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培训心得体会报告基金业务培训心得(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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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培训心得体会报告基金业务培训心得(2篇)描写基金培训心得体会报告一 基金治理人:?_基金治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_ 名目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治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根本状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

2、、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安排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章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爱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标准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方法(以下简称“试点方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公平自愿、诚恳信用、充分爱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根底上,订立_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3、“本基金合同”)。自_年_月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依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假如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展公告的,还应进展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4、根据暂行方法、试点方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担当义务。 _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根据暂行方法、试点方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_”)批准。 中国_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说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推断或保证,也不说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治理人保证依照诚恳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治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肯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肯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基金; 2.基金合同或

5、本基金合同:指本_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_:指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_:指中华人民共和国_;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方法:指_年_月_日经_批准公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暂行方法; 10.试点方法:指_年_月_日由中国_公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方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依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担当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基金治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治理人:指_基金治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_;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详细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治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基金治理有限公司或承受_基金治理有限公司托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

7、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治理暂行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

8、与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_元,且认购户数到达_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_办理备案手续后,_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消失后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_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

9、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治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治理人承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治理人治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展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治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展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承受基金治理人托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

10、基金治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治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_指定的用以进展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状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置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11、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_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治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打算、决议、通知等; 48.不行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制、无法避开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局部履行本协议的任何大

12、事,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难、战斗、_、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大事、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顿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_基金治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 办公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总经理:_ 成立日期:_年_月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_证监基金字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治理及中国_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治理人 名称:_基金治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 办公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总经理:_ 成立日期:_年_月_日 批准设立机关

13、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_证监基金字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治理及中国_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_ 注册地址:_ 办公地址:_ 编码:_ 法定代表人:_ 成立日期:_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_ 组织形式:_ 注册资本:_ 存续期间:_ 经营范围:汲取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供应信用证效劳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_业务;供应保管箱效劳;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14、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询问、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托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询问业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说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成认和承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15、)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担当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治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治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治理人依照诚恳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慎重、有效治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安排等方面的业务规章; 3.依据本基金合同

16、的规定获得基金治理费,收取或托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视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_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实行其它必要措施爱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展必要的监视和检查;

17、假如基金治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_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治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给予、赐予、规定的基金治理人的任何及全部权利和救济措施,以爱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商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打算基金收益的安排方案; 12.根据暂行方法、试点方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18、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治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恳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治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展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治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托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展基金的注册登记或托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掌握、监察与稽核、财务治理及人事治理等制度,保证所治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治理人的资产相互_,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治理等方面相互_; 7.除依据暂行方法、试点方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19、不得托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承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展的监视; 9.根据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根据暂行方法、试点方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隐秘,不泄露基金投资规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安排基金收益; 13.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准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收理; 15.依据暂行方法、试点方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供应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与基金清算小组,参加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安排;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收人接收其资产时,准时报告中国_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担当,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治理人应为基金向基

21、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正对待所治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展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安排;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商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视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治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_和银行监管机构,并实行必要措施爱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治理人的行为不担当任何责任; 4.在基金治理人更

22、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治理人; 5.有权对基金治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_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方法、试点方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好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恳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慎重、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特地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识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掌握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

23、相互_,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_;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治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_; 4.除依据暂行方法、试点方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担当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反此款规定的,将担当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担当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方法、试点方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托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

24、管由基金治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治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隐秘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展基金交易有关状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规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状况及资料等;除暂行方法、试点方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听从司法机构、中国_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打算、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

25、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治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状况的报告,并报中国_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治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展,假如基金治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实行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治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治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26、.参与基金清算小组,参加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安排;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收人接收其资产时,准时报告中国_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治理人; 18.基金治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治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反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担当,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视基金治理人的投资运作,发觉基金治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_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

27、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视基金经营状况,查询或猎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猎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治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治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准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

28、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担当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担当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_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治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打算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9、 7.提高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酬劳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国_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治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_允许的条件下调整_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需对基金合同进展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30、 1.在正常状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治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治理人或基金治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状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状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_%(不含_%)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消失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_天,在至少一种中国_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

3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托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托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实行通讯方式开会并进展表决的状况下,由召集人打算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实行的详细通讯方式、托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需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

32、或以代理投票授权托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描写基金培训心得体会报告二 基金治理人:_基金治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_银行 _年_月 名目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治理人的权利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治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九、基金的根本状况 十、基金的募集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十二、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转换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十六、基金销售业务及其代理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十八、基金的投

33、资 十九、基金的融资 二十、基金资产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安排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六、基金合同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二十七、业务规章 二十八、违约责任 二十九、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与修改 三十一、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爱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标准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平自愿、诚恳信用、充分爱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根底上,订立本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34、务的根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合同的签署构成其对基金合同的成认。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说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成认和承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根据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担当义务。 上投摩根中国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治理人根据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经中国证券监视治理批准。 中国_对本基

35、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说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推断或保证,也不说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治理人将依照诚恳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治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肯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肯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或基金:指上投摩根中国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中国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与更新;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

36、本上投摩根中国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治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中国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投资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指人民币元; 中国_:指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视治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依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担当义务的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治理人:指上投摩根_富林明_基金治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立_银行;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37、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指基金治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治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治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状况下,基金治理人可以托付第三方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在此状况下该承受托付的第三方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治理人所治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状况的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38、 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届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其它合法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制止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治理暂行方法规定的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基金治理机构、_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它资产治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条件,并获得中国_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消失后根据基

39、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_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出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基金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它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治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基金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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