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关于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及经验借鉴,环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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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关于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及经验借鉴,环境法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绪论】【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 国外关于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及经历体验借鉴【第四章】【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三章 国外关于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及经历体验借鉴 一、国外一些较为可行的法律规定。 一美国法律的规定。 美国非常重视环境保卫,尤其是在环境立法上作出了不懈的努力。1948 年,美国制定了(联邦水污染控制法,这部法律在美国历史上意义非凡,原因在于该法从整体高度出发,对美国的水污染防治作出了规定,后来又对该法作出了若干的修正案,使得整个国家的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

2、展,美国在环境保卫方面继续深切进入探寻求索,1899 年的(河川港湾法得以公布,并对美国的河流、湖泊、港湾等牵涉到的水污染问题作出了相关立法保卫,此后还对之前一些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法律进行了若干次修改。在这些关于水污染防治的法律中,保卫水资源的生态性被屡次提及,尤其是在农村的面源污染控制中,这一声明遭到充分的重视。除此之外,美国意识到公众介入的重要性,在农村水污染的经过中有意识地发动社会公众的气力,尤其是在、企业以及公众之间,互帮互助的合作理念促进了各个社会主体之间的沟通互动,极大地提高了水污染防治的效率。与此理念相配套的是水资源数据与情报分享系统,该系统加强了对水资源的管理,及时更新和颁布水污

3、染的实际情况,保证社会公众对当地水质的了解和对相关部门的监督。 从官方颁布的结果来看,美国水污染主要的元凶是面源污染。1990 年,美国的一份评估报告已经讲明了面源污染的严重性,其在整个美国的污染总量中所占的比例高达 60%以上,而面源污染中,主要是以农业面源污染为主,如此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地下水的水质遭到大面积污染,一度引起了美国民众对水资源安全的恐慌。针对水污染的现实情况,美国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花费了十年的时间进行整治,到 2006 年的时候,困扰美国水安全问题的面源污染已经大幅度锐减,成效显著。 针对面源污染的治理,美国制定了(面源污染控制法,并且对该法做了若干修改。

4、这部法律规定了在农村环境保卫中的职责,尤其是必须制定具体的环境质量指标,然后将指标在环境的相关立法中具体表现出并且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美国还积极鼓励公民采取措施防治面源污染,针对自愿防治面源污染的人,将主动负担一部分的防治费用,减轻其防治的压力,若主动采取其他措施防治污染的,还会给予对方减免税款等优惠政策。 为了加强对水污染的防治,美国 1972 年通过了(清洁水法,在这部法律中参加了也规定了面源污染的防治。随后的几年里,美国为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尤其是农药引起的水污染问题,制定了(联邦杀虫剂控制法,该法律将有毒化学品如 DDT 等纳入了管制的范围,进一步解决了因大量使用农药导致的面源污染。 与

5、(清洁水法相配套的是 农村清洁水计划 ,该项计划明确规定了美国各州要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的力度,尤其是要加大资金投入,保证农村居民生产、生活能够用上清洁放心的水资源。 总体来看,美国在农村水污染防治上,非常重视立法工作以及配套措施的制定。如面源污染管理计划、国家灌溉水质计划、乡村清洁水计划、杀虫剂施行计划、农业水土保持计划等。这些计划作为法律的配套措施,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除了这些措施之外,美国还强调农村居民的环保教育,鼓励和支持广大农民积极介入农村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同时还加大了农业的科技投入,提高农业的环保含金量,进一步加快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步伐。 二日本法律的规定。 日本在第二次世

6、界大战过后,日本将重心转移到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上,然而环境问题却越来越严重,众所周知的日本 四大公害 事件就是典型的代表。这些事件给日本敲响了环境污染防治的警钟。1969 年,日本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将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音、振动、地面下沉、恶臭六大公害的防治写入了该法律,并且在这部法律中还规定了具体的环境标准,希望通过这部法律更好地保卫日本民众的身体健康。第二年,日本对该法律进行了修订,在立法目的上明确讲明是 确保国民的身体健康以及生活环境的安全 而非修订前的 与经济相协调 ,还将农村水污染问题纳入法律的治理范畴。为了让农村的水污染问题得到有效防治,1977 年,日本制定并施行了农村水污

7、染处理计划,计划内容明确规定了的职责之一是在农村建设污水处理厂,华而不实最大的厂能够将 1 万人左右的污水进行处理。大部分经过处理的污水能够用于农田、果园的灌溉或者直接经过适当稀释之后用于农作物的灌溉,这样一来,长期困扰农村的水污染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 日本的水污染大部分也是由于农药的大量使用引起的。针对农药的使用,日本积极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如(日本国农药取缔法和(农药取缔法施行细则 等法律将农药从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作出了细化规定,如建立农药登记制度、标识规定、限制或禁止销售农药的措施、记录制度、农药使用者的申报制度和对使用者的监督及发布农药的安全使用标准、报告及检查制度等一系列措施,

