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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杭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日期:2023-01-23 我来说两句 (0条) 复制链接 字号: 小 中 大 推荐栏目: 房产纠纷法规 房产纠纷文书 房产纠纷常识 房产纠纷律师 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房产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产交易安全,维护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2、第三条 (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权属证书效力)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 制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主管机关和职能机构)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产登记管理工作。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所属的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房产登记的日常工作。 第
3、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 (双方申请登记)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产登记,有关当事人双方应当共同申请: (一)买卖;(二)交换;(三)分割;(四)合并;(五)抵押;(六)设典;(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单方申请登记)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产登记的,可由取得房产权利的当事人申请: (一)划拨;(二)赠与;(三)继承;(四)遗赠;(五)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六)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变更登记);(七)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八)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九)购买公有住房;(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共有产登记)两人以上
4、共有房产权属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其中一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一份。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共有权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夫妻共有的房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 在本办法施行前,共有房产已经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申请办理共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委托办理)房产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有效证件外,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委托书。 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房
5、产登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个人所有的房产转让中出让方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个人所有的房产抵押中抵押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委托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机关认证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 (登记受理)申请房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规定的申请登记文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齐备的,由房产登记机关即时出具收件收据,申请日为受理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尚未齐备的,由登记机关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登记文件补齐后再予受理,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根据有关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须经有关机关同意或批准的,申请人应提交经有关机关同意或
6、批准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提交文件应当是原件,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提交原件的,经登记机关同意,可提交复印件,但应当校验原件。 第十二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前款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房产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登记程序。但登记需要公告或补办相关手续的,其登记期限应扣除公告和补办手续的时间。 第十三条 (撤回登记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制作房屋权属证书之前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登记机关根据情况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撤回的决定。 准予撤回的,申请人应将登记机关出具的收件收据
7、交回,并出具情况说明或具结,登记机关将收取的登记申请文件退回申请人;不准予撤回的,登记机关继续原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登记机关应当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一)房屋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产权属证明的; (三)被依法查封或产权受限制的房屋; (四)属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登记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暂缓登记、不予登记)房产登记机关受理房产登记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 房屋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尚未排除的
8、; (二) 未能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文件齐备的; (三) 未能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的; (四) 被依法查封或产权受限制的;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暂缓登记的其他情形。 暂缓登记情形消除后,房产登记机关应按规定期限核准登记。 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登记。 第十六条 (查封房产的登记)被依法查封的房产,权利人申请转移登记或他项权利登记,查封文书上载明的查封期限已经届满的,登记机关应给予办理房产登记;查封文书上载明的查封期限未届满或查封文书上未注明查封期限的,应由房产权利人向查封机关申请解除查封,查封机关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解封手续后,登记机关给予办理房产登记。 第十七条 (更正登记)房
9、屋权属登记的内容有误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申请更正的事项涉及第三人房产权利的,有关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 房产登记机关发现房屋权属登记内容有误的,应当通知有关房产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手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手续的,房产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明文件和有效的法律文件对记载内容有误的房屋权属证书予以注销,直接办理更正手续,并通知当事人。 第四节 他项权利登记 第三十一条(登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产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一)抵押;(二)设典;(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房产他项权利。 第三十二条(提交文件)申请房产抵押
10、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存量房产抵押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权属证书;预购商品房抵押的,提交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在建工程抵押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或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转移、变更、注销)经登记的房产抵押权发生转移、变更或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以预购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后,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五条(审核标准)符合下列条件
11、的房产抵押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一)申请人是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其中一方是经登记的合法的房产权利人; (二)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齐全;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审核期限及结果)房产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产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核准登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排除规定)房产典权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注销登记情形)经登记的房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 (一)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的;(二)房产坐落范
12、围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未被批准续期的;(三)房产权利人的房屋权利灭失或终止的。 第三十九条(提交要件)申请房产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房屋灭失、房屋权利灭失、终止或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证明;(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条(审核标准)符合下列条件的注销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一)申请人是房产权利人; (二)申请注销登记的房产已经登记机关登记; (三)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齐全。 第四十一条(审核期限及结果)房产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产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核准注销登记,原房屋权属证
13、书作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销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二条(依职权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或提交要件不全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五)房屋权属登记内容有误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手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排除规定
14、)房产总登记、直管公房登记以及撤村建居等房屋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和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的有关文件办理,本办法不作规定。 第四十四条(遗留问题)房产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由登记机关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和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的有关文件办理。 第四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杭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施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洛阳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23 太原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 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