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经济法复习(合集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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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经济法复习(合集5篇) 第一篇:经济法复习 一、名词说明 1、固定转售价格: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固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属于纵向垄断协议的一种。 2、本身违法原则:某些损害竞争的行为已被司法判例确定本身就是违法的,无需通过对其他因素的考虑去推断。 3、商业隐私: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好用性并经权利人实行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构成要件有三个方面:隐私性、好用性或价值性、保密性。 4、搭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求交易相对人购入本交易所含的商品或劳务以外的商品或劳务。 5、混合合并:是指处于不同市场上的企业间的合并,如汽车制造商与

2、食品加工企业的合并。 6、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是指一国将其反垄断法适用于那些在本国以外发生的对本国市场有影响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的情形。 7、虚假宣扬行为:也称为欺瞒性商业宣扬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在商品上进行的虚假标示,或者以广告及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造成分、性能、价格、产地等状况作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的不正值竞争行为。 8、差异待遇:指一国赐予外国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赐予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前者一般是指赐予外国人或外国法人的权利在有些方面小于本国国民或法人,但也包括有些时候赐予外国人或法人某些方面超过本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如某些税收的减免。 二、简答题 1、我国反垄断法规定

3、的经营者集中的方式。 答:根据反垄断法其次十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三种方式: 1经营者合并,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并,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经营者汲取其他经营者,被汲取的经营者主体资格歼灭,即汲取合并。另一种是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后成为一个新的经营者,合并各方主体资格都不再存在。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限制权。 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进而干脆或者间接地限制其他经营者的行为,这是借助了股东的地位,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限制权的行为。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限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确定性影响。 经营结合是通过订立经营合同的方式实现对其他经营

4、者的限制权,彼此之间形成了人力、业务、技术等的互相协作,通过经营权的制约形成了事实上的集中形态。 2、反不正值竞争法中对不正值有奖销售的行为。 答:根据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以下有奖销售: 1接受谎称有奖或者有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瞒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金额五千元。 4有意将设有中奖标记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有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记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3、产品质量法中有关于生产者的免责事由 答:生产者能有证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担当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

5、入流通的,则不存在消费者,自然没有消费者爱惜问题。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的损害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觉察缺陷的存在。 4受害人、第三人的过错或者意外事故 5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 4、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的区分(P152) 答:结构主义是指以企业的市场份额来推断一个特定的市场是否已经到达了垄断状态。市场结构应保持在有效竞争的范围内,若超出了志向的机构标准即为违法,就要予以限制或禁止。而行为主义不以企业对市场的占有份额为规制标准,而以行为是否构成限制竞争为规制对象,企业具有确定优势地位,其市场行为影响有害,就要受反垄断法限制。 结构主义着眼于企业的结构和规模、所

6、占市场份额来推断该企业是否处于垄断地位。而行为主义是根据企业之间是否有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占支配地位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推断企业是否处于垄断状态。 5、纵向垄断协议的经济效果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在同一产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没有干脆竞争关系但是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的解除、限制竞争的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对于市场竞争、市场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有着多方面的影响,往往呈叠加和交织状态。假如行为的具体形态不同,则行为的效果便会发生微妙以至显著的转变,最终在作用上表达出正、负两重性。主动的作用: (1)纵向垄断协议能够提高销售商的主动性,有效地缓解“搭便车的行为,从

7、而有利于扩大商品的销售和生产。 (2)纵向垄断协议有利于削减销售商的运营本钱和风险,解决套牢问题。 (3)纵向垄断协议有利于维护商誉、保证产品品质和提高售后服务。 消极的:1纵向垄断协议可能构成市场进入障碍,导致市场垄断 (2)纵向垄断协议可能减弱销售者之间的品牌内竞争和经营者间的品牌间竞争 (3)供应商与销售商之间通过纵向垄断协议形成的紧密合作,很可能以排斥在该销售链条中的其他竞争性商品为代价,降低在同一市场中经营者之间的品牌间的竞争。 (4)纵向垄断协议可能推动价格垄断协议。 三、论述题 1、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分 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

8、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商法调整同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主体及主体之间关系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及有关人员、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民商法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 民商法的主体是同等的,没有管理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却不要求同等。 3调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同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预。商法的主体是商事惯例,但在现代社会中,为爱惜交易平安,其中也渗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在慢慢增加。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

