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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 1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为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天银股字2007第 082 号 中国北京三里河路 1 号西苑饭店 5 号楼 邮政编码:100044 中国北京三里河路 1 号西苑饭店 5 号楼 邮政编码:100044 电话:(010)88381802/03/04/62/63/64 传真:(010)88381869 电话:(010)88381802/03/04/62/63/64 传真:(010)88381869 二七年十一月 二七年十一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 5-
2、2- 2 目 录 目 录 一、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二、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股份公司的设立 五、股份公司的独立性 六、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股份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八、股份公司的业务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十、股份公司的主要财产 十一、股份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十二、股份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三、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十四、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十五、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十六、股份公司的税务 十七、股份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十八、
3、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 十九、股份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二十、股份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 5- 2- 3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为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天银股字2007第 082 号 致: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与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关于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及发行股票
4、与上市的法律服务协议 (以下简称法律服务协议 ) ,本所接受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股份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是于 2002
5、 年 12 月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依法注册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负责人为朱玉栓,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1 号西苑饭店 5 号楼 2层。本所主要业务包括:企业改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A 股、B 股、H 股、红筹股) 、上市公司再融资(增发、配股、可转债、公司债) 、上市公司收购重组、金融业务、诉讼仲裁等。本所在证券法律服务方面业绩显著,已经为全国上百家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成功发行上市提供了法律服务,客户遍及电信、汽车、钢铁、有色金属、制药、房地产、机械、商业、农业、银行、黄金、化工、建材、高科技等行业。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是李建浩、何云霞。 李建浩
6、律师,本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任专职律师前曾为某军事院校副教授。现持有 W0119981112191 号律师执业证 。李建浩律师先后参与了广州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 5- 2- 4 公司的股份制改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联系电话:13581908468。 何云霞律师,本所专职律师,先后毕业于河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现持有 W0119982115007 号律师执业证 。何云霞律师参与或承办了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
7、限公司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业务。联系电话为:13120401566。 本所于 2006 年 12 月接受股份公司委托,担任股份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本所律师 15 次驻场工作,进行实地考察、查验,向股份公司提出了多份调查提纲及文件清单,收集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资料和文件;审查并协助草拟和修改有关协议、制度及其它文件;审查了股份公司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件;参与讨论、修改、审核招股说明书及概要等重要文件;参加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和解决股份公司规范运作、申报材料制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具
8、体情况,对股份公司所有、占有或使用的主要资产进行查验。 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本所律师着重核查了股份公司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相关的如下问题: (一)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二)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股份公司的设立; (五)股份公司的独立性; (六)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 (七)股份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八)股份公司的业务;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十)股份公司的主要财产; (十一)股份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十二)股份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三)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十四)
9、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 5- 2- 5 (十五)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十六)股份公司的税务; (十七)股份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十八)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 (十九)股份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二十)股份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自 2006 年 12 月至今,本所律师承办此项工作前后历时达十个月,有效工作时间累计逾 1,2
10、00 小时。本所律师现通过对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资料及事实的核查与验证,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了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1、2007 年 10 月 12 日,股份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依法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了决议,并提请股份公司召开 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2、2007 年 10 月 28 日,股份公司召开了 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 关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年产 11,500 台/套通信及导航设备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 、 关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技术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 、 年产 11,500 台/套通信及导航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技术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关于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股票,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银律师
12、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 5- 2- 6 (2) 本次发行股数为不超过8,500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5.563。 (3)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资格的网下询价对象和符合资格的网上申购对象。 (4)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为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向配售对象累计投标询价并综合累计投标询价结果和市场走势等情况确定发行价格。 (5) 本次发行方式为网下向配售对象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根据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两个项目: 年产 11,500 台/套通信及导航设
13、备技术改造项目; 技术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 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低于项目所需资金额,差额部分由股份公司通过自筹方式解决。 (7)上市地点:本次发行完成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8)承销方式:由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承销团余额包销。 (9) 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若股份公司在 2008 年内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则 2007年 9 月 30 日以后至发行前新增的可分配利润作为滚存利润,于股份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后、由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登记在册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若股份公司在 2008 年内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则股份公司 2007 年度未分配利润及 2008 年度新增的可分配利
14、润由股东大会另行确定利润分配方案。 (10)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决议有效期内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全权办理股份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具体确定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事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其中包括:在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具体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向;若募集资金不足,则由股份公司通过自筹资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 5- 2- 7 金解决;签署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合同) ; 授权董事长签署本次发行股
15、票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合同、协议及有关法律文件; 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手续; 根据股票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关工商登记事宜; 在发行决议有效期内,若首发新股政策发生变化,则按新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1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决议有效期内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上述授权范围及
16、授权程序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已依法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广州海格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格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海格有限的法人股东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集团)及杨海洲等 47 名自然人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海格有限于 2007 年 7 月 20 日整体变更设立为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股份公司现持有广州
