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利希法社会学思想的历史唯物主义蕴涵,法社会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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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埃利希法社会学思想的历史唯物主义蕴涵,法社会学论文【题目】 【即言: 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讲,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就此而言,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上帝有其法,物质世界有其法,超人类智灵有其法,兽类有其法,人类有其法 159.据此而论,从根本意义上来讲,人类之法或言社会之法必然不是来自神灵、上帝,也不是来自理性、精神,而是来自人类得以产生、存续和得以表现其本身的社会和社会关系。法律只要被置于社会之中考量才能真正被认识和理解。 尽管自古希腊、罗马时起便有将法律与社会结合起来进行考虑、探寻法律的社会基础的思想萌芽,但直至法社会学的重要先驱孟德斯鸠,探寻求索社会对法律的影响、社会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才

2、正式被纳入到有关法律基本理论的深层次考察之中。在孟德斯鸠的巨着(论法的精神中,政体、税收、贸易、货币、风俗等社会因素和地理、气候、土壤、人口等自然因素都被视为对法律有着重要影响的因素而被纳入考察法律必须予以关注的元素之列。孟德斯鸠这种从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络中探寻法的精神和发展规律的视角和理论被高度评价为一次伟大的尝试,对后世的法学和社会学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对法社会学的诞生更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真正从人类社会深处基于社会学的视角来深切进入考察探究法律的起源、法律的性质、法律的发展规律、法律与国家关系的学者当属埃利希。与诸多之前和之后的法学家不同,埃利希并没有 天经地义 地将法律

3、简单地等同于国家制定法,恰恰相反,国家制定法在埃利希的 法律世界 里仅仅占据着非常有限的分量和地位。显而易见的是,在他这里,法律主要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而非国家性的存在,法律具有鲜明的社会属性而非国家属性。尤为令人惊讶的是,埃利希关于法律的一些论讲表现出了鲜明的历史唯物主义倾向。当一个对埃利希一无所知而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又颇为熟悉的人见到埃利希那句广为流传的法社会学宣言时,他很可能以为那句宣言出自之口;而当他读完埃利希的代表作(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之后,他大概会猜测,埃利希能否为的信徒或追随者-在法律观的某些方面。毫无疑问,在论及法律与社会的互相关系方面,在论及法律的社会、尤其是经济基础方面,埃

4、利希表现出了与的相当程度上的契合。显然,埃利希的法社会学理论具有着历史唯物主义的蕴涵,而笔者本章所主要讨论的便是这一主题,当然,在正式讨论这一主题之前,梳理一下历史唯物主义关于法律与社会之间互相关系的主要阐述则是格外必要的。 二、历史唯物主义关于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主要阐述 历史唯物主义是和恩格斯的伟大发现,它试图阐释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历史唯物主义着重探寻求索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历史发展规律、阶级斗争理论、市民社会理论,以及作为以上理论哲学基础的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关系的理论等重要的社会哲学论题。尽管历史唯物主义并未就法律或者讲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

5、系作出过全面而系统的阐述,但是,我们还是能够从、恩格斯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的只言片语的阐述中窥见历史唯物主义对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深入洞见。鉴于本文旨在讨论作为人类社会规范的一般性法律以及法律的起源、社会基础、发展规律等内容,笔者在这里主要论及的是历史唯物主义中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间关系之理论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间关系之理论所涵摄的关乎法律的起源和发展、法律的社会基础、法律与国家的关系等理论。 一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关于法律的起源,恩格斯在批判继承摩尔根关于古代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对法律的起源问题于着名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有过精彩而经典的阐述: 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个解决。大多数情

6、况下,历来的风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 160.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在单纯而朴素的氏族制度之下,没有国家,没有和警察,没有法庭和监狱,也没有诉讼,世代相传的风俗成为了法律的最初表现形式,充当了后来的法律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履行着调控社会关系、型构维系社会秩序的职能。 及至人类社会发展到简单的商品经济社会,产生于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一般规则最初表现为某种特定的习惯;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规则逐步演化为习惯法,初步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当人类发展到更高层次程度的文明阶段时,这种规则通过立法而成为了法典。 法律的产生是人类社会不断进化发展的结果,法律的起源正彰显了日益复杂的人类社会对良好秩序的需求,这种对

