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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英美法系第四节 英美法系的法律分类五、英美法系的司法组织与诉讼程序法五、英美法系的司法组织与诉讼程序法 1、英美法系的司法组织决定英美法系司法组织共同特征的是法律至上、判例法传统和对抗制诉讼。英美两国政治制度以及法律形式方面的一些具体差异,决定它们在司法组织方面显现出支系的特征。(1)英国的司法组织在西方国家中,英国的司法组织十分复杂。它是一个统一的普通法院系统,没有专门的宪法法院,也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进入20世纪后,发展起行政法庭(行政裁判所)。行政法庭不是普通法院,也不像法国的行政法院。(2)美国的司法组织 美国的法院组织与英国基本相同,没有独立的宪法法院,也没有自成一体的行
2、政法院。美国的法院系统没有英国的司法组织复杂。但是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也有与之相适应的复杂性。联邦和州法院是两个不同的系统,它们之间没有从属关系。(1)关于陪审制陪审制涉及的是在具体案件的审判机构的组成中有无非职业法官参加,以及如何解决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制度。英美法系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陪审制。第一,英美陪审制的差别 首先,在大陪审团的运用方面。其次,在陪审制的适用范围方面。最后,对陪审制的重要性程度的认识不同。美国是当代陪审制的突出代表。例如:美国宪法第三条二()一切罪案,除弹劾案外,应以陪审团审判之。第七条修正案:在普通法上之诉讼,关于价额超过二十元的案件,有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3、;由陪审团审理的事实,非依普通法上之规定,于合众国任何法院中不得再理。第三,陪审制对英美法系的意义。首先,决定了英国的诉讼程序的口头式特点。其次,决定了庭审活动的集中性特点。最后,促进了对抗制的发展。第四,陪审制的内容。首先,陪审团成员的选任。其次,陪审团的工作。最后,陪审团的监督保障。第五,陪审制的代价。首先,物质方面的支出较大。其次,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再次,裁决的正确性难以保证。最后,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较易作出无罪判决,不利于控制犯罪。因此,陪审制也遭到较大的批评。(相关比较。)n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在法庭上平等对抗,控制着证据的提出和事实的调查;n陪审团成员听取双方及其证人的发言,最后对
4、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裁决;n法官不主动调查,甚至也不参加提问,表现为一个消极的仲裁人。基于上述诉讼参与者的地位、关系和作用,有学者概括对抗制的特点:“沉默的法官,争斗的当事人”。对抗制的缺陷第一,不利于发现案件真实,有时会影响实体正义;第二,诉讼效率低下,案件积压延误。因此,英美等国也开始出现改革传统的对抗制的趋势,创造既能保证程序公正,又能提高诉讼效率的诉讼结构。陪审制和对抗制的理念价值选择: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置于优先的地位,而对与个人权利经常冲突的社会秩序、安全等价值相对轻视。对国家权力的态度:往往作出消极评价,认为国家本身是一种可能作恶的事物,它天然带有腐败专断的倾向,对官员不信任,担忧司法官员滥用权力压迫个人。尤其注重利用各种制度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陪审制和对抗制是这种价值冲突和选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