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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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 | 权威 | 精品知识共享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友情提示:欢迎光临小店,本店致力于全行业精品知识共享,所有内容均为Word格式,可自由修改编辑,如果对您生活或工作有所帮助,欢迎下载!1、适用范围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全 公 司 , 对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的 非 本 公 司 员 工 的 责 任 追 究 不 在 本 办 法 范 围 之 内 。 2、引用标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3 、 术 语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本办法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完

2、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本 办 法 所 称 重 要 领 导 责 任 , 是 指 对 应 管 的 工 作 或 参 与 决 定 的 工 作 ,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职 责 , 对 事 故 的 发 生 负 有 次 要 领 导 责 任 。 4、职责4.1按照事故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处理意见,安监部负责对一般性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的审批;重大、特大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由生产部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审批;需要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复处理的,按有关规定上报。4 . 2 对 事 故 责 任 人 员 , 按 照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 谁 主 管 、

3、谁 负 责 ” 的 原 则 , 追 究 其 事 故 责 任 。 5、管理内容及要求5.1下列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事故的,依据本细则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5 . 1 . 1 岗 位 操 作 人 员 不 服 从 管 理 , 违 章 操 作 ,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 擅 离 职 守 , 岗 位 相 关 人 员 对 岗 位 操 作 人 员 进 行 监 护 而 未 履 行 监 护 职 责 的 ; 5.1.2人力资源部对没有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培训的员工安排上岗操作的;5.1.3技术部门对新项目的安全设施等未按“三同时”对要求实施的;5 . 1 . 4 技 术 及 设 备 管 理 人 员 应 用 不

4、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的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 新 设 备 的 ; 5.1.5工程管理人员不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要求,或招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承包工程项目及承包商检维修质量没有达到要求的;5.1.6物资管理人员采购假冒伪劣或其它不符合安全要求物质的;5 . 1 . 7 设 备 、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 违 章 指 挥 、 留 下 事 故 隐 患 的 ; 5.1.8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审查监督把关不严,未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的;5.1.9部门负责人管理审查不严,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或安全生产责任不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使

5、本部门管理人员失职的;5 . 1 . 1 0 其 他 业 务 人 员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 或 上 述 人 员 因 其 他 违 反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的 情 形 , 致 使 事 故 发 生 的 ; 5.1.11有本细则之情形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5.1.12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均处经济处罚。5 . 1 . 1 3 对 重 大 事 故 发 生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者 、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记 大 过 、 撤 职 处 分 ; 负 有 主

6、 要 领 导 责 任 者 , 给 予 记 大 过 处 分 ; 负 有 重 要 领 导 责 任 者 , 给 予 记 大 过 处 分 。 并 均 处 经 济 处 罚 。 5.1.14对特大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撤职处罚。并均处经济处罚。5.1.15对于在同一生产年度内,连续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单位,追究其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处经济处罚。5 . 2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 事 故 责 任 人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7、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 5.3违反公司事故管理规定,隐瞒或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撤职处分,并处经济处罚。5.4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监部举报隐瞒事故的情况,有权向公司总经理办及上级安监部门举报单位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的情况。接到举报后,公司应当立即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处理。5 . 5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由 各 级 政 府 组 织 调 查 的 事 故 , 按 照 政 府 的 批 复 意 见 , 由 监 察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审 批 后 , 由 监 察 部 门 行

8、文 处 理 。 其 他 事 故 , 按 照 事 故 管 理 规 定 , 由 相 应 部 门 组 织 调 查 出 具 处 理 意 见 。 5.6对于隐瞒或干扰事故查处的责任人员,由生产部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复的意见行文处理。5.7按照事故管理规定,事故主管部门应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30天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5 . 8 因 事 故 受 到 处 罚 或 处 分 的 责 任 人 , 个 人 年 终 评 比 取 消 其 资 格 。 5.9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辽宁东野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本文已阅读完毕,欢迎下载、点赞关注-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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