7、秩序需求的知足最初由原始社会的风俗提供,后来由简单商品经济社会的习惯法提供,最后由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所制定的统一而普遍的法典提供。 二法律与社会 历史唯物主义关于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法律的社会基础,尤其是法律的经济基础有着众多深入而精辟的阐述,而其哲学根据则是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理论。这种历史唯物主义之下的法律观较之于其他流派、学派的法学家、思想家的法律观显示出了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卓越洞见。 指出: 唯物主义历史观从下述原理出发: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 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远恒久真理和正义的

8、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 161.人类发展、社会进步的终极原因应当在生产力中寻找,在物质生产方式中寻找,在经济基础中寻找。为了讲明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性支配作用,指出: 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构造构成了现实基础,每一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是应由这个基础来讲明的 162.法律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宗教等上层建筑只要通过社会经济构造或者讲经济基础才能得到正确的解释和讲明。为了讲明这点,进一步指出: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经过。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

9、相反,而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着人们的意识 .至此,明晰地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所秉持的基本信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就法律而言,作为极为重要的上层建筑同时也是制度化、规范化的社会意识,历史唯物主义以为,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以经济为基础,它根本源头于社会,根本源头于物质生活条件。宣称: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梦幻想象。相反的,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 163.曾几何时,一些法学家梦幻想象将法律作为社会的基础,以为是法律统治支配着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

10、上;殊不知,恰恰相反,法律只要在社会中才能产生、存在、发展乃至消亡,它受社会规律支配,在根本的意义上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而不为任何个人意志所左右,只要经济生产生活才敢对其 发号施令 , 只要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示清楚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罢了 164.任何法律首先都主要是社会 法 ,经济 法 ,只是由于国家,这些社会中的 法 获得了一种普遍、统一、权威的称谓,即 法律 . 三法律与国家 不管世俗的君王、圣贤抑或天国的上帝、神灵都没有能力也不可能任意支配尘世间的法律;高高在上的世

11、俗立法者从来没有真正地发明创造法律,神秘莫测的天国 立法者 也未曾真正地为人世立法;法律从未真正在 王宫 诞生,也未曾真正在 天国 降临。历史唯物主义将法律视为 事实的公认 165,立法者 并不创立法律它只是披露和表示出法律 166, 只限于把已有的法表示出出来并把它们提升为普遍的东西 167.告诫道: 立法者应该把自个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仅是在表示出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如今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中。假如一个立法者用自个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的极端任性 168.诚然,作为国家代表的立法者有能力将自个的意志转化为 法律 ,然而却无法

12、将其转变为 法 .作为 自然科学家 同时也是国家人格化的立法者,其责任只是发现法、确认法,使其规范化、文本化、体系化、权威化,最后将其公之于众,宣称其是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 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发展有赖于法律等诸种社会规则作用的发挥, 这些规则是由哪个立法者确定的吗?不是。它们最初来自物质生产条件,过了很久以后才上升为法律 169,如是讲。国家或者讲立法者从来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创造法律,创造法律的是社会,是社会关系,是社会的物质生产生活条件。 三、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所蕴涵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 假使一个人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和埃利希的法社会学理论都有着充分而深切进入的认识和理解,那么他就会发现埃利希的法

13、社会学思想与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在某些方面有着惊人的类似,易言之,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中蕴含着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当埃利希提出他的法社会学宣言-法律发展的重心在社会本身时,他只不过是在讲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念:社会意识取决于社会存在并随社会存在的发展而发展以及作为社会意识而存在的法律的发展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当埃利希以颇为赞扬口气讲道: 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远远超越了自然法学讲,超越了历史法学派,超越了边沁和耶林。历史唯物主义指出,在何种程度上,法律-因而亦即法律命题-是建立在经济秩序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并且在何种程度上,法律命题在社会权利分配的压力下被塑造和创立 170时,当他旗帜鲜明

