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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一、概述:1、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与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城市的性质、城市的物质生活水平和城市的文明程度。2、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设置及其规模大小与城市的智能和规模相关联。即是某些公共设施(如公益性设施)的配置与人口规模密切相关而具有地方性;有些公共设施则与城市的职能相关,并不全然涉及城市人口规模的大小,如一些旅游城市的交通、商业等营利性设施,多为外来游客服务,而具有泛地方性;另外有些公共设施时兼而有之,如一些学校等。3、城市公共设施的系统布置与组合形态,是城市布局结构的重要构成要素和形态表现。4、城市公共设施是以公共利益和设施的可公共使用为基本特性。5、城市公共设施一般包含有建筑
2、、场地、绿地及附属设置。1、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2、城市公共设施的种类繁多,他们的分布因各自的功能、性质、服务对象与范围的不同,而有各自的要求。他们与城市的其他功能地域有着配置的相宜关系,需要通过规划过程,加以有机组织,形成功能合理,有序有效的布局。3、在总体规划阶段,在研究确定城市公共设施总量指标和分项指标的基础上,进行公共设施用地的总体布局,包括分类的系统分布,和公共设施分级积聚,组织城市分级的公共中心。按照各项公共设施与城市其他用地的配置关系,使之各得其所。(二)公共设
3、施用地布局要求一、行政办公用地定义: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体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他办公设施用地1、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2、布局原则行政办公设施用地布局宜采取集中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以提高效率。二、商业金融用地定义: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的用地。1、商业金融用地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2、商业金融设施宜按市级、区级和地区级分级设置,形成相应等级和规模的商业金融中心。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指标宜符合下表的规定。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指标(hm2)3、商业金融中心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商业金融中
4、心应以人口规模为依据合理配置,市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100万人,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km;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4km;地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1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km。(2).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应具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但不宜沿城市交通主干路两侧布局。(3).在历史文化保护城区不宜布局新的大型商业金融设施用地。(4).商品批发场地宜根据所经营的商品门类选址布局,所经营商品对环境有污染时还应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规划安全防护距离。三、文化娱乐用地定义: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影剧院、游乐
5、、文化艺术类等设施的用地。1、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指标2文化娱乐设施规划各类设施的规划用地比例宜符合下表的规定。文化娱乐各类设施占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3、具有公益性的各类文化娱乐设施的规划用地比例不得低于下表的规定。公益性的各类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4、布局原则(1)规划中宜保留原有的文化娱乐设施,规划新的大型游乐设施用地应选址在城市中心区外围交通方便的地段。(2)文化体育设施布局,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文化体育设施的选址应选择位置适中、交通便利、有公交车通达的地段,并设有广场,便于疏散。(3)居住区及
6、以下的文化体育设施可与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置,形成各级集中的中心,也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四、体育用地1、定义: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并保障具有公益性的各类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比例。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2、大中城市宜分级设置市级和区级体育设施,其规划用地指标宜符合下表的规定。市级、区级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hm2)3、布局原则(1)根据拟定举办体育赛事的类别和规模,新建体育设施用地布局应满足用地功能、环境和交通疏散的要求,并适当留有发展用地。(2)群众性体育活动设施,宜布局在方便、安全、对生活休息干扰小的地段。五、医疗卫生用地1、医疗
7、卫生设施规划千人指标床位数应符合表的规定。定义: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表表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千人指标床位数(床/千人)2、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表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3、疗养院规划用地宜布局在自然环境较好的地段,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表 疗养设施规划用地指标(hm2)4、布局原则(1)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布局应考虑服务半径,选址在环境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段。传染性疾病的医疗卫生设施宜选址在城市边缘地区的下风方向。大城市应规划预留“应急”医疗设施用地。(2)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宜设于地势较高和地形比较规整的用地,并应
8、选择在交通便利、位置适中,患者就医方便和环境安静的位置,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主干道路及工业发出的噪音及烟雾等)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结合社区服务中心与其它社区管理、服务或文化活动设施组合设置,并满足交通便利、服务地区位置适中的要求。(4)社区卫生服务站宜结合社区服务站设置,建筑布局合理。(5)乡镇卫生院选址,宜方便群众、靠近行政、商业中心,位置醒目,交通方便;节约土地,不占用耕地;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规则,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充分利用当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处于居住集中区下风位置,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应有一定距离
9、;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6)有传染病区、有放射性或需要特殊隔离的医院,如精神健康医院,以及有新型、大型诊断和医疗设施的医院,应在周边考虑隔离措施。六 教育科研用地1、教育科研设计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2、教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按学校发展规模计算。定义: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表 教育科研设计设施规划用地指标3、布局原则(1)、新建高等院校和对场地有特殊要求重建的科研院所,宜在城市边缘地区选址,并宜适当集中布局。(2)、)、中、小学校选址应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
10、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的地段,与各类有害污染源(物理、化学、生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3)、)、学校教学区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城市干道或公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0m。(4)、)、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5)、)、中、小学校选址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和不良地质区或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6)、新规划的学校用地应确保有足够的面积及合适的形状,能够布置教学楼、操场和必要的辅助设施。(7)、被列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的中小学操场、室外文体
11、活动场地,应满足应急要求。(8)、幼儿园选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要求;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9)、)、幼儿园三个班以上(不含三班)的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三班及以下的幼儿园,可设于居住建筑物底层,但不宜设在建筑负一层,且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1、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9.0.1的规定。七 社会福利用地 表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定义: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3)儿童福利院设施宜邻近居住区选址,其规划用地
12、指标应符合表规定。(1)老年人设施布局宜邻近居住区环境较好的地段,其规划人均用地指标宜为0.10.3。(2)残疾人康复设施应在交通便利,且车流、人流干扰少的地带选址,其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规定。表 残疾人康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2、布局原则注:1.一般标准指中小城市普通儿童福利设施。2.较高标准指大城市设施要求较高的儿童福利设施。3.高标准指SOS国际儿童村及其他有专项要求的儿童福利设施。表 儿童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4)市、区级养老院院等老龄设施规划选址宜在城区边缘或城郊结合部,环境绿化条件较好、市政设施较完善,交通便利的地区。(5)救助管理站选址宜靠近居住区边缘。(6)殡仪服务站选址应交通便利,但宜与住宅及商业用地有一定分隔。(7)居住区及以下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规划选址宜靠近居住区人口集中地区,但要环境幽雅、安静、安全、交通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