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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经济法复习知识点 第一篇:经济法复习学问点 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经济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需要干预的特定经济关系。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支配调控关系。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条件:具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股东出资必需到达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由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的名称和居处;有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货币,实物,土地运用权,非专利技术,学问产权等必需依法转让,货币估计 5.股东会的职权:确
2、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支配;选举和更改不是有职工代表担当的董事,监事,确定董事,监事的酬劳;对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做出确定;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确定;对公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确定;审议和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和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审议和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议和批准公司利润支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修改公司章程。 6.召开临时会议:代表特别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特别决议: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减公司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必需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3、权的股东通过。 8.出资缺乏补足责任;由该股东担当补足责任,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担当连带责任 9.公积金的用处和限制: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规模,转增为注册资本;资本公积金不能弥补公司亏损,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10.公司的转让: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依法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公司对股权的收购。 11.公司任职资格的限制: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为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当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的
4、破产负有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结束之日起未逾三年;担当因违法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国家公务员不得担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2.一人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股东必需是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十万元,并且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有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有公司的名称和居处;有符合一人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3.一人独资企业的概念: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全部,投资人以个
5、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4.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和居处;有投资人申报的财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5.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自行管理,委任管理,聘用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付人和被聘用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16.经全体合伙人一样同意的事项: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变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场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和处分合伙企业的学问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的名称为他人供应担保;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当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盖章签字后生效;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
6、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样同意。 合同的分类: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的规范为标准,分为知名和无名合同 依据是否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依据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依据当事人是否未得到利润而支付代价为标记,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依据两个或多个合同的主从关系为标记,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依据是否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是涉及第三人为标记,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实践合同包括保管合同,
7、运输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17.要约生效:我国合同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方式:要约人通过面谈,电话,或面交等方式干脆传达;要约人通过邮政寄送邮件的方式传送;要约人接受数据电文的方式送达。 18.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回要约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得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出了准备工作。 1
8、9.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必需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必需向要约人做出;承诺的内容必需与要约的内容向一样;承诺必需在要约的有效的期间做出。 20.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是新要约,有关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款,酬劳,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2.合同法规定,以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因重大失误
9、订立的合同;显示公允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的,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歼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23.担忧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领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前或就合同履行供应担保之前,有短暂中止履行的权利;经营状况严峻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躲躲债务;没有了商业信誉,有丢失或可能丢失履行债务实力的其他情形。担忧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当事人一
10、方有先给付义务;对方在合同成立后财产状况严峻恶化或严峻丢失商业信誉;对方当事人没有供应担保。 24.保证方式129页 25.在我国违约责任有五种:履行不能,债务人由于某种缘由不能履行债务;延迟履行,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拒绝履行,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届满时对债权人拒绝履行;受领延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或不能够受领;不完全履行,当事人虽进行了履行,但履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商定。 26.担当违约责任的方式:接着履行,实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给付或双倍返还定金。 27.著名商标的特别爱惜151页 28.不正值竞争行为:欺瞒性交易行为
1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 制竞争行为;虚假宣扬行为;侵扰商业隐私行为;低价倾售商品德为;不合理的奖售行为;附加不合理条款的销售行为;恶意诋毁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 29.低价倾售商品德为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实行的低于本钱价的销售商品德为。构成要素:行为主体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经营者实施了低价销售的行为;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独占市场。以下不构成低价销售:销售鲜活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积压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 30.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经营者,农夫购置,运用干脆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质料 31.消费者的权益:平安保障权;