9、国家之手。因此,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 4内容不同 经济法主要设计国民经济运行中关于公允竞争、防止垄断、市场规划、秩序维护、社会平衡、宏观调控、可持续进展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反不正值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爱惜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产业法、预算法、财税法、金融法、证券法、社会保障法。民商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商事主体、行为、权利、义务、责任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民法通则、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亲属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 5价值取向不同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重于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利益的冲突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

10、同加之目标的实现。 民商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爱惜个人利益为导向,着重调动个人的主动性和创建性,使特性得到充分进展,个人利益最大化。 6本质功能不同 爱惜利益的不同,必定导致法律本质功能的差异。民法维护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要求同等和自由,要求交换者以自己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因此,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同等派,也是权利法。它站在当事人同等这一平面上对商品关系加以爱惜,其功能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商法的本质功能基本与此相同。 2、经济法概念、评析、评价 1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表达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兴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

11、不断解决个体的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冲突,兼顾效率与公允,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进展的法律规范系统。 2对于经济法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确定范围内的经济社会关系,这一社会关系在形式上可以表现为国家或政府、市场经营主体、消费者之间的各种行为的互动或联系。 经济法发挥作用符合确定的法律进展规律,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通过具体地规定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行使权力的程序和履行义务的后果来规范主体行为; 经济法的目标是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之间的冲突,兼顾效率与公允,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进展; 经济法的概念是对经济法律规范的理性相识,因此它是一个学理概念

12、。 3经济法本质特征:经济性、社会本位性、国家适度干预性、综合性 4经济法基本原则:社会整体公正原则、社会整体效率原则、政府有限干预原则、社会利益本位原则。 四、案例分析 1、反不正值竞争法中对假冒、仿冒行为的规定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运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运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置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运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产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名优标记等质量标记,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会的虚假表示。 违背1、2、3的根据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惩处 而违背2的,监督监察部

13、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可以撤消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的,监督监察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退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产品质量法产品缺陷要件、损害赔偿 1产品缺陷,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而这种危险是在产品离开生产者或销售者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根据缺陷产生的缘由不同,可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表示缺陷、开发危险指依当时科学技术水平不行能觉察的缺陷。 2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

14、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平安的不合理危险。同时,更进一步具体规定了“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3关于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产品质量法接受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为例外的立法形式。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担当赔偿责任。第42条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以及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担当赔偿责任。作为例外,在追究销售者的赔偿责任时接受过错责任原则,销售者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担当赔偿责任。 4担当产品责任最主要的方式是赔偿损失,因产品缺陷而致人身或

15、财产受损害的赔偿主要有三种: 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削减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的生活费等费用。 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产品质量法第44条其次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复原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因产品责任致使受害人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特别是造成人身损害时,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依法担当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篇:经济法

16、复习 1、经济法形成的一般缘由和规律 1、经济法的产生必需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条件 2、经济法的产生只能同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 3、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发挥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职能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的产物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里面规定的一种特殊的公司类别,是指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全部和限制、由个人担当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成立形式:一为非公司制的“企业,一为“公司; 对外担当民事责任上:前者为以投

17、资人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为以其投资额担当有限责任除外情形: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时,投资人也要对公司债务对外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税收方面,前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者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法律方面:前者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后者适用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 信誉方面:前者信誉度要高于后者。 一人有限公司有注册资本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无出资额规定。 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联系与区分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干脆责任的人违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担当的法律后果。生产者、销售者违背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背法律、

18、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违背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担当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责任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生产者应当担当的产品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担当的赔偿责任;二是销售者应当担当的产品责任,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销售者应当担当的赔偿责

19、任。 1、联系:1、引起产品质量责任的缘由即“产品质量不合格与引起产品责任的缘由即“产品存在缺陷有重叠之处。2、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担当主体都可以是生产者和销售者。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责任担当方式都可以是损害赔偿责任。 2、区分:1、引起两种责任的缘由即“产品质量不合格和“产品存在缺陷的范围不同。2、产品质量责任是综合责任而产品责任是单一的民事责任。 4、税法的基本原则 含义;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指由国家制定,认可或说明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确实认和爱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的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一、税收法定原则

