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新材: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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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作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汇隆新材” 、 “发行人” 或 “公司”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 、 “保荐机构” 、 “浙商证券”或“本公司” )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2、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保荐管理办法 ” )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 注册办法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非经特别说明, 本发行保荐书中所用简称, 均与招股说明书中具有相同含义。 一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一)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1、周旭东:2001 年开始从

3、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保荐代表人资格,曾担任顺鑫农业(000860)2004 年配股、华菱钢铁(000932)2004 年可转换公司债券、 津滨发展 (000897) 200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国恒铁路 (000594)200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大东南(002263)2010 年、201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安纳达(002136)201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江特电机(002176)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得邦照明(603303)2017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汉嘉设计(300746)2018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越剑智能(603095)2020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

4、表人, 向日葵 (300111) 2012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银江股份 (300020)3-1-2-2 2013 年重大资产重组、兴源环境(300266)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的项目主办人。 2、钱红飞:2015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保荐代表人资格、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曾参与或负责建业股份(603948) 、 汉嘉设计 (300746) 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永高股份 (002641)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汉嘉设计(300746) 、兴源环境(300266)和银江股份(300020)的重大资产重组,浙旅集团公司债等项目。 (二二)项目协办

5、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朱庆锋,2017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保荐代表人和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曾参与或负责曼卡龙、杭园股份和今飞凯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等项目。 2、项目组其他成员:陈忠志、俞琦超、陆京州 (三三)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Huilong New Materials Co.,Ltd. 注册资本 8,19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沈顺华 成立日期 2004 年 6 月 14 日 变更设立日期 2014 年 7 月 28 日 公司住所 浙江省德清县禹越镇

6、杭海路 邮政编码 313213 联系电话 0572-8899721 传真号码 0572-8468710 互联网网址 http:/ 电子信箱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纳米材料的研发;合成纤维技术、纺织技术的研发;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生产、销售;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的生产,涤纶长丝、锦纶长丝及原料的销售;功能色母粒(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3-1-2-3 (四四)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及

7、其关联方与发行人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及其关联方的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况 1、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情况责的关联关系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情形: (1)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8、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其他关联关系。 2、保荐机、保荐机构及其关构及其关联联方方与发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利害关系及重大业务往来情况责的其他利害关系及重大业务往来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利害

9、关系及重大业务往来情况。 (五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1、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本保荐机构对投资银行业务实施的项目内部审核程序, 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要求制定的。具体有以下控制程序: 3-1-2-4 (1)投资银行质量控制部核查投资银行质量控制部核查 本保荐机构设立投资银行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投行质控部” )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 投行质控部通过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最大程度前置风险控制工作,履行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质量把关和事中风险管理等职责。对投

10、资银行类项目是否符合立项、内核等标准和条件,项目组拟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的材料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业务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等进行核查和判断。 (2)合规审查合规审查 合规部门(或专职合规人员)对投行项目的协议和利益冲突情况进行审查。 (3)内核机构核查内核机构核查 本保荐机构设立非常设机构内核委员会和常设机构投资银行内核办公室 (以下合称“内核机构” )履行对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程序。内核机构通过介入主要业务环节、把控关键风险节点,实现公司层面对投行业务风险的整体管控,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 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

11、交、 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本项目申报材料经公司内核委员会和内核办公室最终审议通过后对外报送。 2020 年 5 月 19 日,浙商证券在杭州召开了内核会议,审议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会成员应到 9 人,9 人参加表决,其中 0 人委托表决,符合内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要求, 内核会议同意保荐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2、浙商证券的内核意见、浙商证券的内核意见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请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12、文件规定的条件。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意保荐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3-1-2-5 二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浙商证券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根据保荐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浙商证券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13、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管

14、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浙商证券承诺,自愿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浙商证券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深交所的自律管理。 3-1-2-6 三三、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一)(一)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 、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15、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议案。2020 年 5 月 8日召开的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0 年 6 月 1 日召开的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

16、案 、 关于修改的议案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020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就本次发行的批准程序,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和注册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二)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意见(二

17、)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意见 通过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发行人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实现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实施;发行人对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市3-1-2-7 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 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发行人扩大主业规模、 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发行人已具备了公司法 、 证券法 、 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因此保荐

18、机构同意保荐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四四、发行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条件 (一一)本次证券发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公司治理的规范制度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

19、理层之间已建立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能够有效增强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公司治理架构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效运作。发行人目前有 5 名董事,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2 名;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即: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发行人设 3 名监事,其中 2 名是由股东代表选任的监事,1 名是由职工代表选任的监事。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会计师立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104 号) 、 发行人律师德恒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

20、、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会计师立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3-1-2-8 2021第 ZF10103 号)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商务合同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近三年发行人净资产规模逐年增加,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2020 年 12 月 31 日, 归属于母公司

