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工程款拖欠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_王建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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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 OI专 :10.15论984 /ki.1005-9512.2004.01.015 政治 与 法 律 #$ 年 第 % 期 治理工程款拖欠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 王建东 & 杭 州师范学 院 法学院 , 杭 州 %#( ) 摘要:工程款被大量拖欠的原因是复杂的,因而治理拖欠工程款顽症的法律对策也应该是综 合性的。制定 固定资产投资法 ,建立业主支付保函制度,切实落实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将事前 控制与事中担保以及事后救济相结合,工程款拖欠难题方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关键词:工程款拖欠;事前控制;事中担保;事后救济 中 图分类号 : *+$%! 文献标 识 码 : , 文章 编 号 : %#-./-%

2、 & #$ ) #%.#!.#- 改 革开放以 来 , 我 国基本建 设 市场发生 了 巨大而深 刻 的变化 , 从投 资 主体看 , 由国 家 作为 唯 一的 投 资主体 , 向国家 、 集体 、 个体 以 及外资等 多 元化主体 发 展 ; 从 投资规模 看 , 从 上 个世 纪 !# 年 代的 每 年四千亿 人 民币 , 增加 到 /# 年代 末 的每年三 万 亿人民币 , 进入 了 基本建设 的 高涨期 ; 从 基 本建 设 的项目管 理 体制看 , 彻底改 变 了由政府 下 达建设项 目 并指派建 设 任务的计 划 模式 , 逐步 推 行以 招 标投标制 为 核心的承 发 包模式。

3、基 本建设市 场 的繁荣 , 不 仅 在很大程 度 上拉动了 我 国 经 济的 高 速发展 , 而且极 大 地改善了 我 国的投资 环 境和人民 生 活 , 为 我国经济 社 会的进一 步 发展 奠 定了 重 要的物质 基 础 。 另一方面,在我国基本建设市场持续繁荣的背后,中国的建筑企业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承担 了不应由建筑企业承担的巨额基本建设资金缺口。由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的失 控,大量资金不足甚至根本没有资金项目的上马,也由于建筑市场上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地位的 严重失衡,建筑企业为了承揽建设项目而大量带资施工,加上相关法律制度及执法上的种种漏洞 和缺陷,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未能得

4、到有效的保护,导致建筑企业的工程款被建设单位大量拖 欠。大量工程款被长期拖欠,不仅严重制约了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对某些建筑企业而言,几乎到 了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程度,而且还引发了连锁反映,使许多材料商、承包商、民工工资得不到及 时支付,对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鉴于工程款拖欠问题的严重后果,国家也出台了 一些措施,建筑企业也采取了种种手段,试图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但是,这些努力的结果并不 理想,工程款拖欠问题不仅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而且工程款拖欠的数额仍在呈上升趋势。在笔 者 看来,工程款拖欠的原因是复杂的,也涉及到基本建设程序的各个环节,因而治理工程款拖欠问 题的法律对策也应该是综合性的

5、、系统性的,只解决一个方面的原因和从某一个环节入手,都难 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采取综合的、系统的法律对策和措施,才能取得成效。 作者 简 介 : 王 建 东 & %/( . ) , 男 , 浙江 东 阳人 , 杭州 师 范学 院 法学 院 副院 长 0 副 教 授 。 ! ! 一、法律对策之一:事前控制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周期长、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点,新中国成立以来逐 步形成并完善了一整套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效 实现。其中,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和监督,是基本建设法定程序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其目的 在于实现对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有效控制

6、,同时也是为了防止空对空项目的上马,保证基本建设 项目的顺利实施。 从 国家对基 本 建设投资 管 理看 , 尽 管建国以 来 随着形势 的 发展变化 , 特别 是 由计划经 济 体 制 向市场 经济体制 的 转轨 , 管理 的 体制前后 有 着巨大的 变 化 , 但是 确 保基本建 设 投资的到 位 , 始 终 是一 项 最基本的 要 求。在实 行 改革开放 之 前 , 国 家 几乎是基 本 投资的唯 一 主体 , 基本建设 资 金 由 国家 统 一按计划 划 拨 , 基 本 建设投资 由 国家预算 确 保及时足 额 到位。改 革 开放之后 , 由于 投 资 主 体的 多 元化 , 以及国

