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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指引纳税指引一、一、纳税人培训纳税人培训二、税收政策二、税收政策(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年第12号号(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年第62号号(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年第61号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年第60号号(六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年第58号号(七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
2、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八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年第59号号(九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年第57号号(十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年第56号号(十一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年第55号号(十二(十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增值税一般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增值税一般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 一、一、纳税人培训纳税人培训 每月15日上午9:30时(节假日顺延),
3、我局将在五楼会议室举行税收政策宣讲和新办企业纳税辅导,欢迎办税人员届时参加。二、税收政策二、税收政策(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年第12号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关于增值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总体规定 (一)本公告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退税(不包括出口退税,出口免税,结算退税,误收退税)。(二)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和审批类。备案类是指纳税人根据规定在期限内
4、,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后即可享受的减免税;审批类是指纳税人根据规定在期限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进行资格认定审批后享受的减免税。(三)促进残疾人就业减免税属于审批类;其他减免税属于备案类。未申请或已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未在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二、申报和受理 (一)纳税人申请审批类减免税,应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认定)(以下简称残疾人认定审批表),连同本公告列明的其它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二)纳税人申请征前减免备案类减免税,应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减免税审批表);纳税人申请即
5、征即退备案类减免税,应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通用)(以下简称认定审批表(通用)。连同本公告列明的其它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三)纳税人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应自加盖“减免税备案章”的当日起生效。(四)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填写减免税审批表或认定审批表(通用),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1.减税、免税、退税项目发生变化的;2.变更企业名称的;3.其他应该重新审批或办理备案手续的。(五)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报福利企业人员变动认定申请表、变动人员合同、劳动备案花名册、
6、工资发放、保险缴纳等资料申请变更减免税相关事项,从变更之日起继续享受减免税。(六)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持终止减免税书面申请书,填写取消残疾人认定审批表、取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或取消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通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终止减免税手续。1.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的;2.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3.其他应该办理终止减免税手续的。(七)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后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7、20076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处理。三、放弃免税权规定 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审批或备案确认后,自愿放弃免税权的,应提交书面放弃免税权声明,填写取消残疾人认定审批表、取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或取消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通用),报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次月起,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四、报送的相关资料及表格详见附件。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修订试行稿)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20号)同时废止。(二)(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
8、(青国税函2011154号)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了进一步贯彻总局公告精神,方便纳税人办理,规范审批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并报送如下资料:(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二)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
9、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三)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
10、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四)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五)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二、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科(含五市税务分局,下同)负责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审核纳税人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三、对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的,转税政科进行核实,税政科根据企业实际情
11、况可采取案头审核或实地核实方式。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是否真实发生、发票是否认证(报送抵扣清单)、是否存在未认证(未报送抵扣清单)抵扣现象、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时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在核实过程中,要结合纳税人的有关购销合同、资金往来、银行付款方向、货物入库及销售情况等结合起来进行检查,并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备查。发票认证或报送抵扣清单情况可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综合分析-发票管理”、“综合数据管理系统-一户式管理-发票管理”等方式查询。四、税政科核实无问题的,报经分管局长审核,并向市局报送正式
12、公文,将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两份)上报市局。五、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异常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部门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复查范围根据市局转发的总局批复名单确定),其中抵扣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属必复查范围,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根据企业此项业务发生频度、数量并结合其综合风险等级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复查。复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六、因
13、前期总局暂停对逾期抵扣的审批,对已报送市局但尚未审批的逾期抵扣请示,请按照总局、市局规定补充上报相关材料。(三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年第62号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本公告自2012
