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经济法复习小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经济法复习小册.docx(7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3年经济法复习小册 第一篇:经济法复习小册 经济法 名词说明 1、倾销是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方式进口,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行为。构成要件: 1、产品低于正常价格销售; 2、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 2、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实行的抵抗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其措施包括: 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征收反倾销税。 3、补贴是指出口国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供应的并能够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
2、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行为。 4、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爱惜本国经济健康进展,维护公允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进展,针对补贴行为而实行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其措施包括:临时补贴措施、价格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5、地区垄断行为是指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行政权力建立市场壁垒的行为 6、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心银行通过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调整货币供应量的活动。 7、欺瞒性交易行为:也称仿冒行为,是经营者接受假冒、仿冒或其他虚假手段,使交易相对人产生混淆或误信,从而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包括: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 3、擅自运用他人的企
3、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记和产地的行为。 8、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确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9、不正值低价销售是指经营者接受在确定市场上和确定时期内,以低于本钱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值低价销售: 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10、一般无限合伙是指有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合伙协议,互为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11、
4、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担当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担当无限责任的一般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12、行政性强制交易行为:这种行为带有很强的行政强制性、单方性、主导性、主动性、,其属于政府的交易行为,是行政性垄断行为的一种表现。 简答、案例: 一、有限合伙和无限和获得区分: 1、责任担当不同:一般合伙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担当责任。 2、设立条件不同:一般合伙中有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并注明一般和伙得字样;有限合伙中由两人以上五十人以下,其中必需有一个一般合
5、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并应注明有限合伙得字样。 3、出资的转让不同:一般合伙中除合伙协议另有商定外,合伙人转让其分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样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有 限 合 伙 人可 以 按 照 合 伙 协 议 的 约 定 转 让 其 财 产 份 额。 4、事务执行不同:一般合伙中应依据合伙协议的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确定由被托付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的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有限合伙中由“一般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6、,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5、入伙不同: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担当责任。 6、退货不同:一般合伙中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缘由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缘由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担当责任。 二、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区分 源拓海 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 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确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与民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3
7、在独特地位方面,经济法与民法都属于国内法的体系,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4在作用方面,经济发与民法对于爱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都发挥着巨大作用。 区分: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作用不同,经济法比较留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民法比较留意维护自 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利益的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实行了嘉奖与惩办相结合的调整方法;民法主要实行民事制裁的而调整方法。 2、经济法与行政
8、法的关系 联系: 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方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它们调整的都是以听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2在渊源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3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一个独立的部门。 4在作用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发挥着巨大作用。 区分: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管理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行政法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它 行政主体。 3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
9、的发张发挥着重要作用。行政法对于引导、推动和保障 政治体制改革的进展起着重要作用。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实行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的调整方法。行政法实行嘉奖和行政制裁的调整方法。 三、经济法的法域 我国划分公法与私法的标准接受对象论:即以调整对象作为划分公法与私法的标准。调整听从关系的法称为公法;调整同等关系的法称为私法。 我们认为理解经济法的法域属性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不能把经济法视为经济法律的总称。 2不能把经济法视为由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组成的第三法律。 3不能认为经济法只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不能认为:法律三元结构的观点是科学的。 四、反垄断法两种豁免情形 垄断行为种类:垄
10、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解除限制竞争 1、垄断协议的豁免,经营者能够证明达成的垄断协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1为了改良技术、探讨开发新产品的。 2为了提高铲平质量、降低陈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风分工的。 3为了提中学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加中小经营者经营实力的。 4为实现节省能源、爱惜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峻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值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
