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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料报废管理办法法。1.为 规 范 公 司 各 类 物 料 报 废 之 程 序 及 相 关 管 理,特制 定 本 办2.公 司 凡 发 生 物 料 报 废 事 项 的,均 须 照 此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续,任 何 人 不 得 对 待 报 废 物 料 擅 自 进 行 处 理,凡 擅 自 处理 或 不 做 任 何 处 理 即 随 意 弃 置 者,公 司 将 视 情 节 之 轻 重及 待 处 理 物 料 之 价 值 金 额,对 相 关 的 责 任 人 进 行 相 应 的经 济 或(和)行 政 处 罚。3.对 于 确 已 无 法 再 用 于 生 产 或 打 样 等 用 途 而 应 予 报 废
2、的 物料,不 得 长 期 搁 置,不 做 任 何 处 理,应 及 时 办 理 相 关 的报 废 手 续,否 则 将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4.若 有 物 料 确 须 报 废,应 由 相 关 部 门 提 出 申 请,由 相 关 的 经办 人 员 填 制 规 定 格 式 的 物 料 报 废 申 请 单 呈 报 上 级 管理 部 门 进 行 层 层 审 核 批 准。5.办 理 物 料 报 废 事 务 的 申 请 部 门 一 般 为 物 料 的 使 用 部 门 及保 管 部 门,具 体 来 说 物 料 的 使 用 部 门 主 要 包 括 生 产 部 门及 工 程 制 作 样 品 部 门,物
3、料 的 保 管 部 门 主 要 是 公 司 仓 库。6.审 核 物 料 报 废 申 请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主 要 包 括:申请 部 门 的 负责 人、品 质 管 理 部 门 检 验 员 及 负 责 人、厂 长,必 要 时 还可 包 括 工 程 技 术 人 员。7.物 料 报 废 的 批 准 人 为 公 司 总 经 理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未经 批准,任 何 物 料 均 不 得 按 报 废 处 理。8.办 理 物 料 报 废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操 作,具体 程 序 见 文后 的 附 件 1 物 料 报 废 工 作 流 程 图 所 示。9.为 确 保 办 理 报
4、 废 的 物 料 确 已 完 全 丧 失 一 切 使 用 价 值,避 免发 生 误 报 废 之 事 故,特 要 求 负 责 审 核 报 废 申 请 的 各 级 部门 和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和 专 业 标 准 进 行 审 核,具 体程 序 见 文 后 的 附 件 2 物 料 报 废 审 查 流 程 图 所 示。10.审 核 物 料 报 废 申 请 的 各 级 部 门 和 人 员 必 须 认 真 履 行 各自 工 作 职 责,严 格 把 关。对 于 在 审 核 物 料 报 废 申 请 的 过程 中 不 负 责 任,误 判 误 签 者,公 司 将 视 情 节 及 后 果 轻 重
5、给 予 相 应 的 处 罚。11.凡 有 物 料 报 废 均 须 查 明 原 因,对 原 因 不 明 的 将 视 为 待 处理 悬 案,在 查 明 原 因 前 不 得 擅 自 结 案。12.凡 有 物 料 报 废 均 须 查 明 责 任,对 于 因 相 关 的 责 任 人 的 原因 造 成 物 料 报 废 情 形 的,必 须 对 相 关 的 责 任 人 进 行 相 应的 处 理,该 罚 款 的 罚 款,不 得 姑 息 迁 就 或 不 闻 不 问。13.凡 有 物 料 报 废 均 须 进 行 分 析 研 究,采 取 相 应 纠 正 预 防措 施,不 断 改 进 物 料 管 理 方 法,提 高 物
