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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概述概述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任务和作用第一节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诉讼的词意一、诉讼的词意 诉讼,从字义上说,诉是告诉、控告的意思,讼是争论、争辩的意思。(东汉)许慎说文解字:“诉,告也”,“讼,争也”。欧美各国诉讼法中的“诉讼”,原意是办事的过程、手续和程序,并无争讼之意,诉讼法(procedural law)可直译为程序法。日本在明治维新时学习欧美资本主义法制,把procedural law定名为诉讼法,我国清末变法受日本影响最大,因此也使用“诉讼法”的
2、名称直至今日。二、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现代的诉讼根据诉讼任务和诉讼形式特点的不同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一)刑事诉讼有以下主要特征:(一)刑事诉讼有以下主要特征:1.刑事诉讼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进行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刑事诉讼法(二)刑事诉讼法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的法律规范。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
3、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是刑事诉讼法3.有关法律。有关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如刑法国家赔偿法监狱法等。4.有关法律解释。有关法律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授权的单位所作出的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解释。5.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例如,国务院2003年7月16日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公安部2012年12月13日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6.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本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意志,也属于我国国内法渊源之一,具有法
4、律约束力。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密不可分。1.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刑事诉讼内容和实体上的依据。2.刑事诉讼法则是从其所规定的诉讼程序上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的法律。二、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二、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1.相同:(1)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是诉讼法,都是为正确实施一定的实体法服务的。(2)具有许多共同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例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5、准绳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实行合议庭制度,回避制度等;在审判程序上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等。2.不同:见下表不同不同刑诉刑诉民诉民诉行诉行诉所要保证实施所要保证实施的法律的法律刑法民商法和经济法行政法诉讼原则诉讼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证据制度证据制度控方负举证责任原则原、被告都负举证责任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诉讼程序诉讼程序侦查、公诉、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死刑复核程序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三、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人
6、民检察院组三、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织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内容上有交叉和重合,关系十分紧密,但各自又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各成独立的体系,彼此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影响而不能相互抵触。1.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职权、活动原则、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2.刑事诉讼法也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职责、相互关系、活动原则和方式等作必要的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对象,概括地说,就是刑事诉讼法律和刑事司法实践两个方面。1.刑
7、事诉讼法律:包括刑事诉讼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2.刑事司法实践: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建议:根据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应当修改为“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以实现刑事诉讼法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之目的。第四节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任务和作用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任务和作用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8、,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三、刑事诉讼法的作用三、刑事诉讼法的作用(一)刑事诉讼法对刑法实施的保证作用(一)刑事诉讼法对刑法实施的保证作用1.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实施刑法的国家专门机关及其职权分工。2.刑事诉讼法保证了专门机关权力行使和权力制约的统一。3.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运用证据的规则,保证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4.刑事诉讼法科学地设计了程序系统,尽量保证案件从实体上最终得到公正处理。5.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高效率地实施(二)刑事诉讼法本身具有的
9、独立作用(二)刑事诉讼法本身具有的独立作用1.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本身就体现出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程度和人权的现状,是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的重要标志。2.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的不足,并创制刑法。3.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况下限制了实体法的实施。4.如果实体处理若稍有欠缺,但未到严重不公的程度,而程序是公平公正的,也可能取得当事人的谅解而不上诉、申诉。第一节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第二节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一、外国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
10、示证据制度一、外国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 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主要特征:1.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对犯罪的控诉由公民个人承担。2.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3.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 弹劾式的诉讼模式相适应的是神示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是非曲直,确定诉讼争议。例如:水审、火审。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式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它与不同国家、地区的宗教信仰和图腾崇拜有密切关系。诅誓、水审、火审等,是神
11、示证据制度中经常采用的一些证明方法。二、外国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二、外国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 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纠问式诉讼的主要特点是:1.对刑事案件的追究不再取决于被害人的控告,而是由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2.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成为刑讯逼供的对象 3.审讯通常又不公开进行,这种诉讼模式下的审理又被称为书面审理主义或间接审理主义。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主要特征是:1.不同种类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它们的取舍和运用,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2.法律对证据
