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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慈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 权益,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动共同富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 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 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 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 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政府职责、协调机制、经费保障】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
2、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 慈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慈善工作协调机制, 统筹解决慈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职能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财政、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 益人的税费优惠政策,为捐赠人、慈善组织等办理涉税事项 提供服务便利。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广播电视、新闻出 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提供指导和便 利。探索通过数据共享方式优化捐赠人税收抵扣流程。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 权等,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环节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各 类慈善组织公益性建设和服务项目依法免征有关行政
3、事业 性收费。第二十七条【政府支持慈善组织发展的措施】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帮助慈善组织发展,可 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通过孵化培育、人员培训、公益创投、项目指导 等方式,为慈善组织能力建设提供服务;(二)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 向社会提供服务;(三)对符合彩票公益金使用原则和范围的慈善项目, 可以由彩票公益金予以资助;(四)为慈善组织依法兴办非营利性的医疗、教育、养 老、托幼、助残、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心理健康等机 构提供支持,其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 格执行;(五)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 立基金会、慈善信托等积极
4、参与慈善事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八条【社区慈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可以通过 邻里互助、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在本社区开展群众性互 助互济活动。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因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需要在 本社区募集财产的,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将募集财产 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在本社区内公开,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群 众性互助互济活动进行指导。鼓励慈善组织与城乡社区社会 组织合作开展有关慈善活动。第二十九条【慈善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 移动传媒、户外传媒等媒体,应当开展慈善宣传活动,鼓励 媒体预留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播出时间或者版面用于宣传 慈善组织活动
5、、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营造有利于 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第三十条【鼓励社会力量提供便利】鼓励会展场所、 体育场馆、车站、地铁站、机场、公园、商场、景区等公共 场所、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 所和其他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金融、审计、评估、鉴定、公证、法律服务 等机构,为捐赠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等提供专业服务, 并减免相关服务费用。第三十一条【优先救助】为慈善事业作出贡献的个人, 因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向政府相关部门或慈善组 织提出救助申请的,政府相关部门或慈善组织应当优先予以 救助。第三十二条【慈善表彰】本省设立“贵州慈善奖”,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市州、
6、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慈善事业 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第三十三条【信用监管和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 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财务状况、项目开展情况、信息公 开以及履行本条例第九条的情况等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评估结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者新 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慈善违法案件相关处理情况。第三十四条【骗取他人捐赠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 规定,提供虚假信息、虚构事实、夸大困难欺骗、诱导他人 捐赠,或者募款金额达到上限,个人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 消失,但未主动申明不再继续接受捐赠的,依
7、法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有 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未对个人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二)代为接受捐赠;(三)未在显著位置或者通过其他易于被公众识别的方 式进行风险提示;(四)发现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服务, 或者采取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处罚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慈善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 定。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 行。版、医疗保障、民族宗教、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8、好 相关慈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民政部门以及其他 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慈善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开展慈善活 动。第六条【群团组织职责】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 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 组织应当协助做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慈善周】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 贵州慈善周。第八条【慈善组织的设立】设立或者认定慈善组织应 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办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 机构等非营利法人设立登记时,对符合慈善组织登记条件 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同步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第
9、九条【内部治理制度】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 等方面的职责权限;(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开展会计核算,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三)建立健全公开募捐、定向募捐制度,严格募捐程序;(四)建立健全慈善捐赠制度,依法签订并履行捐赠协 议;(五)建立健全捐赠财产接受、保值增值、专项基金管 理、关联交易、重大投资理财、慈善信托管理、费用支出和 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加强财产管理;对慈善项目实施情况进开展慈善项目、专项基保管和使用工作;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六)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行跟踪监督
10、和绩效评估;(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金档案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八)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方式和责任,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九)每年定期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 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慈善行业组织】依法成立的慈善行业组织应 当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 映行业诉求,制定团体标准,推动行业交流,提升行业能力, 开展行业活动,培养行业人才,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 慈善事业发展。第十一条【公开募捐资格和备案】慈善募捐,包括面向 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组织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11、,并依法向民政部门 备案。第十二条【特定场所内公开募捐、互联网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与企事业单位、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合作,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居住小 区等场所设立募捐箱、摆放募捐码,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慈 善组织的名称、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号、联系方式、项目介绍、 募捐信息及项目实施进展查询方法等相关内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 捐活动的,应当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发布公开 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 站、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鼓励慈善组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创 新公开募捐活动的载体和形式;鼓励社会公