11、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峻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共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2、经营者集中的禁止及其豁免: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解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 做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确实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 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做出对经营着集中不予禁止确实定。 五、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职权 1、股东会的职权:1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针;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董事监事,确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酬劳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
12、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支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做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对于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干脆作出确定,并由全体股东在确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监事会或监事的一般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背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坏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
13、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监事会不履行其职责时,召开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按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3、董事会的职权:1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确定公司的经营支配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支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14、人及其酬劳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六、股东大会及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缺乏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为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示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产品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需遵循本法。 2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3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运用的建筑材料、建
15、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八、经营者的义务 遵守法律义务、接受监督义务、保证消费者平安义务、真实信息告知义务、真实标识义务、出具单据义务、质量保证义务、售后服务义务、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 九、经营者担当责任方式的1、侵扰人生权责任的担当方式:赔偿受害者因侵权责任而造成的损失; 2、侵扰财产权的担当方式: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退款; 3、违约责任的担当方式:担当三包责任、退回货款支付款及利息; 4、欺诈责任的担当方式:加倍赔偿损失; 4、行政责任的担当方式: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撤消营业执照; 5、刑事责任的担当方式:构
16、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消法的责任主体、担当民事责任的方式 主体: 1、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消费者在购置、运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供应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查违约责任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坏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赔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侵权责任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2、企业合并、分立的赔偿:消费者在购置、适
17、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和发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了解 3、运用它人营业执照的损害赔偿:运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 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了解 4、展销、租赁、柜台经营 的损害赔偿: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置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 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消费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5、利用虚假广告经营的损害赔偿: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
18、假广告供应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 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办。广告的经营者不能供应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6、运输者、仓储者的最终责任:不是销售者、生产者的责任而是运输者、仓储者在运输仓储过程中造成产品损害的,运输者、仓储者应当担当赔偿责任,销售者必需以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为被告,销售者、生产者赔偿后可找运输者、仓储者追偿。 担当民事责任的方式:(一)停止侵害;(二)解除阻碍;(三)消退危险;(四)返还财产;(五)复原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退影响、复原
19、名誉;(十)赔礼致歉。 以上担当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十一、税收争议的解决;纳税争议;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需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确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交*复*诉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惩处确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复可诉 3当事人对
20、税务机关的惩处确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惩处确定的税务机 关可以实行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分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防止纳税人躲避税款缴纳义务,以使税收收入得以保全而制定的各项制度。 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在纳税主体未履行纳税义务,经由征税机关实行一般的税收征管措施照旧无效的情形时,通过实行强制执行措施以保障税收征纳秩序和税款入库的制定。 相同点:二者的实施都必需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由税务机关实施;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都不在两种措施的实施范围之
21、内。 区分:1二者适用对象不同: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纳税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是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2二者的实施条件不同: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条件是责令现期缴纳在前、供应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断后;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条件是责令现期缴纳在前、强制执行断后责令限期缴纳中的限期对两种措施而言有所不同,税收保全措施中的限期是指纳税期限,强制执行措施中的限期是指纳税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3二者的执行时间不同:税收保全措施是在纳税期限届满前实施的;强制执行措施是在纳税期限届满并责令限期届满后实施的。4二者的执行金额不同:税收保全措施仅以当期应纳税款为执行金额;强制执行措施是以应纳税款与滞纳
22、金一并执行。5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税收保全措施仅仅是冻结、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存款、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并未剥夺纳税人财产的全部权;强制执行措施则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以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所得抵缴税款,干脆剥夺了纳税人财产的全部权。 十三、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1向消费者供应消费信息和询问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看法;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解、调查;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们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23、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群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指责。 十四、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 主体:行政机关及其授权机关;主观方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职权;客观方面:对竞争造成了实质 性的限制和损害,导致竞争有效性缺乏。 十五、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叮嘱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
