导系统,且对接市级停车管理系统,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各类停车场库应当依据标准配建停车场库诱导设施,并与所在区域停车管理系统实时对接。 第十条信誉管理建立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单位、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停车人的信誉记录,对于停车设施经营者不按规定备案,停车人未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等问题,纳入市诚信体系,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其次章 停车场库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市交通运输、市住 建等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公共停车
9、场库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停车管理协调委员会依据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支配,并报市政府后实施。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年度停车场库建设支配,并向社会发布,公开组织招标、建设。 第十二条用地国土主管部门规范编制停车场库供地支配。停车场库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支配,严格限制停车场库规划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作其他用处。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确定的专项规划和年度支配,在储备土地中确定用地数量,专项用于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符合划拨用地书目的停车场库用地,可实行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依法实行
10、有偿运用。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库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地。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第十三条激励建设合理利用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以及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进展需要,调整停车位配建标准。激励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在规划审批时可根据实际状况,赐予确定容积率嘉奖。 对土地实行行政划拨类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现有标准基础上合理增配公共停车位。 对目前配建停车位未到达标准的居民区,应结合本区域及相邻区域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用地规划性质为公共停车场库用地的
11、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库,在不变更用地性质、不削减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确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原则上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简化规划审批流程,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库由规划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建设标准停车场库依据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来设计、建设和施工,配备停车基本设施、建筑设备、平安防护与环境爱惜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等,各类建筑设备统筹设计,合理布置。 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进展。新建住宅停车位应建有或预留充电设施;公共停车场库安装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平安与环境爱惜停车场库选址应避开地质断层及可能产生滑坡等地质灾难的不良地质地区,
12、距建筑物和河湖水网的距离应当考虑平安、消防、噪声、污水、振动和景观等因素。对停车场库内部和出入口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确保交通的平安、顺畅、便捷。 停车场库应接受质量牢靠、技术合理的预防和救灾设施设备,对有可能危及人身平安的设施设备应实行平安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要和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验收,未到达停车位配建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由住建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和移交。 第十七条投入运用依据规划要求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刚好投入运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或者停止运用。任何单位和个人违
13、背本规定,擅自占有、运用或变更停车场库性质另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确需停止运用的,经规划等部门同意后,在停止运用三十日前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停车场库的管理 第十八条备案停车场库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向所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停车场库备案登记信息实时传 输至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停车场库泊位数量发生转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刚好告知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价格核定从事经营性停车场库经营管理者应当持备案证明和相关材料,到所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核定等手续。 停
14、车场库计费方式可实行计时或计次,同一停车场库应接受一种计费方法。接受计时收费应配备相应的计时设备,并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年检。 其次十条经营模式激励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服务主体。 其次十一条停车场库经营者职责停车场库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并完善各项制度,做好停车设施日常管理和养护,确保各项设施设置齐全、运行正常,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划设明显的车位标记、停岸方向标记、车辆进出等引导标记,进出口匝机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平安距离; 二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库名称、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根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15、三依据核定的价格进行收费,并出具正规发票。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停车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四停车场库管理和收费人员需进行技能培训和 平安教化; 五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设施维护保养、平安、消防和市容环卫责任制度,落实停车场库平安主体责任,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修理和养护,供应洁净整齐、秩序良好的停车环境; 六建立停车场库智能信息系统,将泊位信息接入停车信息管理平台,运用电子诱导屏的,需依据相关规定设置; 七不得以专用形式出租或者出售公共停车位; 八觉察长期停放或者可疑的车辆,应当刚好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遵守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定。其次十二条停车人职责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随车人员在停车场库停放车
16、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依据标准支付停车费; 三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四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五道路停车泊位仅供机动车临时停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行妥当保管车内财物; 六不得从事与停车行为无关的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其次十三条激励开放专用停车场库在满意本 单位停车需求的状况下,激励向社会开放,供应停车服务,共享车位。行政事业单位专用停车场(库)可以在节假日、夜间向社会公众开放。居住区专用的停车场库可以错时向社会开放闲置空余车位,供应停车服务。价格核定参照第十九条执行。 本市承办国际重大或者国
17、内具有重要影响的活动和赛事,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举办期间,专用停车场库的全部人或者其托付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政府部门的要求,免费向公众开放。 其次十四条道路停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编制方案,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状况下,依法划定道路停车泊位。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运用状况进行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据评估状况刚好调整。 其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 道路停车泊位不得作为单位或者个人专用停车泊位或者用于经营。 其次十五条
18、道路停车临时泊位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冲突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听取居民看法的基 础上,提出合理的道路停车方案,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方案应当包括允许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机动车范围、违背停车规则处理等内容。 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拟收费的,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定。 超过规定时间、范围在时段性道路停车场库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道路交通平安规定进行处理。 其次十六条道路停车服务规范道路停车服务规范: 一停车设施标记规范,标线清晰,收费标准公开醒目; 二道路停车收费人员应当经所
19、在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佩戴统一收费证件上岗; 三上岗时必需穿着统一服装,佩带证件,留意仪表仪容和服务形象,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四严格遵守道路停车服务时间,履行好岗位职责,主动引导车辆顺向、有序停放在泊位内,做到一车一位; 五严格遵守收费标准;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当严格执行计时收费标准和程序; 六道路停车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管理,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刚好处理收费人员不按规定收费、不出具专用收据等违规行为; 七加强停车泊位平安巡察,提示车主随身携带宝贵物品,锁好车门车窗,觉察异样状况刚好告知车主。 其次十七条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的建设政府规划建设轨道交
