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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 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服务信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印发医疗 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等 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本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 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公开信息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 及时主动的原则。第二章公开范围和形式第四条依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 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
2、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的规定,并根 据本单位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主动公开资质类和服务类两类 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度体系、工作机构、机构概况等机构基本信息;(二)机构标识、人员标识、设备及技术许可、重点研究平 台、价格等资质标识信息;(三)交通引导、内部导引、公卫措施、安全警示、应急指引等环境引导信息;(四)服务时间、专业介绍、就诊须知、住院须知、预约诊 疗、检查检验、分级诊疗、远程医疗、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服务 流程等诊疗服务信息;(五)招标采购、行风建设、依法执业自查、医疗秩序、投诉 途径、纠纷处理等行风与投诉信息;(六)健康科普、健康教育等科普健教信息
3、;(七)咨询服务、特殊人群、收费查询、医保服务、复印病例 等便民服务信息;(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第五条不得公开下列信息:(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 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 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第六条本单位的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可不予公开。法律、法 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本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
4、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对于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根据服务范围,通过 多种形式公开:(一)通过XX人民政府网站(XXXX)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 开平台公开。(二)在办公和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 显示屏、指示牌、触摸屏等方式公开。(三)通过咨询台、服务台放置便民服务手册、明白纸、信息 须知等方式公开。(四)通过设置机构标识、人员岗位标识、便民服务标识等方 式公开。(五)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传播媒体进行公开。第三章责任分工第九条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 监督、管理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各业务科室分管负责人是信息 公开直接责任
5、人,要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第十条办公室作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单 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单位主动公开信息事宜,维护和更新本单位 主动公开的各类信息;(二)受理和处理向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咨询;(三)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组织编制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制度、指南、目录等;(五)履行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四章审核发布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先 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第十二条业务科室制作形成相关信息后,应于信息形成后7 日内填写信息发布审查登记表,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查,并就是否 公开作出审查结
6、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一般性信息分别经科室负责 人、分管领导审核后,通过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直接发布;重大、敏 感性信息,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定 后通过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发布。确保发布的信息及时全面、内容准 确、数据可靠。对不予公开的信息,要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第十四条对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信息产生的业务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二)由信息产生业务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 见;(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四)分管
7、领导审查批准。第十五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和处理机制,涉及发布 信息涉及其他科室或其他单位要主动征求意见,确保信息公开属性 认定和内容准确一致。第五章管理维护第十六条 制定和完善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明确日常发 布、定期发布的类别、时限和责任科室,根据信息内容性质分级分 类处理,选择信息发布途径和方式,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基调、倾向 和角度。第十七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读网制度,严把信息 发布质量关,对通过网站和新媒体发布的信息进行定期逐条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及时更新、重要文字错漏、断错链、严重表述 错误等问题,做到每月信息公开有数量、有质量、有进度、有效 果。第十八条建立规范的信
8、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和信息管理文档, 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文档 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咨询回应第十九条 本单位可以结合已有条件,采取现场咨询、网站交 流平台、热线电话、移动客户端等方便交流的途径,及时提供人性 化咨询服务,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第二十条本单位应当将接受咨询的途径通过本单位信息公开 指南向社会公开,提供现场咨询的,要明确咨询机构名称、办公地 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第二十一条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对于通过现场和热线方式 咨询的,能够当场解答的
9、当场予以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要做好记 录,于3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结,把握答复尺度,对于敏感问题,要 经分管负责人审核把关后回复办结。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可 以通过组织解读、发布宣传稿件、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 应。第二十二条要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生争议时,应当 做好解释沟通工作。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咨询窗口获取医疗 服务信息,提供复制、复印等服务的可以收费,收费标准要严格依 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监督保障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加强对各业务科室信息公 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要求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未及时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五条定期参加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信息公开宣传培 训。第二十六条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第二十七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