8、并且还对违背这些制度规定的人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更好地保卫环境以及国民的健康. 经太多年的发展,日本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环境基本法、(河川法、(水质保卫法、(防止公害基本法、(水质污染防治法、(关于防止农用土地土壤污染的法律、(下水道法、(公害健康被害赔偿法、(公害防止事业团法、(公害纠纷处理法、(关于特定工厂整备防止公害组织的法律以及相关的配套法律,如(农药取缔法、(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可持续农业法、(堆肥品质管理法、(食品废弃物循环利用法、(废弃物处理与消除法等等。完备的法律体系为日本的农村水污染防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可为贵州省农村水污染防治提供有用

9、的经历体验借鉴。 三瑞典法律的规定。 瑞典的环境保卫成效显著,在水污染的防治方面的探寻求索也特别成功,尤其是在法律制定上,该国的(公共卫生法、(相邻关系法、(自然保卫法、(环境保卫法、(硫法、(公共水和污水处理法和(废物管理法等法律共同构建了瑞典水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在这些法律中,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得以确立下来,如排污许可证制度、环境保卫费制度、环境税征收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容量控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损害保险和赔偿制度等。这些制度从各个方面规定了、企业生产者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而言,瑞典法律规定了负责污水的回收处理并保证本辖区内的废污水得到最终处置。对于企业而言,瑞典相关法

10、律着重规定了企业的义务,如企业在生产经过中必需要确保对其产生的污水进行回收利用,及时不能完全循环利用,至少也要将污水处理到达外部环境能够承受的相关标准,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处理惩罚。对于公民来讲,瑞典法律既规定了权利也规定了义务,从义务的角度来讲,公民主要有保卫环境不受损害的义务,如工商业者在生产经过中产生的污水,负有处理且保证处理之后对环境没有损害或者损害程度已降至最低的义务。从权利的角度来讲,瑞典法律鼓励和维护公众介入权,尤其是在水环境法律制定的经过中,公众能够表示出自个的内心诉求,提出相关建议,而且这是法律法规顺利公布的必经环节。 除此之外,瑞典还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处理惩罚措施,尤其是

11、针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理惩罚规定了罚款和监禁两种处理惩罚措施,监禁的时间最长为六个月。值得注意的是,针对那些水环境违法的案件,假如经过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仍然不根据判决的结果执行时,法律赋予了法院强迫执行的权利,这样是为了确保水环境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与此同时,瑞典还建立了水环境损害保险和赔偿的制度,对那些因水污染而遭受损害的群体进行救济,彰显了法律的价值和功能。 二、可供借鉴的经历体验。 一制定相关法律的配套措施。 很多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往往考虑欠妥而导致规定的内容过于广泛或者粗陋,缺乏可操作性,尤其对于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定,既要考虑城市水污染,又要考虑农村水污染,还要兼顾各种群体用水行为的规范与

12、防治,更要考虑四处罚的适当性等等,这些问题完全要在一部法律中进行规定难免有点力不从心。纵观国外的水污染防治立法,大多数都制定了相关法律的配套措施,极大加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在环境执法或司法经过中的适用愈加明确详细。如美国在(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了多项措施,包括国家灌溉水质计划、乡村清洁水计划、杀虫剂施行计划、农业水土保持计划等等一系列计划。日本也在(环境基本法的指导下,制定了包括(水质污染防治法、(农药取缔法等在内的配套法律体系,从源头上解决水污染的问题,获得了很好的防治效果。贵州省可以以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尤其是针对农业面源污染、固体废弃物等引起的农村水污染问题,能够专门针对农

13、药、化肥的使用以及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制定一些符合贵州省农村实际的计划,引导贵州省农村居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妥善处理固体废弃物,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对农村水环境的污染,贵州省的农村水污染防治在这方面能够尝试借鉴经历体验并变通适用。 二强化公众介入制度。 公众介入制度,是公众及其代表根据国家环境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介入环境保卫的制度。 美国、日本、瑞典等国家在公众介入制度方面的建设较为重视,如美国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能够得以制定和屡次修改,公众的气力功不可没;瑞典特别注重在立法经过中听取各种的建议,将公众的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日本则是通过农业协会等民间组织维护公众的亲身利益,充分发挥了公众在农村水资源保卫经过中的积极作用。我们国家的法律也规定了公众介入的内容,但存在着众多缺乏之处,导致了法律的可操作性较差,公众介入很多时候都被架空而没有发挥真正作用。因而,贵州省在农村水污染防治的经过中,能够借鉴美国、日本、瑞典等国家的做法,鼓励广大的公众积极介入到水环境的立法以及防治工作中来,真正意义上实现公众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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