20、通和公交枢纽时,应同时规划设置停车换乘停车场库,并做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运用。 其次十八条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的认定程序 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实行书目制,符合认定条件和具备设施设备要求的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财政、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由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更新发布苏州市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书目。 根据苏州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已经列入轨道交通换乘停车换场库书目的停车场库,不得以产权主体、经营主体变更等缘由,擅自变更换乘停车场库的性质。 其次十九条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的认定条件轨道交通换乘停车
21、场库的认定需要满意以下条件之一: 一规划建设的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二与轨道交通相连接,停车场库人行出入口与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半径距离在五百米以内的其它公共停车场库;停车场库所在区域具有明显的停车换乘需求; 停车场库能供应轨道交通停车换乘服务的停车泊位不少于五十个。 第三十条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配置的运营设施设备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配置的运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停车场库的规划与建设标准与程序与公共停车场库相同; 二停车场库中各项设施符合苏州市P+R停车设施标准化建设技术导则要求; 三停车场库收费系统符合市民卡停车实惠换乘系统技术标准,并能向市级停车管理信息化平台传输实时数据; 四按
22、规定配备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位;第三十一条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规定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实行实惠收费政策。 停车人在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停放车辆期间换乘轨道交通并符合以下规定的,执行换乘停车收费标准: 一轨道交通换乘停车的实惠时段为轨道交通首末班车正点时间,分别提前、推后三特别钟。 二停车人最终一次离开轨道交通三特别钟内应当至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取车离开。 三运用市民卡刷卡进入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停放车辆,按相应的实惠条件对市民卡电子钱包进行扣款;进入停车场库、离开停车场库取车刷卡时应当运用同一张市民卡,停车人应保持市民卡内余额足以支付本次停车费用。 四卡内应有当日停放车辆期间换乘
23、轨道交通的记录,并且最终一次进、出站记录,不能为在该停车场库所连接站点同站进出。 不具备以上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换乘实惠,按一般公共停车场库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价格实惠各类停车设施对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援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应当免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背本方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根据职责进行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刚好移交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四条 违背本方法其次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复原原状,拒
24、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惩处,责令其补建。停用停车场(库)或者变更停车场(库)用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停用或者变更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日五元处以罚款,责令限期复原,罚款终止时间,直至复原运用为止。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背道路停车管理的行为,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平安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关于违背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惩处,并按规定纳入个人信誉征信系统: 一在允许停放时段以外停放的; 二未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 三未依据规定启动停车流程交费的; 四未依据停车位标线、停车类型停
25、放的; 五车身超出车位线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 六未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标记内停放的。 六在道路停车位内未依据道路顺行方向停放的。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背规定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库、车位只售不租的,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惩处。 第三十八条 停车场库经营管理者不依据规定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出具收费票据、违法收费的,由价格、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惩处。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或者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26、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其次篇: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方法 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方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73号 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方法已经2023年1月16日市人 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邵占维 2023年2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库管理,满意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27、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运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露天或室内场所。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本方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供应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筑工程超配套标准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本方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特定范围的对象供应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公共建筑和住宅配建
28、的专用停车场,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 本方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包括免费停车泊位和收费停车泊位。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和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担当公共停车场建设活动的组织、协调、考核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运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相关审查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工
29、作。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催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进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消防、人防、价格、工商、质监、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法。 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实行市、区两级分级筹资、分级建设、分级管理。 公共停车场建设实行政府投资和社会力气投资并存的模式。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激励社会力气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依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为社会力气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供应规划、建设、经营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并制定税费减免、政府补助等相关实惠政策。 激励社会力气投资建设、经营公
30、共停车场的具体方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支配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市、区财政部门应确保社会力气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补助资金和市、区配比出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并按各自资金拨付方法刚好拨付到位。 其次章 停车场库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坚持设施差异供应和停车需求调控管理原则,确定停车总体进展策略、停车设施供应体系及停车设施布局和规模,充分考虑停车设施系统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的连接。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限制性具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停车
31、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落实公共停车场的布点位置。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近期建设规划时,应以限制性具体规划和既有规划布局为基础,充分利用空间资源,通过立体停车、地下停车等多种方式增加停车场供应,并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及公交枢纽设置停车换乘设施。对停车场配套建设缺乏的区域,在合理的服务半径内规划适度的公共停车场用地,以弥补停车场配套建设缺乏。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限制性具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会同市进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专项支配,并纳入本市城市维护建设支配体系。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
32、的建设用地可实行划拨、出让、租赁等有偿运用方式供地。 经批准利用地表、地上空间或地下空间单独建设以及在本单位土地运用权范围内利用地表、地上空间或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其停车泊位不得分割销售或以长期租赁形式变相分割销售。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及经济社会进展需要,制定建筑工程停车场配建标准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停车场配建标准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因地理因素制约,在实行技术措施后仍无法到达配建标准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33、门同意,对其机动车位缺乏部分实行缴纳异地建设补偿金的方法予以解决。异地建设补偿金的缴纳方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建筑物依法变更用处,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变更用处后配建标准的,应按变更用处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增加停车场所,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答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用处变更答应前应征求市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人防主管部门的看法。 建筑物依法变更用处,不能按变更用处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增加停车场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其变更用处应不予答应。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建设停车场,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
