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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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院 信息,促进学院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大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 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公开。第三条 学院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 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学院公开信息,不得危 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 定。第四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 确审查的程

2、序和责任。学院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审查后 方可公开。第五条学院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 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 予以澄清。纳入年度预算,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发文之日起施行。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学院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 组长,相关院领导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 成。第七条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综合办公室,负责学 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二

3、)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 息公开申请;(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七)推进、监督学院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A)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 第一负责人,信息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具体 职责如下:(一)依法公开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学院信息;(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信息;(三)对本部门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组织制定本部门相

4、关的规章制度,撰写本部门信 息公开年度总结;(五)受理、答复学院师生员工提出的本部门职责范围 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综合办受理、答复校外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向学院提出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 请;(六)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与相关部门进行 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七)承担与本部门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责任。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内容第九条 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 开三种属性。其中,主动公开的信息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受众 和社会受众。各部门应在制作信息或者获取信息后明确信息 的公开属性、受众范围。难以确定信息的公开属性、受众范 围的,应当附具相关详细说明报送综合

5、办处理。综合办难以 确定的,应及时提醒提请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确定 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仅向校内受众公开的,应说明理由。第十条学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 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 基本情况;(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点工作安排;(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学术委员 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五)学科与专业设置情况、重点学科建设情况、实验 室建设情况、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馆藏量、教学与科学成果 评选等;(六)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简章

6、及计划、考试与 录取规定和录取信息查询办法,考生成绩、录取名单、分批 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学位评定办法,招生咨 询、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 查及处理结果,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七)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 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办法等;(A)学籍管理办法,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其他专 业技术人员数量和机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课程开设情况、 教学计划、各类学分所占总学分比例、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 比例、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教学质量评估;(九)学院岗位设置管理与人才聘用办法,院内中层干 部任免,

7、人员招聘信息,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等;(十)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十一)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 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十二)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毕业 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 报告;(十三)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 学生的管理制度;(十四)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 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 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 建工程的招投标,收支预算总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收 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十五

8、)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十六)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 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除本管理第七条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学 院应当明确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公开范围。第十二条 除学院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 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本院师生员工认为未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应主动公开,可 向综合办书面提出主动公开该项信息的申请。申请应当以实 名提出并说明应主动公开的缘由。综合办应在收到书面申请 之日提出15个工

9、作日内予以答复。第四章公开的途径和要求第十三条 对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 院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院网站、院报院刊、校内广播等院 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校外媒体以及新 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 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 屏幕等信息公开场所与设施。第十四条 学院在主页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 接,及时更新信息,并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接受对学院信息 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五条学院编制信息公开工作指南和信息公开目 录,并及时予以公布和更新。第十六条 学院将校内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有 关职能部门办公地点、档

10、案馆、图书馆等场所,供免费查阅。有关职能部门应将学生管理制度、教职工管理制度分别 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职工报到时发放。第十七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院自该信息制作完 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 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对于需要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各项决策事项,学院公开 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第十八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对信息是否属于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不予 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学院信息公开工 作和信息安

11、全工作的组成部分,学院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 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公开、谁 审查”的原则,严格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泄密”的保 密要求进行。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制, 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之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二十一条 学院综合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信息公 开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 公开保密审查的直接负责人,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信息 公开的保密初审工作。第二十二条 学院信息在形成时和公开前,应进行相应 的保密审查,包括:(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二)

12、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保密审查。第二十三条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学院秘密的;(三)涉及个人隐私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 他信息。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 凡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所规定解密 条件的信息,应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期限内解密。解密后的学院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 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第二十五条对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院信息,原则上 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须报送综合办审查同意。综

13、合办应 在接到报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门审查。经审查同意 公开信息,报送部门应在核准48小时内予以公开。第二十六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为:(一)学院各部门负责信息的初审工作,应在信息形成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初步审查认为信息属于主 动公开的,应及时予以公开。(二)学院各部门初审认为属于不应公开的信息,应报送 综合办复审,综合办应在接到报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对复审认为属于应公开的信息,报送部门应在核准后 48小时内予以公开。第六章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七条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 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管理办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批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院依据 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所公开信息内容的;(三)公开不应公开信息的;(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学院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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