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唐山城南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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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唐山城南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二。一七年七月第四章合作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4.1合作期间甲方的基本权利(1)按本合同约定提取履约保函项下款项的权利;(2)对乙方规划、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 程监管的权利;(3)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委托的其他主体,对乙方的投融资建设、运 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 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4)甲方或其委托的机构在建设期间有对乙方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的权利;(5)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 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计的权利;

2、(6)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合同享有监督检查权及介入权;(7)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 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本合同:1)擅自停止或违法运营,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2)因运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3)被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关停的;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4.2合作期间甲方的基本义务(1)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2)甲方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所需的与本项目相关 的一切批文;(3)负责本项目所需水、电、燃气、热力、通信等线路协调工作;(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

3、地向乙方支付费用;(5)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调乙方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本项目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6)授予项目公司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和规定地域内,独家享有供水和污 水处理、开发区经营管理的权利,该经营权应具有唯一性、独占性和排他性。4.3 合作期间乙方的基本权利(1)享有承担项目规划、设计、投资、融资、建设、采购、运营管理和维 护、移交本项目的权利;(2)享有项目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3)要求甲方在合作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收益的权利;(4)具有项目建成后独立运营的自主权,或委托其它专业机构或有资质的 企业对可运营部分进行委托运营的权利,但需

4、甲方同意;(5)在公司内部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人事任免权。4.4 合作期间乙方的基本义务(1)乙方在行使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时一,始终遵守法律、法规、 政策的规定;(2)积极、合规办理各项开、竣工审批手续;(3)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预期目的,实施和完成全部工程建设、运营和 维护,并修补工程中的质量问题;(4)承担项目建设的各项费用,积极筹措建设资金,保证项目建设及时使 用;(5)乙方应接受甲方或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6)按照共同约定的建设进度完成相关建设内容,并向承包商按时支付工 程款;(7)在项目正式开工以前,有义务向政府提交项目计划书,对建设期间重 要节点做出原则规定,以保障按照

5、该工程进度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并开始 运营;(8)在建设期间有义务定期向政府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说明工程进度及项 目计划的完成情况;(9)在开始运营之前,乙方应编制项目运营维护手册,载明运营、日常维护以及设备检修的内容、程序和频率等;(10)在运营维护期间,还应定期向政府报送有关运营情况的报告或其它 相关资料,如运营维护报告、严重事故报告等;(12)乙方应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必要的税金及行政性收费;(13)在PPP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转让本项目;(14)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履约保函及移交维修 履约保函;(15)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股东之间的任何合同、乙方章程、本合同项

6、 下的保险单以及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均符合本合同的规 定或均与履行本合同不存在冲突;(16)其它应当由乙方履行的相关义务。第五章项目公司5.1 项目公司的设立5.1.1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须依法在唐山市路南区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由项 目公司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全面承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但专属于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除外。5. 1.2在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与本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保持 一致,不能从事本合同规定的合作范围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5. 1. 3项目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项目公司的正式成立日期。5.2 注册资本和股东构成5.2.1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按相关规

7、定执行,政府方不在项目公司中持有股份。 出资方式为货币方式;5.2.2 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并满足项目融资需求,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按本项目工程建设进度缴足;523股东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项目公司承担责任;5.2.4 股东各方均有权遵照法律和项目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5.3 项目公司的组织与管理5.3.1 项目公司必须组织素质优良、数量充足、专业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 并建立管理高效的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体系,确保项目投融资、安全、质量、工 期目标始终处于可控状态;5.3.2 项目公司应设监事作为项目公司内部监督机构,依法行使其职权;5.3.3 项目管理

8、人员应对项目建设的投融资、安全、质量、进度、工期等重 大事项的计划落实情况及影响项目建设正常推进的重大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并形 成书面记录。5.4 合作期满后的处理项目合作期满时,乙方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等进行财务清算, 完毕后,乙方应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项目资产及相关权益上设 置的任何担保,在合作期满后其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第六章项目的投融资6.1 项目总投资的构成项目总投资指从前期的准备工作到所有工程全部建成竣工验收为止,甲乙双 方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所有单项工程的工程费用、工 程建设其