34、、消防、平安防范、无障碍设施等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记标识和交通平安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同时配建收费系统、监控系统和门禁系统。 建设单位建设停车场时,应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创建条件。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和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计导则。 第十七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收集、驾驭本市停车场设置状况,并实时公布向社会供应服务的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运用状况等状况。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停车监管和服务
35、诱导系统,并与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建设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建的专用停车场时,应同步配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应同时接入停车监管和服务诱导系统。 第十九条 申请建设停车场的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相应的行政答应手续。 其次十条 公共建筑和住宅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运用。 停车场阅历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未阅历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用。 其次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
36、车场界定登记、验收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移交接管制度。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应依据移交接管制度的规定,刚好办理交接手续并启用。 其次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投入运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停止运用或挪作他用。 已投入运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确需停止运用或变更用处的,其全部人或全部人托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行政答应手续,提前15日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停车场库管理 其次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依据“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运营、
37、维护和管理。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辖区道路停车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辖区道路停车管理机构可向社会公开聘请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运营、维护和管理。 专用停车场由全部人或其托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 其次十四条 停车场向社会供应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全部人或全部人托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在停车场启用前15日,其全部人或全部人托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一土地运用证明材料; 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记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 三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 四市公安机
38、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停车场全部人或其托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备案看法改良设置状况。 其次十五条 停车场全部人或其托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入口处明显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记、公示牌,公示牌应明确停车场的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二确保照明、排水、通风、消防、平安防范、环保、卫生防疫、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指挥车辆按依次出入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觉察停放车辆有被盗抢、交通肇事逃逸嫌疑的,马上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泊位停满后,疏散欲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并做好说明和劝导工作; 六收取停车费用应运用税
39、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其次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应供应24小时停车服务。公共停车场的运用应遵循“先到达、先运用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运用。 其次十七条 因法定节假日、大型活动等缘由,公共停车场不能满意社会停车需求时,公共建筑配建专用停车场的全部人或其托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满意自身停车需求的状况下,向社会供应停车服务。 其次十八条 激励专用停车场在满意自身停车需求的状况下,实行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供应停车服务。 专用停车场的停车泊位不得转让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专用停车场的全部人应与其托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制定本物业管
40、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收费的管理制度,并按管理制度落实停放、收费管理工作。 在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管理规约的规定,在符合规划、消防平安、绿化等方面规定的前提下统筹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其次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指导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划设消防通道禁停区域、设置消防通道标记标识。 对违规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予以劝阻或制止;对不听劝阻或制止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刚好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在停车供需冲突突出的区域,有关单位或个人可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开放式场地等场所,
41、设置临时停车场,其设置人应按本方法其次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备案看法设置。 在人行道红线外至合法建筑物之间开放式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机动车需经人行道驶入停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备案时应征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看法,由临时停车场设置人托付市政养护单位按规定标准对人行道实施硬化并担当实施费用。 第三十一条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符合本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总量限制的要求,与停车需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实力相适应,并满意不同的停车时段及用处需求。 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和撤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或撤
42、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损毁、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记、标线和设施。 已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撤除: 一停车泊位对行人、车辆通行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能够满意停车需求的。 第三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由辖区道路停车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 道路停车泊位的运用应遵循“先到达、先运用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运用。 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状况实施评估,评估状况应刚好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实行差异化收费方法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对机动车停车收费,应区分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停车场,
43、建立不同的价格形成机制。 激励自驾车游客通过换乘进入西湖风景名胜区,各旅游集散地对换乘的小型机动车实行免费停放。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在法定节假日、旅游旺季双休日期间实行上浮。 具体收费管理方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应依据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擅自提价、变更收费方式和运用非正规收费票据。 实行市场调整价的收费停车场在实施收费前,其全部人或全部人托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背本方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共停车场及公共建筑配建专用停车场未建设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或未接入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背本方法其次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将已投入运用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停止运用或挪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背本方法其次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停车场向社会供应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未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由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惩处。 第三十九条 违背本方法其次十四条其次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向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