20、二、税收公允原则 三、税收效率原则 四、合理负担原则 5、商业隐私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商业隐私,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好用性并经权利人实行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具有经济价值3、具有好用性4、实行保密措施 6、税收债权与一般债权的联系与区分 税收债权的含义:税收债权是指国家作为债权人享有的要求纳税人给付税款的权利 联系:两者都是请求权;两者都是相对权 区分:1、税收债权是法定债权,私法债权是法定或商定债权;2、税收债权的债权人享有实现债权的特别手段或权利,私法债权的债权人则没有;3、税收债权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有同等成分及不同等成分,

21、私法债权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同等。 7、信托的基本法观念 含义: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誉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誉的托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1、全部权与利益相分别。全部权与利益相分别、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别,正是信托区分于类似财产管理制度的根本特质。 2、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托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别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仅听从于信托目的。 3、有限责任。受托人因信托关系而对受益人所负

22、的债务(即支付信托利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度负有限清偿责任。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1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欠缺而影响其成立。2已成立的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更迭而影响其存续。3公益信托中的“类似原则。 8、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含义:证券法是中国股市的一部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而非由政府某个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证券法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促成证券法出台的重要缘由之一是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这一事务使国内对金融风险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以规范证券市场的意愿占取上风。 原则:1、公开、公允、公正原则;2、自愿有偿、恳切信誉原则;3、爱惜投资者合

23、法权益原则;4、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原则。 9、合伙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中国的合伙企业法是一个特点显明的法律,它不是包罗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统一合伙法,而是在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基础上专以规定商事合伙为其任务的商事法律。它规定的合伙不是仅有简洁的合同关系,而是接受企业形式。当我们运用合伙企业法时,不行将合伙企业关系的调整简洁地归于债法,而是要更着眼于团体法。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保持了原合伙企业法关于确认合伙企业的团体性,突出合伙企业的主体地位,调整合伙企业内部、外部关系的基本内容,但同时接受大量突破性规定,进展了中国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0、分析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存在的缺陷并就如何完

24、善谈自己的看法。 1、立法体例上存在过度性、应急性问题。 2、该法的封闭性、原则性并存。 3、执法机构的职权与执法手段缺乏。 反不正值竞争法的完善 一明确经营者范围 在反不正值竞争法中将侵权人规定为“经营者,不利于制止商业隐私的侵权行为。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商业隐私侵权行为的主体,反不正值竞争法在修订时,应不再将侵权人限于经营者。 二重新定义不正值竞争行为 通过重新界定不正值竞争行为的概念,使其所具有的概括性更加合理。修改反不正值竞争法时可以针对一些新出现的不正值竞争行为增设一些新的条款,同时因为现实生活中的不正值竞争行为五花八门,难以意料,应当设有一个兜底条款。对不正值竞争行为的认定应实行概括

25、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衡量标准是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 三剔除反不正值竞争法中有关垄断的内容 反不正值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两者的性质不同。不正值竞争行为侵扰的是具体、单个生产经营者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商事领域的竞争超出正常竞争所允许限度的一种表现,这种限度由某一社会的一般商业道德和法律规范所确定。因此反不正值竞争法的要旨是静态地保障单个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它是传统民事侵权法在经济市场化后的自然延长。反不正值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已经出台,其中包括了反不正值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值竞争行为中关于垄断行为的内容,由此修订反不正值竞争法时应剔除具有垄断性质的垄断行为。 四重视法律责任

26、制度建设 从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所规定的责任体系来看,应高度重视法律责任的建设,应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责任的层面,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责任制度。首先,应进一步加强民事责任。其次,应进一步完善行政责任制度。再次,应进一步建立完好的刑事责任制度。 11、我国证券法从哪些方面规范了我国的证券市场?这些规定有何主动意义? 1、明确规定了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 易活动。第73条 禁止任何人以以下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第77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

27、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第78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以下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第79条 2、规定了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第63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需真实、精确、完好,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主动意义: 一、主动稳妥地推动市场改革创新 二、加大了投资者爱惜力度 三、在发行和上市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四、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和监管 五、对证券公司一章作了全面的调整,对证券公司作了更为严格的具体、具体规定 六、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增加了监管手段

28、和权限,加强了监管力度 12、分析我国产品质量法有何缺陷并就如何完善谈自己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旨在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爱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该法规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予以修正。是一部规定了经济管理、民事规范与行政责任的综合性法律。 (一)产品的定义范畴不明确。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该定义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以产品定义产品,违背规律规则,属循环定义;2,法律未对“加工、制作、销售做出说明,理解和适用时简洁产生歧义。 (二)产品缺陷的内涵、外延及缺陷