9、他费用、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以及按照国家和河北省规定应当计 入的费用。6.2 融资主体6.2.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筹措项目前期、建设、运营、养护和维修所 必需的全部资金(包括资本金和债务资金),并负责偿还债务。甲方对乙方融资 给予必要及合理的支持和协助。6.2.2 乙方不得以项目公司的不动产进行融资担保。6.2.3 经营权的担保及转让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出于本项目融资的目的,乙方可根据国务院关于创 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的规定将 本合同项下的预期收益等作为本项目的融资质押等担保,乙方设置该担保权益不 应损害甲方的权利或利益。除为本项目的融资外

10、,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对本项目的收益权进行转让或设 置担保权益。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经 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方。6.3 政府提供的条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融资必要的政府支持性文件,包括:6.3.1 项目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政府批复文件;6.3.2 项目财政承受能力和物有所值论证结论等。6.4 投融资监管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有权对项目投融资进行监管,内容包括:6.4.1 资金来源的合规性;6.4.2 资本金及债务资金是否按计划到位;643有关经济合同的合法性;6.4.4 投资完成额的正确性和真实性;6.4.5 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认为有必要的

11、其他情况。6.5 投融资违约及处理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融资义务,即构成乙方违约,因此造成项目 建设期延误和(或)费用的增加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第七章项目用地7.1 场地范围甲方应依法提供本项目建设工程场地红线图,并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测量 数据为准。7.2 土地权利的取得7.2.1 乙方使用土地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并受土地使用权批准 文件的约束;7.2.2 甲方负责和保障项目用地。7.3 土地使用权的限制7.3.1 乙方有权在项目合作期限内独占性地使用特定土地进行以实施项目为 目的的活动。7.3.2 未经政府批准,乙方不得将本项目涉

12、及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本项目以外 的其他用途,不允许使用土地融资贷款、提供担保、抵押或作他项权利登记。7.3.3 甲方的场上也出入权为了保障甲方对项目开展拥有足够的监督权,甲方有权出入项目设施场地。甲方行使上述出入权需要的以下条件和限制:(1)甲方仅在特定目的下才有权进入场地,例如检查建设进度、监督乙方 履行合同项下义务;(2)履行双方约定的合理通知义务后才可入场;(3)需要遵守一般的安全保卫规定,并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7.4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乙方已察看并检查了项目场地,充分了解了该宗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 括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等情况,自愿接受该宗土地的现状(包括 地

13、下地质条件)以及所有缺陷,甲方未就土地状况向乙方做出任何声明和保证。第八章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前期工作包括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勘测、初步设计及 审查、落实开工条件等。8.1 前期工作任务分担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下列各项前期工程约定如下:(1)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本项目所需的申报文件和立项等事宜;(2)甲方协助乙方完成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到达项目场地规划红线的道 路、通水、通电等基本条件的落实;(3)甲方负责项目的协调工作;(4)甲方负责选择和确定本项目的监理、造价、咨询机构;(5)乙方负责完成其他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测勘、初步设计及审查、 施工图审查。甲方应在完

14、成前款所述前期工作后及时将相关工作成果移交给乙方,上述 成果文件应符合本项目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8.2 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甲方应对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1)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和利益主体提供必要资料和文件;(2)对社会资本主体的合理诉求提供支持;(3)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8.3 前期工作监管8.3.1 项目审批环节监管项目审批环节主要是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环评、节能等审批阶段,监管 的重点是对项目的审批程序进行监督、评议。8.3.2 项目设计监管项目设计监管是指对设计单位和参与人员的能力、设计内容、标准、技术 参数、深度、进度及初设概算进行全面监督和评议

15、,以确保设计工作的质量满 足施工的需要。843项目开工条件的监管开工条件是指项目开工建设必须具备的内、外部条件。开工条件监管包括对开工前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水电气供应等条件 进行监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引言定义和解释第二章项目的范围和期限第二章项目的范围和期限第三章双方的声明和保证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合作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 项目公司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 项目的投融资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章 项目用地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章 项目前期工作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章 项目的建设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章 项目的运营和维护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

16、一章付费机制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章履约担保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三章保险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四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五章 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六章合同解除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八章 项目的移交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章其它约定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章项目的建设9.1 建设责任乙方应自行承担项目建设的所有费用,按以下要求完成项目范围内的所有 建设工程:9.1.1 本项目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应由甲方或 政府方相关主体承担的费用外,均由乙方承担。9.1

