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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1、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标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指数。2、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300元。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3、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2指数点,合约交易报价指数点为0.2点的整数倍。4、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5、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6、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
2、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7、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为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8、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9、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
3、值的12%。10、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采用现金交割方式。11、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12、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13、申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14、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一定时间内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计算下一交易日交易价格限制的依据。15、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所有成交合约的单边数量。16、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单边数量。17、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
4、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18、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成交价格等于即时最优限价指令的限定价格。19、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手。20、会员、客户使用或者会员向客户提供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批量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的交易软件的,会员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备案。21、股指期货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22、集合竞价在交易日9:10-9:15进行,其中9:10-9:14为指令申报时间
5、,9:14-9:15为指令撮合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不接受市价指令申报。集合竞价指令撮合时间不接受指令申报。23、期货连续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指令,按照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24、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照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25、交易编码是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为会员号,
6、后八位为客户号。26、客户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的,其交易编码中客户号应当相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27、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和客户,可以根据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等不同目的分别申请客户号。28、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注销交易编码:(一)客户备案资料不真实;(二)客户被认定为市场禁止进入者;(三)客户申请注销;(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1、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 12。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7、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告:(一)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二)遇国家法定长假;(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2、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 5 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格的情形。3、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4、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5、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00手;6、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
8、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7、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8、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开户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客户在多个会员处开户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会员向交易所报送该客户应当报告的有关资料。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客户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9、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一)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补足;(二)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
9、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平仓;(三)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理;(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五)交易所规定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10、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11、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产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应当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者交割义务。12、由会员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归直接责任人;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亏相抵后的盈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产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后产生的亏损,由该客户所在会员
10、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索。三、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三、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1、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具有累计 10 个交易日、20 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 10 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
11、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2、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二)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三)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四)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五)具有累计 10 个交易日、20 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 10 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
12、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期货公司会员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的,参照本条执行。3、期货公司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4、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开户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5、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具备符合企业实际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决策机制应当包括决策的主体与决策程序,操作流程应当明确业务环
13、节、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制衡机制。6、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提供相关监管机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四、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 1、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做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2、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3、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
14、用资金;(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4、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5、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7、客户需要委托他人办理下达指令、调拨资金等事项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指定受托人及明确其受托权限,约定联络方式、指令下达方式并
15、预留受托人签字。8、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客户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同步录音;以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保存该交易指令。9、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期货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的,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确认。客户既未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确认,也未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的确认。客户有异议的,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实。10
16、、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11、从业人员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12、从业人员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13、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14、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有关期货业务的情况,对投资者了解交易情况等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快给予答复;15、从业人员不得迎合投资者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为了投资者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的合法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16、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数量和买卖方向明确,没有有效期限的,应当视为当日有效;没有成交价格的,应当视为按
17、市价交易;没有开平仓方向的,应当视为开仓交易。17、客户对当日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应当视为对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所产生的交易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18、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19、期货公司因客户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20、期货公司或者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符合强行平仓条件后,应当自行平仓而未平仓造成的扩大损失,由期货公司或者客户自行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