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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摘要: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具有较长实践历史的教学方法,在各个专业领域的教学中都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值得梳理和研究。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出发,介绍了一般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分析了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相关应用问题,回顾了案例教学法在美国法学教育的应用并提出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意义,并进一步结合中国法学教育的理想和目标,对改进案例教学法在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应用提出建议。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法学教育;改进建议中国的法学教育在经历了90年代以來的蓬勃发展之后,近年来,问题凸显。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当代法学教育的自身缺陷,在传授知识的层面上基础性不足、覆盖面不广,在技能训练方面则几乎“
2、全方位缺席”,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教法作为法学教育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对教法的研究和改进会使法学教育效率和质量有所提升。而案例教学法是具有良好教学实践效果的教学方法,值得关注和研究,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实践肯定也是有所裨益的。一、案例教学法的概述一般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首先要对案例教学法的历史渊源和演进有所了解,然后对发端于美国的现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做一个概念性的界定,并从中抽炼出案例教学法的一般要素。(一)案例教学法的概念界定关于案例教学法的含义和概念的界定,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个流行的定义是:教学案例是一个描述或基于真实事件和情景而创作的故事,它有明确的教学目
3、的,学习者经过认真的研究和分析该案例后会从中有所收获。通过对案例教学法的特征、手段、目的等因素进行归纳和分析,笔者认为,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根据一定的教学目的,选择适当的案例作为教学材料,通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方式,使学生深化对相关理论或概念的理解和掌握,并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教学方法。(二)案例教学法的基本要素如前文所述,尽管对于案例教学法的界定有一些通说的观点。但是,由于案例教学方法在课堂和专业实践中的特殊定义在各专业和学科之间,在各专业或职业内部,以及具体实施它的教师们之中都是不同的,所以,考察案例教学的基本要素,找到其与传统教学的区别点更有意义。综合而论,一般意义上的案例
4、教学都具有以下几个要素:1.案例是教学的媒介和载体案例分为广义上的案例和狭义上的案例两种。从广义上说,任何有参考意义的事件应都属于案例的范畴。从狭义上理解,即从各个特定专业领域的角度考察,比如法学教育中的案例,应该指的是案件事实本身和法院经过审判,从而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在某些情况下,一些虚构的法律情景和思想实验都可以也可以成为案例。2.方式是课堂讨论和课后总结课堂上的讨论可以是单独问答也可以是集体谈论。单独问答是老师和特定同学间的对话,也可以是特定同学和特定同学间观点的交锋。而集体讨论就是参与教学活动的所有人的交流。当然,课后的总结报告和复盘讨论当然也是案例教学法的实现形式和实践环节
5、。3.目的是实践与应用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是实践性的,即理论的交流研讨是为了给最后实操结果做支撑,或者说,特定的案例就是为了培养参与者在某方面的认识和实践能力的。单纯的理论研究和讨论,而不以某种实务性的结果为目的,和案例教学是有所区别的。二、美国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及启示案例教学法起源于美国的法学教育,所以在美国的实践是比较重要的研究对象。在美国百余年的应用历史中,案例教学法自身被不断完善,同时辅之以制度设计上的配套措施,已经有了其特色和发展。研究案例教学法在美国法学教育中的应用,最大的意义在于对中国的法学教育提供一些启示。(一)案例教学法的应用1.基本教学流程(1)动员学习者。如事先设立外
6、部的激励机制,用评分或者其他方式调动学生的参与热情。也可以事先就下发课堂相关的材料,使学生通过自主学习对案例有一个大致的认识,在很多案例教学的实践中,这一步骤也是对学生提出的必然要求。(2)教师的准备工作。首当其冲的是选择精当的案例,并精通案例内容,对案例有一个完整的掌握;预测学生对案例的反应,如学生对案例的看法或者好恶等;想象希望的案例讨论如何进行,也包括怎样开始和怎样结束等。(3)案例讨论。一般的逻辑顺序是发掘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看法)、进行评价并得出教训。在三人至六人的小团体中,学习者可以通过集体讨论来获得认识,同时,教师也应当进行单独的启发式提问来推进讨论和结论的得出。(4)
7、得出结论。法学的案例教学的目的是实务性的,是对基本的理论知识的升华和再认识。教师在将讨论结束时不应该为案例提供一个“官方的”或言“审定的”观点,而更应该对涉及到的基本理论知识及其应用做出评价,关注于现实中已经发生的实际的处理结果会使学生自然地产生课堂的讨论内容似乎并不重要的感觉。(5)反思。包括教师课堂的记录材料和课后的评价内容,也包括学生的课后讨论和进一步学习。2.教学目的美国的法学教师们一般只引导问答而不给出确切的答案。换句话说,法学院的教授非但不把法律解释清楚,反而故意提出各种刁钻的问题来考验学生,让学生们不断地尝试用不同的视角和不同的理论解释同一个(类)问题。这其实就是培养参与者的思辨能力,或称之为“类律师思维”。这种思维能力的导向就是实务,即要求学生在以后的法学生涯中能够较好地解决实际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