29、的推断标准在产品质量法中尚未明确规定 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平安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从该定义我们得知,不合理危险属于产品缺陷的内涵,国家强制性标准只是判定缺陷的一种方法,将这两者混同在一起是不科学的。 (三)产品质量标准不明确 推断产品质量的优劣根据是产品的“标准。因此,产品标准的水平凹凸干脆影响产品质量的评价。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

30、品应当具备的运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运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接受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的质量状况。由此可见产品质量法产品标准的原则是“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安,具体的推断以国家、行业制定的标准为准。 (四)关于产品责任方面规定不完善 首先,产品责任的界定不明确。在国外立法和国际公约中,“产品责任一词专指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产品责任定义为: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或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所担当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我国在产品质量法中并未引入“产品责任这一术语。 其次,产品责任分散规定于属性不一的部门法中。第4

31、0条规定了销售者的瑕疵担保责任,即产品不具备应有的运用性能且事先未作说明以及不符合明示接受的产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的质量状况的责任,属于违背对产品质量担保的合同责任,干脆适用合同法中的有关合同责任的规定。但是,我国严格责任的责任主体仅限于生产者。第42条规定了销售者因过错造成产品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干脆适用民法一般侵 权的过错责任原则。 (五)关于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不完善 1,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的第三章称为“损害赔偿并不妥当。因为不仅规定了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又规定了销售者的一般侵权责任和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销售者担当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并不以产品造成损害为前提,其责任形式

32、除损害赔偿外,尚有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形式。2,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特别简陋,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责任主体过于狭窄,其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差。3,缺陷产品致损的精神赔偿问题未在产品质量法中规定。这种立法状况对受害人的权益爱惜不力。4,产品质量法中未设立惩办性赔偿制度。 (六)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规定不合理 产品质量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对于经营者而言,一般只是能否赢利;对于消费者而言,则既有一般产品的运用性能问题,也有诸如食品、药品、电器产品等特殊产品可能带来的人身、财产等的平安问题。而产品的存在也正是以消费为前提的,因此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最终落脚点即在于是否促进了消费者的利益。产品的好

33、用性与平安性虽然都是产品最重要的属性,而对于消费者,产品质量的适用性影响生存质量,产品质量的平安性却关系到生存本身,平安性明显重于适用性。所以为了对产品质量合目的地进行监督,不能对二者等而视之,尤其是在生产者与消费者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应侧重爱惜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 13、评析我国中心银行的独立性,并就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重塑我国中心银行的独立性谈自己的看法。 一、中心银行的独立性的国际比较 1、中心银行干脆对国会负责,具有较强独立性。 2、中心银行名义隶属财政部,但事实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3、中心银行隶属财政部,自主性较小。 4、中心银行隶属于政府,与财政部并列。 我国中心银行独立性评析 1

34、、中心银行相对于国务院有确定的独立性 1)、拥有相对的人事任免权。2)、享有确定的货币政策制定权与执行权。3)、间接向权力机关负责。 2、中心银行相对于财政部具有较大的独立性 3、中心银行相对于国家支配部门有较大的独立性 4、中心银行相对于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有较大的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享有的独立性是相对的:(1)职能独立性欠缺(2)组织独立性欠缺(3)人事独立性欠缺(4)经济独立性欠缺 n 健全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若干建议 : n(1)从立法上确定人民银行独立的法律地位,变更其隶属于国务院的状况。 n(2)修改人行法的有关规定,改善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和人事制度。n(3)明确规定各

35、种违法行为应当担当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制裁作用。补:消费者有哪些权利?经营者有哪些义务? 消费者的权利:平安权最基本的权利、知情权即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权利、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和推断自由确定、自主选择所购置、运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公允交易权是消费者获得公允交易条件的权利、求偿权即消费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结社全即消费者有权成立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获得学问权即消费者有获得消费教化的权利、受敬重权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有权受到敬重、监督权即消费者的检查督导权。 经营者的义务:履行法定或商定义务、听取看法和接受监督、保证商品和服务平安、供应真实信息、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出具