14、地指出 我们不能忘记,经济状况是每一种非经济活动形式的先决条件 对经济秩序的理解是理解社会秩序其他部分的基础,十分是理解社会法律秩序的基础 171时,埃利希已然站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 一社会联合体 如前所述,社会联合体这一概念本为祁克的伟大发现,埃利希对其予以扬弃,赋予其新的内涵,他将社会联合体界定为成认一些规则具有约束力并实际上以其来调控行为和关系的群体。社会联合体是埃利希全部法社会学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它构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命题得以产生、发展的现实场域,也是历史唯物主义下经济关系、生产关系、分配关系和交往关系发生的主要场域。深入地指出,就其本质而言,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社会

15、则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埃利希则将社会理解为具有互相关系的人类联合体的总和,而联合体必然意味着存在特定关系的社会组织。可见和埃利希都将关系视为理解社会的重要切入点和理解法律的基点。历史唯物主义在探寻法律的起源时,是将法律置于简单的原始氏族社会、氏族制度之下来考察的。法律最初表现为与人类早期简单社会相适应的风俗,此后表现为习惯法,最后才上升为国家法。类似的是,埃利希将考察的起点放在了作为原生性联合体的氏族、家族、家庭上。他指出: 习惯创造了每一个原生性联合体的秩序:氏族的秩序、家族的秩序和家庭的秩序 172.可见,埃利希将习惯视为法律的最初的表现形式,不仅如此,即使是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习惯也

16、是主要的法律事实之一,是诸多法律规范、法律命题的基础和来源。 埃利希将社会联合体作为考察法律的基点,为数诸多的原生性联合体,诸如氏族、家族、家庭,和数量庞大的衍生性联合体,诸如法人社团、社会阶层、职业团体、政治派、社会组织派系等共同构成了一个社会,只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其构成有所差异。埃利希将法律-法律的性质、起源、基础、发展等-置于社会联合体中进行考察与历史唯物主义将法律置于社会十分是社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进行考察就其本质而言并无二致,只是视角略有不同。 二法律事实 好像社会联合体一般,法律事实也是理解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的一个核心概念,甚至是最为核心的概念。尽管埃利希并未对法律事实的概

17、念予以明确清楚明晰的1法律事实理解为一种制度性事实,它源于现实的物质社会生活,在人们构成法律和法律关系的观念之前就已经存在;它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秩序得以产生的基础,也是裁判规范、法律命题得以产生的根据;它产生于社会联合体之中,并且只要在社会联合体中才具有法律的意义。由此观之,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中的法律事实不过是历史唯物主义下社会存在的法律表现,是一种具有 法律 意义的社会存在,略有不同的是,更多、更广泛地将社会存在追溯至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生产关系。埃利希将习惯、占有、支配和意思表示视为主要的法律事实并对其分别进行了阐述。 对于习惯而言,它意味着 过去的惯例能够成为将来的规范 173,它

18、 创造了每一个原生性联合体的秩序 174,它 反映了联合体中现有气力的平衡 175,它的内容取决于社会联合体共同生活的经济基础,它是最原始也是最具 生命力 的的法律事实。 就占有来讲,埃利希将占有视为一种事实而非法律规制。占有不过是 根据物的经济效用而使用、利用占有物 176的事实状态,是经济秩序的一种反映,是占有经济制度的详细表现。占有的法律事实先于所有权和物权,并且是所有权和物权的基础。正由于如此,埃利希将占有视为经济生活的真正法律。在他看来, 占有法是最富有变动性的法律领域之一。每一次经济领域的变革马上会导致占有法的变化 . 每一个有组织的社会联合体内,必然存在着表现为上下级关系的支配与

19、服从关系。在埃利希看来,这种支配与服从关系 仅仅仅是被支配者的无保卫状态和无助状态的对应物 177.埃利希指出,支配绝不应简单地被视为对一个人人身的占有和劳动的剥削,而是权利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只要在受支配者的劳动对社会的经济秩序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情况下,这个受支配的事实才能变为法律秩序的一部分 178. 至于意思表示,埃利希主要讨论了华而不实意义重大的契约和遗嘱处分。埃利希以为,契约起源于货物交易和支配-服从关系,是社会中物品和能力服务分配和利用的法律形式;契约的内容和形式都是社会交互关系的结果,它只不过是 一种实现社会和经济秩序的工具 179, 契约法也仅仅仅是社会和经济生活秩序的法律形式