12、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允交易权;获得赔偿权;获得相关学问权;受敬重权;结社权;监督指责权 32.经营者的义务:履行商定的或法定的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供应真实信息的义务;说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保障商品或服务平安的义务;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不得从事不公允,不合理交易的义务;不得侵扰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33.消费者解决争议的途径: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可以动过以下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消费者和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4.商品瑕疵和商
13、品缺陷。176页 35.按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等 36.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37.增值税,营业税见 215页 其次篇:经济法学问点 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合并、分别、解散、增 减注册资金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 合同说明:指法院或仲裁机构依其职权对合同文句的正确含义所做的说明 缔约过失责任:又叫做先合同责任或先契约责任,
14、是指在缔约过程中,缔约当事人一方违背 依恳切信誉原则所应担当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任利益损失时所应当 担当的民事责任 企业:由确定数量生产要素组成的,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具有确定法 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企业法:是规范企业在设立、存续和重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 人个人全部,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责任的企业组织 合伙: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态 一般合伙企业:是指全部合伙人均为一般合伙人,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连带
15、责任的企 业 特殊的一般合伙企业:是指全部合伙人均为一般合伙人,当某些合伙人因有意或重大过失损 害合伙企业利益时要担当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担当有限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实质上仍是一般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与一般合伙人共同组成,对于企业债务,有限合伙人担当有限 责任,一般合伙人担当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入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企业中的行为 退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该企业的行为 自愿退伙:合伙人基于资源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法定退伙: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而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种 注册资本:企业设立时由设立人缴纳的出资额
16、的总和 投资总额:指依据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建资金和流淌资金的总和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盼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撤回: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了敬重要约人的意 志和爱惜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事与要约到达受约人,就 可产生撤回的效力 要约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歼灭的意思 表示。因要约的撤销网通王不利于要约人,所以只有在符合确定条件时才被允许,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约人
17、先合同义务:指当事人为缔约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恳切信誉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 知、留意及爱惜等义务 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已发成立后,因不行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缘由发生了不行预见的情势 变更,指示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丢失,若接着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允,则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担当担保责任的保证 合同的保全:指为防止因合同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削减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的危险,允许合同 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形式债务人的权利,或则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 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保全诉权,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
18、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分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他债权实现 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债权让与:不变更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 人成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作受让人 法: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的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规定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法律的渊源: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的法律文件的总成,其法律 地位仅次于宪法。
19、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一般法律 经济法: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经济协调进展而制定的有关干预和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 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和遵守法律的根本准则,有指导作 用 国家适度敢于应当成为经济法的纲领性原则 市场交易的过程由民法进行规范,经济法则主要对交易的结果进行干预和调整。 经济效益是我国经济工作的重点和归宿,也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和经济立法的终极目标 经济法的渊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地方政府 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发布的规章、叮嘱、指示,国务院各个有关机关发布
20、的规章、叮嘱、指示也同样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国家的政策、行政习惯也可以作为经济法的渊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问题作出的指导性说明,对下级法院和检察院具有普 遍约束力 企业法律体系:全民全部制企业法律制度集体全部制企业法律制度私营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企业登记管理法律制度公司制企业法律制度企 业破产法律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由确定数额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担当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到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 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 公司
21、居处,股东必需向公司缴纳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学问产权、土地运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 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到达法定资本最 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接受募 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居处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平均划分公司资本的
22、基本计量单位,公司的股份实行股票的形式 投资人托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订明托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投资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假如另有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润支配给部分合伙人 合同的分类: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武昌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主 合同与从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知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订立合同的方式,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盼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也叫订约提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一方称受要约人 承诺:受要