17、.2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 各种批复,并使其保持有效,项目公司承担所有获得上述批复所需要的费用和 支出。9.1.3 根据下列规定实施本项目下所包含的所有各项工程,执行施工总承包, 并修补工程中的质量问题:(1)法律及国家、河北省及唐山市建设工程相关规范、技术标准;(2)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3)本合同下对项目建设的其他所有要求。9.1.4 本项目各单项主体工程乙方能够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自行完成, 严禁转包,且不得进行违法分包,如确需专业分包的,需报经甲方事先书面确 认,且不超过工程量的30%。9.1.5 乙方应按冀建市(2016) 4号文件关

18、于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工 资保障金,并履行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9.1.6 施工过程中应按相关规范采取安全和环保措施,以保护生命、健康、 财产和环境,避免安全事故。9.1.7 在施工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9.2 建设期限9.2.1 本项目主要进度日期如下:(1)开工时间:2017年 月 日前开工,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项目未能如 期开工,则开工时间相应顺延;9.2.2 验收日: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以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的竣工日期为准。9.2.3 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进

19、度日期可相应顺延:(1)不可抗力事件;(2)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3)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4)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9.2.4 当款事件发生后,乙方要求延长进度日期,应在前述事件发生 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件的种类;(2)预计延误的日期;(3)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4)乙方要求延长的日期。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 见的,视为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924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某项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 建设期不予延长。9.2.5 乙方在建设期内应向甲方提交每月建设工程进度报

20、告,该报告应合理、 详细的说明已完成的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 项。9.3 工程质量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满足设计标准要求,并达到法律法规及规范所要求的 合格标准。在工程开工后,乙方应严格执行各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甲 方有权参加或检查乙方以及承包商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工程质量达 到合格标准要求。9.3.1 乙方应对本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9.3.2 乙方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 案交甲方审查确认后执行,并作为验收依据之一。甲方在收到该质量保证与质 量控制方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审查意 见,视

21、为认可该方案。如果甲方的审查意见要求乙方进行修改的,乙方应当在 收到甲方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修改方案并将其重新提交甲方审查确认后方可 执行。9.3.3 乙方须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9.3.4 甲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甲方在合理的限度内对项目进行监督和介入。甲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 入权利主要包括:(1)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建设是否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乙方应予以协 助配合;(2)若发现任何部分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指出缺陷或不符合 规定之处;(3)若乙方对甲方根据上述第(2)款所发出的通知无异议,则应提出整 改方案和措施报甲方批准

22、后对工程进行整改,乙方怠于开展整改工作的,甲方 有权提取建设履约保函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实施,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 乙方承担(此部分费用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若乙方对甲方根据上述第(2) 款所发生的通知有异议,则须接到甲方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其异议书面通 知甲方,甲方与乙方须尽合理努力以求解决此项事宜。若在此后五个工作日内, 该事宜不能得到解决,则依据争议解决程序就该事宜进行处理。(4)甲方是否监督、检验本项目建设工程均不能减免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任 何义务、责任。9.4 工程变更9.4.1 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变更指由工程设计变更、材料设备换用、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改变以 及其他实质性变更所引

23、起的工程性质、工程内容、工程量、工期等的变化。9.4.2 变更权甲方、乙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均可提出工程变更。变更指示均须通过 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令前须履行相关程序并经甲方书面批准后由乙 方签认。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9.4.3 工程变更的原则(1)变更后的工程不能降低使用标准;(2)变更后安全可靠,技术可行;(3)变更后的费用合理;(4)变更后加快或保证工程进度;(5)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及环境的要求。9.4.4 变更估价(1)经财政部门评审确定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 格,参照已有的价格认定;(2)经财政部门评审确定的已标价工程量

24、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 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认定;因发生工程变更引起项目建设期将受到延误的情形,乙方可就该工程要求 延长工期,可用性服务费相应增减。9.5 安全措施9.5.1 乙方应遵守现场作业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适用法律。从开工日起至完 工日止,乙方应提供: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 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和保护所必须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 护及围栏;9.5.2 乙方制定施工安全保障制度并做好培训工作,应负责项目工程现场内 的治安工作,负责阻止与项目工程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9.5.3 乙方应将其作业限制在工程用地范围内,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 以保证施

