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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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 话重要指示及中央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开展的要 求,加快完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引导更多金融资源 配置到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 难、融资贵问题,现设立陕西省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 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规 范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牵头设立,通过 政银合作方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低门槛、低 本钱、高效率的专项产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 放力度,扩大普惠金融服务覆盖面。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

2、运 作、公开透明、风险共担”的原那么,充分发挥财政资 金杠杆作用,促进形成本钱可负担、商业可持续的长 效机制,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 需求,有效缓解贷款难贷款贵问题。第四条风险补偿资金围绕我省产业开展规划及布 局,加强与人民银行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协同配合,前 期重点支持全省23条重点产业链、秦创原创新驱动平 台等领域,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风险补 偿。第二章资金来源、设立及管理第五条风险补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 .现有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2 .财政预算统筹安排;3 .资金运营收益和存款利息。第六条风险补偿资金按照“1 +N”模式运作。按 支持领域、行业分别设立假

3、设干专项资金子工程(以下 简称“子工程”)。同一领域、行业原那么上设立1个 子工程。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项下子工程的设立,可由省 财政厅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设立,也可由省直主管部 门及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以下简称“省直部门”)提 出需求,商省财政厅共同设立。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直部门设立子工程,制定 实施细那么,明确支持对象、业务规模、运作方式及绩 效考核等。第九条 省直部门可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竞争择 优的原那么确定子工程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优先从对我 省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较大的银行中选择。第十条风险补偿资金实施专户管理,由省财政厅 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按要求拨付补偿资金、开展绩 效评价等。第

4、三章 风险补偿条件、标准与程序第十一条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应符合以下条 件:(一)贷款应执行优惠贷款利率,须显著低于同类 企业同等条件下的综合融资本钱,最高不超过同期 LPR+300BP,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 费用;(二)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 贷、委托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三)合作银行利用单个子工程发放的贷款不良率 超过4%的,暂停使用风险补偿资金,直至不良率达 标;(四)鼓励合作银行通过陕西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 台(简称“秦信融”平台)研发批量化信用贷款产 品,确有需要的,可根据子工程特点,适当追加知识 产权、应收账款、股权、保险保单、农业活体等

5、抵质 押方式,简化贷款流程,提高贷款效率。第十二条单户企业享受风险分担机制的总贷款额 度上限为3000万元,符合条件的贷款形成不良的,风 险补偿资金按比例给予补偿:(一)对单户企业贷款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 的,给予不超过贷款余额50%的风险补偿;(二)对单户企业贷款500-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给予不超过贷款余额40%的风险补 偿;(三)对单户企业贷款1000万元一2000万元(含)的,给予不超过贷款余额30%的风险补偿;(四)对单户企业贷款2000万元一3000万元(含)的,给予不超过贷款余额20%的风险补偿;(五)单户企业在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 金下每次只能申请一笔

6、贷款。第十三条子工程支持的贷款发生本金或利息逾 期,合作银行应积极追偿,逾期达90天仍无法收回 的,可以申请补偿;合作银行未按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方法和合作协议要求发放的贷款不予补偿。合作银行 统一汇总各分支机构符合补偿条件的不良贷款,按月向托管机构提交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申请,申请材料包 括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贷款合同等。第十四条托管机构按季度会同省直部门对风险补 偿资金申请材料开展审核,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 日内将审核结果报送省财政厅,对于符合补偿条件 的,省财政厅下达风险补偿资金拨付通知,通知托管 机构向银行划拨补偿资金,并抄送申请银行。不符合 补偿条件的,通知合作银行并说明原因。第十五条

7、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作为对合作银行 损失的弥补,不改变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发生补偿后,合作银行要继续对贷款进行追偿,追偿 所得按比例返还至风险补偿资金。第四章部门职责第十六条 建立部门协同机制,省财政厅职责:(一)制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方法;(二)会同相关部门设立子工程,制定子工程实施 细那么;(三)筹措、安排和审核拨付风险补偿资金;(四)组织开展风险补偿资金的绩效评价等。第十七条省直部门职责:(一)根据需求提出设立子工程的建议;(二)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子工程的实施细那么,选择 子工程合作银行;(三)负责相关子工程的推进、管理,根据需要建 立资金子工程支持对象名录,并动态调整;(四)会同

8、托管机构对合作银行不良贷款风险补偿 申请进行初审;(五)组织开展对子工程的绩效评价等。第十八条金融监管部门职责:(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引导合作银行规范使 用风险补偿资金;(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运用再贷款等央行货 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有力扩大信贷投放。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职责:(一)按照合作协议提供优质信贷产品,优化信贷 流程、内部审批和考核方法;(二)及时向财政部门、省直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 报备相关贷款信息;(三)加强风险控制,防范信贷风险,对使用风险 补偿资金发放的贷款进行台账管理,专项监测不良 率;(四)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追偿、处置不良贷款等工作。第二十条托管机构职责:(一)对风

9、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并按规定报送资金收支、使用情况;(二)会同省直部门初审合作银行不良贷款风险补 偿申请;(三)负责资金日常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在依法 合规、确保安全、满足流动性前提下,对闲置资金进 行运作和管理,提高资金收益。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加强风险补偿资金的绩效考 核与管理,根据考核结果,动态调整合作子工程规 模,充分发挥风险补偿资金的撬动作用和使用效益。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托管机构接 受审计、财政及省直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加大对托管机构的绩效考 核,每年按风险补偿资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比例提取委 托管理费,用于弥补托管机构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 的业务经费支出。第二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 规行为,省财政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 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 关机关处理。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五条本方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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