24、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意料;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心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银监会的职责 1、监管规章规则的制定权; 2、银行业经融机构的审批权; 3、董事及其高层任职资格的审查权; 4、审慎经营规则的制定权; 5、宏观管理权; 其次篇:经济法复习 1、经济法形成的一般缘由和规律 1、经济法的产生必需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条件 2、经济法的产生只能同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 3、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发挥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职能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的产物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
25、人独资企业的区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里面规定的一种特殊的公司类别,是指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全部和限制、由个人担当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成立形式:一为非公司制的“企业,一为“公司; 对外担当民事责任上:前者为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为以其投资额担当有限责任除外情形: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时,投资人也要对公司债务对外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税收方面,前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者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
26、用法律方面:前者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后者适用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 信誉方面:前者信誉度要高于后者。 一人有限公司有注册资本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无出资额规定。 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联系与区分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干脆责任的人违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担当的法律后果。生产者、销售者违背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背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违背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
27、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担当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责任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生产者应当担当的产品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担当的赔偿责任;二是销售者应当担当的产品责任,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销售者应当担当的赔偿责任。 1、联系:1、引起产品质量责任的缘由即“产品质量不合格与引起产品责任的缘由即“产品存在缺陷有重叠之处。2、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担当主体都可以是生产者和销售者。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责任担当方式都可以是损害赔
28、偿责任。 2、区分:1、引起两种责任的缘由即“产品质量不合格和“产品存在缺陷的范围不同。2、产品质量责任是综合责任而产品责任是单一的民事责任。 4、税法的基本原则 含义;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指由国家制定,认可或说明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确实认和爱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的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一、税收法定原则 二、税收公允原则 三、税收效率原则 四、合理负担原则 5、商业隐私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商业隐私,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好用性并经权利人实行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
29、2、具有经济价值3、具有好用性4、实行保密措施 6、税收债权与一般债权的联系与区分 税收债权的含义:税收债权是指国家作为债权人享有的要求纳税人给付税款的权利 联系:两者都是请求权;两者都是相对权 区分:1、税收债权是法定债权,私法债权是法定或商定债权;2、税收债权的债权人享有实现债权的特别手段或权利,私法债权的债权人则没有;3、税收债权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有同等成分及不同等成分,私法债权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同等。 7、信托的基本法观念 含义: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誉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
30、当事人,即投入信誉的托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1、全部权与利益相分别。全部权与利益相分别、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别,正是信托区分于类似财产管理制度的根本特质。 2、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托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别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仅听从于信托目的。 3、有限责任。受托人因信托关系而对受益人所负的债务(即支付信托利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度负有限清偿责任。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1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欠缺而影响其成立。2已成立的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更迭而影响其存续。3公益信托中的“类似原则。 8、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含义:证券
31、法是中国股市的一部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而非由政府某个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证券法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促成证券法出台的重要缘由之一是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这一事务使国内对金融风险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以规范证券市场的意愿占取上风。 原则:1、公开、公允、公正原则;2、自愿有偿、恳切信誉原则;3、爱惜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4、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原则。 9、合伙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中国的合伙企业法是一个特点显明的法律,它不是包罗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统一合伙法,而是在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基础上专以规定商事合伙为其任务的商事
32、法律。它规定的合伙不是仅有简洁的合同关系,而是接受企业形式。当我们运用合伙企业法时,不行将合伙企业关系的调整简洁地归于债法,而是要更着眼于团体法。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保持了原合伙企业法关于确认合伙企业的团体性,突出合伙企业的主体地位,调整合伙企业内部、外部关系的基本内容,但同时接受大量突破性规定,进展了中国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0、分析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存在的缺陷并就如何完善谈自己的看法。 1、立法体例上存在过度性、应急性问题。 2、该法的封闭性、原则性并存。 3、执法机构的职权与执法手段缺乏。 反不正值竞争法的完善 一明确经营者范围 在反不正值竞争法中将侵权人规定为“经营者,不利于制止商业