1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四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年第61号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公告现将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重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公告如下: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
15、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五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年第60号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加快退税进度,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扶持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根据以下指标定期开展纳税评估。(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1.本期销售
16、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
17、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三、各地可根据不同的即征即退项目设计、完善评估指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企业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四、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同时废止。(六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年第58号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安排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
18、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已于2011年4月26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1年9月15日和2011年10月8日相互通知已完成使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根据该议定书第二条的规定,议定书应自2011年10月8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12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七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税收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11152号)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
19、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发布后,部分基层局反映执行中存在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纳税人发生公告所称业务后,应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开具 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样式附后)。(一)要求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按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含安装合同、设计制作等合同)开具证明。一份证明只对应一份合同,不同合同应分别开具证明。(二)流程 1.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证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样式附后)并提供相应资料;2.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受理纳税人审批表,并审核以下内容:(1)审批表填写的是否符合要求;(2)填写是否完整;(3)是否与
20、其所提供的合同一致;(4)所附资料是否齐全;(5)根据纳税人税务登记范围审核申请审批表中销售的货物是否属于其生产范围。3.符合要求的,发送纳税人文书受理回执。不符合要求的,辅导纳税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告知纳税人所需补正事项。4.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复核相关内容,签署意见后交相关岗位制发证明。二、纳税人在合同完成后应回原税务机关对合同完成情况进行备案 (一)要求纳税人在合同完成的次月,应携带审批表一份及合同涉及的销售货物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回原税务机关对合同完成情况进行备案。(二)流程 1.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备案。主要核对销售货物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是否与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一致。如一致应签收,
21、审批表及发票复印件留存。2.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复核销售货物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是否与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一致。如一致,签署意见后交相关岗位留存。三、说明 (一)市局将开发相应的软件对上述业务流程进行支持,相关事宜另行通知。(二)软件开发完成前,各单位应先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流程进行人工审批。(八)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年第59号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
22、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10年10月31日在大马士革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1年4月28日和2011年7月15日相互通知已完成使该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2011年9月1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12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九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年第57号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1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年印花税票的公告2011年中国印花税票陕西民间工艺美术已印制完成并开始发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税票图案内容 2011年版印花税票以“陕西民间工艺美术”为题
23、材,一套9枚,各面值(图名)分别是:1角(陕西民间工艺美术年画)、2角(陕西民间工艺美术皮影)、5角(陕西民间工艺美术剪纸)、1元(陕西民间工艺美术农民画)、2元(陕西民间工艺美术马勺)、5元(陕西民间工艺美术面花)、10元(陕西民间工艺美术布艺)、50元(陕西民间工艺美术刺绣)、100元(陕西民间工艺美术泥塑)。二、税票规格与包装 2011年版印花税票打孔尺寸为 30 mm60mm,齿孔度数:13.513,每版15枚,每版成品尺寸180 mm 210mm,整版票左右两边出孔到边。图案左下侧印有“CHINA2011”,右上侧印有“中国印花税票”,右下角印有“(9-X)”,表明按票面金额从小到大
24、的顺序号。印花税票每种面值的包装均为每张15枚,100张一包,10包一箱,每箱计15000枚(15枚100张10包)。三、税票防伪措施 (一)采用6色影写凹版印刷;(二)采用特制红色防伪油墨;(三)采用椭圆形异形齿孔,左右两边居中;(四)采用100(2)g/防伪荧光点邮票纸;(五)每版税票右下角有6位连续喷墨号码。四、2011年版印花税票发行量 2011年版印花税票陕西民间工艺美术共发行4350万枚。各面值发行量分别为:1角票490万枚,2角票 20万枚,5角票50万枚,1元票950万枚,2元票20万枚,5元票2760万枚,10元票20万枚,50元票20万枚,100元票20万枚。五、其他有关事
25、项 2011年版印花税票自公告之日起启用;以前年度发行的各版中国印花税票仍然有效。(十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年第56号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务税问题的公告 现将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
26、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十十一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年第55号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七批第七批)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现将第七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纳入试点范围物流企业的有关税收问题按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自2011年11月20日起执行。(十二十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增值税一般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增值税一般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法(修订稿)的通知(青国税发(青国税发2011134号)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现将青岛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11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