20、 180.而遗嘱以及与遗嘱密切相关的继承则根本源头于古老的原生性联合体家庭,它远先于国家继承法并在法律命题之外发生着。不管契约抑或遗嘱,它们首先都仅仅仅是一种社会生产生活关系的存在和法律事实,过了很久以后才转化为法律命题,即国家制定法。 毋庸置疑,习惯、占有、支配、意思表示这些主要的法律事实呈现出显见不争的经济属性,它们是经济领域中的社会存在,是经济生活中的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在社会中、在生产关系中、在交往关系中自发产生,立法者意志对其无能为力,恰恰相反立法者所 创制 的法律也必须以它们为基础。 法律事实-作为社会存在至少能够追溯至社会存在-是人类社会最初也是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它是法律规范、

21、法律关系、法律秩序的来源和基础,也是裁判规范、法律命题的来源和基础。作为社会联合体内部规则和内部秩序的基础,法律事实在根本意义上支配着人类社会;统治世界的不是立法者之法而是社会之法,十分是经济生活之法。尽管历史唯物主义将社会存在太多地追溯至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生产关系或者讲经济关系,并指出经济关系作为基础决定支配着其上的作为意识观念而存在的法律,但是埃利希还是在相当的程度上追随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步伐,宣称经济关系是每一种非经济关系的先决条件,对经济关系的理解是理解其他社会关系的基础,十分是理解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基础。 三法律命题 当历史唯物主义言及法律时,其主要是指国家法,即国家制定法。埃利希则

22、变换了一种表述,用法律命题指代国家制定法。埃利希将法律命题界定为用语言予以明晰表示出,通过权威的方式予以发布,宣称其具有普遍效力并强迫适用的社会规则。法律命题的内容和形式是由社会和法学家共同劳动的结果。法学家基于正义的一般理念,从裁判规范中抽象出法律命题。尽管法学家在法律命题的创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我们不能因而而忽视法律命题的社会基础-法律事实,每一个法律命题都是源于对社会中已普遍存在的规则的提炼,法学家所做的仅仅仅是提供表示出法律命题的措辞。法律事实是法律命题最根本的源泉,法学家总是从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中获取法律命题,尤其是从法律事实中提炼出法律命题,假使离开了法律事实,法律命题或者无从产

23、生,或者毫无社会意义。法律事实而不是法律命题才是社会法律秩序的决定性因素, 对于人类社会法律秩序具有权威意义的不是法院据以裁判、国家行政裁决机构据以处断的法律命题,而仅仅仅是上述这些法律事实 181.可见,决定人类社会法律关系、法律秩序的不是法律命题,不是国家制定法,不是立法者的意志,而是法律事实,将其称为社会存在,详细表现为物质生活条件和经济构造,甚至法律命题-亦即法律本身,也在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的经济基础。 尽管社会在根本意义上决定了法律的构成和发展,决定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命题总是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恰恰相反,法律命题也会积极地对社会产生不容小觑的影响。埃利希指出: 法律

24、命题不仅仅是社会发展的结果,也是社会发展的手段 182,法律命题能够影响、变更法律事实,导致新的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产生,因此成为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重要工具。 四法律发展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所秉持的基本理念,社会意识取决于社会存在并伴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基于此,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必然随着经济基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而发展。任何事物都是作为经过而存在的,并且只属于特定时空的存在。法律也只是特定时空下的法律,只要在特定时空下才能找到合适它的表现形式。 埃利希同样秉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发展观。在他看来,人事的变化必然导致法律的改变,而时代的变迁也迫使法律随之变更。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的变化发展以社会的变化发展为基础,以现实的经济发展为基础,以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为基础。埃利希明确指出,法律中的革命性变化绝不是如外表所见的发生在法律命题中、法律文本中,而是发生在现实的社会关系、生产关系中。正是社会本身的变化发展才导致了法律的变化发展。法律命题变更只是在追随着法律事实的发展,而法律变迁也仅仅仅是在追随着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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