17、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101110705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住所为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云二路 88 号,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 5- 2- 8 法定代表人赵友永,注册资本 247,506,510 元。 3、 股份公司现持有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核发的粤国税字 440106724308182 号 税务登记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粤地税字 40106724308182 号税务登记证及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代码为 72430818-2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2007 年 3 月 5 日,国防科工委发布深化
18、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在确保国防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扩大社会对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的领域。根据产品在类型、层次和科研生产阶段等方面的有关要求,在综合权衡国防安全和保密规定、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社会公共利益、军民通用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投资领域分为放开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其中放开类,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不限投资比例;限制类,允许社会资本进入,但重要领域须由国家控股;禁止类,实行国有独资。 2007 年 4 月 18 日,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局出具了信军简函(2007)95 号关于广州海格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军工放开能力的函,同意广州海格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军工放开能
19、力企业。要求广州海格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充分认识承担军工电子科研生产任务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及军工质量、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等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相关制度,严格履行合同,确保按时完成军工电子科研生产任务。 根据国防科工委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局关于广州海格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军工放开能力的函的规定,股份公司系承担军工电子科研生产任务的军工放开能力企业,具备在资本市场融资的能力。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凡须披露的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任务有关的重大合同,均采取了保密措施,其中军队客户均以代号的方式予以披露。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20、件及公司章程,股份公司合法存续,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1、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已取得合法设立的所有批准和登记,其前身海格有限已根据公司登记机关的规定完成了 2006 年度的工商年检。股份公司没有终止的情形出现,股份公司合法有效存续。 2、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 5- 2- 9 同、协议及其它使其财产或者行为受约束的文件不存在影响其合法有效存续的法律障碍。 3、股份公司自设立以来,股份总额或股本结构没有发生变更。 综上所述,股份公司系依照法律程序由有限责任公司整
21、体变更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具备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办法 、国防科工委及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发行股票与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股份公司本次发行属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一)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根据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07)羊查字第 11777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
22、好。 3、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它重大违法行为。 4、股份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24,750.6510 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 A 股不超过 8,500 万股,约占发行后股本总额的 25.563,符合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及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后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的规定。 5、股份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一种,符合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以及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的规定。 (二)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
23、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1、股份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 (1)股份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 5- 2- 10 (2)股份公司的前身为海格有限,海格有限的前身为成立于 2000 年 7 月 20日的广州海格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格公司),股份公司系按照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7)羊查字第 11128 号审计报告确认的海格有限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已在三年以上。 (3)股
24、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海格公司或海格有限的财产权属已更名至股份公司或正在办理更名手续;股份公司实际拥有的正在办理更名手续的资产,其更名手续的办理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股份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股份公司经营范围为开发无线通信导航技术、网络信息技术、光通信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卫星通信技术、电子通信技术。制造、加工通信设备、无线电导航设备、电子信息周边设备。通信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及技术服务、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股份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无线电军用通信设备、卫星通信、导航定位设备及
25、相关软件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股份公司的主营产品为无线电军用通信设备、卫星通信、导航定位设备及相关软件。股份公司的主营业务最近三年内未发生变化;近三年内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中“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部分) 。 (6)股份公司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股份公司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中“股份公司的独立性”部分)。 3、股份公司规范运行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1)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
26、司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 5- 2- 11 (3)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具有下列情形: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27、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7)羊专审字第 1178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没有下列情形: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十六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
28、罚,且情节严重;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股份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 股份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股份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担保的情形。(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关联交易
29、及同业竞争”部分。) (7)股份公司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 5- 2- 12 4、股份公司财务与会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1)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无保留意见。 (3)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会计基
30、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股份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4)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的情形。 (5)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股
31、份公司符合下列条件: 根据 审计报告 和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07)羊专审字第 11779号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股份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04 年、2005 年、2006 年,下同)的净利润分别为112,442,428.19 元、161,390,129.68 元、215,294,345.17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110,181,970.46 元、160,077,106.22 元、213,840,141.04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股份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为人民币 484,099,217.72
32、 元,符合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规定。 股份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01,196,435.76 元、152,146,106.35 元、182,805,645.99 元,累计为人民币536,148,188.10 元,符合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 5- 2- 13 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规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446,276,022.29元、538,520,245.41 元、699,613,415.44 元,累计为人
33、民币 1,684,409,683.14元,符合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规定。 股份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24,750.6510 万元,符合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的规定。 股份公司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为人民币 1,339,891.57 元, 在净资产中的比例约为 0.24%, 符合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的规定。 股份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 (7)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和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7)羊专审字第 11782 号关于对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
34、份有限公司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公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8)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9)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 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相关凭证。 (10)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