33、隐私的侵权行为。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商业隐私侵权行为的主体,反不正值竞争法在修订时,应不再将侵权人限于经营者。 二重新定义不正值竞争行为 通过重新界定不正值竞争行为的概念,使其所具有的概括性更加合理。修改反不正值竞争法时可以针对一些新出现的不正值竞争行为增设一些新的条款,同时因为现实生活中的不正值竞争行为五花八门,难以意料,应当设有一个兜底条款。对不正值竞争行为的认定应实行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衡量标准是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 三剔除反不正值竞争法中有关垄断的内容 反不正值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两者的性质不同。不正值竞争行为侵扰的是具体、单个生产经营者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商事领域的竞争超出正常竞争所允
34、许限度的一种表现,这种限度由某一社会的一般商业道德和法律规范所确定。因此反不正值竞争法的要旨是静态地保障单个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它是传统民事侵权法在经济市场化后的自然延长。反不正值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已经出台,其中包括了反不正值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值竞争行为中关于垄断行为的内容,由此修订反不正值竞争法时应剔除具有垄断性质的垄断行为。 四重视法律责任制度建设 从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所规定的责任体系来看,应高度重视法律责任的建设,应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责任的层面,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责任制度。首先,应进一步加强民事责任。其次,应进一步完善行政责任制度。再次,应
35、进一步建立完好的刑事责任制度。 11、我国证券法从哪些方面规范了我国的证券市场?这些规定有何主动意义? 1、明确规定了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 易活动。第73条 禁止任何人以以下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第77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第78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以下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第79条 2、规定了上
36、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第63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需真实、精确、完好,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主动意义: 一、主动稳妥地推动市场改革创新 二、加大了投资者爱惜力度 三、在发行和上市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四、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和监管 五、对证券公司一章作了全面的调整,对证券公司作了更为严格的具体、具体规定 六、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增加了监管手段和权限,加强了监管力度 12、分析我国产品质量法有何缺陷并就如何完善谈自己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旨在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爱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该法规于1993年
37、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予以修正。是一部规定了经济管理、民事规范与行政责任的综合性法律。 (一)产品的定义范畴不明确。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该定义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以产品定义产品,违背规律规则,属循环定义;2,法律未对“加工、制作、销售做出说明,理解和适用时简洁产生歧义。 (二)产品缺陷的内涵、外延及缺陷的推断标准在产品质量法中尚未明确规定 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平安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从该定义我们得知,不合理危险
38、属于产品缺陷的内涵,国家强制性标准只是判定缺陷的一种方法,将这两者混同在一起是不科学的。 (三)产品质量标准不明确 推断产品质量的优劣根据是产品的“标准。因此,产品标准的水平凹凸干脆影响产品质量的评价。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运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运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接受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的质量状况。由此可见产品质量法产品标准的原则是“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
39、安,具体的推断以国家、行业制定的标准为准。 (四)关于产品责任方面规定不完善 首先,产品责任的界定不明确。在国外立法和国际公约中,“产品责任一词专指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产品责任定义为: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或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所担当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我国在产品质量法中并未引入“产品责任这一术语。 其次,产品责任分散规定于属性不一的部门法中。第40条规定了销售者的瑕疵担保责任,即产品不具备应有的运用性能且事先未作说明以及不符合明示接受的产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的质量状况的责任,属于违背对产品质量担保的合同责任,干脆适用合同法中的有关合同责任的规定。但是,我国严
40、格责任的责任主体仅限于生产者。第42条规定了销售者因过错造成产品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干脆适用民法一般侵 权的过错责任原则。 (五)关于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不完善 1,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的第三章称为“损害赔偿并不妥当。因为不仅规定了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又规定了销售者的一般侵权责任和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销售者担当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并不以产品造成损害为前提,其责任形式除损害赔偿外,尚有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形式。2,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特别简陋,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责任主体过于狭窄,其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差。3,缺陷产品致损的精神赔偿问题未在产品质量法中规定。这种立法状况对受害人的
41、权益爱惜不力。4,产品质量法中未设立惩办性赔偿制度。 (六)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规定不合理 产品质量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对于经营者而言,一般只是能否赢利;对于消费者而言,则既有一般产品的运用性能问题,也有诸如食品、药品、电器产品等特殊产品可能带来的人身、财产等的平安问题。而产品的存在也正是以消费为前提的,因此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最终落脚点即在于是否促进了消费者的利益。产品的好用性与平安性虽然都是产品最重要的属性,而对于消费者,产品质量的适用性影响生存质量,产品质量的平安性却关系到生存本身,平安性明显重于适用性。所以为了对产品质量合目的地进行监督,不能对二者等而视之,尤其是在生产者与消费者利益发
42、生冲突时,法律应侧重爱惜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 13、评析我国中心银行的独立性,并就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重塑我国中心银行的独立性谈自己的看法。 一、中心银行的独立性的国际比较 1、中心银行干脆对国会负责,具有较强独立性。 2、中心银行名义隶属财政部,但事实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3、中心银行隶属财政部,自主性较小。 4、中心银行隶属于政府,与财政部并列。 我国中心银行独立性评析 1、中心银行相对于国务院有确定的独立性 1)、拥有相对的人事任免权。2)、享有确定的货币政策制定权与执行权。3)、间接向权力机关负责。 2、中心银行相对于财政部具有较大的独立性 3、中心银行相对于国家支配部门有较大的独立性
43、4、中心银行相对于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有较大的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享有的独立性是相对的:(1)职能独立性欠缺(2)组织独立性欠缺(3)人事独立性欠缺(4)经济独立性欠缺 n 健全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若干建议 : n(1)从立法上确定人民银行独立的法律地位,变更其隶属于国务院的状况。 n(2)修改人行法的有关规定,改善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和人事制度。n(3)明确规定各种违法行为应当担当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制裁作用。补:消费者有哪些权利?经营者有哪些义务? 消费者的权利:平安权最基本的权利、知情权即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权利、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和推断自由确定、自主选择所购置、运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公允交易权是消费者获得公允交易条件的权利、求偿权即消费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结社全即消费者有权成立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获得学问权即消费者有获得消费教化的权利、受敬重权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有权受到敬重、监督权即消费者的检查督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