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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建桥大道 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 37,826.8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数的 22.54%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5 月 21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67,826.8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2、定的承诺 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德润环境和间接控股股东水务资产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股东中信环境、重庆地产、中国信达、涪陵国投、西证投资和杭州汉石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德润环境和间接控股股东水务资
3、产承诺: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本承诺函第一条所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处置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支付给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应向公司支付的违规减持所得
4、收益。在上述承诺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5 月 13 日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5、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正文。 一、股东关于股份限
6、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德润环境和间接控股股东水务资产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股东中信环境、重庆地产、中国信达、涪陵国投、西证投资和杭州汉石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德
7、润环境和间接控股股东水务资产承诺: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本承诺函第一条所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公司, 则公司有权扣留处置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支付给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
8、金分红, 用于抵偿应向公司支付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在上述承诺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发行人股价的措施,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制定了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要点如下: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稳定股价措施的启
9、动条件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制订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 并在履行
10、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 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的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 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稳定股
11、价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2、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后, 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并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份回购预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 (如需) 。公司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
12、司控股股东重庆德润环境有限公司和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其上年
13、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 30%, 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
14、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上限。 3、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 间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15、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 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二)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依据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就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将根据公司审议通过的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中的相关规定
16、, 履行回购股份及其他义务。 如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8 (三)控股股东关于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德润环境及间接控股股东水务资产依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就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做出如下承诺: “如三峰环境上市后三年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将根据三峰环境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17、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股份及其他义务。 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三峰环境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四) 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公司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雷钦平、 张子春、 王小军、 STEPHEN CLARK、白银峰、钟兴荣、唐国华、司景忠、顾伟文、郭剑、阳正文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就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做出如下承诺: “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
18、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本人将根据公司审议通过的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股份及其他义务。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德润环境和间接控股股东水务资产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9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德润环境/水务资产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三峰环境的业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2、为避免未来德润环
19、境/水务资产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三峰环境产生同业竞争,德润环境/水务资产承诺在作为三峰环境控股股东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从事直接或间接对三峰环境的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德润环境/水务资产亦将促使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从事直接或间接对三峰环境的生产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未来德润环境/水务资产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三峰环境之间产生同业竞争,德润环境/水务资产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德润环境/水务资产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
20、间接从事与三峰环境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2)如德润环境/水务资产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三峰环境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而该业务机会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德润环境/水务资产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三峰环境产生同业竞争,德润环境/水务资产应于发现该业务机会后立即通知三峰环境, 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不劣于提供给德润环境/水务资产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条件优先提供予三峰环境。 (3)如德润环境/水务资产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出现了与三峰环境相竞争的业务,德润环境/水务资产将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德润环境/水务资产
21、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相竞争的业务依市场公平交易条件优先转让予三峰环境或作为出资投入三峰环境。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0 四、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德润环境及间接控股股东水务资产就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事项、股份锁定事项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德润环境/水务资产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德润环境/水务资产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德润环境/水务资产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
22、发行的股份。德润环境/水务资产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限售方面的规定。 (2)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德润环境/水务资产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本承诺函第一条所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德润环境/水务资产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4)如德润环境/水务资产违反上述承诺或
23、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德润环境/水务资产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德润环境/水务资产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处置应付德润环境/水务资产现金分红中与德润环境/水务资产应支付给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德润环境/水务资产应向公司支付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在上述承诺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1 2、持股意向事项、持股意向事项 (1) 德润环境/水务资产将按照德润环境/水务资产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长期持有三峰环境股
24、份,保持所持股份稳定。 (2)德润环境/水务资产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并按照相关规定真实、 准确、 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下列情况下,德润环境/水务资产将不会减持三峰环境股份: 三峰环境或者德润环境/水务资产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德润环境/水务资产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在三峰环境首次公开发
25、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德润环境/水务资产将严格遵守德润环境/水务资产所作出的关于所持三峰环境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德润环境/水务资产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德润环境/水务资产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三峰环境股份。 (5)在三峰环境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德润环境/水务资产确定减持所持三峰环境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6)如德润环境/水务资产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
26、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并公告。 减持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来源、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2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德润环境/水务资产应当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期间内,三峰环境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德润环境/水务资产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德润环境/水务资产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27、,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德润环境/水务资产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三峰环境股份总数的 1%。德润环境/水务资产与德润环境/水务资产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7)德润环境/水务资产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三峰环境股份总数的 2%。德润环境/水务资产与德润环境/水务资产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8)德润环境/水务资产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
28、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德润环境/水务资产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德润环境/水务资产持有三峰环境股份小于 5%的, 德润环境/水务资产保证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第六条的承诺。如德润环境/水务资产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德润环境/水务资产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德润环境/水务资产保证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第六条第四款的承诺。 (9)德润环境/水务资产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三峰环境股份的,应当遵循上
