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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法律文号】:豫劳社工伤20067号 【公布日期】:2006-12-6 【执行日期】: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豫劳社工伤20067号 【字体:大中小】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依照河南省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暂行方法等规定,决定对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展调整,现就有关咨询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开场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
2、、调整方法和标准 以“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7.89%)12”为基数,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调整数额,详细如下: (一)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基数90% 伤残二级:基数85% 伤残三级:基数80% 伤残四级:基数75% 伤残五级:基数70% 伤残六级:基数60%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 其他亲属: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数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数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基数30% 三、其他 (一)此次待
3、遇水平调整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金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依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本地调整的详细数额,并于2007年1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觉的咨询题,请及时报告。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各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郑州市16694元 开封市10121元 洛阳市14641元 平顶山市14536元 安阳市13423元 鹤壁市12044元 新乡市10604元 焦作市12407元 濮阳市14512元 许昌市10684元 漯河市10270元 三门峡市13649元 南阳市11819元 商丘市10197元 信阳市10115元 周口市8051元 驻马店市9494元 济源市117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