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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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2011 年第 25 号 现将企业资产缺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企业资产缺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下列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列简称征管法)及事实上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缺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下列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者操纵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资产,包含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

2、预付款项(包含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与债权性投资与股权(权益)性投资。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缺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缺失(下列简称实际资产缺失),与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与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缺失(下列简称法定资产缺失)。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缺失,应当在事实上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缺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缺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缺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缺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五条

3、 企业发生的资产缺失,应按规定的程序与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缺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六条 企业往常年度发生的资产缺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能够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缺失,准予追补至该项缺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缺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缺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缺失与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缺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缺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缺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因往常年

4、度实际资产缺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缺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缺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缺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第二章 申报管理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缺失申报材料与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第八条 企业资产缺失按其申报内容与要求的不一致,分为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缺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

5、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与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缺失,企业应逐项(或者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有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申报资产缺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第九条 下列资产缺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原自行扣除部分)(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缺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缺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缺失;(五

6、)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类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与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缺失。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缺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缺失,能够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缺失,应按下列规定申报扣除:(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缺失,除应按专项申报与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缺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

7、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缺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第十二条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缺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缺失情况通知有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第十三条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缺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有关资料的,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缺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储存资产缺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缺失税前

8、扣除管理台账与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缺失金额较大或者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缺失税前扣除规定、或者存有疑点、特殊情况的资产缺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缺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第三章资产缺失确认证据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缺失有关的证据包含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与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缺失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要紧包含:(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

9、告或者清偿文件;(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第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操纵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者承担责任的声明,要紧包含:(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与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有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者资料;(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缺失的

10、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第四章 货币资产缺失的确认 第十九条 企业货币资产缺失包含现金缺失、银行存款缺失与应收及预付款项缺失等。第二十条 现金缺失应根据下列证据材料确认:(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含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二)现金保管人关于短缺的说明及有关核准文件;(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缺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材料;(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缺失应根据下列证据材料确认:(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

11、原始凭据;(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缺失,但应有法院或者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缺失应根据下列有关证据材料确认:(一)有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者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裁决书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

12、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与放弃债权申明。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缺失处理的,能够作为坏账缺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缺失处理的,能够作为坏账缺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五章 非货币资产缺失的确认 第二十五条 企业非货币资产缺失包含存货缺失、固定资产缺失、无形资产缺失、在建工程缺失、生产性生物资产缺失等。

13、第二十六条 存货盘亏缺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根据下列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根据;(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与内部核批文件;(三)存货盘点表;(四)存货保管人关于盘亏的情况说明。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者变质缺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根据下列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根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缺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 10%以上,或者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 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

14、鉴定意见或者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缺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与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根据下列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根据;(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三)涉及责任人与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缺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根据下列证据材料确认:(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与核销资料;(二)固定资产盘点表;(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有关资料;(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五)缺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者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缺失,为其账面

15、净值扣除残值与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根据下列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有关资料;(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与核销资料;(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五)缺失金额较大(如何确定?)的或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者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被盗缺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根据下列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有关资料;(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与结案的证明材料;(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16、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缺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根据下列证据材料确认:(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根据;(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有关材料;(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与因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与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第三十三条 工程物资发生缺失,可比照本办法存货缺失的规定确认。第三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缺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根据下列证据材料确认:(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缺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与责任认定、

17、赔偿情况的说明等。第三十五条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缺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与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根据下列证据材料确认:(一)缺失情况说明;(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三)缺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第三十六条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缺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与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根据下列证据材料确认:(一)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者公安机关立案、破案与结案的证明材料;(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第三十七条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者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

18、差额,可认定为资产缺失,按下列证据材料确认:(一)抵押合同或者协议书;(二)拍卖或者变卖证明、清单;(三)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有关证据材料。第三十八条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与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缺失,应提交下列证据备案:(一)会计核算资料;(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三)技术鉴定意见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第六章投资缺失的确认 第三十九条 企业投资缺失包含债权性投资缺失与股权(权益)性投资缺失。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缺失应根据投资的原始

19、凭证、合同或者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有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缺失的,还应出具有关证据材料:(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者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者债权投资(包含信用卡透支与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下列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与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者查询证明与追索记录等(包含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与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与对担保人进行追

20、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与资产清偿证明;(四)债务人与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者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与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与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者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五)债务人与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支持的,或者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者

21、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支持证明,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者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第四十一条 企业股权投资缺失应根据下列有关证据材料确认:(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七)企业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缺失的书面申明;(八)会

22、计核算资料等其他有关证据材料。第四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者遗产清偿证明。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与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第四十三条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者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者理财款项,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缺失进行处理。与

23、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缺失,或者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缺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有关的证明材料。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与债权不得作为缺失在税前扣除:(一)债务人或者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类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四)企业未向债务人与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24、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与股权。第七章 其他资产缺失的确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将不一致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能够作为资产缺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根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者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根据。第四十八条 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操纵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者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缺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能够作为资产缺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缺失原因证明材料或者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缺失专项说明。第四十九

25、条 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缺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者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能够作为资产缺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缺失原因证明材料。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缺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能够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能够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资产缺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往常年度未扣除资产缺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缺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缺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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