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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榆林市城区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政发202316号 2023年三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建立和治理,缓解停车设施供需冲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治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治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榆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建立、设置及治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立体、地下、室内、室外的停车场和利用城市道路及具备城市道路功能的附属设施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
2、立、设置及治理,坚持科学规划、分布合理、按需建立、便利群众、有偿使用、合理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 市规划局是榆林城区停车场规划的主管部门;市城建局是榆林城区停车场建立治理的主管部门;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榆林城区违规停放车辆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市物价、财政、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作做好榆林城区停车场的建立、设置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 市规划局会同市城建局、综合执法局和公安交警支队编制榆林城区停车场规划。 第七条 鼓舞单位和个人投资建立停车场。单位和个人投资建立停车场的优待政策由市城建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标准。 第九条 新建、改建
3、、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相应的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应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建立、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物等未按规定设计配建、增建停车场的,市规划局不予核发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建、增建停车场确有特别缘由达不到规定建筑面积的,经规划部门批准,根据所缺停车泊位数缴纳建立差额资金后,可适当削减停车场的建筑面积(来自:)。建立差额资金由市规划局在建筑施工前征收,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立。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停车场建立完工后,应当由市规划局、城建局和综合执法局等部
4、门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前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以及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物等配建、增建的停车场,不得转变使用性质或停顿使用。 因特别缘由临时转变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经市规划局批准,并报市城建局和综合执法局备案。临时转变停车场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占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确保行人通行和车辆畅通。 第十四条 占道停车泊位的设置方案,经市城建局会同综合执法局、公安交警支队讨论制定,并依据城市建立进展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设置,不得压占残疾人无障碍设施、阻碍消防通道,应当设有供车辆行走的出入口,留有行人安全
5、通道。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立的公共停车场、占道停车泊位,市城建局应当根据有关标准,施划停车位线,设置引导、指示等交通标志。 第十七条 因举办大型公益活动需临时占道停车的,由市城建局、综合执法局协作公安交警支队指定、划定临时停车区域。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撤除道路停车 泊位,不得随便扩大停车泊位的占道面积,不得在停车泊位四周设置障碍阻挡停车。 第十九条 鼓舞和推广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治理停车场。 其次十条 政府投资建立的公共停车场、占道停车泊位,市城建局应当通过经营治理权招标或拍卖确定经营治理者,办理经营治理许可手续。 招标或拍卖收入,由市城建局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
6、的建立、城市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以及其他有关停车场(位)的治理。 其次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治理期限根据审批时间计算,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占道停车泊位经营治理期限根据审批时间计算,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经营治理期满后,市城建局依据道路变化及停车场建立状况,重新进展审批。 其次十二条 取得停车场(位)经营治理权的经营治理者,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等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展停车场(位)的经营治理,并报市综合执法局备案。 其次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占道停车泊位的经营治理者,不得擅自变更治理位置、转变用途或转让经营治理权。确需变更治理位置、转让经营治理权的,应当报市城建局批准。公共停车场、
7、占道停车泊位经营治理需歇业的,应当提前十五天告知市城建局。 其次十四条 停车场(位)经营治理人员应当进展岗前培训,持证上岗、文明效劳、按规定收费。 其次十五条 停车场(位)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停车场(位)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位)的标志牌、效劳工程、收费标准、监视电话;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等治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和通讯设备; (四)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开具发票; (五)制止可能造成道路损坏的车辆停放; (六)制止在非停车区域停放车辆; (七)允许特种标志车辆,包括警务、消防、抢救、运钞、工程抢险等正在执行任务的车辆免费停
8、放; (八)听从停车场(位)主管部门的统一治理,维护停车场(位)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其次十六条 停放车辆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停车场(位)治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有序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二)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三)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四)不得在非停车区域停放车辆; (五)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急品车辆。 其次十七条 制止占用道路从事车辆清洗、修理、装潢、商品促销等经营活动。 其次十八条 因城市建立需要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根据经营治理期限的剩余时间,退还经营治理者已交纳的相应费用。 其次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的,由市规划局、城建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需要作出行政惩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展。 第三十条 各县政府可以参照本方法,制定本县停车场建立、设置和治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