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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2020)考试辅导第二章+增值税法第一节 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知识点一】征税范围【考点三】特殊规定2.特殊行为视同销售代销货物委托代销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受托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异地移送行为: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内部)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外部)将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
2、除外【重点解读一】代销的涉税处理:委托方计税时应注意的两个问题销售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A.销售额限制委托方计算销售额时,不得扣除支付给受托方的代销手续费,即不得从销售额中“坐支”代销手续费。B.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第一、收到代销清单时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第二、未收到代销清单,但开具发票的开票的当天;第三、未收到代销清单,但收到了全部货款或部分货款的收到货款的当天;第四、未开具发票,也未收到代销清单和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受托方进项税额确认时间:从委托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此,进项税额抵扣时间可能与销项税额确认的时间不一致。【重点解读二】异地移送,“用于销售”的理解:指受货机构
3、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B.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应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涉税处理】A.总机构在货物移送时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B.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时,计算销项税额;取得总机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抵扣进项税额。【重点解读三】货物不同用途的税务处理:对自产和委托加工货物的处理是相同的均视同销售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第一、
4、不视同销售,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第二、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若该货物是本期购进,不得在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若是以前购进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则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重点解读四】视同销售在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上的区别:自产货物用途在建工程赠送投资、分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收入不确认收入不确认收入确认收入【考试提醒】视同销售是考试的重点,通常在计算问答题或综合题中涉及。考生需要掌握每一种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2)混合销售行为A.含义: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B.成立的标准: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该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应税服务销售。C.税务处理一般情况依据主业统一核算纳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特殊情况分别核算纳税: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纳税。原创不易,侵权必究 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