25、工人员与设备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之内。l=i9.6.1 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作 业引起的污染、噪音、扬尘以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在 施工期间,乙方应保证现场的施工扬尘、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 适用法律规定的数值;962在建设期内,乙方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乙方的任何设备、材料等。乙方应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9.6.3 在签发完工证书前,乙方应立即从现场与工程中清除并运走乙方的所 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乙方应保证现场与工程处于甲方 满意的清洁和安全状

26、态。9.7化石与文物在建设期内,在工程现场发现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 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乙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 施,防止其职员、劳工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及时通知甲方 及其他相关单位,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或确认计入总建设投入中。 9.8竣工验收和工程接收9.8.1 竣工验收(1)竣工验收的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乙方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1)除甲方同意的甩项工程及少量对工程质量和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质量修 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单项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全部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质量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实施计划;3

27、)已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准备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2)竣工验收的程序除非另有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监理单位须对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乙方 应组织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联合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甲方参加;2)甲方收到通知后应派代表参加由乙方组织有关方面联合进行的竣工验 收。如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未参加竣工验收,则竣工验收可在甲方缺席的情况 下按预定的时间进行,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报甲方;3)竣工验收合格的,由乙方签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须组织有关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修复 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28、期由乙方承担,且此 部分费用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3)竣工验收日期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以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的竣工日期为准。9.8.2 质量保修(1)质量保修期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2)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应承担本项目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质量出现的任何 问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且该费用不列入政府支付范围。(3)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工程,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组织 修理。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修理的,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由乙 方承担,且该费用不列入政府支付范围。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事故

29、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9.9建设期保险乙方在充分评估项目投资和运营风险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应遵照可保风险均应投 保的原则进行投保。在项目建设期内,乙方可自费或安排施工单位购买各方确定的保险。因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设施恢复到出险前的正常状态 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由乙方承担。第十章项目的运营和维护10.1运营维护的范和内容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所有工 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运营、养护、维修及保洁,保证项目设施完好和安全

30、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和预期使用目的。10.2 运营维护标准项目运营、维护、养护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河北省、唐山市等相关法律 法规、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进行。在运营期内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管理 办法有变化的,按变化后的标准执行。10.3 运营和维护要求10.3.1 乙方的主要责任(1)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 目设施。(2)建立运营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和制度交甲方确认后 执行。(3)乙方应确保在整个合作期内,始终根据现行法律和规定运营并维护项 目设施,但是在合同期限内,如果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除双方另有约定 外,适用最新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31、(4)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以安全、连续和稳 定的方式提供符合法律和本合同要求的服务。(5)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交运营成本资料以及其他与乙方财务状况相 关的资料。10.3.2 运营、维护和修理记录乙方应确保:(1)对运营、维护和修理项目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2)准许甲方对其运营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甲方承诺若乙方的上述记录可能包含商业秘密的,其应尽合理尽力予以保 密。10.3.3 监督与检查(1)甲方有权派出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场地,以检查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情况。但进入项目场地或乙方办公场所不应干涉乙方对项目的正常运营 和维护工作。(2)乙方应每半

32、年向甲方提交项目运营和维护的报告和相关资料。(3)甲方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维护的原则下安排专业机构开展中期评估 和后评价,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10.3.4 甲方介入运营或维护乙方运营维护期间应当符合主管部门设定的行业绩效考核和评价标准,如 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达标运营或维护项目,且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未能就上述情况及时进行补救,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则甲方可提取运营维护 保函并可以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运营和维护工作,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 担(不可抗力除外)。10.3.5 运营维护承包商(1)乙方在整个运营维护期内负责项目设施的养护、维护和管理工作。但 为了更好地保障项目的养护和

33、维护质量,乙方也可以将部分或全部养护和维护 管理事务分包给其他运营商实施,但必须事先取得甲方同意,且乙方不应因采 取此种措施而被豁免或解除其责任;(2)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对项目设施的养护、维护和管理工作必须根据工 程的类别、等级,满足适用其的养护技术规范以及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相关标 准的规定。并为每项工程建立养护维护档案。(3)经当地政府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项目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使用单 位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10.4 项目运营服务计量和收费项目运营服务计量和收费依据唐山市相关规定执行。如果在项目合作期间, 因法律或地方法规变化,有关于污水处理、供水等收费的最新规定,按照最新 的规定执行。第十