12、证明力和运用规则的规定,主要根据是证据的形式,而不是证据的内容。3.法官无权按照自己的判断来分析评价证据,运用 证据认定案情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性的规则。4.法定证据制度带有明显的封建等级特权的印记,公然因证人身份的高低贵贱而区分其证言的证明力。三、外国近现代辩论式诉讼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三、外国近现代辩论式诉讼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 资本主义国家辩论式的刑事诉讼程序,较之封建纠问式的诉讼程序,其主要变革在于:1.起诉与审判职能分开,实行不告不理。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3.控诉、辩护、审判三足鼎立,构建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一)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程序(一)大陆法系职
13、权主义诉讼程序1.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有侦查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2.侦查和预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于重要地位,侦查、预审不公开进行。3.在刑事案件的追诉上,一般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4.法官起主导、指挥作用的审判程序。5.确定的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二)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二)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1.侦查主要由警察机关进行。2.在起诉方式上,英国历史上,检察官、警察、政府机关、商号及公民个人都有起诉权,实际上,绝大部分案件由警察部门负责起诉。3.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抗辩集中体现在审判程序中。4.对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限制较多。(三)自由心证制度(三)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证
14、据制度的特征是,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运用证据的规则。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争议事实的认定,由法官包括陪审员自由判断。法官或陪审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称作“心证”,“心证”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叫作“确信”。法官或陪审员只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产生与发展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产生与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起源(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起源 从现有史料来看,可能在帝舜时期已有某些刑事诉讼制度的存在。据舜典记载,舜命皋陶作司法大臣,史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15、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根据周礼、礼记等史籍的记载,西周的司法组织已相当完备。(二)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在封建社会的演变(二)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在封建社会的演变 中国封建刑事诉讼法制是中国奴隶3.制刑事诉讼法制的变革和发展的延续。古代主要法典:法经秦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 中国封建刑事诉讼法制是随着社会进步始终向前发展的,其完善程度和先进性,在公元15世纪前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我们应当看到,我国的封建刑事诉讼制度体现出封建专制主义的本质特征,例如,司法行政机关合一,皇帝有至高裁决权,刑讯逼供,公开的阶级等级不平等。二、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制的沿革二、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制的沿革 (一
16、)清朝末年的刑事诉讼法制 (二)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 (三)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与发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刑事诉讼法制的产生 (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刑事诉讼法制的确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四)(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的再修改 新刑事诉讼法着重从以下八个完善:1.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2.在证据制度方面,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3.在强制措施方面,重点完善了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和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
17、属的规定;4.在辩护制度方面,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5.在侦查措施方面,重点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侦查措施,同时,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6在审判程序方面,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和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为提高诉讼效率,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7在执行方面,重点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8.增加规定了四种特别程序,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
18、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一节第一节 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目的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结构第三节第三节 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职能第四节第四节 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价值第五节第五节 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主体第六节第六节 刑事诉讼客体刑事诉讼客体第三章 刑事诉讼理论基本范畴第一节 刑事诉讼目的 一、刑事诉讼目的一、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一)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二)直接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第二节 刑事诉讼结构 一、刑事诉
19、讼结构一、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结构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刑事诉讼结构的学说二、刑事诉讼结构的学说1.正三角结构2.倒三角结构3.线形结构4.双重结构第三节 刑事诉讼职能 一、刑事诉讼职能一、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刑事诉讼参与者所承担的职能,与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参与诉讼的目的密切相关。(二)理论通说(二)理论通说 诉讼理论通说认为,刑事诉讼
20、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称之为“三职能说”。1.控诉职能 2.辩护职能 3.审判职能 “三职能说”是以审判中心论为背景的,由于刑事司法领域分工的日趋细化、分权学说的影响、人权思想的发展以及适应同犯罪斗争的需要,诉讼职能不断分化、发展并不断整合,传统审判中心论已经为诉讼阶段论所代替。第四节 刑事诉讼价值 一、刑事诉讼价值一、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从哲学的角度讲,价值存在于主、客体的关系之中,当主体作用于客体时,客体就会显示出某些属性,对主体发生某种作用,具有某些意义,从而
21、能够满足主体的某些方面的需要。价值虽然离不开主体,但它并非主观的或任意的,而是客观的。二、刑事诉讼价值的内容二、刑事诉讼价值的内容 刑事诉讼价值包括自由、秩序、公正、效率 两方面含义:1.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2.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不得因此而导致无序状态。第五节 刑事诉讼主体 一、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一、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诉讼地位并承担相应诉讼职能,对解决诉讼客体,从而对诉讼程序的开始、发展和结局起决定性作用和影响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22、主体则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所有参与者,即在刑事诉讼中参与一定的诉讼活动,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机关和个人。二、刑事诉讼主体类型二、刑事诉讼主体类型1.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2.直接影响诉讼的进程并且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3.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第六节 刑事诉讼客体 一、刑事诉讼客体的概念