7、家投资体 制 的改革 , 国 家对基本 建 设投资的 管 理也发生 了 相应的变 化 , 制 定 和颁 布 了大量的 法 律 、行 政法规和 部 门规章 , 以加强 国 家对基本 建 设投资的 管 理 。 其 一 , 对 预 算 内 基本 建 设投资的 管 理 , #$% 年国家 计 委 、 财政部 、 中 国 建设银行 联 合发布 了 关 于国家预 算 内 基 本建设投 资 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 暂行规定 , 规 定 自 #$& 年起凡是 由 国家预算安 排 的基本 建 设投 资 全部由财 政 拨款改为 银 行贷款 ,拨 改 贷资金由 财 政拨给 , 建 设单位向 建 设银行借 款 , 建

8、设 银行 收 回贷款后 上 交财政 。 其 二 , 对 基本建设 自 筹资金的 管 理 , #$! 年国家计 委 、 财 政 部 、 国 家 审 计总 署 、 中国 人 民银行联 合 下 发 关 于进一步 加强自筹基 本 建设资金 管 理的规定 , #$# 年国 务 院发 布 关于 加 强基本建 设 计划管理 控 制基本建 设 规模的若 干 规定 , #$% 年 国 家计委 、 中国 人 民银 行 、 中国建设 银 行发 布 关 于 加强基本 建 设自筹管 理的暂行规 定 , #$! 年 国务院发 布 关 于 放宽 固 定资产投 资 审批权限 和 简化审批 手 续的通知 , #$ 年国务院 发

9、 布 全 民 所有制工 业 企 业 转换 经 营机制条 例 等规范性 法 律文件中 , 明确要求 自 筹投资要 纳入国家计 划 , 自筹资金 的 来 源 正当 落 实 , 自 筹资金必 须 存入建设 银 行 。 其 三 , 对 于 外商投资 的 基本建设 资 金的管理 , 我国 也 先 后 颁布 了 关于使用 国 外贷款引 进 技术和进 口 的基本建 设 项目在外 汇 、 财政 、基 建 计划上的 处 理 办 法 、 中外 合 资经营企 业 法 、 中外合作 经 营企业法 、 外 资 企业法 等一系 列 法律 、 法规 , 实现 按 国家 规 定的额度 分 级审批 , 确保基本 建 设投资的

10、到 位。此外 , 为了 强 化对基本 建 设投资的 监 督 管 理 , 确 保 建设资金 的 落实 , 我 国 逐步制定 和 实施了建 设 项目法人 制 , 固定资产 投 资项目资本 金 制 度 。 根据国家 计 委 关 于实行建 设 项目法人 责 任制的暂 行 规定 , 国 有 单位经营 性 基本建设 大 中型 项目 在 建设阶段 必 须组建项 目 法人 , 实行项目 法 人责任制 , 由项 目 法人对项 目 的策划 、 资金筹措 、 建设 实 施 、 清 产经营 、 偿还债 务 和资产的 保 值增值 , 实行全 过 程负责 。 #$( 年国务院 发 布 的 关 于 固定资 产投资项 目 试

11、行资本 金 制度的通 知 明确 规 定 , 各 种经营性 投 资项目必 须 首先落实 资 本 金 才能 进 行建设 , 防止没 有 资本金项 目 的盲目上 马 。 从国家对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看,自建设前期工作开始,国家对基本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实 行严格的审查制度。作为基本建设第一道程序的项目建议书,必须如实陈述投资预算和资金筹措 设想,这是国家计划部门审查能否对项目予以立项的一个主要依据。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并完成 选址工作后申报的设计任务书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中,投资预算和资金筹措仍然是主要内容,也是 能否获得批准的一个关键因素。按照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设计任务书批准之后,仍需办理开工