35、利能力的情形: 股份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股份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股份公司的行业地位或者股份公司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股份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 5- 2- 14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股份公司现在使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其他
36、可能对股份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股份公司募集资金运用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1)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并全部用于其主营业务。 (2)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募集资金金额和投资项目与股份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项目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具有的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股份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37、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5)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股份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6)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已经 2007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股份公司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规定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股份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公
38、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2007 年 1 月 21 日,海格有限召开股东会,海格有限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海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 5- 2- 15 格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并授权海格有限董事会办理整体变更的有关事宜。 2、2007 年 5 月 5 日,广电集团召开董事会,同意海格有限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条件成熟时,推动其上市工作。 3、为整体变更发起设立股份公司,海格有限聘请了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对海格有限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进行了审计。2007 年 5 月 6 日,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007)
39、羊查字第 11128 号审计报告 。 4、 2007 年 5 月 6 日,中商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中商评报字(2007)第 1043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 5、2007 年 5 月 18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市国资委)以穗国资批200713 号关于广州海格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意见 ,对中商评报字(2007)第 1043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予以确认。 6、2007 年 5 月 14 日,海格有限股东广电集团、杨海洲等 48 名发起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 ,就共同出资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 7、2007 年 4 月 29 日,
40、海格有限进行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取得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穗)名变核内字2007第 0020070427049 号企业名称(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 8、2007 年 5 月 15 日,海格有限召开第十二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2007)羊查字第 11128 号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发起人协议等相关议案。 9、2007 年 7 月 13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粤国资函2007334 号关于同意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 ,批准并同意了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
41、公司(筹)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10、2007 年 7 月 16 日,股份公司召开创立大会;2007 年 7 月 20 日股份公司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了注册号为 440101110705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广电集团是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出资设立股份公司的资格;杨海洲等 47 名自然人发起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 5- 2- 16 人均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上述发起人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出资设立股份公司的主体资格。 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为 247
42、,506,510 股,其股本总额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股份公司章程业经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股份公司有自己的名称并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股份公司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 发起人协议 。 2007 年 5 月 14 日,广电集团、杨海洲、赵友永、张志强、谢远成、张招兴、林德明、陈朝晖、林杭、梁安平、喻斌、陈汉荣、尹宏、张路明、宋旭东、蒋振东、田震华、周琼华、黄秀华、朱延军、张轶、陈伶俐、於凝、
43、张宗贵、白云、茹国庆、杨永明、田云毅、陈杰波、黄敦鹏、张红英、陈春田、文莉霞、陈华生、汤诚忱、王俊、陈文琼、谭伟明、吕晖、祝立新、吴克平、郭虹、沈万芳、符保文、余青松、吴树勋、潘文明、马清等 48 名海格有限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 ,协议对股份公司名称、宗旨、经营范围及管理形式,设立方式,发行股份总额、方式、股份类别,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出资比例,董事会职权,办公地址,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费用,违约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不可抗力,协议的修改、变更与终止,协议的生效等事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股份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变更前后其作为企业法人的民
44、事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依法承继。经本所律师核查,变更过程未涉及资产剥离和职工的安置问题。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发起人为设立股份公司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审计、验资情况。 1、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以 2007 年 4 月 30 日为审计基准日,出具了(2007)羊查字第 11128 号审计报告 。 2、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于2007年7月16日出具了(2007)羊验字第11440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 5- 2- 17 号验资报
45、告 ,对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出资进行了验证。该验资报告载明: “截至2007年4月30日止,贵公司(筹)根据(2007)羊查字第11128号审计报告,以截至2007年4月30日止的实收资本 123,753,255.00元,资本公积21,961,223.83元,盈余公积110,851,888.81元以及未分配利润197,210,396.17元,共计453,776,763.81元,按1.8333932461413:1比例折算为公司的全部股本” 。 经本所律师验证,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出具上述审计报告 、 验资报告的相应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审计、验资手续,符合当时法律、法规
46、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创立大会。 2007 年 7 月 16 日,股份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出席了会议,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 关于决定设立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 关于发起人出资及认购股份公司股份的议案 、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关于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办费用的报告 、 关于授权股份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财产权属变更登记相关事宜的议案 、 关于授权股份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 关于聘请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
47、有限公司为股份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 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 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股份公司的独立性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 (一)股份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开发无线通信导航技术、网络信息技术、光通信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卫星通信技术、电子通信技术。制造、加工通信设备、无线电导航设备、电子信息周边设备。通信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及技术服务。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股份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从事无线电军用通信设备、卫星通信设备、导航定位设备及相关软件的
48、开发、研制、生产、销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 5- 2- 18 售和维修;主营产品为无线电军用通信设备、卫星通信设备、导航定位设备类及相关软件。 股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了市场部、国际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技术市场部、预研所、研发中心、总师办、企划信息部、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培训部、财务中心、证券投资部、审计监察部、行政事务部、保秘办公室、软件测试中心、技安部、质量部、物料部、采购部、制造中心、网通事业部、导航事业部等部门。上述各部门分工合作,形成了完整的业务体系,符合股份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需要。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拥有从
49、事其业务所必需的生产设施和条件,能够独立支配和使用人、财、物等生产要素,自主作出经营决策,顺利组织和实施生产经营活动。股份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股份公司作为生产型企业具备了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非专利技术和著作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股份公司的主要财产”部分) ,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的资产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
50、立;股份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股份公司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股份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未受任何的干预。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的人员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四)股份公司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股份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的财务独立,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