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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务报表编制流程管理要点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财务报表编制流程之控制,以编制详实正确之财务报表,并本诚信原则揭露必要信息,俾符合法令规定,特订定本要点。第二条 本要点所称财务报表,系指本公司个体财务报表及本公司与子公司合并之财务报表。本公司个体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综合损益表、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或附表。本公司与子公司合并之财务报表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综合损益表、合并权益变动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或附表。第三条 本公司财务报表之编制及会计相关事务之处理,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企
2、业会计制度及其解释公告、本公司普通会计制度、成本会计制度以及本要点办理。本公司会计政策,其中属于法令或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有明确规定者,从其规定;前述法令及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未规定或定有不同会计政策可供选择时,由会计处拟定或选用最适当者,如涉及成本事项,并应先洽询成本处意见后,陈财务副总经理核定。但如属会计政策变动或会计估计事项中有关折旧、折耗性资产耐用年限、折旧(耗)方法与无形资产摊销期间、摊销方法之变动,及残值之变动,应遵照法令或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办理。第二章 会计事务处理之控制 第四条 本公司使用电子方式处理会计事项,其程序如下:一取得或给予实体或无实体原始凭证。二输入及验证会计数据。三编制记账
3、凭证、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第五条 记账凭证,除与成本相关者,授权成本处长及经办成本人员签名或盖章外,其他均授权会计处长及经办会计人员签名或盖章。由电子方式自动开立之记账凭证及编制之会计账簿,得经由密码设定之控制程序替代权责人员之签名或盖章。第六条 记账凭证除与成本相关者,须由成本处长核定外,其他均须经会计处长核定,方可输入计算机,并进行过账。记账凭证输入时,应由计算机自动查核输入者之权限与密码。第七条 会计科目为收集交易类别与金额的帐户,亦为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会计科目除应符合法令外,得为管理目的而为更细之区分。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不定期检讨会计科目是否适当,如须进行会计科目之新增、修改或删除,
4、应由申请单位填写会计科目增减及修订申请单(附件),签经单位二级主管初核后,送普通会计系统业务经办人及其二级主管审核,并陈会计处长核定,始得输入普通会计系统。第九条 本公司各计算机业务系统得就所处理之会计事项自动开立记账凭证,但必须将审核规则设计于各计算机业务系统之自动审核程序内,由计算机于自动执行帐务作业时,同时执行遵循相关规定之审查,以达就源自动处理与审核帐务之目的,确保财务数据之正确。前项审核规则指与所处理之会计事项有关之内、外部规定(包括处理之权责)。其内容应由各业务单位与会计人员共同研订,经业务主办单位一级主管及会计处长或成本处长核定后,方得送信息系统处置入计算机程序。由电子方式自动开
5、立之记账凭证,其开立时点及开立内容(例如会计科目、金额、摘要、其他要件等),与成本相关者,应由经办成本人员于事前签陈成本处长核定后;其他均应由经办会计人员于事前签陈会计处长核定后,方得送信息系统处置入计算机程序。信息系统处对于与前两项核定内容有关之计算机程序,非依经相同程序核定之书面文件,不得任意新增、修改或删除之。第十条 成本处经管之计算机系统所开立之机器传票,其抛帐规则与抛帐时点,应送会计处表示意见及存查。成本帐务若涉及公司应(预)收、应(预)付会计科目,应先洽会计处后办理。物料及燃料之盘点结果,依物料及国外采购设备管理要点,陈所定权责主管核定后,调整库存并由会计处入账;原料及产副品存货之
6、盘点结果,依炼铁炼钢原料管理要点及产副品盘存要点,陈所定权责主管核定后,由成本处入账,并将相关报表及附件连同盘点报告送会计处。物料及燃料存货之评价作业,由会计处负责办理,评价结果经会计处长核定后入账;主原料(含进货合约及在途原料)及产副品存货之评价作业,由成本处负责办理,评价结果经成本处长核定后入账,传票及附件送会计处归档保存。第十一条 普通会计系统对于源自各计算机业务系统或自终端机输入之会计数据,应执行必要之检核,包括数值、币别及汇率之合理性、借贷金额平衡、会计科目有效性、户号、参考号码之条件、到期日有无等,以确保会计数据正确。若检核发现错误,应即进行各项错误之通知与就源处理。第三章 结账之
