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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加强合同监督,规范合同行为,爱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下文是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同监督,规范合同行为,爱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合同指导服务、合同监督和合同违法行为查处活动,适用本条例。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的相关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应当加强和推动合同信用制度建设,督促合同当事人自觉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合同监督职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国资、交通运输、财政、农业、质监、通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合同违法行为。其次章合同指导服务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供应下列合同指导服务:(一)宣扬有关合同法律、法规;(二)指导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三)指导运用
3、合同示范文本;(四)依申请调解合同纠纷。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供应合同指导服务。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供应下列信息查询服务:(一)工商登记注册基本状况;(二)合同示范文本;(三)经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样本;(四)动产抵押及股权质押登记状况。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个人隐私的,不得披露。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推动经营者诚信建设,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制度。第三章合同监督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
4、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一)以贿赂、欺诈、胁迫手段侵占国有资产的;(二)恶意串通侵占国有资产的;(三)以低价折股、转让等方式侵占国有资产的;(四)损害公共财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五)非法销售国家专营、特许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六)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国家任务规定的合同的;(七)买卖国家禁止流通物品的;(八)非法买卖国家限制流通物品的;(九)违法分包、发包、转包的;(十)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经受损害方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
5、:(一)伪造合同、非法转让合同的;(二)虚构标的、销售渠道,谎称包销、回收产品等订立合同的;(三)虚构合同主体,盗用、借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四)有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但拒不交付货物(货款)的;(五)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订立合同,骗取货款(货物)、定金、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质量保证金等;(六)无正值理由中止履行合同,骗取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七)为合同当事人供应虚假担保;(八)无履约实力而与他人订立合同。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正在实施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时,为其供应证明、执照、
6、印章、凭证等便利条件。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合同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申请时,应当刚好进行调查核实。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当予以告知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合同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实行下列措施:(一)根据规定程序询问合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二)查阅、复制与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协议、文件、单据、发票、凭证、账册、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三)检查与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四)查封、扣押与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财物、工具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
7、部门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协作,照实供应合同订立、履行的有关状况和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四章格式条款监督第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运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第十六条 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合同供应方应当遵循公允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实行合理方式提请对方留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供应方应当根据要求予以口头或者书面说明。第十七条
8、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格式合同供应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责任;(二)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供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担当的保修、承诺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担当的违约责任;(五)其他依法应当担当的责任。第十八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对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二)担当应当由格式合同供应方担当的经营风险责任;(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对方责任的其他内容。第十九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解除对方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恳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恳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三)说明合同的权利;(四)就合
9、同争议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权利。其次十条 下列合同采纳格式条款的,格式合同供应方应当在首次运用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样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托付合同;(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三)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四)旅游、医疗合同;(五)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六)消费贷款合同;(七)运输合同;(八)拍卖、招标、典当合同;(九)农产品订单合同;(十)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依据适用的地域范围报主要经营地相应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超出本省范围的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0、已备案的合同样本,格式合同供应方变更格式条款内容的,应当自启用含变更后格式条款的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样本重新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已备案的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样本,应当在其明显位置加注已备案标记。格式合同样本的备案,不解除供应方因格式合同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担当的相应责任。其次十一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认为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其次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报备案的格式合同样本,应当在1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条例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
11、、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书面通知格式合同供应方予以修改。其次十三条 格式合同供应方对修改通知无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修改通知之日起15日内根据要求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合同样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格式合同供应方对修改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修改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或者听证申请。其次十四条 格式合同供应方对修改通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确定。其次十五条 格式合同供应方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实行听证的7日前,将实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格式合同
12、供应方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听证时,应当依据格式合同的内容邀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行业组织、专家学者、新闻媒体、消费者等方面的代表参与。合同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认为格式合同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与听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听证实行次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维持修改通知的确定。其次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复核或者听证仍确定修改的,格式合同供应方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确定之日起30日内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合同样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次十七条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供应的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予
13、以修改。第五章法律责任其次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已有行政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法律、法规已有行政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买卖的国家禁止流通物品、非法买卖的国家限制流通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其次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
14、第一款规定,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格式合同供应方违反本条例其次十条、其次十三条第一款、其次十六条规定未报备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向社会公布未备案的单位名称、合同名称、内容等。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三条第一款、其次十六条规定,不根据规定修改或者逾期不作修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其违法状况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合同违法行为时,对涉嫌犯罪
15、的案件,应当刚好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惩罚代替刑事惩罚。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合同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一)泄露国家隐私、商业隐私、个人隐私;(二)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惩罚;(三)违反法律规定,以行政惩罚代替刑事惩罚,造成严峻后果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合同监督管理 合同监督管理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监督管理,是与合同行为有关的全部部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既包括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进行的管理,也包括公证机关的
16、公证、仲裁机构的仲裁和司法机关对合同争议进行的审理,同时也包括企业对自身合同行为的管理。狭义的合同监督管理,仅指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运用指导、协调、监督等行政手段促使合同当事人依法订立、变更、履行、解除、终止合同和担当违约责任,制止和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调解合同纠纷,维护合同秩序所进行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我们一般在狭义上运用合同管理的概念。当事人不得采纳下列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或者履行合同:(一)虚构主体资格、盗用和假冒他人名义或者荣誉称号;(二)隐瞒无货源或者无货款等实际履约实力;(三)制造或者利用虚假的建筑工程、加工定作物、信息、广告等;(四)运用不能兑现或者不能完全兑现的票据、抵押物、债权文书作为合同的对价或者担保;(五)利用无法履行的合同条款或者根本不能履行的合同;(六)利用其他欺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