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老年教育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老年教育条例.docx(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贵州省老年教育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第21号贵州省老年教育条例已于2022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0月14日( 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终身教育体系,促进 老年教育事业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教育及其相关活 动。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是
2、指以老年人为对象,为满足老年人终 身学习需求所开展的教育活动。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机构,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个人依法举办,从事老年教育的机构,包括各级各类老年 大学、老年开放大学、老年学校以及其他开展老年教育活动的组 织。第三条 老年教育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开放 共享、公益普惠的原那么,增进老年人身心健康,提高老年人思想道 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老年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一 指导、统筹协调全省老年教育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参照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开展规划,加
3、大老年教育事业开展投入力度,健全管理和服 务体系,完善各项政策和保障措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本行政区域内教育、 文化、科技、卫生、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资源举办老年教育,加 快开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老年教育服务和 管理的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 会,结合实际支持或者开展老年教育活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研究制定老年教 育开展政策措施,推动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在职责范围内负责 有关的老年教育工作。负责老年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 关的老年教育工作。老年教育机
4、构实行归口管理,其管理工作由负责老年工作的部门、教育行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依职责开展的业务指导。第八条开展老年教育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依法为老年教育提供服务。家庭成员应当支持老年人参加老年教育活动。第九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 老年教育,为老年教育健康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气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管和金融监 管等部门,应当协同老年教育机构开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防范 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普法宣传。第十条 省级公办老年大学应当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发挥带动 和引领作用,开展老
5、年教育理论政策研究,制定学习资源建设标 准,建立课程信息库和师资库,开展老年教育师资培训,做好老年 教育示范教学。市州和县级公办老年大学通过举办分校、联合办学等方式,在 乡镇、街道、村(居)、企业、养老机构设立分校或者教学点,推鼓励、支持其他老年教育机构在乡镇、街道、村(居)、企 业、养老机构设立分校或者教学点。第十一条 支持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老年大学(学校),开展老 年教育。鼓励、支持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参与老年教育,结合实际开设 老年教育相关专业,培养老年教育专业人才。推动开放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或者网上老年大学,支持开放 大学发挥在线教育平台、数字化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优势,搭建老 年教育资源
6、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场所建设纳入社区、村居建设和治理规划,科学设置乡镇、街道以及社区、村居的 老年教育场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优化公共设施利用,推动社区 养老、医疗、文体活动等场所与老年教育场所的统筹使用。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因地制宜提供适应农村老年人需求的老 年教育场所,加强对农村散居、独居老年人的老年教育服务。第十三条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可以用于老 年教育活动。鼓励养老院、敬老院以及其他各类养老机构设立学习场所,通 过设立老年课堂、举办讲座、展示学习成果等形式,开展老年教育 活动。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教育活
7、动。第十四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爰国主义教育基 地、科普教育基地等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向老年教育机构开展老年 教育活动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工程合作等方 式,引进、扶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教育机构。对租用闲置国有资产 用于开展老年教育活动的,按照规定给予租赁优惠。根据老年教育 机构实际办学情况,可以给予经费补助。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教育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 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老年教育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 法享受税前扣除。第十六条 老年教育类协会应当建
8、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与老 年教育机构沟通交流合作,引导和催促成员依法开展老年教育活 动。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区老年教育网络,充分利 用社区教育机构、职业教育中心等公益性教育平台,开展老年教育 活动。第十八条支持老年教育机构建设老年教育线上学习平台,开 展远程教学活动。支持老年教育机构通过教学实践基地,增强教学体验。鼓励老年教育机构之间开展合作,共建共享教育资源。第十九条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具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和学员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招生 计划和招生简章。老年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涉及登记、备案的,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老年教育机
9、构应当加强爰国主义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设置符合教学标准的课程。根据老年人的特 点和学习需求,开设具有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教学课程。应老年教育需要的专兼职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教学和管理队伍。鼓励退休人员,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以及科技、医疗、体育、 文艺工作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的代表性传承人等专业人 员,到老年教育机构兼职任教、开设讲座,并可以依法获取报酬。第二十二条老年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强化 服务保障,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营造安全、舒适、优美的学习 环境。第二十三条老年教育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学费。收费 工程、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老年教育
10、机构依法终止办学的,应当根据实际教学情况进行学 费结算、清退。第二十四条 对老年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老年教育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歧视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老年人入 学;(二)开展阻碍正常教学秩序的商业活动,以养生、保健、投 资、收藏等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或者为养生、保健、投资、收藏 等营利性活动提供场所;(三)进行虚假宣传骗取财物;(四)无正当理由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五)实施传销、变相传销或者非法集资等行为;(六)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 场监管、价格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老年教育机构登 记、备案以及宣传、招生、收费、教学等运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或 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上 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 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分规 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