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经济法基础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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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基础复习资料第一章绪 论基本要求(-)掌握经济法和经济法律关系得概念(-)掌握仲裁的基本制度、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三)熟悉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四)熟悉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五)熟悉仲裁、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复议范围与仲裁协议(六)了解法本质与特征(七)了解法的形式,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八)了解法的实施的概念、法律责任(九)了解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十)了解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决定(十一)了解诉讼管辖、诉讼时效与判决I考试内容第一节法和经济法的概念一、法和法律(一)法的本质与特征1 .法与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

2、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一词有广、狭二义,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2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3 .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二)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 行政区的法、规章以及国际条约等儿种。(三)法

3、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1 .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法律规范可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2 .法律部门。我国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3 .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 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4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 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 公开募

4、集。5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6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7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并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 .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份额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按照议事规则行使法律规定的 职权。2 .董事会和经理(1)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董事长为公

5、司 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的职权、议事规则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2)经理。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由堇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堇事会负 责。3 .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应当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股份与股票概念股份,是指按相等金额或者相同比例,平均划分公司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它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 成单位,是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产生根据。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权利义务的要式有价证券。(-)股份的种类1 .根据股份所代表的股东

6、权利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其中,特别股又可分为优先股和劣 后股。2 .根据股票票面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为标准,可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3 .根据股票票面是否记载金额为标准,可分为面额股与无面额股。(三)股份发行的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具备股票发行主体资格。(2)公司所筹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4)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木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5)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6)

7、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得 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 部分的比例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5%;(7)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原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两项条 件:(1)发行股票前1年末,公司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近3年连续盈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

8、增资发行新股份,除特殊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但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该项限制;(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股份发行的价格应当遵循同股同价、不得折价发行的原则。股份发行的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把自己的股份让与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 公司股东的行为。无记名股票采用交付方式转让。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9、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 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购买本公司股份:(1)减少公司资本而注 销股份、(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三、上市公司(一)申请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1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 .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4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 数

10、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 .国务院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上市公司的核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1 .招股说明书。2 .中期报告。3 .年度报告。4 .临时报告。(四)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与终止1 .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1、:(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上市公司有上述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决定上市公司暂停其股票上市的 同时,应给予上市公司一定的期限消除原因。当法定暂停原因清除后,由原决定上市暂停的机构批准其股 票恢复上市交易。2 .上市公司的上市终止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1)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2)上市公司具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3)上市公司

12、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5)公司决议解散的;(6)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7)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三节公司债券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二)公司债券的种类1 .按公司债券上是否记载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2 .按公司债券是否可以转换成股份,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与非转换公司债券。3 .按公司债券是否有财产抵押,分为有抵押公司债券和无抵押公司债券。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13、-)公司债券发行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公司债券。(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1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 .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 .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除具备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有:1 .前

14、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2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第四节公司财务、会计一、公司的会计管理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设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人员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上市公司还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口起2个月内编制并公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15、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顺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三、公司违法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设会计账册,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在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 公司财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基本要求(-)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与方式;(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掌握无效、可撤销与效力待定合同;(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与抗辩权的行使;(四)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五)掌握合同变更、转让的有关内容;(六

16、)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有关内容;(七)熟悉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八)熟悉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和缔约过失责任;(九)熟悉合同的保全措施;(十)了解合同的概念,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十一)了解合同的主要条款。考试内容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 调整。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 为。当事人订

17、立合同可以有三种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二、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三、合同订立的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一)要约1 .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3 .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4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1)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

18、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 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1 .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

19、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3 .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 .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也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从 其约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五、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20、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和附期限。二、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的情形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三、可撤销合同(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

21、权,可使 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是时效限制。(三)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四、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 的合同,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

22、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 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三种情况,合同法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使之成为有 效合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规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确定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 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规则 确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价格履行规则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

23、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 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二、抗辩权的行使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 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后履行抗辩权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 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三)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成立后,应

24、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 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又称先履行抗辩权。四、保全措施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 取的法律措施。(一)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 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撤销权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节合同的担

25、保一、保证(-)保证和保证人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 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二)保证内容和保证方式保证的内容,应当在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加以确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三)保证责任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抵押(-)抵押和抵押物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确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

26、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提供担保。(-)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作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 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三)抵押的范围和效力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让物已经抵押的情 况。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 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四)抵押权的实现债

27、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即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清偿。三、质押(-)质押的概念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扣L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 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28、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等作为质权标的的担保。(二)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法律对权利 质押的生效时间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三)质押的范围和效力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四、留置留置是指根据担保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 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 的价款优先受偿。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有留

29、置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五、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 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 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 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第六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

30、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转让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合同义务转移合同义务转移,是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

31、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 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 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七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 .合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时,合同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 而归于消灭。包括:协议解除、法定解除。3 .债务相互抵销。4

32、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 存机关,从而消灭合同。5 .债权人免除债务。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八节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一)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 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

33、求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 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三)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 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支 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 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

34、违约金 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五)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 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三、违约责任的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 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

35、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五章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要求(-)掌握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有关内容(-)掌握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三)掌握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会计从业资格、会 计人员回避制度、会计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等内容。(四)熟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律责任。(五)熟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法律规定。(六)熟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关系和主要内容。(七)熟悉代理记账、总会计师、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有关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

36、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 .市场运行调控关系3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 .社会分配调控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1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

37、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个人。2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密切联系,不可分离。3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主要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要求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依据;二是有经济法律主 体,这是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三是有法律事实出现。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四、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

38、施的概念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的活动。通常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二)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概念法律责任,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规定。考试内容第一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 会计工作。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 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

39、会计规章。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 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三、会计人员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 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节会计核算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

40、求(-)依法建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三)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二、会计核算的内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三、会计年度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四、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经济业务收支以人民币

41、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 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五、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填制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二)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帐簿。登记会计帐簿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六、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 金流量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1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

42、 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其他有关附表。2 .会计报表附注。3 .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和对外提供各单位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至少每年1次向本企业的职工 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七、财产清查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应进行财产清查。各单位

43、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 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八、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的范围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 档案销毁清册。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二)会计档案的归档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1年。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 案部门的,应当在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

44、10年、15年和25年5 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四)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 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 销毁。第三节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监督主体和对象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

45、下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 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方法包括:(1)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2)授权批准控制。(3)会计 系统控制。(4)预算控制。(5)财产保全控制。(6)风险控制。(7)内部报告控制。(8)电子信息技 术控制。(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监督中的职权1 .对违反会计法和国

46、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 正。2 .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 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 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会计监督:1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 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 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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