23、一、刑事诉讼客体的概念 刑事诉讼客体是指刑事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刑事诉讼主体的活动围绕一定的诉讼客体进行,离开诉讼客体,诉讼主体的活动也就失去了目标和对象。刑事诉讼客体即刑事案件,具体包括刑事诉讼中所要查明的实体法事实和对该事实的法律评价,以及诉讼过程中应当解决的程序法问题。二、诉讼客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二、诉讼客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1.在起诉以前,诉讼客体可以成为确定第一审法院级别管辖的根据;2.在诉讼系属于法院之后,诉讼客体可以界定法院的审理范围,如果控方提出法院审理范围以外的指控要求,必须通过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程序来进行;3.处于系属中的诉讼客体可以排
24、斥就相同诉讼客体再次提起的诉讼,使之因重复诉讼而被法院驳回;4.一旦法院对诉讼客体作出终审判决,即产生既判力。第一节第一节 专门机关专门机关第二节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第四章 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第一节 专门机关 一、概述一、概述 专门机关,是指依法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有专门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在我国,专门机关主要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一)专门机关是承担诉讼职能的机关 (二)专门机关的诉讼职能由法律规定 (三)专门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性质和地位各不相同 二、公安机关二、公安机关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一)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 1.性质: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
25、安保卫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掌管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2.任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犯罪 3.组织体系:双重领导体制,公安机关在接受本级人民政府领导的同时,下级公安机关还必须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权(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权 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安机关的主要职权表现在:1.立案权 2.侦查权 3.执行权 三、人民检察院三、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一)人民检
26、察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 1.性质: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检察权是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全体公民遵守宪法与法律的权力,是国家维护法制统一和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一种特殊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2.任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3.组织体系:我国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一方面,各级人民检察院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1)最高人民检
27、察院。(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3)专门人民检察院。(二)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权(二)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权1.立案阶段,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其他犯罪,有权决定立案。2.侦查阶段,行使侦查监督权的同时,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行使侦查权 3.起诉阶段,行使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权 4.审判阶段,行使支持公诉和审判监督权 5.执行阶段,行使执行监督权 四、人民法院四、人民法院(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1.性质: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2.任务:人民
28、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3.组织体系: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二)审判组织(二)审判组织1.独任庭2.合议庭3.审判委员会(三)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三)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1.对受理的刑事案件,有权依法审理和作出裁判,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3.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的强制措施。4.为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有权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
29、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6.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对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有权直接执行。7.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概述一、诉讼参与人概述 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4项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二、当事人二、当事人 (一)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一)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公民,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叫法不一。在立案、侦查、审查
30、起诉阶段,涉嫌犯罪的公民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涉嫌犯罪的人被称为“被告人”。(二)被害人与自诉人(二)被害人与自诉人 1.被害人:被害人是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2.自诉人:自诉人是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诉讼地位是原告,承担控诉职能,具有独立、完整的诉讼地位。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一般情况下,
31、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也就是刑事被告人本人。但在某些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不是刑事被告人,而是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四)单位当事人(四)单位当事人1.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国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责任人员。2.单位被害人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一)法定代理人(一)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二)诉讼代理人(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依法
32、委托的,代理其参加诉讼的人。(三)辩护人(三)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四)证人(四)证人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第三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五)鉴定人(五)鉴定人 鉴定人,是指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六)翻译人员(六)翻译人员 翻
33、译人员,是指刑事诉讼中接受公、检、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为参与诉讼活动的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手势翻译的人员。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 专门机关行使专门机关行使第三节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 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行使职权第四节第四节 依靠群众依靠群众第五节第五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六节第六节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七节第七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八节第八节 人民检察院
34、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 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第九节第九节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第五章 基本原则第十节第十节 审判公开审判公开第十一节第十一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十二节第十二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不得确定有罪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三节第十三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十四节第十四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节第十五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节 概述 一、刑事诉讼基本