21、的所有者权益分别为 16,837.70 万元、 29,303.62万元和 36,030.75 万元,财务状况良好;发行人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2018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3,712.26 万元、5,476.72 万元和 6,685.42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3,622.95 万元、5,635.53 万元和 6,014 万元。发行人对正在履行的重大商务合同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存在不能履约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22、、发行人近三年发行人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立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立信会计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8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 以及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

23、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查询相关信息检索平台、获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 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发行人符合注册办

24、法第十条的规定 通过对发行人设立至今的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 发起人协议、 创立大会文件、3-1-2-9 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工商设立及历次变更登记文件、主要资产权属证明、主要股东营业执照、发行人开展经营所需的业务许可文件资料、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进行查阅,对发行人、主要股东进行访谈,以及与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等进行讨论和沟通,本保荐机构认为: (1) 发行人系由浙江汇隆化纤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 7 月 28 日,领取了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持续经营时间 3 年以上,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需终止的情

25、形。 (2)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因此,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一条的规定条的规定 通过查阅和分析立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重大合同、财务制度等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26、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二条的规定条的规定 通过走访发行人业务经营场所,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进行访谈,向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查阅发行人组织结构图、业务流程、资产清单、主要资3-1-2-10 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审计报告、关联交易合同、控股股东

27、、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涉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董事会会议文件、 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简历等,本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

28、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注册办法第十三三条的规定条的规定 通过查阅发行人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获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文件、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在相关网站进行检索,本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29、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生态安全、 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3-1-2-11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关于发行人符合(三)关于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规定的核查情况

30、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产业分类目录、规划或指南的规定, 对发行人所处行业领域与上述规定所涉及行业领域的匹配程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与可比公司行业领域归类进行了对比。 经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战略方向的原液着色纤维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是使用原液着色技术生产的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DTY、FDY 和 POY 等。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 ,公司从事的行业所属的产业层级关系为 C 制造业C28

31、 化学纤维制造业; 根据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4754-2017) ,公司从事的行业所属的产业层级关系为“C28 化学纤维制造业”之“C2822 涤纶纤维制造” 。 根据化纤工业“十三五”发展指导意见 ,化纤工业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差别化纤维产品、原液着色产业化关键技术均为重点发展的领域和方向; “原液着色等差别化、功能性化学纤维的高效柔性化制备技术”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中优先鼓励的相关产业;同时, “环境友好型纤维”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新材料技术领域。 综上,公司所从事的行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

32、定的要求。 五、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创新风险(一)创新风险 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及相应生产技术工艺的研发需要大量的技术储备、 长期稳定的设备和研发投入。 如公司不能持续开发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和新技术,或研发成果未能及时转化和应用,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及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3-1-2-12 (二)核心技术失密的风险(二)核心技术失密的风险 公司核心技术掌握在研发人员和关键管理人员手中。 公司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关键管理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 ,但不能排除公司核心技术泄密或被他人盗用的可能。一旦核心技术泄密,将给公司生产经营、市场竞争力带来不利影响。 (三)市场需求波

33、动的风险(三)市场需求波动的风险 涤纶纤维制造行业主要受下游家纺行业的需求变化影响。近年来,国内纺织品市场需求和我国纺织品出口直接带动了涤纶长丝的消费。 我国纺织品市场需求规模较大且需求量保持增长, 但我国纺织品的出口量仍然较大,纺织品的出口情况变化会对涤纶长丝行业造成较大影响。目前,全球经济环境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国际经济形势的波动将会影响我国纺织品出口,进而影响涤纶长丝行业,公司面临市场需求波动的风险。 (四)原材料(四)原材料和产品和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聚酯切片属于石化产品,其价格受原油价格波动影响,而原油价格波动涉及全球政治、经济等因素。 报告期各期,

34、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在 80%左右, 直接材料的价格对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影响较大, 而公司主要原材料聚酯切片的采购价格受到市场大宗原材料价格的波动而变化,公司产品的价格也会相应调整。 2021 年 1 月以来,原油相关的 PTA、PET 等大宗原材料价格呈现较大幅度波动,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也随之变化,从而对公司产品毛利率和盈利水平产生影响。如公司不能及时有效应对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五五)固定资产折旧大幅增加的风险)固定资产折旧大幅增加的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 15 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 (第一期)和补充流动

35、资金,其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固定资产投资 27,509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如果项目建成达产后,产品销售收入不能按照预期超过盈亏平衡点,则存在固定资产折旧大幅增加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3-1-2-13 (六)(六) “新冠疫情新冠疫情”引引致的经营风险致的经营风险 自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染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 )从 2020 年 1 月起在全国爆发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对新冠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持续进行。公司一直切实贯彻落实相关部门对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 强化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 2020 年春节后的生产、销售均有所延迟,经营业务受到一定的