12、众以电子支付或 者其他合法的形式开展捐赠。第十三条【合作开展公开募捐】个人或者不具有公开 募捐资格的组织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 慈善组织合作,以该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合作 开展公开募捐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 善组织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监 督项目实施,评估项目成效,承担法律责任。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 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包括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 途、募捐成本分担、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并在 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第十四条【定向募捐】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 在发起人、理事会
13、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 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管理 费用、募捐起止时间等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 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定向募捐 项目剩余财产管理、保值增值服务等情况应适时反馈捐赠 人。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公开募捐的方 式。第十五条【承诺捐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 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 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 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二)在捐赠协议中明确约定经营性活动所得用于捐赠 的具体比例或者金额、用途以及履
14、行时限等;(三)对外宣传应当符合捐赠协议的约定,不得有虚假 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四)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在活动结束后三 个月内或者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时限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 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六条【个人求助】个人为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 者近亲属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困难,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 政府相关部门、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等求助,也可以向 社会求助。求助人、信息发布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 得以虚构事实、夸大困难等方式欺骗、诱导他人捐赠。个人求助应当合理确定求助上限,公开受助款物用途以 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等内容。受助款物达到求助上限、求助 目的已经实现或
15、者受助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救助时,求助 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布不再接受捐赠的信息。超额部 分或者因求助目的实现、消失而尚未支出的捐赠款物,应当 退还捐赠人或者转赠给慈善组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 不得代为接受捐赠,并在显著位置或者通过其他易于公众识 别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风险提示,告知公众不属于慈善公 开募捐;发现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降低影响,并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 报告,协助调查处理。第十七条【慈善财产的投资】为实现慈善财产保值、 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 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16、慈善组织可以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 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投资活动。慈善组 织应当评估投资合作单位资质和产品风险,审慎投资。在开 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 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变更慈善财产用途的限制】慈善组织应当 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 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 事会进行审议,报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 赠人同意。无法联系捐赠人或者捐赠人死亡的,应当将捐赠 财产变更事由、使用方案等信息在省慈善信息管理
17、平台上进 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捐赠财产有保质期限要 求的,视情况可缩短公告时间。捐赠财产用途变更后的使用 情况应当在省慈善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的使用时间有明确 规定,或者捐赠财产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慈善组织应 当及时将捐赠财产用于相关慈善项目。第十九条【慈善项目】慈善组织应当科学、合理设计 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 用效益。对已完成的慈善项目可以自行组织开展项目评估或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 开。第二十条【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服务】鼓励和支持 具有专业知识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运用自身资源
18、或者智 力、体力、技能等,开展慈善服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 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慈善活动。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开展与其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 体状况相适应的慈善活动。第二十一条【保护受益人、志愿者原则】开展慈善活动, 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 愿者的隐私,不得向受益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对慈善 服务开展宣传报道,涉及具体受益人、志愿者的,应当征得 当事人的同意。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遵守志愿服务 法律、法规关于服务信息公示、服务协议签订、意外风险告 知、志愿者实名登记、志愿服务记录、专门技能培训、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购
19、买等规定,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应急慈善组织、协调与分工】发生突发 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 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协调开展应急慈善活动。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 部门应当根据应急慈善工作需要,提供车辆通行与调度、质 量检验、免税手续办理、通关等便利条件,简化相关程序, 提高捐赠物资分配送达效率。对执行突发事件应急任务中运 送抢险救灾以及捐赠物资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慈善组织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法开展慈善 募捐活动,简化捐赠程序,建立捐赠款物接受、发放快速便 捷通道,确保捐赠款物及时到位。第二十三条【应急慈善效率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 根据需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相关企业以 及其他社会力量运用专业化方式,开展应急慈善捐赠物资的 装卸、仓储、运输、分发等工作,提高款物募集和使用效益。第二十四条【省级慈善信息统一管理制度】省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管理平台,整合慈善组 织、慈善服务的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实现全省慈善数据统 一归集、统一管理和共享应用,为慈善组织提供活动发布、 供需对接、服务记录、诚信记载等服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省慈善信息管理 平台发布慈善信息。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其他渠 道公开的慈善信息,应当与其在省慈善信息管理平台发布的 慈善信息一致
21、。第二十五条【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原则】慈善 组织应当在省慈善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等基本信息;(二)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三)公开募捐、定向捐赠情况;(四)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有关情况;(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 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慈善组织公开慈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信息公开义务。第二十六条【税收优惠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 税务、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确认和公布具有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为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