6、 料 管 理 水 平,杜绝 责 任 报 废 事 故,努 力 降 低 报 废 损 失。14.为 做 到 对 物 料 报 废 的“原 因、责 任、措 施 三 不 放 过”,特要 求 在 办 理 物 料 报 废 手 续 时 必 须 在 物 料 报 废 申 请 单 上 由 相 关 人 员(一 般 为 品 质 部 负 责 确 认)明 确 注 明 原 因及 责 任 人,并 应 由 所 认 定 的 责 任 人 本 人 签 名 认 可。一 般情 况 下,对 采 取 纠 正 预 防 措 施 也 应 留 下 相 应 的 书 面 记 录,并 有 相 关 人 员 签 署。15.对 于 重 大 的 物 料 报 废 事
7、件 应 及 时 组 织 召 开 有 相 关 人 员 参加 的 专 门 会 议,找 出 和 确 认“原 因、责 任、措 施”,形 成会 议 决 议,做 好 会 议 记 录,公 布 会 议 纪 要,下 发 文 件 到人。16.物 料 报 废 手 续 完 成 结 案 前 必 须 按 相 关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处 理 程 序 见 文 后 的 附 件 3 物 料 报 废 处 置 流 程 图 所 示。17.报 废 物 料 的 实 物 交 接 手 续 必 须 清 楚 完 整,一 般 是 申 请 物料 报 废 的 部 门 的 经 办 人(物 料 的 使 用 者 或 保 管 者)交 至公 司 仓 库,
8、公 司 仓 库 交 至 报 废 物 料 的 处 置 部 门(总 务 部门),移 交 和 接 收 人 均 须 在 报 废 单 上 当 面 签 字 确 认。18.物 料 报 废 后 应 放 置 于 规 定 的 固 定 的 报 废 物 料 区,不 得 与非 报 废 物 料 混 合 放 置,不 得 随 意 乱 放。19.物 料 报 废 后 应 在 其 上 加 贴 明 显 而 醒 目 的“报 废 物 料”的 标签,应 当 与 良 品 物 料 严 格 区 分 开 来。20.已 办 理 正 式 报 废 手 续 的 物 料,公 司 总 务 部 门 须 对 其 及 时或 定 期 进 行 处 理,不 得 长 时
9、间 搁 置 堆 放,造 成 侵 占 空 间或 违 反 6S 要 求 的 相 关 规 定。21.处 理 报 废 物 料 如 有 残 值 收 入 的,应 将 出 售 废 品 所 得 款 项及 时 全 额 上 缴 公 司 财 务 部 门。未 经 批 准,出 售 废 品 经 办人 不 得 擅 自 支 用 废 品 款。22.对 公 司 的 物 料 报 废 情 况 应 有 完 整 的 纸 质 记 录,每月 月 底,公 司 生 产 部、工 程 部、仓 库 等 部 门 须 编 制 本 部 门 当 月 物料 报 废 的 月 报 表,仓 库 还 须 编 制 全 厂 当 月 物 料 报 废 的 月报 表,按 规 定
10、 时 限(次 月 5 日 之 前)上 报 公 司 管 理 部 门。23.涉 及 公 司 物 料 报 废 的 表 单 凭 证 应 按 规 定 的 渠 道 及 时 传 送至 相 关 的 部 门,确 保 相 关 的 使 用 者 能 够 及 时 取 得 所 需 的资 料,以 方 便 和 不 误 工 作,如 财 务 部 取 得 物 料 报 废 单 进 行 帐 务 处 理。24.涉 及 公 司 物 料 报 废 的 相 关 的 表 单 凭 证、文 件 资 料 应 按 规定 的 期 限 妥 善 保 存。对 保 管 不 当 造 成 遗 失 或 有 意 销 毁 破坏 的,将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11、。25.公 司 将 把 物 料 报 废 的 情 况 作 为 指 标 之 一,纳 入 到 对 部 门和 员 工 的 考 核 体 系 当 中 来,具 体 操 作 按 公 司 物 料 报 废考 核 办 法 执 行。26.为 加 强 对 物 料 报 废 的 管 理 和 控 制,有 效 减 少 不 应 有 的 物料 报 废,公 司 将 定 期 对 物 料 报 废 的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和 分 析,定 期 召 开 涉 及 物 料 报 废 的 总 结 工 作 会 议。27.本 规 定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生 效。前此 若 有 与 本 规 定 相 冲 突 者,概 以 本 规 定 为 准。附 件:物 料 报 废 工 作 流 程 图 物 料 报 废 审 查 流 程 图 物 料 报 废 处 置 流 程 图