34、一章付费机制11.1 回报机制根据项目的类型、特点及运作方式,本项目的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 项目给水工程、污水工程等通过运营可取得一定的经营收入,弥补这些市政工 程的建设运营维护成本支出;不足部分以及土地平整、道路、学校、绿化带的 建设则通过政府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和运营维护服 务费,同时依据项目公司为开发区提供的产业发展服务的绩效取得产业发展服 务费。11.2 绩效考核机制甲方对项目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监管,建立绩效考核评估体系,绩效评价 结果依法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1121建设期绩效考核机制项目建设前期阶段,甲方对项目设计方案的技术标准、建设进度、服务能 力、

35、工程造价进行审查。严格实行施工监理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监理 单位。项目施工期,甲方对项目施工质量行使政府监督职能,负责项目工程交 工及竣工验收,完成项目验收质量评定,保证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满 足河北省相关规定。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机制由甲方制定综合考核评价细则,根据服务内容不同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 包括产业发展服务绩效考核办法,道路和绿化养护质量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 污水处理厂绩效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供水绩效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合作期内建立阶段性综合考核评价制度,每2年为一个阶段性综合考核评 价期;结合主要约束性指标,综合考核评价期间,若运营考核分值低于70分, 则甲方有权利根据实

36、际情况要求进行运营整改,若乙方在合理周期内未能有实 质性改进的,甲方有权在下一个运营年扣减可行性缺口补助或终止合同。在运营维护期内,出现某项工程不可用情形,且经鉴定因乙方原因造成, 乙方应在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宽限期内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纠正该不可用情形,且 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宽限期内,若该不可用情形得不到纠正,甲方可兑取乙 方提交的维护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11.3 支付时间可行性缺口补助按年予以支付。自正式运营日起十二个月后进行考核和审计,考核合格的,在审计完成后 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11.4 不可抗力期间的运维绩效服务费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乙方无法提供某项使用服务,则甲方应在乙方运营受 到不可

37、抗力影响的限度内免除乙方的违约金,政府不须支付该期间的运维绩效 服务费,乙方的损失和风险通过保险来降低。11.5 暂停服务期间的运维绩效服务费报经甲方同意的计划内维修暂停服务期间,若保持提供相应服务,不影响 运维绩效服务费的支付;若完全停止相应服务,政府不须支付运维绩效服务费。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甲方不须支付运维绩效服务费。11.6 计划外暂停违约金未经甲方同意的计划外暂停期间,乙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未能恢复正常 服务能力的,乙方须向甲方按天支付两倍运维绩效服务费的违约金,若为第三 方不当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再向第三方要求赔偿或通过购买保险降低风险。因 政策、环境等其他紧急情况暂停,免除乙方计划

38、外暂停违约金。第一章引言定义和解释1.1 引言签署时间和签署主体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2017年 月 日在河北省唐山市签署。甲方(政府方):唐山路南现代物流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社会资本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1.1.1 签约背景及签约目的1、为进一步创新唐山市路南区城南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拓宽 新型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PPP推进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等法律,以及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金(2014) 76号)、财政部关

39、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 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 156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 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 21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 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25号)、唐山市人民 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唐 政发20158号)等文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河北省 唐山市 路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授权唐山路南现代物流产业聚集区管委会作 为实施机构负责唐山城南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 “本项目”)的实施;2、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决定以政府

40、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实施本项目,且本项目实施方案已于2017年 月 日获得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章履约担保建设履约担保12.1.1 建设履约担保内容及期限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按照附件9的格式向甲方提交项目建设履约担保, 主要用于担保建设期乙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期限进行建设,担保有效 期从项目合同全部生效之日起到根据本合同规定项目实际竣工日到期。12.1.2 建设履约担保金额及方式建设履约担保保函金额不超过单项工程总投资的10%,担保方式为甲方可 接受的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的保函。12.1.3 建设履约担保的解除及恢复(1)建设履约担保在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

41、项目实际竣工日到期,甲方应在 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建设履约担保。(2)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提取建设履约担保项下的 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10工作日内,将建设履约担保的数额恢复到 本合同前款约定的数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建设履约保函金额的证明。 甲方提取的建设履约担保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它权利,并且不 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3)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建设履约担保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 发出书面催告,乙方应在3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 甲方有权提取建设履约担保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