23、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也叫接受提议。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假如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承诺生效时,合同即生效 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商定接受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接受书面形式,但乙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7条:接受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无效的庆幸: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处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归国家全部
24、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在没有规定义务履行依次的状况下,双方应同时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商定时,有权拒绝其履 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义务由先后履行吮吸,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商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担忧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依次,先履行的一方有精确证据证明对方已经丢失或者有可能丢失履约实力,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供应担保之前,有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又称“中止履行权 合同担保:为了促使合同债务的履行,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按照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双方 协商商定而实行的法律措施 担保方式有
25、: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当事人进行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应当征得对方的同意 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商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确定数额的货币资金 工业产权的法律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外观设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外观设计必需与产品相结合外观设计必需能够在工业上被应用外观设计需要富有美感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创建性好用性 第三篇:经济法复习 1、经济法形成的一般缘由和规律 1、经济法的产生必需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条件 2、经济法的产生只能同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 3、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发挥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职能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的
26、产物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里面规定的一种特殊的公司类别,是指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全部和限制、由个人担当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成立形式:一为非公司制的“企业,一为“公司; 对外担当民事责任上:前者为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为以其投资额担当有限责任除外情形: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时,投资人也要对公司债务对外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税收方面,前者缴纳个人所
27、得税,后者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法律方面:前者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后者适用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 信誉方面:前者信誉度要高于后者。 一人有限公司有注册资本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无出资额规定。 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联系与区分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干脆责任的人违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担当的法律后果。生产者、销售者违背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背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违背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不合理危险,造成
28、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担当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责任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生产者应当担当的产品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担当的赔偿责任;二是销售者应当担当的产品责任,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销售者应当担当的赔偿责任。 1、联系:1、引起产品质量责任的缘由即“产品质量不合格与引起产品责任的缘由即“产品存在缺陷有重叠之处。2、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担当主体都可以是生产者和销售者。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
29、任的责任担当方式都可以是损害赔偿责任。 2、区分:1、引起两种责任的缘由即“产品质量不合格和“产品存在缺陷的范围不同。2、产品质量责任是综合责任而产品责任是单一的民事责任。 4、税法的基本原则 含义;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指由国家制定,认可或说明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确实认和爱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的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一、税收法定原则 二、税收公允原则 三、税收效率原则 四、合理负担原则 5、商业隐私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商业隐私,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好用性并经权利人实行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0、 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具有经济价值3、具有好用性4、实行保密措施 6、税收债权与一般债权的联系与区分 税收债权的含义:税收债权是指国家作为债权人享有的要求纳税人给付税款的权利 联系:两者都是请求权;两者都是相对权 区分:1、税收债权是法定债权,私法债权是法定或商定债权;2、税收债权的债权人享有实现债权的特别手段或权利,私法债权的债权人则没有;3、税收债权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有同等成分及不同等成分,私法债权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同等。 7、信托的基本法观念 含义: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誉为基
31、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誉的托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1、全部权与利益相分别。全部权与利益相分别、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别,正是信托区分于类似财产管理制度的根本特质。 2、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托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别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仅听从于信托目的。 3、有限责任。受托人因信托关系而对受益人所负的债务(即支付信托利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度负有限清偿责任。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1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欠缺而影响其成立。2已成立的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更迭而影响其存续。3公益信托中的“类似原则。 8
32、、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含义:证券法是中国股市的一部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而非由政府某个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证券法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促成证券法出台的重要缘由之一是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这一事务使国内对金融风险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以规范证券市场的意愿占取上风。 原则:1、公开、公允、公正原则;2、自愿有偿、恳切信誉原则;3、爱惜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4、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原则。 9、合伙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中国的合伙企业法是一个特点显明的法律,它不是包罗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统一合伙法,而是在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基础上
