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局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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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局合同管理办法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局合同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本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局在民事经济活动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经办科室负责合同起草、磋商、履行等工作,政策法规科、财务审计科、纪检监察室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办科室、会签科室以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擅自泄露或向他人提供有关合同磋商、履行

2、、争议处理等相关信息或资料。 第五条 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合同不得签订。 第六条 以局名义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签订合同,应遵循“先订合同后实施”和“一事一签”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拟订 第七条 经办科室办理日常工作事务需要拟订合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合同相对方。经办科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相对方。涉及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方式确定合同相对方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拟定合同初稿。经办科室提交合同文本初稿。该类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采用格式文本。如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在政府采购批准

3、后提出合同文本初稿。 (三)形成合同草案。经办科室与合同相对方就合同文本初稿进行磋商,形成合同文本草案。 第八条 经办科室应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信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进行必要调查,保证合同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以及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出现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存在欺诈行为等重大疏漏。对合同订立过程中与合同相对方进行的重要商谈,经办科室应以书面形式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 第九条 局法律顾问负责对合同文本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政策法规科结合法律顾问预审意见,负责合同合法性复核工作,保证合同条款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4、规定。 第十条 财务审计科负责对合同进行财务审核并提出预审和复核意见。 第十一条 合同的审核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合同草案预审。经办科室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合同草案、经财务审计科财务预审的合同预审意见单(见附件)提交政策法规科,由法律顾问提出预审意见。 (二)合同草案修改。经办科室应根据财务审计科和法律顾问提出的预审意见修改合同草案,如未根据预审意见修改的,应就未接受预审意见的原因作出书面说明。 (三)合同会签审查。经办科室提出合同会签审查,审查资料附合同预审意见单、标注预审修改意见的合同、修改完善后的合同。财务审计科和政策法规科提出复核意见,会签后报经办科室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5、 合同经审核后,经办科室不得随意修改合同。如需修改,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第四章 合同的签印和存档 第十三条 合同经审核后,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科室分管领导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文本上需注明合同签订日期。 第十四条 签字后,由经办科室提出用印申请,合同正式文本上加盖局公章; 合同一份多页时,要加盖骑缝章。不得用各科室印章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经办科室应将合同预审意见单、会签意见单和已生效的合同文本(原件)交政策法规科备案,如合同标的金额万元以上(含万元),还应附局办公会(或党委会)纪要。每年年底,由政策法规科交由办公室存档,涉及合同的其他资料由经办科室存档。 涉及政府采

6、购合同的,除按照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履行存档手续外,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由经办科室向财务审计科备案,财务审计科根据备案资料负责在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十六条 续签合同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日内,将拟续签合同提交审核; 续签合同条款内容如有修改,应书面说明原因。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在政府采购批准后将合同文本提交审核。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经办科室应当对合同履行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一旦发现有违约可能或违约行为,给局带来负面影响或重大风险的情形时,应及时会同法律顾问采取措施,避免产生损失或损失扩大。 由于局原因给合同相对方造成损失时,经办科室应会同法律顾问,积极与合同相对方磋商,提出解

7、决方案。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发生不能预见并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或因国家的政策、法律发生变化所引起争议的情形,经办科室应会同法律顾问,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协商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包括传真、电子邮件、会谈记录、电话记录及音像资料等重要资料,经办科室应先行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科室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方式、时间和金额向财务审计科提出支付申请,由财务审计科支付资金。 第二十条 合同变更、转让及解除,应按照重新签订合同程序办理。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科理 第二十一条 因合同纠纷引起仲裁、诉讼等,法律顾问应提供全程法律指导。合同相对方已对局提起诉讼、

8、申请仲裁或局认为需要经过诉讼、仲裁程序解决的合同争议,由经办科室提出科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 局与合同相对方通过协商就争议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或在诉讼、仲裁过程中达成和解的,应与合同相对方签订和解协议。 第二十三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各类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司法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调解书等重要资料,由经办科室先行保存,待案件办理完结后,再会同政策法规科交由办公室存档。 第七章 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签订合同的按有关规定科理; 给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科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局书面授权,擅自以局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个人,对该合同承担全部责任; 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以及相应党纪、政纪科分,局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解释。原局合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编号: 合同预审意见单 年 月 日 合同名称 合同标的 (金额) 人民币: 经办人 经办科室 负责人 财务预审 意见 法律顾问 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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