42、前终止本合同。12.2 运营维护履约担保12.2.1 运营维护履约担保内容及期限乙方在各单项工程正式运营日后五(5)日内向甲方出具运营维护履约保函, 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管理和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12.2.2 运营维护履约担保金额及方式运营维护履约保函按单项工程分别提交,保函金额为该单项工程估算运营 维护费用的50%,担保方式为甲方可接受的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12.2.3 运营维护履约担保的解除及恢复(1)运营维护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正式运营日起至根据第1条款的规定解除之时止。(2)若甲方在运营期内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兑取运营维护履约保函项下的金 额,乙方应在十五(15)个工作日之内将

43、维护保函补充至前款规定的金额,并 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运营维护履约保函金额的证明。(3)若乙方需要通过另一份运营维护履约保函使这份保函得以延续或更 换,应提前七(7)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在遵守前款规定的数额的前提下,始 终保持运营维护履约保函自正式运营日起至根据第条款的规定解除之时 止有效。12.2.4 运营维护履约保函的提取(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取运营维护履约保函中的款项;(2)如果乙方未向甲方按期支付到期应付违约金,则甲方有权从维护保函 中提取相应金额;12.2.5 运营维护履约保函的解除甲方应在移交日起第六(6)个月届满后的十五(15)日内,或本合同提前 移交日起第六(6)个月

44、届满后十五(15)日内,在甲方提取完由其按第1224 条款扣留的款项(如有)及维护保函担保的所有款项,及乙方清偿完维护保函 有效期届满之日前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后,解除届时未提取的 维护保函的余额,并将由其按第1224条款扣留的款项之余额(如有)交予乙 方。1226维护的责任甲方行使第条款项下之扣款及提取运营维护履约保函的权利不损害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管理和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 12.3移交履约担保12.3.1 移交履约担保内容及期限乙方在项目正式移交之日12个月前按照附件10的格式向甲方出具移交履 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移交义务。12.3.2 移交履约担

45、保金额及方式移交履约保函担保方式为甲方可接受的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12.3.3 移交履约担保的提取(1)如果项目公司未按第十八章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政府方为此发生支出或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从移交保函中提取相应金额;(2)无法维持正常运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负责维修,直至能够正常使 用,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全部承担。如果乙方不承担,甲方有权从移交保函 中提取相应金额。12.3.4 移交保函的退还移交保证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移交保函下的余额(如有) 交予乙方。第十三章保险13.1 一般保险义务13.1.1 购买和维持保险义务乙方承担购买和维持保险的相关义务,具体包括:(

46、1)在整个合作限内,乙方应按法律、行业惯例和主管部门的要求购买相 关保险,确保其有效且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保险金额;(2)督促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在投保或续保后尽快向甲方提供保险凭 证,以证明乙方已按合同规定取得保单并支付保费;(3)如果乙方没有购买或维持合同约定的某项保险,则甲方可以投保该项 保险,并从履约保函项下扣抵其所支付的保费或要求乙方偿还该项保费;(4)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提供完整、真实的项目可披露信息;(5)在任何时候不得作出或允许任何其他人作出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全部或 部分失效、可撤销、中止或受损害的行为;(6)当发生任何可能影响保险或其项下的任何权利主张的情况或事件时、 乙方应立

47、即书面通知甲方;(7)尽一切合理努力协助甲方或其他被保险人及时就保险提出索赔或理赔 等。13.1.2 保险条款变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范围、责 任限制以及免赔范围等等)做出实质性变更。13.2 投保的保险险种乙方所投险种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财产险(设备、设施及附属建筑物);第三者责任险;以上险种均须足额投保。第十四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14.1 不可抗力事件14.1.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4.1.2 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1)火灾、水灾、雷电、干旱、爆炸、地震、暴风雨、台风、龙卷风、地 陷、地面下沉等;(2)流行病、饥荒或瘟疫;(3)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 事力量的使用、禁运、暴乱、民众骚乱、恐怖行为、军事演习或政变;(4)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14.1.3 下述情况不可视为不可抗力事件(1)乙方的承包商或其他与乙方建立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在履行合同方面发 生延误;(2)项目设施的故障或正常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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