33、专以规定商事合伙为其任务的商事法律。它规定的合伙不是仅有简洁的合同关系,而是接受企业形式。当我们运用合伙企业法时,不行将合伙企业关系的调整简洁地归于债法,而是要更着眼于团体法。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保持了原合伙企业法关于确认合伙企业的团体性,突出合伙企业的主体地位,调整合伙企业内部、外部关系的基本内容,但同时接受大量突破性规定,进展了中国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0、分析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存在的缺陷并就如何完善谈自己的看法。 1、立法体例上存在过度性、应急性问题。 2、该法的封闭性、原则性并存。 3、执法机构的职权与执法手段缺乏。 反不正值竞争法的完善 一明确经营者范围 在反不正值竞争法中将侵权人
34、规定为“经营者,不利于制止商业隐私的侵权行为。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商业隐私侵权行为的主体,反不正值竞争法在修订时,应不再将侵权人限于经营者。 二重新定义不正值竞争行为 通过重新界定不正值竞争行为的概念,使其所具有的概括性更加合理。修改反不正值竞争法时可以针对一些新出现的不正值竞争行为增设一些新的条款,同时因为现实生活中的不正值竞争行为五花八门,难以意料,应当设有一个兜底条款。对不正值竞争行为的认定应实行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衡量标准是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 三剔除反不正值竞争法中有关垄断的内容 反不正值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两者的性质不同。不正值竞争行为侵扰的是具体、单个生产经营者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
35、商事领域的竞争超出正常竞争所允许限度的一种表现,这种限度由某一社会的一般商业道德和法律规范所确定。因此反不正值竞争法的要旨是静态地保障单个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它是传统民事侵权法在经济市场化后的自然延长。反不正值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已经出台,其中包括了反不正值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值竞争行为中关于垄断行为的内容,由此修订反不正值竞争法时应剔除具有垄断性质的垄断行为。 四重视法律责任制度建设 从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所规定的责任体系来看,应高度重视法律责任的建设,应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责任的层面,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责任制度。首先,应进一步加强民事责任。其次,应进
36、一步完善行政责任制度。再次,应进一步建立完好的刑事责任制度。 11、我国证券法从哪些方面规范了我国的证券市场?这些规定有何主动意义? 1、明确规定了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 易活动。第73条 禁止任何人以以下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第77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第78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以下损害客户利益的欺
37、诈行为:第79条 2、规定了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第63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需真实、精确、完好,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主动意义: 一、主动稳妥地推动市场改革创新 二、加大了投资者爱惜力度 三、在发行和上市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四、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和监管 五、对证券公司一章作了全面的调整,对证券公司作了更为严格的具体、具体规定 六、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增加了监管手段和权限,加强了监管力度 12、分析我国产品质量法有何缺陷并就如何完善谈自己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旨在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爱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38、会经济秩序。该法规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予以修正。是一部规定了经济管理、民事规范与行政责任的综合性法律。 (一)产品的定义范畴不明确。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该定义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以产品定义产品,违背规律规则,属循环定义;2,法律未对“加工、制作、销售做出说明,理解和适用时简洁产生歧义。 (二)产品缺陷的内涵、外延及缺陷的推断标准在产品质量法中尚未明确规定 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平安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39、。从该定义我们得知,不合理危险属于产品缺陷的内涵,国家强制性标准只是判定缺陷的一种方法,将这两者混同在一起是不科学的。 (三)产品质量标准不明确 推断产品质量的优劣根据是产品的“标准。因此,产品标准的水平凹凸干脆影响产品质量的评价。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运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运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接受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的质量状况。由此可见产品质量法产品标准的原则
40、是“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安,具体的推断以国家、行业制定的标准为准。 (四)关于产品责任方面规定不完善 首先,产品责任的界定不明确。在国外立法和国际公约中,“产品责任一词专指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产品责任定义为: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或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所担当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我国在产品质量法中并未引入“产品责任这一术语。 其次,产品责任分散规定于属性不一的部门法中。第40条规定了销售者的瑕疵担保责任,即产品不具备应有的运用性能且事先未作说明以及不符合明示接受的产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的质量状况的责任,属于违背对产品质量担保的合同责任,干脆适用合同法中的有
41、关合同责任的规定。但是,我国严格责任的责任主体仅限于生产者。第42条规定了销售者因过错造成产品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干脆适用民法一般侵 权的过错责任原则。 (五)关于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不完善 1,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的第三章称为“损害赔偿并不妥当。因为不仅规定了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又规定了销售者的一般侵权责任和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销售者担当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并不以产品造成损害为前提,其责任形式除损害赔偿外,尚有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形式。2,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特别简陋,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责任主体过于狭窄,其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差。3,缺陷产品致损的精神赔偿问题未在产品质量法
42、中规定。这种立法状况对受害人的权益爱惜不力。4,产品质量法中未设立惩办性赔偿制度。 (六)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规定不合理 产品质量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对于经营者而言,一般只是能否赢利;对于消费者而言,则既有一般产品的运用性能问题,也有诸如食品、药品、电器产品等特殊产品可能带来的人身、财产等的平安问题。而产品的存在也正是以消费为前提的,因此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最终落脚点即在于是否促进了消费者的利益。产品的好用性与平安性虽然都是产品最重要的属性,而对于消费者,产品质量的适用性影响生存质量,产品质量的平安性却关系到生存本身,平安性明显重于适用性。所以为了对产品质量合目的地进行监督,不能对二者等而视之
43、,尤其是在生产者与消费者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应侧重爱惜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 13、评析我国中心银行的独立性,并就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重塑我国中心银行的独立性谈自己的看法。 一、中心银行的独立性的国际比较 1、中心银行干脆对国会负责,具有较强独立性。 2、中心银行名义隶属财政部,但事实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3、中心银行隶属财政部,自主性较小。 4、中心银行隶属于政府,与财政部并列。 我国中心银行独立性评析 1、中心银行相对于国务院有确定的独立性 1)、拥有相对的人事任免权。2)、享有确定的货币政策制定权与执行权。3)、间接向权力机关负责。 2、中心银行相对于财政部具有较大的独立性 3、中心银行相对
44、于国家支配部门有较大的独立性 4、中心银行相对于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有较大的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享有的独立性是相对的:(1)职能独立性欠缺(2)组织独立性欠缺(3)人事独立性欠缺(4)经济独立性欠缺 n 健全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若干建议 : n(1)从立法上确定人民银行独立的法律地位,变更其隶属于国务院的状况。 n(2)修改人行法的有关规定,改善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和人事制度。n(3)明确规定各种违法行为应当担当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制裁作用。补:消费者有哪些权利?经营者有哪些义务? 消费者的权利:平安权最基本的权利、知情权即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权利、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和推断自由确定、自主选择所购置、运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公允交易权是消费者获得公允交易条件的权利、求偿权即消费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结社全即消费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