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宣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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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宣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1 适用范围11.2 工作原则11.3 事件分类分级2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41.4.1 分级应对41.4.2 响应分级41.5 应急预案体系61.5.1 应急预案6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72 组织指挥体系7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72.1.1 县应对灾害灾难指挥部72.1.2 县级层面专项应急指挥机构82.1.3 县级工作机构82.1.4 现场指挥部92.2 专家组103 运行机制103.1 风险防控113.2 监测与预警123.2.1 监测123.2.2 预警123.3 应急处置与救援153.3.1 信息报告153.3.2 先期

2、处置173.3.3 指挥协调183.3.4 处置措施19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233.3.6 应急结束243.4 恢复与重建243.4.1 善后处置243.4.2 调查与评估243.4.3 恢复重建254 准备与支持264.1 人力资源264.2 财力支持274.3 物资装备准备294.4 交通运输保障294.5 医疗卫生保障294.6 通信保障304.7 避难场所保障304.8 科技支撑305 预案管理315.1 预案编制与修订315.2 预案审批与衔接325.3 预案演练335.4 宣传和培训335.5 考核与责任追究355.5.1考核奖惩355.5.2责任追究356 附则367

3、附件367.1 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367.2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387.3 广西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397.3.1 自然灾害类407.3.2 事故灾难类457.3.3 公共卫生事件类507.3.4 社会安全事件类531 总则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落实各环节责任和措施,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主动承担“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切实担负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

4、积极推进我县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来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武宣县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1.1 适用范围本预案是武宣县(以下统称“县”)应对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1.2 工作原则坚持始

5、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以人为本,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中共武宣县委、武宣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符合本县实际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6、,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协调配合的工作合力。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建立健全以本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兼职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1.3 事件分类分级

7、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低温冰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民间边界纠纷冲突事件等。上述各类突发事件

8、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4个级别。具体事件等级标准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等有关规定(见附件7.3)。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1.4.1 分级应对突发事件应对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情况下,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负责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由自治区负责应对,较大突发事件由来宾市负责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

9、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以及较大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应急力量进行应对,同时向来宾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请求来宾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应对。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委会(社区)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都要在上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应对。达到县本级启动响应的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县人民政府牵头响应部门进行响应,其他类突发事件牵头响应部门在相应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没有明确的其他类突发事件牵头响应部门由附件

10、7.1中对应的牵头部门担任。1.4.2 响应分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重要节点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发生在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乡(镇)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可以控制险情和事态,且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仅可能导致个别人员伤亡,或造成轻微危害,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有效处置,或需乡(镇)政府设立专门小组统一指挥应急救

11、援行动的突发公共事件,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授权的领导同志组织指导协调,组织指挥辖区内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当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响应时,按上级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应对;二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当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响应时,按上级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应对;三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一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

12、分管领导决定。响应分级标准可参照来宾市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在新响应分级标准未颁布前,县级层面响应分级标准原则上按如下标准启动响应:(1)发生级突发事件时,县级启动三级响应。(2)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级突发事件或较严重级突发事件时,县级启动二级响应。(3)发生级以上突发事件时,县级启动一级响应。1.5 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县应急预案体系分县、乡(镇)二级管理。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两大类。1.5.1 应急预案政府

13、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

14、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自治组织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

15、入预案,合并编制。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救灾救助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成立临时党组织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等。2 组织指挥体系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2.1.1 县应对灾害灾难指挥部县应对灾害灾难指挥部,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全局性风险,统筹协调全县应急管

16、理工作重大事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2.1.2 县级层面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设立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应对灾害灾难指挥部具体指导下,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县级层面不同种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承担办公室职责的主管部门(详见附件7.1)。2.1.3 县级工作机构为加强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

17、理的领导,县应对灾害灾难指挥部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县应急委”),县应急委下设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委员会、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县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综合协调县应急委相关的日常工作。县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县应对灾害灾难指挥部和专项指挥机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

18、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支持;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级层面应急管理的综合性工作,组织编制本县总体应急预案和预案体系建设规划,指导本县各级各部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督促各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2.1.4 现场指挥部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

19、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视情况可由附件7.1中的主要牵头部门和附件7.2中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灾害灾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社区)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组成。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情报信息、群众生活、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社会治安、调查评估、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涉外事务、专家支持等工作组。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0、。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机构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一般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乡(镇)级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协助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2 专家组县应急管理领导机构、专项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平时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3 运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

21、重建等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要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加强对危化品、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排查,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要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坚持社会共治,支持引导群众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3.1 风险防控(1)各级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辨识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22、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抄送应急管理部门。(2)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社区)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规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

23、;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3)各级政府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3.2 监测与预警3.2.1 监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

24、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其他突发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台风、洪涝、干旱等灾害、森林火灾、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健全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人员密集场所、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3.2.2 预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

25、,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由中央和国家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订的标准,本县各牵头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

26、在新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没有颁发前,我县原则上执行如下标准:一级(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二级(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三级(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四级(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社区)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

27、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提升监测力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力量分析研判发展态势;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

28、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有

29、关乡(镇)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3.3 应急处置与救援3.3.1 信息报告(1)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社区)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九小”场所网格员、综治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

30、计报告等职责。(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其中,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上级政府的同时抄送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送本级政府的同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

31、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3)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委、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核实后按规定及时报送上级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按规定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2、,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6)县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3.3.2 先期处置(1)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应对,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突发事件情况: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受困人员;根据突发事件危害程度,组织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及时通知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标明

33、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维护突发事件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应对:进行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

34、、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3)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社区)及其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突发事件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件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实施交通管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件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外事

35、办等部门应立即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向我国驻外使领馆、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国公民和机构安全。3.3.3 指挥协调(1)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超出事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上提。(2)现场指挥。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人

36、民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当上级政府工作组、有关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3)协同联动。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专兼职救援队伍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民兵预备役、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

37、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应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3.3.4 处置措施(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组织营救遇险

38、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和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

39、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经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调用或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40、,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依法发布有关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

41、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根据需要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

42、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保障、勤务保障、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详见附件7.2),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县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工作方案管理比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衔接。当突发事件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43、1)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对可能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应于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2)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跨县级行政区划的一般突发事件,由我县与相关县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必要时,按照市人民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由来宾市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3

44、)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加强对负面信息管控,及时删除有害信息,确保舆情向客观正确方向发展,防

45、止网上网下联动,造成新的灾害和混乱。3.3.6 应急结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3.4 恢复与重建3.4.1 善后处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

46、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法律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3.4.2 调查与评估(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对于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自治区和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对于一般突发事件,县有关

47、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级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县有关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县应急管理局。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3.4.3 恢复重建健全县乡(镇)级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县级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1)恢复重建工作由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改、财政、公安、交通、住建、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2)县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指令做好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3)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县人民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4 准备与支持县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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