7、控制 第十二条 本公司每月终了进行结账作业,除每季末投资损益与所得税费用之认列外,以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完成为目标。季结账作业,含投资损益与所得税费用之认列,以每季终了后九个工作日内完成为目标。年度结账作业,含投资损益与所得税费用之认列,以年度终了后十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为目标。上述结账作业完成后,季/年度由会计处,其余月份由成本处提报自结当期损益,陈总经理核定。第十三条 结账时应按各计算机业务系统帐务结算流程及顺序办理之。经办各计算机业务系统有关帐务,及进行收集、处理、分析、汇总与报告之相关会计人员,对于经管之科目或报表,应进行必要之核对与检查,于确认无误后,下游系统始得接收相关数据并继续执行结账作
8、业。第十四条 结账时应按权责发生制,根据收入费用配合原则,将相关之收益与费用,按其归属期间作调整分录。应行估计入账之事项,亦应根据合理之基础为之。第十五条 总分类账科目金额应与明细分类账金额、电子表格及悬记账金额核对相符。第十六条 本公司个体财务报表应根据总分类账科目金额编制。第十七条 会计月报应于结账后完成,并分送各相关一级单位参阅。第四章 转投资损益认列之控制 第十八条 本公司与关系企业往来之交易,双方应每季至少定期对帐一次,并就差异进行调节或调整入账。第十九条 会计处应于每季结束时将汇率及转投资事业股份信息,提供予采权益法评价之转投资事业引用,以求彼此帐务采一致之汇率与股份进行资产负债评
9、价。第二十条 本公司采权益法评价之转投资事业,应于每季结束后第三个工作日前,将其帐上期末存货、当年度毛利率、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形及自结资产负债表、综合损益表等信息,传送予本公司会计处(以下简称会计处),以进行相互间交易未实现损益消除,并及时允当认列投资损益。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采权益法评价之国外转投资事业,除依前条规定外,另应于每季结束后第三个工作日前,提供下列财务报表予会计处,俾供认列国外投资损益:一依当地法令编制之外币财务报表。二将前款报表按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调整后之财务报表。第二十二条 投资管理部应及时提供转投资事业设立、增减资、合并、分割、重整、清算、解散等相关文件、股利发放通知单、除息
10、除权基准日文件、股东会议事手册、财务报表及其他影响转投资事业资产、负债、股东权益事项之文件予会计处,以进行投资损益认列作业。第二十三条 为求整体结账时效与帐务质量,并达成财务报表自结数与本公司及采权益法评价之转投资事业所委任签证会计师之查核或核阅数一致的目标,本公司及采权益法评价之转投资事业对于经常被会计师调整事项、重大事项或新事项之会计处理与新财务会计准则公报适用等,应事先自行研拟妥善处理方式,若仍有疑义,应再洽会计师、主管机关或相关单位澄清解决之。第五章 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 若转投资事业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所定之子公司定义,应依规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之编制个体。第二十五条 纳
11、入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个体之子公司,对于相似环境下之类似会计事项或交易,应采与本公司一致之会计政策。第二十六条 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个体之子公司,应按会计处规划之时程提报合并财务报表及其各项附表,以进行本公司与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作业。第二十七条 集团内个体间之相互交易,其相关收益及费损,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予以冲销。集团系指本公司及所有子公司。第二十八条 集团内个体间之账户余额,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予以冲销。第二十九条 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母子公司间或子公司相互间之投资余额,应与被投资公司权益冲销,并认列非控制权益。第六章 会计师查账与签证 第三十条 会计处应于每年结束前,拟定本公司
12、所委任签证会计师(以下简称会计师)之查账进度表,经会计师同意后,陈财务副总经理核定,并分送会计处各组、成本处及采权益法评价之转投资事业配合办理。第三十一条 会计处于会计师核阅或查核财务报表期间,除提供必要报表、账簿、凭证、书据供核外,对会计师与本公司其他业务单位间之沟通,应为必要之协调与联系。第三十二条 会计处应促请会计师按第三十条核定之时程,完成财务报表核阅或查核初稿,经会计处、成本处与财务处复核后,由财务副总经理召开核阅或查核结束工作会议,与会计师讨论确定其内容。第七章 财务报表核定与公告申报 第三十三条 年度财务报表应先经会计师查核,并以经确定之初稿提案董事会通过后,再由会计师签证,并送请各监察人承认。第三十四条 依前条所定程序核定之财务报表并同会计师签证报告(以下合称财务报告),送财务处依下列时限办理公告并向主管机关申报。未办理公告前,不得对外提 供。一季合并财务报告于季终了后四十五日内。二年度合并及个体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第三十五条 对外公告申报之财务报告须依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经董事长、总经理、财务副总经理及会计主管签名或盖章,并出具财务报告内容无虚伪或隐匿之声明。前项会计主管于公司内部系以会计处长为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