12、报告的审批手续,而基本建设资金的落实是批准开工报告的一项基本条件。此外,国务院在 #$ 年发布的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中明确重申,楼堂馆所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的 有关规定,楼堂馆所的建设资金必须存入中国建设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其他银行不得办理楼堂 ! 馆所项目的资金拨付。建设部于 #$ 年发布的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规定,凡在我国境 内投资在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 监督管理,而报建的内容就包括了交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金来源等。我国在 #$ 年制定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以及 #% 年颁布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不

13、仅规定了房地产开 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而且还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 的工程建设,以保障资金满足工程建设所需。我国 #! 年制定的 建筑法 规定了申领施工许可 证的八项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而建设部于 # 年颁布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管理办法 进一步对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 规定了明确具体的标准和要求。我国 #% 年制定的 招 标投标法 明确提出,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在招标 文件中如实载明。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看,我国立法和政策对基本建设资金的落实问题已有足够的重视。 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

14、执行,相反,大量的资金不到位项目在不断上马。这类空对空 项目不仅有企业的,也有大量政府的形象工程,以致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工程款被大量拖欠。那 么,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究竟在哪里?笔者认为,除了我国经济实力较弱,一些领导热衷于搞政绩 工程等社会因素之外,我国上述立法本身存在的缺陷无疑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其一,上述立法 中大量的是属于部门规章的范畴,法律位阶低,法律效力有限;其二,上述立法是改革开放过程中 产生和发展的,其内容凌乱,前后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其三,上述立法中的一个致命缺陷是没 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基本建设资金不到位应承担什么责任?应该如何处罚和处理 ?都没有 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

15、必然出现立法虽有规定,但相关当事人并不遵守,行政机关也无法处理的 结果。因此,在笔者看来,要根治工程拖欠的顽症,必须从落实基本建设资金这一源头入手,彻底 清理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一部针对不同投资主体的、内容全面系统的、操作性强的 固定资产投资法 ,特别是对确保基本建设投资到位具体措施作出明确的规定,从根本上杜绝资 金不足或根本没有资金项目的上马,这是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的治本之策。 二、对策之二:事中担保 担保作为保证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和 权利的实现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至今为止,我国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制度很不完善, 实践中也很不重

16、视,主要表现在:其一,尽管我国于 #& 年颁布了专门的 担保法 ,但是, 担保 法 所规定的保证、抵押、留置、质押、定金五种担保形式,是根据一般的民事债权债务来设计的, 并没有考虑到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因而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很难设定 担保法 规定的担 保形式。其二,由于受到计划经济观念的影响,人们常将建设单位与国家利益联系在一起,只对建 设单位的利益予以特别保护,而且这种观念在一些法律上得到明显的反映。例如在我国 招标投 标法 中,只规定了投标人中标后,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而没有涉及招标人的 履约担保问题,使双方当事人在履约风险上存在先天的不公平。其三,在实践中,由于建设单

17、位和 建筑企业地位失衡,建设单位往往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要求建筑企业提交质量保证金、工期保 证金、维修保证金甚至获奖保证金,而却没有为自己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向建筑企业提 供任何担 保。可见,我国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本身的缺陷,无疑也是导致建设单位大量拖欠工程款的一大原 因。 要彻底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除了应制定 固定资产投资法 ,从项目立项开始规范,政府应 把好审批关,建设单位的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项目立项之外,还应 ! 该完善建设工程担保立法,建立和完善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第一,实行强制性的建设单位付款担保制度 强制性的建设单位付款担保制度只能适用于公共投资项目。这是因