36、影响。目前,国内疫情已经得到基本控制,公司生产经营已恢复正常,新冠疫情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是如全球疫情扩散形势不能及时缓解或进一步蔓延, 不能排除后续疫情变化及相关产业传导等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将进一步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的竞争优势(一)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技术优势、技术优势 公司一直致力于通过原液着色技术提升涤纶长丝的色彩丰富性及生产过程的节能环保性。多年来,公司注重在产品研发方面的投入,不断通过设备改造、技术创新,开发并掌握了上千种多色系产品的

37、配色方案;根据终端产品的使用特性,开发出了多种规格的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系列产品。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积累了多项自主研究开发的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制备工艺技术。 公司研发的多项新产品(新技术)被认定为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公司紧密围绕绿色纤维技术进行深入研究与开发,被评为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化纤行业绿色制造优秀企业和浙江省绿色企业等,也获得了浙江制造认证,被冠以浙江制造“品字标” ,拥有与绿色纤维制造相关的专利数十项,形成了符合自身业务特点的专业技术优势。 2、节能环保优势、节能环保优势 传统的化学纤维染色方式是对经纺丝生产的纺织品进行印染上色, 存在高能耗、高

38、污染等问题。发行人生产的原液着色纤维是指在纺丝过程中加入着色剂,3-1-2-14 纺丝和着色同时进行,直接产出有色纤维,拥有着色均匀、色牢度好、节能环保等特点,工艺属于物理变化,在纺丝过程中不会产生化学纤维传统染色过程中形成的污水排放问题,更为绿色环保,具有环境友好、节能减排等优势。公司的原液着色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获得了市场的广泛认可,报告期内销量逐年稳步增长。 3、品牌优势、品牌优势 公司具有十多年的原液着色涤纶长丝领域的研发和生产经验, 在原液着色涤纶长丝行业知名度较高。 公司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参与起草了原液着色涤纶低弹丝 (T/ZZB 11502019) 标准。 根据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出

39、具的证明, 公司产品近三年 (2018-2020年)产量、销量等指标,在切片纺原液着色涤纶长丝细分行业中排名前三位。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与积累,公司及其产品曾荣获“湖州名牌产品” 、 “湖州市著名商标” 、 “浙江省 AAA 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 “诚信民营企业”和“市政府质量奖”等荣誉或称号,在市场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产品优异的性能及良好的品质使公司在下游客户中建立了良好的品牌声誉,奠定了公司在差别化涤纶长丝行业中的优势地位。 4、区位优势、区位优势 公司主要生产基地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地处杭嘉湖平原和长江三角洲经济带,长三角地区是我国化纤行业上下游产业链集聚之地。 公司产品主要原材料聚酯

40、切片、色母粒等的供应商主要集中在长三角地区。下游的纺织、家纺行业也集中分布在江浙地区,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命名的多个纺织品产业特色名城分布在公司附近,其中杭州市余杭区被命名为“中国布艺名城” 、海宁市许村镇被命名为“中国布艺名镇” 、桐乡市大麻镇被命名为“中国家纺布艺名镇” 、绍兴市杨汛桥镇被命名为“中国窗帘窗纱名镇”等。 公司具有良好的区位优势,稳定、便捷的原材料供应渠道,丰富的客户资源和稳定的市场需求。 3-1-2-15 5、管理优势、管理优势 自公司设立以来,管理团队基本保持稳定。公司拥有一支技术能力强、生产经验丰富、团结合作的管理团队,多名高层管理人员具备化纤行业 20 年以上的技术、销

41、售及管理经验,熟悉行业发展趋势,拥有丰富的营运经验。多数中层以上的管理层人员长期在公司任职,熟悉公司经营特点及管理模式,可以确保公司战略、研发方向、客户开发等事项在管理、执行的一致性、高效性。稳定、专业、高效的团队助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评价 经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稳定,成长性良好,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未来发展战略和规划定位清晰,在市场和经营环境不发生较大变化情况下, 若战略和规划能得到有效执行, 发行人将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发行人具有较为突出的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 并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发行人的竞

42、争优势。综上所述,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七七、 关于对发行人股东是否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关于对发行人股东是否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案办法(试行) 履行备案程序进行的核查法(试行) 履行备案程序进行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 3 名非自然人股东分别为浙江华英汇控股有限公司、德清德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和德清汇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上述非自然人股东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八八、 关于加强证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务中聘请第三方等等廉洁从业廉洁从业风险防控

43、的意见要求的核查事项风险防控的意见要求的核查事项 浙商证券已根据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情况进行了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3-1-2-16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在本

44、次发行上市中,发行人聘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另外,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需要,发行人聘请了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咨询服务机构。经核查,发行人聘请其他第三方具有必要性,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3-1-2-17 (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的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朱庆锋 保

45、荐代表人: 周旭东 钱红飞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周旭东 内核负责人: 高 玮 保荐业务负责人: 程景东 总 裁: 王青山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18 保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授权方:授权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授权方:被授权方:周旭东、钱红飞 授权范围:授权范围: 作为本公司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具体负责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工作。 授权期限:授权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届满之日止。 保荐代表人: 周旭东 钱红飞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授权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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