36、凭证和单据、保证品质、担当售后服务、不得从事不公允、不合理交易、敬重消费者。 补:简述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一、监管的目标 1.爱惜金融秩序的平安。金融业的平平稳定对整个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而且一家银行或金融机构出现问题会引起连锁反应,导致一系银行和金融机构经营困难,所以中心银行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就是要维护国内金融体系的平安和稳定。 2爱惜存款人和公众利益。银行是一种信誉中介,它们一方面是借者的集中,另一方面是 贷者的集合。集中了社会各阶层、各部门短暂闲置的货币和资本,与社会各方面联系特别广泛和亲热。银行在经营中假如出现问题,会干脆涉及千千万万存款任何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因此,中心银行要把爱惜

37、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害作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 3维护银行业公允有效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条基本规律,也是爱惜先进、淘汰落后的一种有效机制。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无不追求一个适度的竞争环境,这种适度的竞争环境既可以经常保持银行经营活力,从而使企业公众获得廉价货币和优质服务,同时又不至于致于引起银行业经常失败破产倒闭,导致经济振动,为此中心银行应创建一个公允、高校、有序竞争的环境。 4保证中心银行货币政策的顺当实施。货币政策是当今各国调控的主要手段,而中心银行是利用货币政策实施的主体。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需以银行金融业为中介。因此中心银行金融监管要有利于保证货币政策的顺当执行,有利于银行业对中

38、心银行调整手段的刚好精确传导和执行。 二、监管的原则 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心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允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所谓分类管理原则就是将银行等金融机构分门别类,突出重点,分别管理。世界各国金融机构在分类方法上不尽相同,但一般都是除中心银行之外,将金融机构分为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 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等,然后在分类前提下,根据各类银付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实行不同的方法和措施进行监管。 所谓公允对待原则是指在进行金融监管过程中,不分监管对象,一视同仁适用统一监管标准。这一原则与分类管理原则并不冲突,分类管理是为了突出重点,加强监测,但并不降低监管标准。过去这一原

39、则只在国内受到重视,如今随着经济金融国际一体化的进展,为了贯彻自由贸易、同等竞争的经济准则,各国中心银行更加重视了这种公允对待监管原则的对外适用性。这也就是关贸总协定所提倡的国民待遇原则。 公开监管原则就是指加强金融监管的透亮度。中心银行在实施金融监管时须明确适用的银行法规、政策和监管要求,并公布于众,使银讨和伞融机构在明确监管内容、目的和要求的前提下接受监管,同时也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篇:经济法复习材料整理 经济法复习 第四章 2、3节:设立条件,组织机构,股权转让,债券发行,利润支配依次 第五章 2、3节:推断设立条件,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第七章 合营企业的资本制度,股份

40、有限公司,中外合营区分 第八章 第5节:破产财产范围、各种权利、破产财产支配依次 第九章 3、4节:三种抗辩权行使,合同保全措施,各种担保类型,抵押对租赁的影响,抵押权实现依次 第十四章 低税率状况、各种税额计算 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法的一般原理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一、法的概念 一设立条件: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个以下股东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出资设立 3、法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 股东出资到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 4、法通过对利益的支配形成统治阶级期盼元的社会秩序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在公司 5、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

41、 章程上签名、盖章; 二、法的效力范围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 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求的组织机构企业名称应由行政区籍人 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空间效力:包括领土、领水、领空 有公司居处留意“居处与“生产经 时间效力:何时起先生效、何时终止效营场所的区分 力、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二治理结构 三、免责 股东(大)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免责、人道主义免责 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四、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董事会3-13人、经理:董事会决议主体、客体、内容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经理

42、负责公司的日 五、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条件: 常经营管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经济法律、法规 监事会:监事会决议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过,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其中 经济法律事实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三)股权转让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需经 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 一、公司的法律特征: 当购置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置该转让的法人资格、营利目的、社会责任、依法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设立、具有经营自主权 三、股份有限公司 一设立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需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处 发起人认购

43、和募集的股本到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接受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居处 二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参考书第58页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允、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四、公司的债券发行程序 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公告债权募集方法 五、公司利润支配依次: 1)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缴纳企业所得税25% 3)提取法定公积10% 4)提取随便公积金 5)向股东支配利润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合并方式:汲取和并、新设合并 二公司的清算: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财产,清偿债务,支配剩余财产,申请注销登记;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注: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不需要清算清偿依次: 1清算费用 2职工的工资 3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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