29、述承诺。 (10)德润环境/水务资产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三峰环境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3 (二)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中信环境、重庆地产就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事项、股份锁定事项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中信环境/重庆地产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中信环境/重庆地产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持股意向事项、持股意向事项 (1)
30、中信环境/重庆地产将按照中信环境/重庆地产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持有三峰环境股份,保持所持股份稳定。 (2)中信环境/重庆地产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并按照相关规定真实、 准确、 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下列情况下,中信环境/重庆地产将不会减持三峰环境股份: 三峰环境或者中信环境/重庆地产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中信环境/重庆地产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31、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在三峰环境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中信环境/重庆地产将严格遵守中信环境/重庆地产所作出的关于所持三峰环境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4 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且不违背中信环境/重庆地产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中信环境/重庆地产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三峰环境股份。 (5)在三峰环境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中信环境/重庆地产确定减持所持三峰环境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
32、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6)如中信环境/重庆地产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并公告。 减持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中信环境/重庆地产应当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期间内,三峰环境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中信环境/重庆地产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
33、持计划实施完毕后,中信环境/重庆地产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中信环境/重庆地产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中信环境/重庆地产股份总数的 1%。中信环境/重庆地产与中信环境/重庆地产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7)中信环境/重庆地产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三峰环境股份总数的 2%。中信环境/重庆地产与中信环境/重庆地产一致行动人所
34、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8)中信环境/重庆地产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中信环境/重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5 庆地产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中信环境/重庆地产持有三峰环境股份小于 5%的, 中信环境/重庆地产保证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第六条的承诺。如中信环境/重庆地产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中信环境/重庆地产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中信环境/重庆地产保证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第六
35、条第四款的承诺。 (9)中信环境/重庆地产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三峰环境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10)中信环境/重庆地产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三峰环境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五、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德润环境及间接控股股东水务资产就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三峰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等三峰环境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 本
36、公司以及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三峰环境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与三峰环境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公司作为三峰环境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三峰环境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三峰环境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三峰环境及三峰环境其他
37、股东利益。 3、本公司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6 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三峰环境制定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三峰环境及三峰环境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三峰环境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中信环境、重庆地产就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中信环境/重庆地产作为公司的持股 5%以上
38、的股东期间, 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用公司的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中信环境/重庆地产与发行人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中信环境/重庆地产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并遵照一般市场交易规则,依法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不利用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进行有损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雷钦平、 张子春、 王小军、 STEPHEN CLARK、白银峰
39、、徐海云、田冠军、张海林、孙昌军、张强、邹晖、叶郁文、方艳、陈唐思、钟兴荣、唐国华、司景忠、顾伟文、郭剑、阳正文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就规范关联交易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作为三峰环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用公司的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 并尽可能避免本人与发行人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7 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并遵照一般市场交易规则,依法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
40、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不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进行有损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 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披露的信息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的承诺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41、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1)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尚未上市,自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已上市交易,自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
42、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照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8 (二)控股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德润环境及间接控股股东水务资产承诺如下: “1、如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三峰环境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三峰环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敦促三峰环境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如三峰环境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 2、如三峰环境首
43、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相关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遵守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雷钦平、 张子春、 王小军、 STEPHEN CLARK、白银峰、徐海云、田冠军、张海林、孙昌军、张强、邹晖、叶郁文、方艳、陈唐思、钟兴荣、唐国华、司景忠、顾伟文、郭剑、阳正文承诺如下: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认真阅读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确保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44、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承诺: “一、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9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出具的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
45、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相关约定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确定。” 审计机构承诺: “如因本所为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46、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投资者即期回报的影响, 本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障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现有业务拓展力度、加强管理挖潜、强化投资回报机制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 1、加强技术研发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强技术研发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完善技术研发创新组织体系、加大研发创新技术投入、引进先进研发技术及人才,充分依托国家生态环境部批准建设的“国家环境保护垃圾焚烧处理与资源
47、化工程技术中心” 和国家发改委批准建设的“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加大技术研发创新力度,提升和改进垃圾焚烧发电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公司将加快大数据云计算信息管控中心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运营电厂管理效率、降低运行故障率,以降低运营电厂运行成本,提升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市场竞争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0 力和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快“近零排放”相关技术运用、飞灰处置技术研究与运用、智能制造基地建设,增强核心竞争力。 2、加大市场拓展力度,提升盈利能力、加大市场拓展力度,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完善市场拓展战略
48、,加大市场拓展力度,提升市场盈利能力。公司将抓住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机遇,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充分发挥公司品牌和技术优势,实施“项目投资+并购投资”的双轮驱动投资战略,在保证对新市场项目开拓力度的同时,加大对市场原有项目的兼并收购力度,积极拓展投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扩大公司产能规模。此外,公司将扩大垃圾焚烧发电 EPC和核心设备销售的国内外市场开拓力度,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在现有业务构成上,公司将视发展需要对公司产业链进行合理延伸,培育和发展渗滤液处理、飞灰处置业务,通过产业链的完善与布局优化,实现各业务的协同发展,提升整体盈利能力。 3、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经营效益、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经营效
49、益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按照公司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在具体经营上,公司将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努力提高运营效率及效益: 一是进一步提高已投产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运营效率和效益,实施效能挖潜、节能降耗、降本增效措施,降低生产成本和管理成本;二是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控,加强资金统筹管理和财务预算管理,强化各项成本费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公司将通过以上措施,全面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业
50、绩。 4、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公司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按期投产运营并实现预期效益,扩大项目收入及股东回报。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1 资金管理办法, 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 专户存储, 专款专用,保障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5、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严格执行利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