18、为:其一,房地产及其他 私人项目有 合同法 第 #!$ 条规定的法定优先受偿权来保障承包商的权益,法定的优先受偿权 不适用于公共投资项目,因此,付款担保作为法定优先受偿权的一种替代物,在公共项目中的应 用也是法定的、强制性的。其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大量建设项目的投资来自私人业主,而我国 则相反,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国有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反映在建筑行业,我 国目前建设项目的大部分是国有投资和政府直接投资。国有投资以及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真正 的业主其实是缺位的,这就是为什么在工程款拖欠项目中,国有投资与政府直接投资占了首位的 主要原因。 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以及政府直接投资的项

19、目,业主并非真正的业主,因此,有些业主 会在建设资金尚未落实的情况,工程便匆匆上马,因为只要工程上马,便有私利可图,要不然怎么 会出现 “ 工程上马、官员落马 ” 的现象呢?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热衷于搞 “ 政绩 ” 和 “ 献礼 ” 工程, 不顾财政实力,工程盲目上马,造成工程款拖欠。如果强制要求业主提供付款保函,充当保证人的 银行在提供保函之前,必将审查业主的资金状况和信用状况,对于业主来说,无疑工程上马之前 多了一道门坎,因此,业主提供付款保函,不仅可以解决工程款、材料款拖欠问题,而且,可以起到 预防工程款拖欠的作用。其三,由于目前建筑市场是业主的市场,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业主相 对于

20、承包商,在市场上占据优势,如果完全实行合同自由原则,业主是否提供付款担保,由建设工 程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决定,毫无疑问,业主肯定会选择不需要提供付款担保的承包商来承 包工程,这样,业主付款担保制度势必形同虚设。所以,在业主与承包商在市场上地位不平等的情 况下,只能通过立法推行强制性的业主付款担保制度。 第二,实行承包商付款担 保制度 之所以要实行承包商的付款担保制度,是因为承包商往往将业主的支付风险转移给分包商 和材料供应商。也就是说,业主拖欠承包商的工程款,承包商拖欠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的工程款、 材料款,因此,造成了严重的债务链。即使通过采取措施确保业主建设资金的落实,以及通过推行 强制

21、性的业主付款担保制度,解决了业主拖欠承包商工程款问题,承包商也有可能故意拖欠分包 商和材料商的工程款和材料款,因此,光解决业主拖欠承包商工程款问题是不够的,还必须解决 承包商拖欠分包商、材料商的款项问题。 实行承包商付款担保制度是解决承包商拖欠 工程款、材料款的一项重要措施。其具体办法 是:由承包商向业主提供付款保函,受益人则为分包商和材料商。在承包商没有按规定支付款项 时,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可以凭保函直接要求提供保函的银行支付相关款项。之所以要求承包商 向业主提供付款保函,是因为在建筑市场上,承包商相对于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具有优势地位, 如同业主相对于承包商具有优势地位一样,分包商为了得到

22、分包工程,材料供应商为了得到提供 建筑材料的商机,都有求于承包商,因此,由分包商、材料供应商要求承包商提供付款保函是不现 实的。而承包商与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的 合同关系又不属于政府控制范围,因此,不可能要求承包 商向政府提供付款保函,分包商、材料供应商作为受益人,也是行不通的。只有通过业主要求承包 商提供付款保函才行得通。一方面,承包商按时支付分包工程款和材料款,对业主有好处,否则, 承包商拖欠分包工程款和材料款,可能引起分包商偷工减料、降低施工质量,材料供应商不按时 提供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或者以次充好,导致工程延期或者工程质量下降。因此,业主对 承包商按时支付工程和材料款有要求;另一

23、方面,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付款保函,承包商不 得不提供,否则承包商不可能得到工程承包,这就有助于承包商付款担保制度的推行。 ! 三、对策之三:事后救济 我 国 # 年出台 的 合同法 在 其 第 $!% 条 确定了工 程 款的优先 受 偿权制度 , 规 定 :“ 发 包 人未按照 约 定支付价款的,承包 人 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 理 期限内支付价款。发 包 人逾期不支 付 的 , 除按照 建 设工程性 质 不宜折价 、 拍卖 的 以外 , 承包人可 以 与发包人 协 议将该工 程 折价 , 也可 以 申请 人 民法院将 该 工程依法 拍 卖 。 建设 工 程的价款 就 该工程折 价 或者拍卖

