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22〕1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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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暂行方法鄂政办发(2022) 18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快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开展,规范省级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开展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207号)和湖 北省开发区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高质量开展假设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 28号)要求,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范围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简称省级高新区)。第三条 省级高新区应当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 新开展理念,坚持“高新”定位,以

2、“开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 方向,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 化,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产城融合,推进一体化开展,努力建成 具有较强引领作用和影响力的创新高地,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培育战 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关键载体,服务“一主引领、两翼驱动、 全域协同”区域开展布局,支撑全省经济实现高质量开展。第四条 省级高新区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高 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省科技厅归口管理和指导省级高新区。省发 改委负责省级开发区规划指导。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级高新区国土空 间规划、土地利用情况审核。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级高新区环境影响 审查。省直相关部门按

3、照职责分工指导和支持省级高新区建设开展。第一早 认第五条 坚持“创新资源要素集聚、创新创业生态优良、科技产业深 度融合、区域开展成效突出”的原那么,按照“统筹布局、分类指导、 择优支持、突出特色”的要求,推进各类省级开发区创立省级高新区, 加快创新驱动开展。第六条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基础条件良好。1 .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开展规划科学合理、特色明显、指导性强,产业定位准确、开展方向明确;.符合省、市、县经济社会开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位置、“四 至范围保持不变;2 .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集中治理设施与规划、建设同步,规 划、建设通过环

4、境影响评价,可持续开展能力较强,符合安全生产有 关规定,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土地等方面的违法违规 事件;.基础设施配套完善,交通、通信和能源等条件便利,产城融合成效 明显,生活配套设施齐全。(二)高新特色鲜明。1 .重点产业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目录要求,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性较 强,产业特色鲜明;.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开展,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不低于全省 平均水平;2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所在县(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的50% 左右;.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50%以上;3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不少于50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少 于50家,登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5、不少于50家,均占所在县(市、 区)总数的50%以上;.主动融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具有一定的外向型产业 集群基础。(三)创新体系健全。1 .有专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重视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数量不少于全省省级开发区平均水平;2 .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投入机制,上一年度科学研究与试验开展(R&D) 经费投入强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建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利授权数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3 .建立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和技术交易、科 技咨询、知识产权等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在内的科技服务体系,企业与 高校院所建立密切的产学研合作关系,科技、金融、产业

6、融合开展程 度较高。(四)保障措施有力。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省级高新区建设,把省 级高新区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开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出台有针对性的优 惠政策。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并配置科技创新职能。第七条省级高新区认定审批程序如下:(一)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认定申请;(二)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 门提出审核意见;(三)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 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研和评估论证;(四)省科技厅综合提出认定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五)省人民政府发文认定。第八条申报省级高新区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市(州)人民

7、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创立省级高新区的申请文 件,应当包括省级开发区近三年主要科技、经济指标,及土地利用情 况(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情况、区域位置和四至范围变化情况、近三年 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用地情况);(二)所申报省级高新区战略开展规划和产业开展规划;(三)省级开发区设立的有关批准文件,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批准文 件;(四)省级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的 批复,以及申报范围符合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的图纸、坐标及 矢量数据(国土空间规划未批准前,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 规划为准);(五)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六)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扶持高新技术

8、产业开展和支持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七)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团队、研发机构、创新创业载体等清单;(八)其他相关材料。第九条对积极创立省级高新区、但尚未到达认定条件的省级开发区, 择优列为省级高新区培育对象,给予1至2年的培育期,指导创立省 级高新区,到达认定条件后予以优先支持。第十条省级高新区统一命名为“行政区域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挂同名牌子及“火炬”标识。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 省级高新区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具体实施方案,促进省级高新区提升创新驱动、科学开展水平。第十二条省级高新区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能。第十三条 省级高新区所在市(

9、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高质量开展要求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加大省级高新区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完善省级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四条 支持省级高新区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 “一区多园”“托管”等模式,按照有关规定,扩展省级高新区管辖 范围和开展空间。实行“一区多园”管理的省级高新区,要逐步做实“一区多园”,强化主园区对分园区的统筹协调和政策延伸覆盖。第十五条省级高新区应当加强创新开展的统计工作,按时完成统计 填报任务,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六条省科技厅组织开展省级高新区创新开展年度评价工作,评 价结果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并通报。具体评价方法及指标由省

10、科技厅负 责研究制定,并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开展情况适时调整。第十七条建立省级高新区激励和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年度评价结果, 对评价优秀的省级高新区,在平台建设、工程实施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对评价排名后三位的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对连续三年评价排名后三 位的予以撤销,退出省级高新区序列。第十八条省级高新区原选址不能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和科技开展需 要的,或者不符合城市开展总体要求的,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国土 空间规划有重大调整的,或者因被国家重点工程占用无法利用的,可 以申请扩区或者调区。省级高新区扩区、调区,按照省级开发区扩区、 调区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第十九条 省级高新区更名、合并,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 民政府提出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送省 人民政府批复。第四章附那么第二十条 本方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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