35、原则的概念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的进行有普遍指导意义,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3.依靠群众;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5.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6.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8.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9.审判公开;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
36、护;1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12.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13.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三、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三、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程序法定原则(二)司法独立原则(三)无罪推定原则(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五)比例原则(六)有效辩护原则(七)控审分离原则(八)控辩平等原则(九)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十)诉讼及时原则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一、法律规定一、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37、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二、内容二、内容 1.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即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只能由公、检、法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2.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即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必须分别由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行使。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一、法律规定一、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
38、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内容二、内容 1.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第四节 依靠群众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依靠群众的原则。第五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9、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依法办案的诉讼法制精神,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中居核心地位。第六节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一规定确立了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刑事诉讼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第七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
40、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调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关系、确立我国国家专门机关追究犯罪机制的重要原则。第八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立案监督 2.侦查监督 3.审判监督 4.执行监督第九节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
41、书、布告和其他文件。”第十节 审判公开 一、审判公开原则一、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指的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人民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二、不公开审理的例外二、不公开审理的例外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4.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
42、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第十一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含义:1.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2.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委托律师或法律允许的其他人为自己辩护。3.法律援助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二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2.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被告人一
43、切辩护上所需的保障。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十四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
44、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五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1.国家主权的体现;2.采用外交途径来处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问题。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立案管辖立案管辖第三节第三节 审判管辖审判管辖第六章 管辖第一节 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
45、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1.确定刑事案件管辖权,有利于公、检、法等三机关明确自己的权力与职责,2.明确管辖分工,有利于单位和公民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报案、控告、举报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1.分工合理、明确 2.保证正确处理案件,便于诉讼进行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三、管辖的分类与体系三、管辖的分类与体系 管辖的分类是指对管辖从不同的角度所进行的划分。这些划分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列就形成了管辖的体系。1.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2.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3.普通管辖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二节 立案管辖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一、公
46、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安机关的具体管辖为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法律另有规定,是指: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监狱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海关所属的走私犯罪侦查机构专门负责对走私案件的侦查工作;自诉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
47、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2)属于上述三类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3)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4)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三、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三、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除上述公、检、法机关之外,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所属的缉私机构也是具有刑事诉讼职能的专门机关,他们在刑事诉讼中负责某些特殊案件的侦查,有其管辖范围。(一)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二)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 (三)监狱立案侦查的案件 (四)海关所属的缉私机构立案侦查的案件 四、人民法院直接受
48、理的刑事案件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三节 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其解决的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
49、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五)其他管辖规定(五)其他管辖规定 1.上
50、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2.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3.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4.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5.回避引起的级别管辖改变。有管辖权的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