24、的 价款优先 受 偿 。 ” 之 后 , 最高人 民 法院 于 $&$ 年 % 月 日专门就 该 条款作出 了 司法解释 。 从理论上 讲 , 合同法 第 $!% 条及其司 法 解释的出 台 , 很大 程 度上矫正 了 建设单位 与 建筑企业 的 失衡地位 , 为工程 款 拖 欠 问题 的 解决提供 了 一条途径 。 但是 , 从 目前司法 实 践看 , 工程款优 先 受偿问题 并 没有得到 有 效 解 决 , 其原因 错 综复杂 , 但制度 本 身存在的 缺 陷无疑是 一 个重要的 因 素。笔者 在 此仅 就 合同法 第 $!% 条及其司 法 解释在实 践 中的障碍 作 如下分析 : 其 一

25、 , 根据学 者 们的意见 , 直接关系 到 国家利益 和社会公共 利 益的工程 项 目 , 如国家 机 关 办 公楼 、 图 书馆 、 博 物 馆 、 机场码 头 等公用物 无 疑属 于 合 同法 第 $!% 条规定 的 “ 不宜折价 、 拍 卖 ” 的 工程项 目 。 换言 之 , 建 筑 企业在这 些 项目中不 存 在工程价 款 的优先受 偿 权 。 但 是 , 在 现 实生活中 , 政府 部门在缺乏 基 本建设资 金 的情况下 , 仍 然有大量 的 形象工程 、 政绩工程 上 马 , 政府部 门 也 是 拖欠 工 程款的一 大 主体 , 而 这些项目 显 然属 于 “ 不宜折 价 或拍

26、卖 ” 的工程 , 因此 , 合 同 法 第 $!% 条是 不 可能解决政 府拖欠工 程 问题的 。 其二,根据司法解释,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 有的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一解释从生存权益高于经营利益的原则看当然是正确 的,但是建筑企业将因此丧失这类工程价款的优先权,使这类工程的工程款拖欠问题难以解决。 在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上,由于房地产持续几年升温火爆,绝大多数商品房未经竣工早已预售完 毕,而且由于大量的消费者采用银行按揭方式付款购房,因而当建筑企业在工程竣工后能够行使 优先受偿权之时,消费者几乎均已付清了全部房款,实际上使建筑企业丧失了该房地产

27、工程的优 先受偿权。 其三,根据司法解释,建筑工程价款包括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的报酬、材 料款等 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样的规定,尽管符合优先权制度 设定的理论基础 生存权高于经营权,但是在目前建筑企业大量垫资施工的情况下,如果将建 设单位的违约金排除在享受优先权的工程价款之外,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的损失是巨大的。 其四,根据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 %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 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由于建设工程投资大,工期长,情况复杂,有许多工程项 目的决算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如果建设单位对决算不予配合,甚至故意拖延,

28、 % 个 月要完成决算 也是十分困难的。另外,有相当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最后一期工程款支付期限在竣工后 的 % 个月之后。在这些情况下,建筑企业实际上就不存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了。 其五, 合同法 及其司法解释的过于粗疏,对行使优先权的程序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如申 请拍卖是否需要通过审理程序?仲裁案件中的优先受偿权应如何运作?都影响到建筑企业对工程 价款优先权的行使。 可 见 , 合同 法 第 $!% 条及其 司 法解释尽 管 为建筑企 业 解决工程 款 问题带来 福 音 , 然 绝非 万 能之 策 。要从根 本 上解决中 国 目前工程 款 拖欠的严 重 问题 , 必 须设计一 套 完整的事 前 控制 、 事 中 担保、事后救济的制度。如果将事前控制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法 完善起来,将事中担保制度 业主支付保函制度建立起来,那么,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才是切实可行的,工程款拖欠问题 的难题才能彻底解决。 责任编辑:闻 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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